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希伯來法民法思想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希伯來法是古代東方法中頗有影響的一支法律體系。雖然其內容和立法技術并不發(fā)達完善,然而幸運的是,希伯來法律文化被基督教繼承吸取,成為《圣經(jīng)》中的一部分?!妒ソ?jīng)》作為基督教的圣典,分為《舊約》和《新約》。其中《舊約》更多地涉及古希伯來或稱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宗教、歷史、文化、政治和法律?!缎录s》時代已經(jīng)屬于古羅馬時期,它所反映的思想都帶有了古羅馬時期的特點。雖然其內容是神學的,是教會立法最有權威的依據(jù),但它包含了神學之外豐富的倫理思想、政治思想、文學和法律思想。就古代法律而言,如果說羅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發(fā)達的私法制度影響了人類從古至今的歷史,那么,希伯來法則是以其樸實無華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規(guī)范,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同樣影響了人類從古至今的歷史,并且是從東方影響到了西方。本文試從希伯來法中剝離出以色列人古老法律制度,抽象出其中的民事法律思想。
一、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
縱觀《圣經(jīng)》各章節(jié),它都勸導人要公平、正義、信用、誠實、良善,反對壓迫、剝削、欺詐,而這些恰是民法的基本思想。從《圣經(jīng)》關于民事活動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到民事法律原則的蹤跡。
希伯來法強調人們在買賣中必須進行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主的要求,也是主制定的原則。對稱量不公這種非公正的欺詐行為,神告誡他的子民使用標準度量衡和稱量公平是商品交換、買賣的基本原則:“你們要誠實無欺,不要在天秤,量器上弄花樣?!薄安煌捻来a,不同的升斗,都是主所厭惡的?!薄爸髟骱抟磺性幵p的交易”,“你們這些壓榨窮人金錢,踐踏貧民的商人,聽著:你們盼望安息日快完,節(jié)期快過,就可以出來行騙——你們使用兩套砝碼,大小不同的升斗……你們把壞的麥子賣給人……我必使你們的喜慶變成喪禮,樂曲變成哀歌?!侨兆拥慕Y局是痛苦的?!保?]839可以說,對買賣中的不誠實行為,《圣經(jīng)》幾乎給予最嚴厲的懲罰。
希伯來法譴責欺詐,要求買賣公平和關于度量衡的規(guī)定,對后世有重大的影響。它不僅直接演化為近現(xiàn)代民法中的公平誠實原則,而且推動了“度量衡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制度、法律部門的建立[2]。
猶太民族把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奉為基本訓喻之一。在上帝與人、人與人的關系中,“上帝為父,眾人皆兄弟”,《摩西律法》奠定了這一理念的根基:“首先,生命從神而來,所以人人平等;其次,人都有罪的,因此不能賦予一個人太大的權力,權力是神所給的,所以要賞善罰惡?!鄙系凼俏ㄒ坏牧⒎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主的政治權力也來自上帝,是民眾經(jīng)過先知的中介從上帝那里求得的。君主與平民百姓同屬上帝的選民,被賦予與其他任何人同等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在上帝面前君王和平民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享有均等的權利。
強調民事活動中的信用原則?!杜f約》、《新約》本來就是神、神子與人之間訂立的契約。此外,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往往以宣誓的方式來表白訂約的誠實、擔保履行的信用,因而,契約必須嚴格履行和遵守便成為《圣經(jīng)》的重要原則?!妒ソ?jīng)》告誡訂約人不可背誓,無論如何要實踐向神立的諾言。它警告說:“背信的人自食其果”;在《加拉太書》第三章,更明確地寫道:“以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來說吧,契約一經(jīng)簽署確立,就不能廢棄或更改了”,從而將信用的原則貫徹到了民事活動之中。如果說近代民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是受惠于羅馬法的話,那么,“契約神圣”、“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法律”這一原則,則主要是繼受于希伯來法的有關規(guī)定[3]。
二、關于私有財產(chǎn)的保護
《摩西十誡》是希伯來人守法的基本準則,也蘊涵著《圣經(jīng)》的基本價值和精神。《摩西十誡》關于保護個人財產(chǎn)的規(guī)定,體現(xiàn)為對財產(chǎn)權利的保障:“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并他一切所有”[1]172。當然,在《摩西十誡》中關于財產(chǎn)的定義和現(xiàn)代有些不同。私有財產(chǎn)主要指土地、房屋、果園、牛、羊、谷物、果品、蔬菜以及衣物、奴婢等。但這些財產(chǎn)也并非絕對私有,要以“獻祭”的形式將農(nóng)產(chǎn)品的收獲部分和牲畜的增殖部分奉獻給上帝耶和華。
土地是希伯來人最重要的私有財產(chǎn)之一。在希伯來法中,有關土地的法律保護體現(xiàn)在: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一般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概念并不存在,人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名義上是神耶和華的財產(chǎn),實際上歸各家族分別占有和使用。土地一般不允許買賣,只能抵押,不能完全轉移,“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在你們所得為業(yè)的全地,也要準人將地贖回”[1]119。而且在“禧年”要歸還土地使用權。土地的使用權也僅限于家庭內繼承,不得轉讓給外族。隨著商品經(jīng)濟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土地私有才開始出現(xiàn)。二是對時效的限制。轉讓土地所有權的期限不是永久的,最長期限為50年。如果有人因日益貧窮而要出賣土地是允許的,但土地不許“絕賣”,而且出賣后不僅賣主自己有權贖回,他的至近親屬也應幫他贖回。即使賣主及其近親屬一直無力贖回土地,那么在出賣土地后第50年,即禧年,土地仍應無償歸還賣主或其繼承人?!斑@禧年,你們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yè)。你若賣什么給鄰舍,或是從鄰舍的手中買什么,彼此不可虧負”[1]119。三是對支付價款的約定。返還價款按照“禧年以后的年數(shù)向鄰舍買;他也要按年數(shù)的收成賣給你。年歲若多,要照數(shù)加添價值;年歲若少,要照數(shù)減去價值,因為他照收成的數(shù)目賣給你?!保?]119
房屋、果園是希伯來人的又一種私有財產(chǎn)形式。私有財產(chǎn)同樣有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之分,土地和果園、房屋等均是猶太人的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則主要有牲畜、谷物、園中所產(chǎn)的果實等。律法規(guī)定,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均可自由買賣、交換、抵押。而“贖宅之例”按城邑住宅和農(nóng)村住宅的區(qū)別,各有不同的規(guī)定。就城邑住宅而言,“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后,一年之內可以贖回。在一整年,必有贖回的權柄。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這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永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yè)。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就農(nóng)村住宅而言,房屋在無城墻的村莊里,要看如鄉(xiāng)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都要出買主的手。這說明農(nóng)村住宅與土地買賣相同,賣方有到禧年無償收回的權利。
此外,牛、羊、駱駝、衣物等,以及包括農(nóng)產(chǎn)品,如谷物、果品、蔬菜等,均是猶太人的私有財產(chǎn)。根據(jù)《利未記》27:30-33、《民數(shù)記》18:21-32、《申命記》14:28-29的規(guī)定,牲畜的增殖部分、農(nóng)產(chǎn)品的收獲部分應以“獻祭”的方式繳納給“神”這一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即要向祭司和利未人繳納什一稅。這被認為是后世“什一稅”的來源。
三、關于債的規(guī)定
希伯來法中對有關買賣、借貸、雇傭、租賃、寄托等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均有規(guī)定。但由于希伯來人觀念上反對重利,商品經(jīng)濟尚不發(fā)達,這些法律規(guī)范仍處于初級階段。
希伯來法對買賣契約的規(guī)定,相對比較具體些。有關買賣標的的規(guī)范,除了“地不可永賣”外,能夠買賣的不僅僅可以是一般的物,如房屋、葡萄園等,而且也包括人。有關買賣過程的規(guī)范,買賣必須是公開的、自由的、任意的,不得欺詐。否則要處以刑事處罰,“必要把他治死”。《利未記》對“在交易上行了詭詐”的情形,也有類似的視為犯罪的規(guī)定,且“就要如數(shù)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1]97這一處理方式也說明,希伯來律法尚未完全脫離“刑民混合”的早期法律特征。有關買賣對價的規(guī)范,希伯來律法中的買賣協(xié)議是一個類似現(xiàn)代的雙務合同,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彼此對應的,通常以銀子為支付手段。其效力是得到神的保護的,雙方不得違背約定。有關買賣形式的規(guī)范,希伯來律法并未作具體要求。究竟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視買賣的標的而決定,有關田地、城邑、房屋和葡萄園的買賣,“人必用銀子買田地,在契上畫押,將契封緘,請出證人”[1]724。
雇傭契約的規(guī)定,相對比較簡單。律法中僅有三處提及:一是律法規(guī)定所雇傭的受傷或致死時,“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1]74。二是工價的給付,“雇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里過夜留到早晨”[1]112,“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1]190。圍繞工價給付方面所作的規(guī)定,說明律法還比較注重公平。但就整體而言,雇傭關系方面的上述規(guī)范,大體地反映了希伯來法在民事關系上的法律認識與實際處理尚處于混沌狀態(tài)。
出借契約的規(guī)定也相當簡要:一是鼓勵借貸行為,但將放債取利當成是對別人財產(chǎn)的侵吞,在同胞之間借貸禁止收取利息。在猶太社會早期,出借多是為了濟貧,幫助他人延緩窮困的方法之一,且七年之后就是豁免年,與本族人的出借債務將一筆勾銷。借給外邦人,仍可以追討,收取利息,并受律法保護。二是出借標的一般是錢財或糧食,極少有商業(yè)性質的租賃行為。三是每逢安息年和禧年,借貸及抵押一概不得追索(外邦人除外),債務奴隸也可獲得自由。四是重視出借關系中出借人管理出借物的義務,即毀損其形、致使其滅失,均須賠償。如《出埃及記》規(guī)定,“人若向鄰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1]74而在有償使用借貸關系中,如果借用物因自然原因受損或滅失,借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五是強調出借人(即本主)的擔保義務,即出借人有持續(xù)保持標的物的品質義務。律法中對出借關系的核心內容——應獲取的利益未給予必要的關注,甚至幾乎沒有提到它。從一定意義上反映出,當時的希伯來社會經(jīng)濟發(fā)達程度不高,這也限制了希伯來法民事規(guī)范的發(fā)展水平[4]。
寄托契約的規(guī)定,律法中僅兩處涉及,一處是《出埃及記》強調道:“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若找不到賊,那家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么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1]74。另一處是《利未記》提及:“……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人交付他的,……就要如數(shù)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1]97這些零散的規(guī)定意味著,當時能夠成為寄托標的物的可以是錢,也可以是實物。對于寄托關系,受寄人負有保管義務。一旦保管物丟失,受寄人應當給予賠償。
四、有關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
在希伯來法中有兩種借貸形式有可能產(chǎn)生財產(chǎn)的抵押,一種是借債人承諾了出貸人一個借貸還款期限,另一種是不轉移占有地抵押。后者是除非借用人拖欠債務或無法還清借貸,否則抵押物占有權仍舊屬于他。在這一種抵押中“抵押”就是對其違約或未履行債務的一種事先保證。
在猶太社會,就抵押品的范圍而言,一般物品均可以用以設定抵押,包括田地、葡萄園、房屋以及人身。但《圣經(jīng)》對借貸時的抵押擔保又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磨石等不能用作抵押品,“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1]190;有些個人僅有的財物如只有一件衣服,那么這一衣裳斗篷作抵押品時,對方必須在日落之前歸還。律法甚至還規(guī)定寡婦的長袍不能作當頭,“你們當中貧苦的向你借錢,你不得從中收利,如果他把衣服抵押給你,日落前你要把衣服還給他。”[1]190律法還指明如何交付抵押品以及抵押權的設定與消滅。對方違約或欠債不還,債權人可以取得抵押物,但規(guī)定“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1]190。顯見,希伯來法中要求抵押權的設定與實行必須在屋外進行,甚至必須在見證人面前進行。而且債權人只能等待債務人自行交出擔保物,而“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質物”。
“抵押品的存在奠定了信貸的基礎,保證了借貸的順利進行?!保?]這是一種一般的扣押權,有利于出貸者。在希伯來社會,當欠債人無力償付債務時,出貸者就能占有欠債人的抵押財產(chǎn)。根據(jù)扣押權,出貸人可以將這一財產(chǎn)易手給另一需要這一財產(chǎn)的人,而受讓人必須連本帶息償清那筆欠債。產(chǎn)生于希伯來律法的抵押,被后人稱為“猶太人的抵押品”成為西方法律的一個專用名詞,西方民法中英美法系的扣押令就是由此派生出來的。必須指出的是,希伯來法中也有規(guī)定取消抵押贖回權的法律手段。猶太人扣押權的概念與“典當”概念是有著重要區(qū)別的。因為按照希伯來法,就放貸人將借債人的抵押品轉讓他人的權利而言,有一個重要限制,即只要借債人擁有足夠的資產(chǎn)表明他能償清債務,那么放貸人就不能將他的抵押財產(chǎn)轉手。例如,一般情況下借債人的土地只是作為他償付債務的保證,唯有在借債人無足夠理由證明自己能償清債務時,他對這土地的權利才是第二位的。又如,如果以人身抵押,其贖回的價格就像工人每年的工價,照年數(shù)計算加以償還。
猶太人在汲取以往各文明過程中,前所未有地將法律與信仰緊緊地結合在一起,賦予了法律更大的崇高性。法律將上帝與猶太人維系在一起,上帝的至高無上賦予了法律神圣的地位,這也是法律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被賦予了如此至高的地位。雖然希伯來律法形式上尚不夠系統(tǒng)甚至有些凌亂,但是有些相近條款的規(guī)定則更為清晰,其民事權利義務更為公正,民法精神也更為凸顯,它以博大精深的道德體系反映了人類社會生活和民事活動中所必須共同遵從的行為準則,弘揚了以法治民的樸素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