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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哈貝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旨在區(qū)分溝通理性和工具理性,而這一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能否有效地區(qū)分以言行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特別是能否證明以言行事行為獨立于并且優(yōu)先于以言取效行為。本文認為哈貝馬斯對這個根本問題的論證并不特別令人信服,在此意義上,哈貝馬斯所構筑的溝通行動理論就存在根基不牢的危險。
關鍵詞:溝通行動策略行動以言行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有效性宣稱
韋伯之后,任何對“現(xiàn)代性”做嚴肅思考的學者,無論贊成或者反對,幾乎都無法繞過韋伯提出的問題,即現(xiàn)代性與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之間所存在的內在關聯(lián)性。[1]哈貝馬斯同樣如此。不過在哈貝馬斯看來,韋伯對現(xiàn)代性的診斷雖然不乏洞見,究其根本卻是一個“誤診”,因為韋伯所預言的“鐵籠”并非是密不透風、無路可走的絕地,身處其間的現(xiàn)代人依然有出逃的可能性——這一可能性正蘊藏在對“啟蒙的前提”,也即理性化概念的重塑之中。哈貝馬斯重塑理性化概念的主要動作是,比照工具理性,提出溝通理性的概念與之分庭抗禮。事實上,整部《溝通行動理論》的任務就是“在日常實踐和溝通實踐自身中,在溝通理性被壓制、被扭曲和被摧殘之處,發(fā)現(xiàn)這種理性的頑強聲音”。[2]而工具理性與溝通理性之間的區(qū)分,在哈貝馬斯看來,又可以轉化為策略行動與溝通行動的區(qū)分問題。本文認為,如果哈貝馬斯能夠成功地證明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相對于策略行動的)的獨立性乃至優(yōu)先性,則哈貝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就已成功大半。因此如果借用康德式的提問方式,本文將主要檢討以下兩個主要問題:1,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是否可能?2,如果可能,如何可能,以及如果不能,為何不能?
本文的基本結構如下:第一節(jié),簡述哈貝馬斯對策略行動和溝通行動的區(qū)分,以及相應的對以言取效行為和以言行事行為的區(qū)分。第二節(jié),簡述溝通行動的有效性條件以及哈貝馬斯對塞爾言語行為理論的批評。第三節(jié),分別從四個方面批評哈貝馬斯的言語行為理論,首先指出在語用學的層面上,以言行事行為與以言取效行為即便能夠在“形式”上進行區(qū)分,但在“經(jīng)驗”層次上前者卻始終無法達到應有的穩(wěn)定性。其次,溝通行動之于策略行動的源初性即便是在哈貝馬斯那里也是語多含糊。第三,哈貝馬斯區(qū)分三個世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據(jù)。第四,哈貝馬斯關于命令的言語行為分類同樣存在不妥之處。
一,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是否可能?
在哈貝馬斯看來,雖然溝通理性一直處于“被壓制、被扭曲和被摧毀”的境遇,但是溝通理性之存在卻是不言自明的事實,因此問溝通理性或者說溝通行動是否可能,就如同我們問知識是否可能一樣荒謬。不過本文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溝通理性或者溝通行動是否可能,而在于“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是否可能,說得更清楚一些,我們追問的是在言語行動分類中溝通行動能否取得與策略行動對等乃至優(yōu)先的地位?惟其如此,我們才可以將溝通行動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中的一個獨立的、具有自主性的類型,并在此基礎上發(fā)展溝通理性,以對抗工具理性的挑戰(zhàn)。
要區(qū)分以成功為導向的策略行為和以達致理解為導向的溝通行為,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方面,溝通行為常常被用作策略行為的手段,兩者經(jīng)常發(fā)生混淆;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以語言為中介的互動行為都是以達致理解為導向的行為的案例,也就是說存在著無數(shù)非直接理解的言語行為。要克服上述兩個困難,哈貝馬斯認為必須證明以下這個觀點:“在語言使用中,達到理解是源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礎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對語言的工具化使用則是寄生的產(chǎn)物?!盵3]而這個觀點的澄清,則有待于援引奧斯丁的理論,也即對以言行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s)和以言取效行為(perlocutinaryacts)的區(qū)分。
奧斯丁三分言語行為類型,除以言行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外,還有以言表意行為(locutionaryacts)。[4]以言表意行為是陳述某個事態(tài),比如下雨了;以言行事行為是通過陳述某事做事(其公式是InsayingX,IwasdoingY),比如我向你道歉;以言取效行為則是指,說話者在說了些什么后通常還能對聽者、說者或者其它人產(chǎn)生相應的確定后果(certainconsequentialeffects),以言取效行為的公式是“BysayingX,IdidY”。奧斯丁雖然區(qū)分了三種基本的言語行為,但實際上他并不很關心這三種行為的嚴格界定,也不完全拘泥于三種行為的字面意思,而認為“InsayingX,IwasdoingY”和“BysayingX,IdidY”這兩個公式并不可靠。[5]
奧斯丁的理論引起后人許多爭論,問題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以言表意行為和以言行事行為的區(qū)分,一是以言行事行為與以言取效行為的區(qū)分。哈貝馬斯顯然更看重后一個區(qū)分,因為在他看來,溝通行動對應以言行事行為,策略行動對應以言取效行為,所以要論證溝通行動的源初性,就得首先論證以言行事相對以言取效的源初性。
奧斯丁本人對以言行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做出了三個區(qū)分:首先,以言行事行為是約定俗成的,而以言取效行為則不是約定俗成的;其次,以言行事行為可以通過顯式的以言行事公式得以澄清,而對以言取效行為不能使用這個公式;再次,以言行事行為實質上僅僅是說話帶來什么效果的問題,是實際上發(fā)生了什么的問題,而以言取效行為不是說話的效果問題。[6]
哈貝馬斯在奧斯丁的基礎上,將以言行事行為與以言取效行為之間區(qū)分擴展為四種標準:
1,在一個以言行事行為里,說話者只要求聽者理解這個言語行為明白曉暢的內容,他沒有任何超出內容意義以外的企圖;而一個以言取效的行為則不然,說話者希望聽者明白的不只是言語行為的內容,而是說話者本人的意圖(intention),就此而言以言取效行為等同于目的行動(teleologicalaction)。[7]
2,一個以言行事行為要獲得成功,我們完全可以從這個言語表達中推論出其條件;而一個以言取效的行為是否成功,則無法從這個言語表達中推論得出。[8]比如,我向你承諾從香港帶化妝品給你。就其為一個以言行事的例子言,只要你明白了這個表達的內容,它就成功了;但是就其為一個以言取效的例子言,或許我說這句話是為了博你歡心,然而結果卻是你惶惶不安。
3,根據(jù)第二點,我們就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以言行事的結果是和言語行動存在著約定俗成(conventionallyregulated)的關系或者說內在(internal)的關系,而以言取效行為的后果
和所表達的意義的關系卻是外在的,一個言語行為的可能的以言取效后果取決于偶然的脈絡,而不是如以言行事那樣具有約定俗成的性質。[9]
4,彼得•斯特勞森(PeterStrawson)用別的區(qū)分標準來替代約定俗成這個標準。一個說話者,如果想使他的行動成功,就不應該暴露他的以言取效的目的,相反,要想達成以言行事的目的卻只能把它表達出來。以言行事是被公開地表達出來的;以言取效則不太可能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承認”。[10]
比較奧斯丁和哈貝馬斯的觀點,我們發(fā)現(xiàn)二者都認為以言行事與以言取效之間的主要差別在于,以言行事的言語行動與其結果存在“約定俗成”的關系,而以言取效則不然。事實上,也正是這一點引發(fā)的爭議最大。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第三節(jié)再予以澄清。
通過區(qū)分以言行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哈貝馬斯進一步區(qū)分策略行為和溝通行為,他說:“我把這些言語行為稱為溝通行為,在其中所有的參與者追求的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另一方面,我把這些言語行為視作策略行為,在其中至少有一方的參與者試圖通過他的言語行為對對方造成以言取效的后果”。[11]策略行為和溝通行為之間的區(qū)別對于形式語用學的發(fā)展非常重要,因為它表明一個言語行為既能用于相互理解也能用于策略性的目的。哈貝馬斯批評奧斯丁沒有發(fā)現(xiàn)這個重要的區(qū)別。哈貝馬斯稱:“奧斯丁沒有把這兩個例子區(qū)分為不同類型的互動,因為他傾向于把溝通行為,也就是達致理解的行為,等同于用言語行為協(xié)調的行動。他沒有看到溝通行為或者言語行為可以用作其它行為的協(xié)調工具?!疁贤ǖ男袨椤ㄒ簿褪怯醚哉Z行為協(xié)調的行動)不能和我所介紹的‘溝通行為’相混淆?!盵12]
二,溝通行動的有效性條件以及哈貝馬斯對塞爾的批評
目前為止,哈貝馬斯雖然已經(jīng)區(qū)分了溝通行動和策略行動,并且給出了溝通行動的基本定義,但是溝通行動的類型和結構仍然處在晦暗之中。
維特根斯坦在《哲學研究》中曾列舉一系列“語言游戲”的例子,指出語言有各種不同的使用,但維特根斯坦沒有對之做出詳細的區(qū)分,相反他認為言語行為的類型有無數(shù)種。對此塞爾頗為不滿,他認為維特根斯坦的觀點頗值得懷疑,因為既然“沒有人會說有無數(shù)種經(jīng)濟制度、婚姻制度或政治黨派;為什么語言就會比任何其它方面的人類社會生活更難加以分類呢?”[13]塞爾不僅認為事實上不存在像維特根斯坦和其它許多人宣稱的那樣有無數(shù)的或不定數(shù)的語言游戲或語言使用,而且指出“在任何語言哲學中最明顯的問題之一是:有多少使用語言的方式?”[14]
塞爾用十二種維度來劃分言語行為,其中最重要的三個維度是:1,以言行事的觀點,以言行事決定了言語行為的主要語用功能;2,適應的方向(directionoffit),意思是言語行為的命題內容是如何與世界相關聯(lián)的;3,說話者表達時的心理狀態(tài)。根據(jù)上述三個原則,塞爾把以言行事行為區(qū)分為以下五種:斷言的,指引的,承諾的,表情的,宣告的。
根據(jù)哈貝馬斯的觀點,塞爾的問題在于只使用一個世界的模式,由此導致的后果是許多分類彼此之間界限模糊。為此,哈貝馬斯在三個世界的劃分基礎上,在有效性的宣稱以及布勒的語用學功能的幫助下,把言語行為區(qū)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記事的。對應于客觀世界的事態(tài),是關于真理的宣稱,其功能是用來表達事態(tài)的。例如,老師說“我向你保證窗子是開著的?!比绻犝哌x擇要批評這個言語行為,就意味著對由說話者給出的關于真理宣稱的批評。聽者也許會接受這個關于真理的宣稱,如果他認識到說話者有很好的理由宣稱他的命題為真。
2,表情的。對應于主觀世界,是關于真誠性的宣稱,用來表達說話者主觀世界中的東西,例如,老師說:“我希望窗子是開著的?!比绻犝哌x擇批評這個言語行為,就意味著對說話者的真誠性的批評。說話者可以接受這個關于真誠性的宣稱,如果說話者能夠向聽者確保他的確是在意指他所說的東西。如果聽者仍然懷疑說話者的真誠性,那么說話者就只能在他隨后的一致性行為中來展示他的真誠性。
3,規(guī)范的。與社會世界相關,是關于正當性的宣稱。這類言語行為是用來規(guī)整社會世界中的行動者的互動的,比如老師說,“我請你打開窗子?!比绻犝哌x擇批評這個言語行為,他就是在挑戰(zhàn)這個言語行為的規(guī)范正當性。聽者也許會接受這個宣稱,如果聽者認識到使這個言語行為有效的規(guī)范脈絡。
4,命令式。與客觀世界相關,是關于權力的宣稱。這類言語行為是說話者以聽者必須如此這般的方式指稱他所欲求的狀態(tài)。比如,老師命令學生說:“開窗”。使聽者接受這個言語行為的原因在于,說話者可以強迫聽者去做,比如借助于懲罰。
哈貝馬斯特別指出,前三種類型的言語行為屬于溝通行為,而后一種類型即命令式則是策略行為。
在一個成功的溝通行動中,聽者必須首先理解言語行為,然后必須還把這個言語行為作為有效的行為接受下來。這意味著聽者可以根據(jù)有效性宣稱中的命題內容為真性、真誠性和正當性來批評和控制這個言語行為。還舉前面的例子:老師要求學生開窗,這時候老師有兩種選擇,或者采取溝通行動的方式,或者采取策略行動的方式。策略性的行為意味著,老師可以通過錢或者強力來迫使學生開窗;而溝通行為則意味著,老師首先是以言語行為來協(xié)調行動,并且學生可以對老師讓學生開窗這個命令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如果學生理解這個請求、認為它是有效的而且也開了窗,那么這個社會互動就是一種成功的溝通行動;相反,如果老師讓學生開窗但雙方?jīng)]有達成相互的理解,則就是一個策略行為的例子,比如老師可以威脅學生去開窗,而這時候強力就是使社會互動協(xié)調一致的手段。
三,小結
簡述完哈貝馬斯的言語行動理論,最后我想從四個方面檢討哈貝馬斯的理論:第一,以言行事與以言取效行為的劃分是否成立;第二,溝通行動和策略行動誰更具有優(yōu)先性;第三,哈貝馬斯關于三個世界的劃分問題;以及最后,哈貝馬斯關于命令的言語行為分類所存在的問題。
我們先來分析第一個問題,如前所述,哈貝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是否成功,首先取決于他對溝通行動和策略行動的區(qū)分是否成功,而這個問題又可以轉化為以言行事行為與以言取效行為的區(qū)分是否成功。因此,我們首先要考量的就是哈貝馬斯關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之區(qū)分的證立是否成功。
如前所述,哈貝馬斯與奧斯丁都認為,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主要區(qū)別在
于以言行事行為與其后果之間存在著“約定俗成”的關系,而以言取效行為與其后果之間則不存在這樣的關系,所以問題的關鍵集中在究竟什么是“約定俗成”的關系?如果哈貝馬斯能夠證成上述觀點,那么哈貝馬斯就可以反推出溝通行動的確與策略行動存在界限分明的區(qū)別,并由此最終證成溝通理性與工具理性之間的區(qū)分。
那么究竟什么是“約定俗成”的關系呢?
如果一個言語行為的效力保障來自于外在的社會規(guī)范或者強力,那么這個言語行為和以言行事的結果之間的確存在“約定俗成”的關系,比如在加油站里說“不準抽煙”,在公共場合說“不準吐痰”,此類言語行為的結果(一般而言)是抽煙者把煙掐了,吐痰者不再吐痰——但是這種約定俗成的關系不僅了無新意,而且由于它所依傍的是外在的規(guī)范和強力,而非理性論辯,所以也無助于溝通行動理論的澄清。
哈貝馬斯當然不會這么沒有創(chuàng)意。相反,他認為,問題恰恰產(chǎn)生在以下這種情況,即如果言語行為的權威既不是直接借自規(guī)范的社會力量(比如在加油站里說“不準抽煙”,在公共場合說“不準吐痰”這些與制度化相連的語言行為。),也不屬于偶然促使同意的潛能(比如表達意志的命令句中),那么言語行為是從哪里得到力量來調節(jié)互動行動的?[15]
哈貝馬斯認為,在一個達成理解的溝通行動里,聽者接受這個言語行為的過程可分為三個層面:1,聽者了解了這個陳述,也就是說,他把握了陳述的字面意義;2,通過回答“是”或者“不是”,聽者給出自己的立場;3,在達到一個已經(jīng)獲得的同意的結果里,聽者根據(jù)約定俗成的義務(conventionallyfixedobligation)指導他的行動。[16]
為什么一個聽者在沒有外在規(guī)范的強制下,依然能夠按約定俗成的方式行動,這種約定俗成的力量來自何方?這是一個問題。
以“窗子開著呢”這句話為例。
如果沒頭沒腦地說一句“窗子開著呢”(就像早期語言哲學家討論語義真理時所做的那樣),它就是一個以言表意行為(locutionaryaction),或者說是一個記事性(constative)言語行為,表述的是“窗子開著”這么一個事態(tài)。
可是,在日常對話中,我們很少這么沒頭沒腦的說話,否則我們就會被指責為“不可理喻”。設想一個場景,屋里都是人,我走進門突然說一句“窗子開著呢”,屋里的人肯定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哈貝馬斯說:“一般而言,對于記事性言語行為的意義后面并不跟隨特殊的義務(obligation)”[17]但是如果要想使這句原本沒頭沒腦的話成為可理喻的,我們就必須引進情境(situation)這個概念,引進情境的結果不僅是使溝通行為得以成立,更主要的是,它使一個獨白變成了對話,使原本是以言表意的行為成為了以言行事的行為,讓我們設想如下的場景:
場景1:天氣很涼,我走進屋說“窗子開著呢”,這時候我的意思是最好把窗子關上,這顯然是以言行事的范例;
場景2:天氣很熱,你想開空調,可是這時我說了一句“窗子開著呢”,這時候我的意思也許是“窗子開著,如果你要開空調,先關上它。”也許是“窗子開著,已經(jīng)夠涼的了,就不用開空調了”,具體意思是什么,想導致的以言行事行為是什么,全憑當時的語境、對話雙方的共同背景、以及聽者對這句“窗子開著呢”所具有的字面意思和隱含意思的理解所決定,這里雖然沒有一定之規(guī),但也絕非可以進行任意詮釋——它是有具體的規(guī)定性在里頭的,換言之,也就是哈貝馬斯所說的約定俗成的“義務”——義務這個字眼太強,我更愿意說成是“習慣反應”。這種“習慣反應”的力量不是來自外在規(guī)范的強制約束,而是日常語言。
事實上,對這個場景我們還可以作進一步的構想:假定對話雙方是一對夫妻,丈夫是說話者,妻子是聽者,丈夫生性節(jié)儉,一向主張盡量少用空調以節(jié)約用電,兩人此前曾為此多次口角,因此當丈夫走進房間說“窗子開著呢!”,此時就不僅意味著“窗子開著,已經(jīng)夠涼的了,就不用開空調了”,而且還有通過這個言語行為譴責乃至激怒妻子的意思在其中:“你怎么又在浪費電?”——很顯然這是一個以言取效的言語行為,而且在這個特定的情境里面,我們可以預見到隨之而來的“習慣反應”:夫妻再次大吵一頓。
以上分析表明某些言語行為后面的確伴隨著約定俗成的結果,但卻無法證明只有以言行事行為才具有這種約定俗成的結果;不僅如此,以上分析還證明了奧斯汀本人的一個困惑,即所謂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的區(qū)分也許只是出于方法論上的方便而采取的權宜之計。盡管在概念(邏輯)層面上我們可以勉強加以區(qū)分,但是落實到經(jīng)驗層面,尤其是日常對話中,這三種言語行為方式合為一體的例子卻是比比皆是??墒菧贤ɡ硇砸氆@得與工具理性對等的地位,就必須確保在邏輯層次和經(jīng)驗層次上的雙重穩(wěn)定性。但是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一句簡單的“窗子開著呢”,既可以是以言表意,也可以是以言行事甚至是以言取效行為,遑論其他更為復雜的日常對話?
哈貝馬斯也許會反駁說,以言行事的結果和言語行動之間存在的“約定俗成”的關系是一種內在的關系,而以言取效行為的后果和所表達的意義的關系卻是外在的,一個言語行為的可能的以言取效后果取決于偶然的脈絡,而不是如以言行事那樣具有約定俗成的性質。[18]譬如上述例子中夫妻之間因為“窗子開著呢”這句話而發(fā)生的爭執(zhí)就是在“偶然”脈絡之下發(fā)生的后果。對此,我的回答是,既然我們都認同“語言的意義在于使用”,則脈絡或者情境的引進就是無法避免的。而脈絡這個概念本身就包含著“非普遍必然”也即“偶然”的意味在其中。事實上,哈貝馬斯在這個問題上存在模棱兩可的態(tài)度,在《溝通行動理論》第二部中他引入生活世界作為溝通行動的補足概念,恰恰表明了這一點。在經(jīng)驗語用學中,不僅脈絡和情境是達成理解的必要因素,說話者的“意圖”同樣如此。否則如哈貝馬斯所說的“在一個以言行事行為里,說話者只要求聽者理解這個言語行為明白曉暢的內容,他沒有任何超出內容意義以外的企圖”,就是從語用學向語義學的倒退。
以上分析表明,在語用學的層面上,以言行事與以言取效即便能夠在“形式”上進行區(qū)分,但在“經(jīng)驗”層次上卻始終無法達到應有的穩(wěn)定性。雖然這一點對于哈貝馬斯的整體理論并不一定構成致命傷害,但不能不動搖其語用學基礎的可信度。
可是哈貝馬斯的工作卻不僅是要指出溝通行動的獨立性,他更要指出溝通行動(相對于
策略行動)是更為源初和優(yōu)先的言語行動。如前所述,哈貝馬斯認為“在語言使用中,達到理解是源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礎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對語言的工具化使用則是寄生的產(chǎn)物?!盵19]哈貝馬斯的論證是這樣的:如果一個聽者無法理解說話者的意思,則這個有著策略性目的的說話者就無法讓這個聽者按其所愿望的方式行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那種“以結果為導向的語言使用”并不是語言的源初使用,而是包含在以言行事的言語行為之中。[20]這個論證相當簡單,不過也非常有力,我們的確無法想象,如果聽者連“窗子開著呢”這句話的字面意思是甚么都未曾理解,怎么可能會有其后關窗子等等一系列的結果性反應。所以當哈貝馬斯因此得出結論說策略行動(所謂非直接理解以及對語言的工具化使用)是溝通行動的寄生產(chǎn)物時,也并非沒有道理??墒侨绻覀儞Q一個角度考慮,是不是可以得出幾乎相反的結論:以達到理解為目的的溝通行動是策略行動的功能性的結構組成因素。作為目的性的動物,人們在日常交往過程中,不只是為了理解而溝通,我們之所以要達成理解,正是因為我們需要通過理解來達成理解之外的其它目的。在這個意義上,溝通行動不僅難以作為一個自足的言語行動存在,而且作為一種功能性因素附屬于策略/目的行動,即使我們能夠將其從策略行動中剝離出來,其穩(wěn)定性也令人擔憂,我甚至會認為它隨時有滑落到策略行動的可能。換言之,在哈貝馬斯的理論中,溝通行為的發(fā)生缺乏充足的動機資源,哈貝馬斯始終沒有說明,在后形而上學時代中,人們通過溝通行動追求的究竟是自我利益、他人利益、群體利益,抑或是什么利益都不追求,只是純粹的坐而論道,以知識性的相互理解和道德性的相互關懷為目標?有趣的是,在《溝通行動理論》第一卷第101頁處,哈貝馬斯說過另外一番話:“語言是為理解而服務的溝通行動的媒介,可是行動者與他人達成一致理解是為了協(xié)調他們彼此的行動,為了追求他們特殊的目標。在這個意義上目的性的結構是所有行動概念的基礎?!盵21]這段話顯示出哈貝馬斯本人對溝通行動獨立性地位的搖擺態(tài)度??磥聿粌H溝通行動和策略行動的區(qū)分有待進一步的澄清,而且退一步說,即使承認溝通行動和策略行動之間界限分明,它們二者誰更源初在哈貝馬斯這里也是語多含糊。
第三,哈貝馬斯的言語行動理論及其對塞爾的批評主要根據(jù)三個世界的劃分,可是這三個世界的劃分同樣存在問題。哈貝馬斯將世界劃分為主觀世界、客觀世界和社會世界,對應于這三個世界有三種有效性宣稱:真誠性,真理性和正當性。這是一種類似本體論預設的假定,然而自始至終哈貝馬斯沒有給出可信服的理由說明為什么這些假定是普遍的。湯姆遜對此就曾提出批評,并指出我們可以給出其它一些別的假設,其普遍性和哈貝馬斯的一樣,比如前期維特根斯坦就強調過以下兩種區(qū)分:1,可說與不可說的區(qū)分;2,由模態(tài)邏輯發(fā)展導致的區(qū)分,即是什么與可能是什么之間的區(qū)分。[22]
最后,哈貝馬斯關于命令的言語行為分類同樣存在不妥之處。在談到銀行劫犯用槍指著銀行職員說“舉起手來”這個例子時,哈貝馬斯后來寫道:“我的錯誤在于把這種純粹由權力支持的有限的命令式例子作為言語行為本身。但正如齊默曼(Zimmerman)、圖根哈特(Tugendhat)和斯克杰(Skjei)所指出的,我陷入了矛盾之中。我已經(jīng)在回復斯克杰的時候修正了我的立場:我現(xiàn)在把簡單的或者非權威規(guī)范的例子作為附帶的例子。作為一個社會學者我應該知曉在僅僅是作為事實的權力和已經(jīng)被轉化為規(guī)范權威性的權力之間存在的連續(xù)性。出于這個理由,所有具有以言行事力量的命令都能根據(jù)規(guī)范權威的命令的模式來分析。我之前在概念上所做的錯誤區(qū)分現(xiàn)在已經(jīng)縮減成程度上的區(qū)分?!盵23]
哈貝馬斯的形式語用學及溝通行動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在道德意識和倫理規(guī)范的宗教-形而上學基礎喪失的背景下,如何重建我們的道德意識和倫理規(guī)范?哈貝馬斯給出了自己的答案。但是正如威廉斯•奧斯維特所指出的,事實似乎不像哈貝馬斯想象的那么清楚簡單。[24]但無論如何,哈貝馬斯學術氣魄之宏大壯觀,其理念抱負之高遠堅韌讓人嘆服,尤其是在這樣一個后現(xiàn)論盛囂塵上的時代,哈貝馬斯依然固守啟蒙主義大纛,堅持人類理性的力量,可以說捍衛(wèi)了人類理性最后的尊嚴。注釋:
[1]盡管近來有學者指出從“現(xiàn)代化”與“理性化”的關系這個角度去理解韋伯是否適當?shù)膯栴},但是多數(shù)學者依然堅持這個立場,韋伯專家沃爾夫岡•施路赫特在《理性化的矛盾——韋伯論“倫理”與“世界”之關系》一文中指出,以理性主義或理性化的問題作為整體觀察韋伯立場的重心,被許多學者認為是最恰當?shù)?。例如C.Seyfarth就曾在討論韋伯對基督新教倫理的研究時指出:“惟有將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這個題目重新在理性化的概念架構終于以擴充及精確化。對韋伯的討論方才有所建設性,而非只是抄錄和反復辯論?!惫愸R斯本人也是從理性化與現(xiàn)代化的關系這個進路來研究和批評韋伯的。
[2]JurgenHabermas,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translatedbyThomasMcCarthy.London:Heinemann,c1984-c1987.Vol1,p.12。
[3]同上,Vol1,p.288。
[4]Howtodothingswithwords/J.L.Austin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71p.91。
[5]同上,p130。
[6]同上,p103。
[7]JurgenHabermas,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Vol1,p.290
[8]同上,Vol1,p.290-1。
[9]同上,Vol1,p.291-2。
[10]同上,Vol1,p.292。
[11]同上,Vol1,p.295。
[12]同上,Vol1,p295。
[13]《西方哲學論集》/陳啟偉。沈陽:遼寧大學出版社,1998,p.503
[14]同上。
[15]JurgenHabermas,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Vol1,p.296-7。
[16]同上,Vol1,p297。
[17]同上,Vol1,p.303-4。
[18]同上,Vol1,p.291-2。
[19]同上,Vol1,p.288。
[20]同上,Vol1,p.295。
[21]同上,Vol1,p.101。
[22]AGenericCommunicationModelBasedonHabermas’andSearle’sVertionsofSpeechActTheory/OwenEriksson.TheLanguageActionPerspective,1999,p50
[23]同上。
[24]《哈貝馬斯》/威廉斯•奧斯維特,沉亞生譯。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p121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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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伯學說新探》/顧忠華著。臺北:唐山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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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貝馬斯》/威廉斯•奧斯維特,沉亞生譯。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
Abstract:TheaimofHabermas’s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istodistinguishthecommunicativerationalityfromtheinstrumentalrationality,thiswillturnouttobethecaseonlyifitcanbeshownthatthedistinctionbetweenillocutionaryactsandperlocutinaryactsisclear,moreover,illocutionaryactsisnotonlyonekindofindependentactsbutalsomoreoriginalthanperlocutionaryacts.Inthispaper,IwillarguethatthejustificationHabermasoffersisnotsoconvincing,sotherearemanyfundamentalfallaciesinHabermas’s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
Keywords:communicativeaction.strategicaction.illocutionaryacts.perlocutionaryacts.validityclai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