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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與禮刑關系的研究,在《中國法制史》專書中多少都會觸及,但是一般只由律或刑或法的角度入手,較少注意到「令」的問題,更遑論律與「令」,或律令與禮刑的關系。[1]筆者以為從中國法制史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時,宜格外注意春秋到戰(zhàn)國、晉唐時期以及清末民初三個時段。春秋到戰(zhàn)國,是禮崩與成文法典發(fā)生時期,成文法典從此以后逐漸走向詳備,但禮崩現(xiàn)象,則該問到何時禮的秩序才可下達庶民?此事牽涉到漢以后儒術(shù)獨尊影響至民間的程度問題。晉唐時期,是承漢末曹魏以來整理律令,到西晉告一段落,結(jié)果確立律與令的對等性,其重要性在于「令」從此以后不再具有律的罰則,而成為規(guī)范國家社會制度的法典,直至隋唐而大備。此期是具體將禮刑思想融入律令。但宋以后,「令」的重要性衰退,明初以后不再制「令」,這個變化,說明了何種歷史意義?清末民初,受到列強交侵的影響而有變法之舉,于是傳統(tǒng)法受到嚴厲挑戰(zhàn),終于舍棄傳統(tǒng)法而采用西方法,由此而形成的秩序與價值,是否適合于我們需要,迄今仍有待批判。拙稿無法也沒有能力通盤探討這些大問題,因此將拙稿立論重點,設定在晉唐間以及唐宋間律令變遷與禮刑的關系。也就是從律令制度探討唐宋間的變革,主要是檢討禮刑融入律令后的變化過程中,晉唐間一度凸顯「令」與禮的重要性,而律終于一枝獨秀的緣由。敬請方家指教。
一、律令不分時期
1、由禮刑二分到刑治世界:戰(zhàn)國、秦及漢初時期
春秋時代以前,是禮、刑二分時期。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上》)云云,即指此事;《荀子.富國篇》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jié)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shù)制之」,還寓有此意。到了春秋末期及戰(zhàn)國時代,呈現(xiàn)禮崩,貴族淪沒,布衣臣妾上升,屬于法家的刑書、律令,乃風行于時。商鞅指出:要王天下,必須施行「刑九賞一」;如果「刑七賞三」,只得一強國而已。(《商君書.去強》)所以商鞅的法治思想是重刑輕賞。但是韓非子則以為重刑之外,也應重賞,所以說:「欲治者,奚疑于重刑!」「欲治者,何疑于厚賞!」(《韓非子.六反篇》)刑、賞的基礎在于信,韓非子說:「法不信,則行危(詭)矣?!梗ā俄n非子.有度篇》)無論如何,法家的刑治世界是講信,同時也要守法,以達到「齊民社會」(亦即齊等社會)。
近年來新發(fā)現(xiàn)的湖北云夢秦簡中,在商鞅變秦后到秦始皇年間呈現(xiàn)大部秦律;而秦律中的「法律答問」,有「犯令」、「廢令」之語;「秦律十八種」的律文中,也有「犯令」、「不從令」之語;這個「令」,就是律的副法,屬于單行法規(guī)。另外,張家山漢簡也有「二年律令」的發(fā)現(xiàn)。所謂二年,指西漢呂后二年(前186年),簡文包含二十七種律和一種令(《津關令》),「二年律令」就是律令的總稱,包含漢律的主要部分。其《津關令》第一條曰:
御史言,越塞闌關,論未有□,請闌出入塞之津關,黥為城旦舂;越塞,斬左止(趾)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贖耐;令丞、令史罰金四兩?!圃唬骸缚伞?。[2]
所謂「越塞闌關,論未有□」之缺字,當是「傳」字,也就是傳符,如《漢書.宣帝本紀》師古注曰:「傳,傳符也。」(頁245)所謂「黥為城旦舂」,即城旦舂加肉刑,依據(jù)后漢衛(wèi)宏《漢舊儀》規(guī)定:「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3]黥刑在漢文帝時被廢除,所以不見《漢舊儀》規(guī)定,[4]但可比照髡刑施行,所以當是五歲刑;若越塞,再斬左趾。唐律《衛(wèi)禁律》〈越度緣邊關塞〉條(總88條)規(guī)定:「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足見漢「令」內(nèi)容定有罰則,且較唐律為重,則漢「令」為刑法,也就是相當于律的性質(zhì),是無可置疑。
漢武帝時,杜周為廷尉,有人批評他,說他「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為獄?!苟胖芑卮鹫f: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史記》卷122〈杜周傳〉)
所以漢代的律、「令」,基本上可說是現(xiàn)行的刑法。律是就單行法規(guī)的「令」加以整理而成的。至于「令」,則將單行法規(guī)的詔令,按其重要程度先后,編成「令甲」、「令乙」、「令丙」等類;相當于詔敕集,而簡稱為「令」。所以就成文法而言,「令」可視為律的追加法,或謂副法,違「令」與違律一樣須受處罰。因此,戰(zhàn)國、秦及兩漢時代可視為律、「令」不分時期。
2、禮刑合一:兩漢時期
自戰(zhàn)國中晚期以來,儒家逐漸抬頭,到漢武帝時乃確立儒術(shù)獨尊的局面,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文帝時,賈誼上疏論政事,強調(diào)不可專任刑法,同時應重視禮義在政治社會的作用。賈誼說:
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夫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酥髦e,在其取舍。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異。或道之以德教,或驅(qū)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樂;驅(qū)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赝踔锰煜掠诜钚塘P,德澤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惡之如仇讎,禍幾及身,子孫誅絕,此天下之所共見也。是非其明效大驗邪!……今或言禮誼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罰,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漢書》卷48〈賈誼傳〉)
所謂「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乖普?,亦見于《大戴禮記.禮察篇》。此處指責秦不用禮義而專任刑罰,此所以速亡也。賈生之意,以為禮刑之作用雖有別,但互為前后表里,也就是禮刑合一論。按,律令不分,如前所述,自戰(zhàn)國以來已經(jīng)如此。但禮刑合一原則的確立,必待儒術(shù)獨尊以后才有可能,在此之前,只能視為儒家的學說。儒家將崇尚刑治之人稱為霸,戰(zhàn)國以來的王、霸之辨,其實是禮、刑分辨的問題。漢宣帝所說的「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nèi)蔚陆獭⒂弥苷??」(《漢書》卷八〈元帝紀〉)已經(jīng)是在儒術(shù)獨尊以后,足見當時仍然不贊同純用周政禮治,也就是不用純粹的王道政治,而是雜用霸(刑)、王(禮)道作為統(tǒng)治原理。但因宣帝「持刑太深」(同前引書),其實是以刑(霸道)為主,禮(王道)為次。漢家這種政策,可說自始已然。儒家面對這種情勢,不得不牽就現(xiàn)實,放棄純粹的王道(禮治)主張,改用以禮(王道)、刑(霸道)互為表里的政策。于是把禮定為「將然」的范圍,刑定為「已然」的范圍,禮刑乃成為相為表里,合而為一。
后漢和帝時,陳寵為廷尉,奉命整理律令,上奏時即具體指出禮刑相為表里,失禮入刑原則。陳寵說: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悉刪除其余令,與禮相應。(《后漢書》卷46〈陳寵傳〉)
陳寵奉命整理律令之事,雖因?qū)櫼运嗜胱锒猾@施行,但可窺知當時視禮刑互為表里,皆入律令,以及律令不分的具體事實,乃至以禮(尤其禮經(jīng))救濟律令之不足。所謂「失禮則入刑」,指「刑」以外的場合不再有法,而皆屬于「禮」的范圍,所以「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這個時候的「禮」,已經(jīng)成為國家社會的規(guī)范,具有相當于現(xiàn)代政事法、民事法的作用。禮的具體內(nèi)涵,記載于儒家經(jīng)典,所以前述陳寵為理官(廷尉)時,議決疑獄,「每附經(jīng)典」,這是禮刑合一的活用,進而以禮正刑。此事自前漢以來,其例甚多。如兒寬、董仲舒等,仲舒并著有「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到后漢,應劭集經(jīng)義折獄之事例而成一書,稱為《春秋折獄》。利用經(jīng)義折獄之事,到六朝還可看到。
至于刑,在漢代具體是指「律令」,以及「律」與「令」皆為刑法,由后漢陳寵之議,曰:「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云云,可得理解。而「律令」也泛稱為「法」,前引陳寵傳附載其子忠傳說;「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云云,此處的「漢法」,就是前述的律令。無怪乎「如律令」或「急急如律令」等乃成為漢代的公文書用語。[5]只是陳寵有意納禮入令,曰:「悉刪其余令,與禮相應」一節(jié),并不成功,這個事情,須到西晉以后才獲得具體成果。再者,漢代之令,雖亦有明定罰則,但似無概括規(guī)定違令詔者之處罰,到晉代始于律內(nèi)設違令罪條。[6]易言之,漢代的「失禮入刑」處罰原則,雖納禮入律、入令,但此時之律、令仍未具體區(qū)別;西晉以后始分辨律與令,并明白規(guī)定違禮、違令歸由律懲罰(詳后)。日本《令集解》卷一《養(yǎng)老.官位令》引「或云」曰:「令者教未然事,律者責違犯之然?!筟7]說明日本在八世紀以后的律令制度及其立法解釋,具體汲取漢代的未然、已然之禮刑相為表里的立法思想,以及西晉以后的違令入律原則。
二、律令二分時期:納禮入律令、違禮令入律
1、西晉泰始律令
西晉時期,確立律、令二分,同時建立納禮而入律令、違禮令而入律原則,這是律令制度發(fā)展的一大突破,尤其藉令篇展現(xiàn)儒學思想。關于西晉時期編修律令呈現(xiàn)儒家化一事,今日已是學界共識。陳寅恪說:「古代禮律關系密切,而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chuàng)建晉室,統(tǒng)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故谴苏f的代表。[8]但此期之特色,除晉律儒家化而外,尚有律與令二分,以及令主教民、養(yǎng)民等特質(zhì),則較少受注意。茲先對晉律的儒家化一事稍作補充。
關于晉律的儒家化,由于晉律散亡,不知其全貌,程樹德有輯遺若干。[9]從《晉書.刑法志》可得其梗概。所謂晉律,指武帝泰始四年(268年)所公布的律令,奉詔修律令者,共有十四人,此即車騎將軍賈充、太傅鄭沖、司徒荀顗、中書監(jiān)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yè)、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頎、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10]等。(《晉書.刑法志》)此十四人,可分為兩類,一為禮法之士,如賈充、鄭沖、荀顗、荀勖等,乃至皇室的司馬氏(晉王司馬昭)等;一為玄學之士,如羊祜、裴楷等,雖是如此,玄學之士并不反對以儒家禮教作為最終目的。[11]至謂賈充為小人,其定律必無足觀,但如前所述,制律者有十四人,所以程樹德指出:「下意決于鄭沖(《世說》),刪定秉于杜預(《隋志》),評議由于裴楷(《御覽》引〈裴楷別傳〉),典守本于荀輝(〈賈充傳〉)(按,指《晉書》),不盡出于充一人之手也?!筟12]所以武帝頒新律于天下時,詔曰:
漢氏以來,法令嚴峻。故自元成之世,及建安、嘉平之間,咸欲辯章舊典,刪革刑書。述作體大,歷年無成。先帝愍元元之命陷于密網(wǎng),親發(fā)德音,厘正名實?!穹杉瘸桑及嗵煜?,刑寬禁簡,足以克當先旨。(《晉書.賈充傳》)
所謂「刑寬禁簡,足以克當先旨」,正是晉律實現(xiàn)儒家思想的昭示。此其一。
《晉書.刑法志》在記述晉王司馬昭有鑒于前律令本注煩雜,而進行編纂律令經(jīng)緯之后,曰:
(律)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于益時。其余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nóng)、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quán)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
據(jù)此,可知從除去之律文中,凡屬于「施行制度,以此設教」者,悉入令,而不入律;同時規(guī)定:「違令有罪則入律」;其屬于「常事品式章程」者,定為各府的「故事」。這樣的分類區(qū)別,實是一項重大突破。結(jié)果,制律二十卷(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令有四十卷(三十二篇),二千三百二十六條,總共六十卷。(《大唐六典》卷六〈刑部〉注詳載其篇名,參見附表一、表二)。律令之外,又有「故事」,有類于隋唐尚書省二十四司的「式」。
關于整理蕪雜的律令,自漢以來即不斷在進行,至曹魏初步完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余篇。按,自曹操干政以來,其命令曰令而不曰詔,令有〈軍令〉、〈軍等令〉、〈郵驛令〉、〈設官令〉、〈選舉令〉、〈褒賞令〉、〈明罰令〉、〈內(nèi)誡令〉等,已非全屬律(刑法)的范圍,除作為行政命令外,更包括制度上的規(guī)定。曹魏時代,又有九品官人法、封爵制、戶調(diào)制、兵戶制等,對漢制已有顯著改變。至西晉泰始四年完成律令法典時,已明白區(qū)分律與令,成為律令的對等關系。[13]在法制史上,這是一項劃時代的發(fā)展。
杜預在《晉律.序》說:「律者入正罪名,令者入序事制,二者相須為用也?!梗ㄌ瞥菔滥献侗碧脮n》卷45〈律令〉)[14]這是對律、令的新義,所給予最簡單的說明。此意即以律作為刑罰法典,令則為行政法。于是「令」擺脫作為具有刑法性質(zhì)的皇帝詔敕集,而成為與「律」對等的非刑法法典;所謂「序事制」,就是將國家制度予以法典化,成為有如今日的行政法典,它本身并不附罰則。這種「令」制新義,自此以后到隋唐臻于完備。程樹德《九朝律考》于晉令三十二篇中輯錄佚文者二十一篇,如首列〈戶令〉二條,其一曰:「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蛊浯螢椤磳W令〉一條,曰:「諸縣率千余戶置一小學,不滿千戶亦立?!褂嗖辉斉e。凡此皆不附罰則,其為行政法典性質(zhì)甚明。所謂納禮入令,最具體的表現(xiàn),莫若〈學令〉、〈服制令〉、〈祠令〉、〈喪葬令〉等篇目的制定。隋唐時期諸令篇目雖有若干異動,但納禮入令原則不變,所以〈祠令〉、〈宮衛(wèi)令〉、〈衣服令〉、〈儀制令〉、〈鹵簿令〉等皆是官方禮儀規(guī)定的主要篇目。(參看附表二)此其二。
由上所述,這個時期的律令,具有二項特質(zhì),一為儒家化,一為納禮入令而使令成為與律對等性。這樣的律令制度與禮刑關系,簡單說,就是建立納禮入律令、違禮令入律的原則。易言之,在于禮的法制(或曰律令)化,令則成為政典,違禮、違令皆以律處罰。所以,兩漢以來的「失禮入刑」原則,至此時更加具體化。
2、隋唐律令
到隋唐時期,其律令制度除繼續(xù)實施西晉以來的納禮入律令、違禮令入律原則以外,這個時期也有它的新義,此即藉律令以強化君權(quán)倫理,同時建立禮主刑輔的法制思想。茲再分別說明于下。
(1)繼續(xù)實施納禮入律令、違禮令入律原則
就納禮入律而言,例如唐律〈名例律〉所規(guī)定的「八議」(日本大寶、養(yǎng)老律曰六議)、〈戶婚律〉所見的七出、三不去的離異條件等,亦均可見于禮典。至于唐律《律疏》引禮經(jīng)解律,則比比皆是,不待贅言。茲舉一例,如唐律〈戶婚律〉(總178條)規(guī)定: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疏》議曰:
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shù)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若以妻為妾,以婢為妻,違別議約,便虧夫婦之正道,黷人倫之彝則,顛倒冠履,紊亂禮經(jīng),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
所謂「紊亂禮經(jīng)」,在〈名例律〉規(guī)定十惡之十曰內(nèi)亂條,《疏》議曰:
左傳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谷粲星莴F其行,朋淫于家,紊亂禮經(jīng),故曰「內(nèi)亂」。
據(jù)此可知,所謂「紊亂禮經(jīng)」,就是違背《左傳》的規(guī)定?!蹲髠鳌芬娪诨腹四陾l引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苟抛ⅲ骸概卜蛑?,夫安妻之室,違此則為瀆。」
就納禮入令而言,《新唐書》卷五十六〈刑法志〉序云:「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shù),國家之制度也?!勾思闯f明令的性質(zhì)是規(guī)定國家的制度以外,又以令來規(guī)定禮制;《荀子.富國篇》說:「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此處的禮,就是前引《新唐書.刑法志》所說的令。日本《令集解》養(yǎng)老官位令引「或云」:「令者教未然事,律者責違犯之然?!垢苯訉⒘罱鉃槎Y(參看前引《大戴禮記》)。就令的篇目而言,如前述〈祠令〉、〈學令〉、〈選舉令〉、〈儀制令〉、〈喪葬令〉等,本皆見于禮典。
再者,自西晉泰始律令以來,已建立違禮、令入律原則。如上所述,由于許多禮儀已規(guī)定在令典中,所以違禮、令入律原則,大部分指的還是違令入律原則。例如《新唐書》卷五十六〈刑法志〉說;「其有所違(按,承上文,系指違反令、格、式),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此即說明這個原則的運用。例如唐律〈雜律〉(總449條)規(guī)定:
諸違令者,笞五十(注曰: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別式,減一等。
這是以律對違令的一般處罰。再如唐律〈職制律〉規(guī)定:
諸稱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須申尚書省議定奏聞。若不申議,輒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詣闕上表者,不坐。
《疏》議曰:
(前略)若先違令、式,而后奏改者,亦徒二年。所違重者,自從重斷。
這是嚴格規(guī)定不可任意改動令、式規(guī)定,刑罰較重,其與違令處事者不同。又如唐律〈名例律〉(總52條)規(guī)定:「嫡孫承祖,與父母同?!埂妒琛纷h曰:
依禮及令,無嫡子,立嫡孫,即是「嫡孫承祖」.若聞此祖喪,匿不舉哀,流二千里.故云「與父母同」。
此處所謂「禮」,當指《儀禮注疏》卷三十〈喪服〉「齊衰不杖期」條云:「適孫?!灌嵭⒃唬骸钢苤?,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后者也。」此即「嫡孫承祖」之由來。所謂「令」,當指〈封爵令〉,《唐令拾遺》〈封爵令〉二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規(guī)定:
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主嫡孫(下略)。
以上都是在說明到唐朝定律令時,更將納禮入律令、違禮令入律原則予以具體化,而顯得更為完備。
(2)君權(quán)法制化的確立
隋朝一建國,即以統(tǒng)一大業(yè)作為施政主要目標,其反映在刑律上,則強化君權(quán)為至高與最后。所以隋開皇律(唐律亦同)在周齊律影響下,首列十惡,有五惡之懲處規(guī)定(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六曰大不敬、九曰不義),目的是在保護皇權(quán)及其相關事項;此外五至六惡(四曰惡逆、五曰不道、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nèi)亂)的場合(其中「不義」含公私倫理,故列兩處),則在規(guī)范社會倫理秩序。保護皇權(quán)者,最主要在于將秦漢以來刻意要深入人心的皇權(quán)理論基礎,此即天命與祖靈,在隋唐律予以具體法制化。當然論法制化過程可追溯至秦漢律,但是到唐律大備。
例如唐律〈名例律〉「十惡」條(總第6條)一曰:「謀反」疏議曰:
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
所謂宸極,《晉書》卷十七〈律歷志.中〉云:「圣人擬宸極,以運璇機?!挂簿褪潜睒O星天帝所居的地方。此處的圣人,是比喻古代的王者,與《律疏》的王者,其實同義。所謂二儀,指天地,《周易.系辭》云:「易有太極,是生兩儀?!惯@一段的意思,說明王者居于天帝至尊地位,承奉天命,如同天覆地載施恩德于萬物,作為萬民的父母。所以作臣子者,應該盡忠盡孝。相近于這條規(guī)定,又見于〈賊盜律〉「諸謀反及大逆者」條(總248條)曰:
人君者,與天地合德,與日月齊明,上祗寶命,下臨率土。
這些規(guī)定,很具體指出王者是秉承天命而治天下,其權(quán)力來源,出自天命。足見先秦及秦漢以來的王權(quán)天命論,到唐而法制化。這是自古以來,有關王權(quán)論的重大結(jié)論。此后千年間的天命王權(quán),不但有理論,而且有法制依據(jù),乃更加鞏固,甚至獨裁。
上舉十惡條其二曰:「謀大逆」。注云:「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棺趶R、山陵及宮闕本都是皇家建筑物,為何侵犯這些建筑物成為十惡的「謀大逆」?《律疏》解釋「謀大逆」云:「此條之人,干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惯@是指冒犯法紀、天常,背悖道德,悖逆罪以此最大,所以叫「大逆」。冒犯宗廟、山陵及宮闕,視同冒犯天理、人倫、法紀,顯然將宗廟等作為「皇帝權(quán)威象征」。[15]所謂宗廟,《律疏》曰:「宗者,尊也。廟者,貌也??棠緸橹?,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顾^山陵,《律疏》曰:「山陵者,古先帝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所謂宮闕,《律疏》曰:「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顾^闕,《律疏》曰:「爾雅釋宮云:『觀,謂之闕?!还痹疲骸簩m門之闕也?!弧固拼淖趶R,起初立四廟,后來增至七廟,乃至于十一廟。其建制,包括始封君、受命君等不遷之廟以及諸親廟等。[16]山陵是本王朝諸帝王陵。所以宗廟與山陵兩者,皆指本王朝諸皇帝及其先祖,此等「祖靈」,均屬于現(xiàn)世皇帝承繼權(quán)力的由來;而宮闕則是現(xiàn)世皇帝執(zhí)行權(quán)力所在地。整個說來,宗廟、山陵及宮闕都是象征皇權(quán)的有形建筑物,所以規(guī)定為神圣不可侵犯。這是皇權(quán)源自祖靈說的法制化。
依此看來,所謂皇權(quán),除皇帝本人所執(zhí)行的權(quán)力而外,同時還包括象征皇權(quán)的有形建筑物所代表的權(quán)力意義。創(chuàng)業(yè)君主的權(quán)力,著重于天命源頭,其繼任的皇帝則著重于繼承祖靈要素。天命與祖靈合而為一,然后展現(xiàn)皇權(quán)的地方,就是宮闕。于是侵犯皇帝以及象征皇權(quán)之有形標的物,成為罪大惡極,乃規(guī)定于十惡之前三惡,一曰謀反(注:謂謀危社稷),二曰謀大逆(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三曰謀叛(注:謂謀背國從偽)。據(jù)此可知《律疏》又將皇帝及其象征皇權(quán)之有形標的物,廣義解為社稷、國家,明清律皆同。[17]
令方面,從晉令、梁令篇目到隋唐令篇目順序的變動,也可窺知強化中央集權(quán)的意圖。此即晉令、梁令篇目順序,以戶、學、貢士諸令居前,但自隋開皇令以后,直至明令,則取官僚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如官品、職員、吏部等),置于戶、學、禮等之前,而作為篇首。這個變化,當與隋開皇律設定十惡之科,以保障君權(quán)有關。易言之,西晉律、令成立之初,兩者在尊君、保民的立意上,一如法典性質(zhì)所示,具有對等性;但自隋代以后,顯然有意屈令就律,在尊君主義的前提下,訂定保民制度。隋唐時代的律令,形式上猶具對等性,實質(zhì)上已經(jīng)出現(xiàn)變化。宋代以后,令的特質(zhì)又再褪色;相對的,在尊君主義的前提下,除了律以外,乃將敕提高到第一位。因此,從隋代以后,在法制上很清楚可看出官方不斷建立皇權(quán)一元化的努力。
(3)禮主刑輔原則的實施
理論上,自周代以來即施行「明德慎罰」(《尚書.康誥》)。自漢以來,儒生亦不斷鼓吹制律必須本于禮的主張,而逐漸落實。例如董仲舒對策時就提出教化論,而有所謂「任德教而不任刑」、「節(jié)民以禮,故其刑罰甚輕而禁不犯者,教化行而習俗美也?!梗ā稘h書.董仲舒?zhèn)鳌罚┰诖饲疤嵯拢鬃铀模骸笇е哉?,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鼓顺蔀檎叩墓玺?。東晉初,李充好刑名之學,深抑虛浮之士,嘗著《學箴》,曰:
先王以道德之不行,故以仁義化之;仁義之不篤,故以禮律檢之。(《晉書.李充傳》)
此即以禮律來實現(xiàn)仁義之政。至隋初定刑律時,進而確立禮主刑輔原則定律,《隋書.刑法志.序》曰:
(圣王莫不)仁恩以為情性,禮義以為綱紀,養(yǎng)化以為本,明刑以為助?!?/p>
其具體事例,如隋文帝開皇元年(581年)分頒新修刑律于天下,詔曰:「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條目甚多」,此即死刑除絞、斬以外,其余殘酷刑罰均廢除(按,魏晉律死刑猶有三:梟、斬、棄市)。至三年,再敕蘇威、牛弘等寬減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余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
唐代制律,雖有若干修改,但大致與隋律相差無幾。于是刑律五百條為之定型,并成為此后各朝修律之藍本。儒家的恤刑寬仁精神在隋唐律獲得具體的展現(xiàn)。至高宗永徽四年(653年)完成永徽律之《律疏》三十卷,即今日吾人所見《(故)唐律疏議》者。其〈名例律〉《疏》議序曰: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這是提示唐律及其疏議內(nèi)容,即以禮主刑輔原則來編纂,其視漢以來禮刑合一原則,實是一大突破,也是隋唐律與漢、晉律以來較為不同之處。其目的,可謂為制律或注律諸臣,欲突顯禮在律中的作用,以更接近原始儒家的主張,雖然實際上仍無法擺脫君權(quán)至高無上的權(quán)威,但其用心良苦,概可想見。
隋唐律,納禮入律的具體事例,在今本《唐律疏議》隨處可見。論法制上的淵源,恐始于曹魏的「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梗ā稌x書.刑法志》)這是對秦法規(guī)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君列傳》)的否定,是對儒家孝義的強化。[18]至于唐律所見的八議、以服制論罪、子孫違犯教令、犯罪存留養(yǎng)親、官當,乃至十惡等,均是以儒家倫常禮說入律的典型例子。[19]無怪乎《四庫提要》謂《唐律疏議》是「一準乎于禮」。茲再舉一例,十惡第六惡曰大不敬,注云:「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下略)。」《疏》議曰:
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故《禮運》云:「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关熎渌讣却?,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此即「大不敬」條系源自《禮記.禮運》。又七惡曰不孝。注云: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yǎng)有闕。(下略)
如前所述,不許「別籍、異財」之事,可源自曹魏律,此處《疏》議對「供養(yǎng)有闕」再釋曰:
《禮》云:「孝子之養(yǎng)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yǎng)之?!蛊溆锌肮┒I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所謂《禮》云,指的就是《禮記.內(nèi)則》引曾子曰。所以隋唐律是以德禮為政教之本,當無疑問;而法制上以禮為常經(jīng),刑為變則的原則,至此可謂完全確立。
三、令典褪色、敕興時期
這是指兩宋到明清期間的發(fā)展,其變化較大是令與格、式,律變化較小。就律而言,宋初猶用唐律,其后刪定后周《刑統(tǒng)》而頒行,但其內(nèi)容,基本上仍沿唐律之舊。神宗時,以律不足以周延諸事,乃規(guī)定:「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梗ā端问罚谭ㄖ尽罚┐思匆?guī)定法制之目,曰:敕、令、格、式,而律遂存于敕、令、格、式之外矣。這個意思并非完全改變律,而是指舊律有不能見用之處。整個說來,兩宋依然無遠離唐律。
到明清時代,再直承唐律,這是明太祖采納丞相李善長等議以「宜遵唐舊」而來的。惟明清律的綱目是以六部名稱加上「名例」而成,這一點異于唐律,但其條目仍一準于唐律之舊。所以,唐律在法制史上,可稱為后代法典的藍本。
至于令、格、式的變化較大。關于令,宋初猶見編定部分令文,如仁宗天圣七年(1029),完成的天圣令三十卷。今日僅存寧波天一閣所存藏書名為《官品令》三十卷最后的十卷(卷二十一至三十),此即天圣令的殘卷。自大陸戴建國于一九九九年發(fā)表〈天一閣藏明抄本《官品令》考〉[20]以來,廣泛引起學界重視。[21]由于天圣令在編修時,每一種令分前后兩段記載,前段于記載天圣令文末,以另列一行標示如下文字;「右并因舊文以新制參定」,所謂舊文,即指唐令(當即開元二十五年令)。后段記載唐朝令文(亦即開元二十五年令),文末再以另列一行標示如下文字;「右令不行」,即提示宋朝不用此等唐朝令文。據(jù)估計天圣令最后的十卷總共二八九條,附載的唐令也有二二二條,非常珍貴,目前學界已經(jīng)披露之唐朝〈田令〉有四十九條、宋天圣〈田令〉有七條,〈田令〉總共五十六條;唐朝〈賦役令〉有二十七條,宋天圣〈賦役令〉有二十三條,〈賦役令〉總共五十條;唐朝〈捕亡令〉有七條,宋天圣〈捕亡令〉九條,〈捕亡令〉總共十六條;在戴建國文章中,又揭露唐朝〈倉庫令〉四條、〈假寧令〉二條、〈獄官令〉八條、〈雜令〉五條等,到如今學界已經(jīng)揭露唐令近百條,可補唐令之不足(如仁井田升《唐令拾遺》、《唐令拾遺補》收錄田令三十九條,但天圣令附錄之唐田令即有四十九條),其實質(zhì)研究,有待進一步探討,更期待最近之將來能將天圣令(含唐令)全數(shù)公開,以嘉惠學界。宋神宗以后,令兼作約束禁止,于是令與敕混雜而多未能分,此為令之一變。
其后,令典漸不受重視,至元代無定令。到明初,只見頒行〈大明令〉一卷而已,《明史.藝文志》無著錄,令典到明代已不重視令乃極為明顯。到清代,終于無編定令典。
自西晉泰始令開始以令與律成為對等關系以來,直至南宋末,作為規(guī)定制度性質(zhì)的令,約發(fā)達了一千年,在法制史上,其存在的意義,是值得注目的。[22]只是元、明、清時代的令典并不發(fā)達,乃以「會典」形式規(guī)定了諸制度。例如元文宗時有《經(jīng)世大典》,共十篇,關于君事者四,關于臣事者六,實際上可說是以令入典。到明孝宗以后,凡三修《會典》。清代自康熙以后,凡五修《會典》,主要以六部為目編列,內(nèi)容多達二百數(shù)十卷。這種《會典》性質(zhì),類似于晉以來的令典。所以宋、清間的法制發(fā)展,可說凸顯了「敕」與《會典》的作用,正反映行政法制化的后退,亦即以社會力制衡皇權(quán)的后退,相對的促使皇權(quán)的獨裁化。
《會典》雖具有令典的形式,但實際上已經(jīng)與令典有別。所謂令典的形式,指《會典》的內(nèi)容,基本上是收錄政府各機構(gòu)的組織及其相關法規(guī);其與令典的差別,在于令典本系行政法,具有強制性、權(quán)威性,違令明定由律懲罰,但違反《會典》則無罰則。所以論其實際,《會典》與其說系受令典影響,不如說受《大唐六典》的影響。蓋《大唐六典》本系諸令文的簡編,以方便官府吏員檢索政府組織規(guī)定。所以說《大唐六典》或明清《會典》屬于為官須知手冊亦無不可,但非為行政法典。
至于格、式,除元代較重條格,可作律之用以外,其余各朝,已無唐代的用法。宋代雖有「敕、令、格、式」的用法,但因敕有獨立地位,而非如唐作為格之所出,所以宋世之格與敕分開,格之地位已不如唐,更不再有如唐代每朝修格之舉;其式亦不若唐代的法典地位,只存體制而已。明清時代,另有事例、條例或則例等編撰,卷數(shù)龐大,究其內(nèi)容,亦相近于格、式。
四、律令制度的特質(zhì)
從以上的說明,可知律令制度的發(fā)展,有如下幾點特質(zhì):
1、以法為治,以禮為本
所謂以法為治,就是以律令制作為國家的基本大法。其于律,原則上采取罪刑法定主義;[23]其于令,則曰:「施行制度,以此設教?!梗ㄇ耙稌x書.刑法志》)理論上,律令制度一經(jīng)制定后,君臣應共守,儒家如此,法家亦然(參看《商君書.修權(quán)篇》)。所以晉惠帝時,三公尚書劉頌曾上疏說:
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
劉頌所說「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雖是個人主張,恐是西晉制定律令時的基本原理。所以唐律〈斷獄律〉云:「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梗?84條)當是源自晉律。這樣的規(guī)定,正面看就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實施,至少是對官署的約束是如此。例如今日吾人所行用的《刑法》,其第一條開宗明義施行罪刑法定主義曰:「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者為限?!咕瓦@一點而言,中國傳統(tǒng)法律有其先進的地方。只是在皇帝制度下,皇權(quán)還是最高、最后,但遇到有良知的皇帝,仍然會守法。例如貞觀十六年(642年)十二月,唐太宗處理黨仁弘事件時,說:「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今朕私黨仁弘而欲赦之,是亂其法,上負于天?!梗ā顿Y治通鑒》卷一九六唐紀)正是強調(diào)法為君臣共守原則。
所謂以禮為本,可由前引唐律〈名例律〉《疏》議所說的「德禮為政教之本」作具體說明,并成為日后制法的準則。其表現(xiàn)在法制上,誠如《新唐書.刑法志》詮釋「令」義所說的「尊卑貴賤之等數(shù)」的秩序。簡單說,就是展現(xiàn)國家社會身分等差的秩序,并非無貴賤的「齊民」秩序,更非如西方法律所見的人人平等的秩序。
2、律尚親親尊尊,令主教民養(yǎng)民
律令制是以律為主干,律發(fā)展的特質(zhì),不外樹立尊長的綱紀,自家刑國,終于尊君。所以刑律格外保障皇帝及其代表物如乘輿、宮闕、宗廟乃至于臣僚等,同時也重視家族關系。易言之,重視家族主義與權(quán)威主義,所以律由親親而尊尊。此由唐律所見的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nèi)亂)諸規(guī)定,以及議、請、減、贖諸規(guī)定等,可獲得說明。
至于令主教民、養(yǎng)民,是因為令本來具有教之意,《鹽鐵論》卷十「詔圣」云:「春夏生長,圣人象而為令;秋冬殺藏,圣人則而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導民人;法者刑罰也,所以禁強暴也。二者,治亂之具,存亡之效也。」西晉以來,納禮入令,更具教化作用,正如前引《晉書.刑法志》說:「(前略)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又,杜預奏事云:「(前略)凡令以教喻為宗,律以懲正為本。此二法雖前后異時,并以仁為旨也?!梗ㄈ毡尽读罴狻肪硪弧垂傥涣睿颉担24]
《大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尚書侍郎〉云:「令,教也,命也?!狗泊司鶑娬{(diào)令為設教之義。而設教之義,不外在表現(xiàn)養(yǎng)民教民的儒家仁治思想。所以晉令、梁令篇目順序,以〈戶〉、〈學〉、〈貢士〉諸令居前,并非偶然現(xiàn)象。若參照杜佑《通典》以「食貨」居首,更可明了儒家政治理念以教化民生為優(yōu)先,《通典》卷一〈序〉說明其事曰:「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足衣食正是令制中戶令、田令等篇目的內(nèi)涵;行教化也是〈學令〉、〈貢士令〉、〈祠令〉等篇目的內(nèi)涵。所以取足衣食、行教化的目標,懸為令制的篇首,自寓有養(yǎng)民教民的信念,這當是編定晉令時的本意,而在令制篇目中充分反映儒家的政治思想。[25]
但自隋開皇令以后,直至明令,則取官僚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如〈官品〉、〈職員〉、〈吏部〉等),置于〈戶〉、〈學〉、〈禮〉等篇目之前,而作為篇首。這個變化,當與隋開皇律設定十惡之科,以保障君權(quán)有關。蓋西晉制定律、令之初,儒臣雖有鑒于律在長遠的歷史背景中,具體呈現(xiàn)尊君卑臣的效用,此時為求實現(xiàn)仁政于法制中,乃順著漢末曹魏的時代潮流,而將令典確立為與律典對等,成為性質(zhì)不同的獨立法典體系,進而有意藉令典的實施,使中國政治走向儒家的法制化。這樣的成果,的確使中國法制發(fā)展邁向一大步。
到了隋代以后,為配合中央集權(quán)政策的實施,以早日完成中國統(tǒng)一大業(yè),在積極整理律令法制事業(yè)過程中,對西晉以來的法典系統(tǒng)作了重大修正。此即在北齊影響下,于律典確立侵犯君權(quán)以及社會倫理的重大罪行,列為「十惡」。同時在令典方面,將晉、梁令以來的編目順序,調(diào)整為〈官品〉、政府各級〈職員〉為優(yōu)先,其次才是〈祠〉、〈戶〉、〈學〉、〈選舉〉等令篇。唐以后諸令目順序大致不變。
宋代以后,令的特質(zhì)又再褪色,而已少作全面性制定;相對的,在尊君主義的前提下,除了律以外,乃將敕提高到第一位。
整個說來,從春秋、戰(zhàn)國以來到明清時期,中國一貫發(fā)達的是刑、律;其中晉至唐的這一段期間,令典發(fā)展成為與律典對等地位,看似實現(xiàn)儒家的法制化政治時代。但因隋唐中央集權(quán)政體建制完成,使西晉以來對于建立儒家式的令典為之一變;再經(jīng)唐宋間的變革,令典又退居不重要地位,至明初只剩制定一卷本,形同廢棄。所以論律令同時存在的時間,逾千年之久(268~1367年),但實際施行到唐朝為止,則有六百多年(268~907年)。這六百多年,也可認為中國政治走向法制化時期,至少理論上是如此。基于此故,中國史上有少數(shù)所謂「治世」時代,唐朝已有其二:此即貞觀與開元,絕非偶然現(xiàn)象。為何如此?也就是說,中國史上在晉唐之間為何會出現(xiàn)法制化傾向,而宋以后則走向獨裁化?這是一個大問題,歷來似少作分析。
今若試圖提出解答上述問題,可考慮的方向有四:一、魏晉皇權(quán)衰微,故有識之士(來自士族)可利用此機會建立君民共守的法制;二、此一法制,系指儒家化的法制,何況西晉皇室司馬氏亦是士族,較容易被接受;三、隋唐雖極力建立中央集權(quán)化,但隋唐時代仍是門閥士族社會,所以令典雖有篇目順序的調(diào)整,但因其內(nèi)容實質(zhì)不變,所以仍可視法制化時期。四、就法制的立法精神而言,自西晉以來所要建立者,是罰與不罰的法律系統(tǒng),皇帝地位則為超然,甚至走向獨裁化,令典終于受挫。前引《晉書.刑法志》說:「(前略)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乖僬撸缎绿疲谭ㄖ尽芬舱f:「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shù),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惯@些規(guī)定,說明以「律」定罪名,以「令」定制度,律有罰,令無罰,所有成文法典都可稱為「刑書」。晉唐之間所建立的法律系統(tǒng)如此,即使宋代以后,令典不發(fā)達,而有會典、則例等,但以律來定罪名的原則不變?;蕶?quán)所要掌握的正是刑律,以及格、敕的效力。從這個觀點出發(fā),進行時立法時,乃將成文法典統(tǒng)稱為「刑法」或「刑書」,而史書遂有「刑法志」。若要用今日法律觀念去尋找傳統(tǒng)有無民事法典,當然找不到。而學界要辯論傳統(tǒng)法律是否「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或者「諸法并存,民刑有分」,似無多大意義,但對皇權(quán)的變化則有意義,此即必須掌握具有懲罰性質(zhì)的敕、格、律,于是宋以后令典不發(fā)達,而皇權(quán)則更加獨裁化。
3、中華法系在東亞地區(qū)的形成
律令制的發(fā)展,到唐代已臻于成熟。以刑律而言,如對少年、老年的特別規(guī)定、社會防罪、告訴乃論,乃至國際刑法等,較之今日刑事思潮,并不遜色;以令、格、式而言,將政府組織與職能,以及政府與人民的關系等,均予以法制化,上下易于遵循,這是官僚政治的一大進步。
正好此時朝鮮半島上的新羅與隔海的日本,努力建設國家,乃大量攝取唐朝律令制度??上Ы袢沼嘘P新羅法制史料的遺存極少,尚幸日本保存了大寶、養(yǎng)老令以及律的殘卷,尤其是養(yǎng)老令。正巧地,唐令大多散佚,而律文差不多保存。因此,藉唐律可使日本養(yǎng)老律獲得相當程度的復原;而籍日本大寶、養(yǎng)老令,也可使唐永徽令、開元前令獲得相當程度的復原。這種互補工作,正是當日文化交流的結(jié)果。
從整體而言,七、八世紀之際的東亞,已自成一歷史世界,這個世界是以中國文化(或曰漢字文化)的普通性存在為其特征;其普遍要素之一,就是律令制度的行用。其后,盡管中國有宋、元、明、清諸朝的遞嬗,朝鮮半島也有高麗王朝、朝鮮王朝的更替,日本進入武家政治時代,越南自十世紀中葉脫離中國,在建國過程中,也出現(xiàn)幾個王朝。凡此地區(qū)(或曰東亞世界)的政治變遷,皆不影響律令制度的攝取。
例如高麗王朝的法制,是采用唐制;李氏朝鮮時代,是采用大明律,并仿《大明會典》編纂《朝鮮經(jīng)國典》、《經(jīng)國大典》等。日本諸藩的法條,乃至明治維新后的《暫行刑律》、《新律綱領》、《改定律例》等;越南阮世祖的《嘉隆皇越律例》、憲祖的《欽定大南會典事例》等;以及琉球尚穆的《科律》、尚泰的《法條》等,均仿自明法或清法。所以中華法系(或曰中國法文化圈)在七、八世紀之際,隨著中國文化圈的成立,已在東亞地區(qū)形成。自此以后,一直持續(xù)存在到近代為止。[26]
根據(jù)以上所述,所謂東亞的中華法系(或曰中國法文化圈),可歸納為以下幾項特色:一、建制以唐律為藍本的成文法典,這個成文法典必須是公布的,具有強制性、權(quán)威性。二、罪刑法定主義傾向,如唐律《斷獄律》曰:「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這是學界常用來舉證隋唐律具有罪刑法定主義特色的證據(jù)。但因受到其它律文規(guī)定的限制,如上請奏裁、以格破律等賦予皇權(quán)至高無上的裁決權(quán),所以皇權(quán)的存在實際又可破律,使罪刑法定主義無法完全實施,[27]此處只能說是具有罪刑法定主義的傾向。[28]三、道德人倫主義,此即以儒家思想中的家族主義所建立的親疏、貴賤、尊卑差序,來構(gòu)成國家社會秩序,法典的公布不過是將此種差序予以法制化而已。其秩序的基礎,就是依道德所呈現(xiàn)的禮制。在禮制的要求下,乃有人倫、恤刑等法制措施。[29]
五、結(jié)論
禮刑兩分的秩序原理,演變為禮刑合一,后來藉由律令來呈現(xiàn)禮刑的秩序原理,正是周以來到隋唐法制的演變過程。其中最令人注目的發(fā)展,除律始終成為刑法法典以外,就是納禮入律令,尤其是令,成篇在西晉,完備于隋唐。這種情勢,當與國家社會發(fā)展有莫大關系。尤其西晉以后的士族社會,令的發(fā)達與士族社會,或說門閥社會不可分。宋以后,門閥社會解體,令亦不發(fā)達。律令的發(fā)達,說明國家法制化發(fā)達;宋以后,令典衰退,而國家走向獨裁化。這樣的歷史現(xiàn)象,反映中國皇權(quán)透過掌握敕、律而呈現(xiàn)不斷成長,所以刑律法典成為一枝獨秀的法制象征。其影響四鄰最長遠者,也是以刑律做代表,而有東亞法系的形成。相對的,作為行政法典的令,在宋以后腰斬,也正反映政治的理性化發(fā)展受挫。晉唐間,政治力(由王者代表)與社會力(由士族代表)相互妥協(xié);宋以后,社會力(由士紳代表)反而寄生于政治力(仍以王者為代表),亦可由律令制的發(fā)展獲得說明。
十九世紀中葉,西方強勢文化東來,中國文化圈隨之解體,中華法系亦崩解。清末民初,法律與教育在日本影響下,草創(chuàng)其制。而后局勢擾攘不安,以迄今日。論因應近代新形勢而建立新制,康梁變法的曇花一現(xiàn),是第一步;清末滿清自行變法,不克其功而亡,是第二步;民初,北洋政府若干草創(chuàng)建制,是第三步;北伐后到抗戰(zhàn)前夕的黃金十年,是第四步;二戰(zhàn)后到撤退前,是第五步;三十八年迄今為第六步??偟恼f來,影響今日新制最具關鍵性階段,恐是甲午戰(zhàn)后的清末民初階段,也就是前述第二、三步階段,此期主要建設,是模仿日本,或說透過模仿日本而學歐美。再加上新文化運動以及「五四」反傳統(tǒng),導致中國傳統(tǒng)要素在近代化建設過程中潰不成軍?,F(xiàn)在的問題,要問的是:傳統(tǒng)要素果真一無是處?尤其是傳統(tǒng)的法律與教育。特提出來以供參酌,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