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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
演出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演出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晚上__________共計_____場
演出內容:_______________專場晚會
場租: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支付預付金:人民幣__________整(__________)。其余款項(人民幣__________元)在演出前_____日內支付。
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雙方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場租全款_____倍的賠償。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活動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兒童卡通動漫劇”演出(一下簡稱為此次演出)使用場地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于2018年*月*日08:00-18:00提供***活動中心場地給乙方此次演出使用;
2、免費提供****活動中心現(xiàn)有設施、設備供乙方此次演出使用;
3、負責提供乙方此次演出裝臺及演出期間所需使用的休息室1間、化妝室1間;
4、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人員,如:音響設備、場地協(xié)調人員;
5、負責提供場地售票點供乙方使用;
6、負責此次演出停車場的協(xié)調與管理。
二、乙方責任及義務
1、負責此次演出的各項組織安排;
2、負責辦理此次演出相關手續(xù);
3、負責向甲方支付此次場地使用費用人民幣****元整;
4、此次演出所有的門票收入和廣告歸乙方所有;
5、乙方負責此次演出的舞臺及場地布置,所用材料、器材均由乙方負責;
6、乙方負責安全保衛(wèi)、消防、交通工作及辦理相關手續(xù)。
三、違約責任:
1、雙方應積極遵守此合同條款,如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全部經濟損失;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條款,雙方各不承擔責任,甲方應退回乙方所交定金和租金。
四、爭議解決辦法
雙方如有爭議,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可向此次演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具有本合同之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演出方:____(藝術表演團體),以下簡稱甲方;
受演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藝術交流,繁榮社會主義文藝,滿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時努力增加收進,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甲乙雙方根據(jù)以上精神,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演出劇目和主要演員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演出時間和場次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由__至__演出,計__天,演出__場。
第三條乙方應為甲方提供戲院現(xiàn)有設備______及聯(lián)系好宿舍(住宿費由_____承擔),并給予一定裝臺時間,負責組織觀眾,作好宣傳工作。
第四條票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分帳方法天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用度外,甲方得____%,乙方得____%。
第六條公提用度、旅運費(是指演職員的旅費和演出用品的運費)和宣傳費(包括報紙廣告海報及其它雙方協(xié)商同意的宣傳品)。
第七條甲方應事先將上演計劃及有關宣傳資料于演出__日前寄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在______演出,應接受當?shù)匚幕鞴懿糠值陌才藕皖I導,辦理有關演出手續(xù)。
第九條在演出期間,雙方均應留意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要留意節(jié)約水電、愛護公物,假如甲乙雙方損壞對方的設備或演出物品時應照價賠償。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一方由于無故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應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并償付違約金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盡快用電話、電報、電傳通知對方,雙方均應想法補救。如仍無法履行合同,可協(xié)商延緩或撤銷合同。
3.一方接受出國、接待外國貴賓或中心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務時,應由接受任務一方協(xié)同主辦單位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雙方應積極想法安排補救,如實在無法補救者,應由主辦單位根據(jù)對方實際損失進行補償。
甲方:____(簽名蓋章)
聯(lián)系人姓名:______
談判代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
電話:_____
乙方:____(簽名蓋章)
聯(lián)系人姓名:______
談判代表: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
時鐘終于指向了晚上七點,那可是我盼望已久的——央視的“歡樂中國行”之“魅力鄞州”即將在區(qū)政府廣場上拉開帷幕!這可是一個難以忘懷的時刻,我們合唱團很榮幸地將為劉歡伴唱奧運會主題曲《你和我》。
當看著眼前那絢麗多彩的菱形舞臺,閃亮四射的煙花,無數(shù)揮舞著熒光棒歡呼的觀眾,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這不就是我日思夜想的夢想舞臺嗎?
當時針指向十點的時候,就有工作人員催促我們要上場了,我的心好激動,也好害怕,要知道,如果在伴唱的30個女孩中合有一個人出錯,就會破壞表演效果!突然間,我的心里沉甸甸的,就像壓上了一塊大石頭。終于該輪到我們上場了,大家自覺地排成演出的隊形,我的心都快緊張地蹦出來了。就在這剎那間,我的耳邊忽然傳來一個聲音,“不要害怕,相信你一定能行,加油!”那是一個熟悉的聲音,是任老師!深呼吸!深呼吸!當熟悉的旋律飛出來的一瞬間,我的感情,我的激情,隨著旋律一起奔放。一句句歌詞從一張張微笑的小嘴中飄出來,烘托著劉歡叔叔那高亢嘹亮的歌聲。這時臺下響起了雷鳴般的掌聲,一陣接著一陣,這邊喊“唱得好”,那邊喊“劉歡,歌神!”演出在歡呼聲中結束了。好久好久,我們的歌聲還在上空中回蕩,也在我們心中飄蕩……
這是我第一次為明星伴唱!直到下臺,我都還感到暈忽忽的。雖然,只有短短的四分鐘,雖然沒要到劉歡的簽名,但這段珍貴的回憶將永遠留在我的記憶中-------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通知送達對方后,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確認對方超過三個月除斥期間后才到法院申請確認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該說“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很明確,也有很好的立法初衷。這一條款的確立就是出于從速確定解除合同的效力,盡早穩(wěn)定合同關系的目的??墒牵蓪崉罩袑Φ诙臈l的合理應用卻產生了一個重要問題,即人民法院對合同解除除斥期間的審查是應該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如果是實質審查,則意味著法院需要對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等一系列法律問題均進行審查后,才可以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而如果超出除斥期間的合同解除效力確認之訴僅需要進行形式審查,則意味著法院僅就合同解除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即可就合同解除效力做出裁判。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在審理這一爭議時,標準掌握確實不一,選擇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是見仁見智。從筆者角度而言,更傾向于后者,主要基于:一方面,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解除合同,主張解除的一方應當通知對方。對方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合同解除的異議權應當受除斥期間的限制,超過約定或法定的除斥期間的,應該認定為喪失異議權,合同理應無爭議的解除。因此,司法實踐中,超過除斥期間向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效力的,法院不應該再在訴訟活動中確認解除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另一方面,假若一旦異議期間人民法院仍然對合同解除是否成就進行實質審查,那么非提出解約的一方就可享有即使逾期異議也不會額外承受任何不利的后果,違法成本會更低。也可以說,非提出解約一方有權解約的,即使逾期異議還是有權解約,那么合同法關于異議、異議期限的規(guī)定都將淪為一紙空文。在異議期間屆滿后依然可以對合同解除是否成就進行實質審查,那么合同法司法解釋中設立的解除異議權制度也將形同虛設,有違該項法律規(guī)定設立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避免解除合同的效力長期處于不確定或不穩(wěn)定狀態(tài)”的立法目的。
總之,筆者認為,對于合同解除除斥期間的運用,不能機械的做“一刀切”處理,應當堅持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以形式審查為原則,實質審查為例外。即,如果解約方沒有依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解約,沒有任何理由即提出解除合同效力的主張,可視為沒有依約或沒有依法解除合同,在此情況下作為守約一方可能完全不了解自身的權益已被侵害,則此種情形不應使用約定或法定除斥期間的閑置,及時履約方在超過了約定或者法定的除斥期間后向法院提訟請求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合同解除是否符合約定或法定情況進行實質審查。除此情形外,法律實務中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解除除斥期間的法律規(guī)定僅進行形式審查。
法律實務中有很多案例均支持了筆者的觀點。以一例租賃合同糾紛解除為例,原、被告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原告方以被告方在履約過程中收取不合理費用,給原告方的正常轉租活動及商戶的正常經營造成了極大影響為主要事實和理由,向法院提訟,要求被告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賠償原告方的各項損失;訴訟期間被告方依法提起了反訴,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原告方支付管理費及解除后占用費。實際上,本案涉及的最主要爭議就是租賃合同是否應當繼續(xù)履行,被告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沒有對合同解除異議約定期限,被告方在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就合同解除通知通過采取公證的方式進行了非常完善的證據(jù)保全;原告在法定的三個月除斥期間內也從未對合同解除提出任何異議。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經審理后認定被告方向原告方送達了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后,原告方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該合同已經解除,原告方應當將租賃房屋返還給被告方;同時,原告方應向被告方支付租金損失,并向被告方支付當年的管理費。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然維持了原審判決。也就是說,一審、二審法院對合同解除除斥期間的把握均堅持了形式審查的方式。
當然,對于筆者所持觀點,法律實務中也有不同意見。有的觀點認為當合同解除超過約定或法定的除斥期間提出異議的,還是應當審理查明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或是法定的解除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此,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的判例出現(xiàn)??陀^而言,支持這一觀點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假如解除方惡意利用除斥期間而侵犯履約方的合法權益,單純進行解除形式是否完備的形式審查無法對善意履約方進行救濟。但是,筆者堅持認為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因為有一點是我們必須要承認的,那就是當前在法律實務中對于善意的履約方救濟存在多種途徑,不一定非要通過對超過除斥期間的合同解除效力進行實質審查來實現(xiàn)。假設履約方認為解除方存在利用除斥期間來達到惡意解除合同目的的主張,人民法院可以向履約方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追究解除方的違約責任,進而要求解除方賠償因惡意解除合同給履約方造成的損失。根據(jù)履約方的違約之訴,人民法院才應當實質審查解除方是否具有解除權,進而據(jù)此判定違約責任。通過上述救濟途徑,既可以體現(xiàn)法律制度關于除斥期間的設計意義,又有助于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也使履約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