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出資證明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fā)現(xiàn)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公司成立日期:____________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或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____________
出資日期: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核發(fā)日期: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 日
說明:
1.本出資證明書僅證明股東已繳納出資,不得轉讓或作其他用途;
關鍵詞:股東身份 合同權利 無償贈與
一、張某是否取得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身份的取得有兩種方式:其一,因投資原始取得股東身份;其二,因繼承、轉讓、受贈繼受取得股東身份。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是股東身份取得的兩種方式。那怎樣才能證明股東取得了股東身份呢?結合實踐和理論,股東身份的確認證據不外乎以下幾種:
1.公司章程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權利義務、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等,全體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或蓋章,股東對章程的簽名或蓋章行為,表明了股東對章程內容的認可,也意味著對章程上所記載的股東身份的認可。然而,公司章程只具有對內部的效力,對外不具有對抗性。
2.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是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由公司制作并且置備,記載股東個人情況及其出資等有關法定事項的簿冊。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名冊是在公司成立后備置,其效力和功能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股東名冊只是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易出現(xiàn)不規(guī)范的隨意行為,實踐中有的公司甚至不設股東名冊,因此,其不具有工商登記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所以,股東名冊應視為證明股東資格的表面證據,是股東行使股東權的形式準據,其對于股東身份認定的意義,具有形式上的推定力。股東只能以股東名冊的登記對抗公司,但其對外不具有對抗性。
3.出資證明書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是由公司成立后簽發(fā)給出資股東的,公司成立后不待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股東即具備了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而如果公司怠于簽發(fā),股東也應該具有股東身份。因此不能以沒有出資證明書就否定出資者的股東身份。誠然在實踐中存在著這樣的情形,即實際股東身份和出資證明書記載的不一致,這是因為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股份轉讓后,要更改出資證明書,結果是實際股東和出資證明記載的股東不一致。即便這樣,不能否認出資證明作為股東身份的證明。但是,出資證明只能在公司內部適用,對外不具有對抗性。
4.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對股東身份認定具有證權功能,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在涉及公司股東與第三人的關系時,工商登記對股東身份認定具有優(yōu)先的效力。登記的股東可以以工商登記作為證明股東資格并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另一方面,第三人基于工商登記的公信力,有權要求登記的股東依登記內容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工商登記是確認股東身份的最為重要的證據。
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書是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但這種身份證明只能在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記是公司股東的身份證明,登記對外產生法律效力,也即對于第三人來講,只要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就視為股東。
本案中,張某既沒有實際出資,且未登記于股東花名冊下,在公司登記機關也沒有登記,所以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張某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分取股利的權利。那么,張某能否根據其他法律取得股利呢?下面從合同法的角度予以分析。
二、張某是否取得合同權利
張某和甲公司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張某的權利是獲取工資,作為設計師的張某義務是盡自己最大努力設計適銷的服裝款式,所以,本案中張某設計的服裝款式新穎是其應盡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張某只有盡到義務才能享有權利,獲得工資,換而言之,如果張某懶散,怠工,在設計服裝款式上隨意,那么,公司可以減少其工資,當然,張某在入職的時候應該被公司告知。既然涉及適銷的服裝款式是張某應盡的義務,那么,甲公司承諾給張某10%的股份不應該視為勞動合同法上的資方義務,而視為合同法上的無償贈與行為更合適。
合同法規(guī)定,無償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行為,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甲公司拒絕履行自己的承諾并不違法,因為公司的贈與行為不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10%的股份沒有發(fā)生權利轉移。
1、房產買賣合同公證:
當事人應攜帶房產買賣合同,填寫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售方(房地產經營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可一次性報公證處備案):《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建筑許可證》、《建設許可證》、投資項目計劃表、《開工許可證》、《房地產證》或《土地使用合同》或用地紅線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證件、簽訂合同的公章式樣及簽字人的簽名式樣、代收房價款的銀行名稱及帳號等。
購買方應提供下列材料:購買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如《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購買方為法人組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支付房價款的有關憑據等。
當事人如申請辦理房產預售合同公證,應另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預售的文件;如申請辦理房戶轉讓合同公證,轉讓方必須領有房地產證。
2、房屋租賃合同公證:
當事人應攜帶房屋租賃合同,填寫房屋租賃合同公證申請表,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租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房地產證。
承租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公民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等。
3、房產贈與合同公證:
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合同公證,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申請。當事人應攜帶房產贈與合同,填寫房產贈與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贈與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贈與人的身份證件;房地產證等。
受贈人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等。
4、合作建房合同公證: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出地,一方出資或一方出地,雙方或多方出資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合作各方對建成的房產進行產權分成,或以土地入股,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后進行利潤分成的行為。為明確合作建房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當事人應簽訂合作建房合同,報政府有關機關審批。
當事人申請辦理合作建房合同公證,應攜帶合作建房合同,填寫合作建房合同公證申請表,并向公證機關提供有關材料。
出地方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出地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出地方為企業(yè)法人的,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房地產證》或用地紅線圖等。
出資方應提供下列材料:出資方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出資方為企業(yè)法人的,提供工商部門核發(fā)的載有房地產開發(fā)權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人代為辦理公證的,委托人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其他人須提供有權資格的證明;出資方為設有董事會的企業(yè)法人,須提供同意合作建房的有效的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
2008年,王剛出資并全權委托朋友徐亮,成立了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科技公司”)??萍脊境闪⑶暗幕I劃階段,王剛以及王剛持有的北京某貿易公司(下稱“貿易公司”)的賬戶先后為此向徐亮匯款,共計160萬元。
2008年9月17日,科技公司正式設立,徐亮出任公司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為100萬元??萍脊竟蓶|為徐亮與宋成二人,徐亮出資額為77萬元,宋成出資額為23萬元。為保證科技公司正常運營,王剛又先后向徐亮個人匯款1000多萬元,并通過貿易公司賬戶向科技公司匯款1900多萬元。但在整個過程中王剛均全權委托徐亮管理科技公司,未明確自己的股東地位。
2011年10月14日,徐亮向王剛出具股權說明書一份,其上載明:科技公司所持原始股權,王剛占40%。2012年,科技公司陷入困境,徐亮躲避在外,科技公司無人管理。為使科技公司能正常運轉,王剛以科技公司為被告,徐亮及宋成為第三人提訟,欲明確自己持有科技公司40%的原始股權的股東身份。
在一審中,科技公司表示,王剛主張其是科技公司的穩(wěn)名股東,擁有40%股權,這一事實不成立,王剛與科技公司的資金往來是債權債務關系。徐亮也拒絕承認他受王剛委托成立科技公司,稱與王剛的款項往來是借款而非投資。而宋成則表示對所謂“隱名股東”一事完全不知情,并且他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股權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不同意王剛的訴訟請求。鑒于王剛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對科技公司的實際出資以及徐亮的股份是幫他代持,一審法院駁回了王剛的訴訟請求。王剛上訴后,二審法院也維持了原判。
律師分析
股權代持引發(fā)的訴訟中,涉訴股權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隱名股東為了證明自己享有公司股權,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以下兩點:一是其與顯名股東之間有明確的約定由隱名股東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顯名股東僅為名義股東;二是其已經實際出資。
當然,對于隱名股東來說,最有效的降低法律風險的方式還是由幕后走到臺前,成為登記在冊的顯名股東。
與顯名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xié)議
上述案例中一審法院認為:隱名股東系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而在本案中,王剛并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佐證其與徐亮之間存在此種合同關系。
在此給各位隱名股東提個醒:隱名股東應與顯名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隱名股東實際對目標公司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顯名股東僅為名義上的股東。顯名股東不得不經隱名股東同意就擅自處置股權,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保留實際出資及獲得分紅的證明
上述案例的二審法院認為,科技公司成立之前,王剛曾以自己的名義向徐亮匯款,王剛為法定代表人的貿易公司亦曾向徐亮的公司匯款,但在徐亮予以否認的情況下,王剛未能舉證證明上述匯款系用于委托徐亮成立科技公司,故王剛不具備取得科技公司40%股權的實質要件。
為避免前述證據不足情況的發(fā)生,隱名股東可以在對顯名股東的銀行匯款憑證上注明,該款項的用途是對公司的投資或股權出資;留存公司的分紅清單;在股權代持協(xié)議中明確規(guī)定,隱名股東出資的金額及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比例。如果可行,還可以在目標公司的會計報表中注明出資來源。
成為顯名股東
投資人由隱名股東轉為顯名股東之后,公司應為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將其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的變更。本案一審過程中,王剛認為該股權說明書具有持股證明的屬性。但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資證明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交納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王剛所持的股權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法院沒有認定王剛對科技公司持有股權。
律師提醒
即使實際投資人與“顯名股東”簽訂了股權代持協(xié)議,仍然存在協(xié)議無效的可能,并且“隱名股東”的權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些都是“穩(wěn)名股東”們可能會面臨的風險。
不被法院認可的可能
隱名股東如要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其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xié)議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無效。
舉例說明,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在我國進行投資的投資領域、投資主體、投資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外商投資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超過50人。如果隱名股東為規(guī)避這些規(guī)定而委托他人代為持股,那么股權代持協(xié)議就有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可能。而股權代持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隱名出資人也就無從享受股東權利了。
錄
1)總則
8)技術訓練
2)資本
9)確立銀行設施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10)利潤
4)董事會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5)經營管理機構
12)稅務
6)業(yè)務
13)保險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q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 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
中文:××××銀行
英文:××××××××
銀行地址:××××××
第三條 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 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yè)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yè)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速××和經濟特區(qū)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 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guī)定。銀行的業(yè)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資本
第六條 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xiàn)金投資。
乙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xiàn)金投資。
丙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現(xiàn)金投資。
丁方占百分之××,出資×××××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xiàn)金××××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內包括××××。
(3)××和××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還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和××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fā)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協(xié)助清理并負責償還該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放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和××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廿五條有進一步規(guī)定),并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元。
第七條 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在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yè)執(zhí)照的簽發(fā)日期)三十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xiàn)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三十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xù)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lián)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長三十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xiàn)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 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fā)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銀行名稱,銀行成立的年、月、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以及發(fā)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 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 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 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一條 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
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guī)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xié)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報,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guī)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guī)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yè)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于××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知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