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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因為9月27日通過的一個地方性法規(guī)——《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規(guī)則(修正案)》在國內引發(fā)諸多關注。被人們認為“具有破冰意義”的,在于該修正案第四條中的一句話:“其他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均可直接或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項目?!保?0月19日《中國新聞周刊》)
十七大確立了中國民主政治發(fā)展的路徑,“公民立法”可以說是彰顯憲政社會民主進程的一個探索性范本。立法機關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建議項目,近年來許多地方在制定立法規(guī)劃和計劃時也有這方面的探索,但鮮有通過地方法規(guī)的形式使其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甘肅人大將公民“立法提議權”用法規(guī)的形式確認下來,這個地方法規(guī)“一小步”,無疑旨在悄然激活“沉默的大多數(shù)”。
作為代議制民主國家,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授權代行立法權的機關,因此我國的《立法法》中明確規(guī)定:“立法應當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這既是對間接民主的民意保護、也體現(xiàn)了對立法程序的民意監(jiān)督。甘肅省立法程序規(guī)則的修正,突出了公民參與立法的直接過程,拓寬了公民參政議政的渠道。公民參與立法的權利得到擴大和尊重后,可以通過直接參與立法來反映民意:一者,有利于制衡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法制化”。誠如專家所言:我國90%以上的地方法規(guī)草案都是立法機關委托政府部門起草的,在這一過程中,容易出現(xiàn)一些部門為保護本部門本系統(tǒng)利益而“卸責擴權”的現(xiàn)象,從而導致“部門利益法制化”。公民立法,有利于遏制部門利益的立法性擴張,從而在立法中實現(xiàn)部門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二者,更便于節(jié)約立法成本。當下中國法律法規(guī)趨向多元,立法的參與者也應多元化,一些專門性、技術性法規(guī)草案確實需要委托專業(yè)部門起草,而對于那些與百姓關系密切、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規(guī)草案,立法前需要做大量基礎性調研工作,部門立法成本非常高,而公民直接向立法機關提出立法建議項目、表達民情民意,形式簡單、效率顯著,無疑能節(jié)約立法成本。
民主政治離不開公民參與、和諧社會也離不開公民精神,而“公民立法”正是有力的詮釋?!瓣P門立法”無非是因為公民沒有參與意識、缺乏參與能力——眼下而言,一方面是中國公民民主參與意識不斷覺醒;另一方面,信息共享渠道漸次暢通,公民立法的信息源瓶頸已大大緩解,公民的政治素養(yǎng)和法制精神也在不斷增強?!俺聊拇蠖鄶?shù)”已經具有了理性發(fā)言的意識與能力前提。當然,認識到公民立法的可行性是一種智慧,實踐公民立法的圖景更是一種考驗:考驗著立法機關與公民社會如何更好地良性互動。
盧梭曾說過:“明智的創(chuàng)制者并不從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著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適于接受那些法律。”公民立法,保持了法律最本真的普適性。當下,建立公民立法建議的“回應制度”顯得尤為關鍵。譬如對公民立法建議范疇的界定、如何做到件件有回音、對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議采納后如何獎勵等,都必須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制度新鮮感下的個人榮譽動力支撐不了“公民立法”的美好愿景,我們必須在公民與立法程序上的邊邊角角作出更傾向性的、更鼓舞性的、更形而下的積極回應。
[稿源:紅網]
[作者: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