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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現(xiàn)代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僅為簡單一句話:不平等地看待。歧視本是人的一種主觀思維活動,屬觀念范疇,也無所謂貶褒。只有當它具有了外在性或者說直接或間接影響到他人的時候,亦即由不平等地看待變成不平等、差別地對待時,才進入社會范疇。歧視的范疇極其廣泛,首先我們需要承認,并非所有的差別對待都不合理,因為對于個體的人而言,差異是存在的,這其中有自然屬性的差異也有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異。根據后天努力所形成的差異進行區(qū)別對待,比如根據技能和知識,恰是促進人發(fā)展的動力。而只有以自然屬性差異為標準進行的差別對待才構成需要社會加以譴責和禁止的歧視行為。對此,歐洲國家早有判例法明確指出:并非任何區(qū)別對待都等于被禁止的歧視,只有那些沒有客觀或者合理理由的區(qū)別對待,即非追求合理目的或者手段和目的不相稱的區(qū)別對待才是被禁止的歧視。 從社會文明的角度來看待那些非合理的歧視行為,概源于其構成了對現(xiàn)代社會人類平等權利的威脅和侵害。人類本能中存在天生的利己傾向,會選擇風險最小的方式來保護自己,這本無可厚非。但人類文明的進步,也意味著人類必須作為群體來生存才能實現(xiàn)群體的利益最大化,亦即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必須兼顧他人的利益,因而文明必須有超越人類自身本能的標準。人類社會業(yè)已認識到,文明社會的最基本標志不僅是GDP等那些物化的指標,而是每一個個體的人在社會中能不能得到平等的尊重,人能不能關心同類,能不能關愛弱者,能不能使每一個社會成員得到基本的尊嚴。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生活中的一些歧視行為由于構成了對他人的權利特別是平等權利的威脅和侵害,因此社會就需要通過立法、道德或其他約束方式來加以禁止。
在一個標榜文明的社會中,之所以要明確反對包括就業(yè)歧視在內的諸多非合理性歧視,首先是憲法價值的需要。因為平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最基本性的權利,而平等就業(yè)權更是人類個體權利中最具有民本意義的重要權利之一。在形形色色的就業(yè)歧視現(xiàn)象中,被歧視群體往往是社會上某方面的弱勢者,他們因先天的自然稟賦或其他非主觀因素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而使他們能夠在公平競爭的規(guī)則下避免因自身的非主觀因素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從而獲得基本平等的勞動權利和就業(yè)機會,甚至為了兼顧更廣泛層面的社會公正而得到特定的保護,是文明社會公民平等權的必然要求。
其次,反對就業(yè)歧視也是維護社會公平的需要。人類進入商品社會以來,公平與效率便構成了矛盾的對立與統(tǒng)一。在自由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中,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固然是其經營自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但這種建立在企業(yè)逐利本性基礎上的自主性權利必須要符合基本的社會公平原則,必須以不侵害特殊群體的平等權利為前提,為此企業(yè)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也正是因此,已被廣泛認同的《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性公約均把勞動權作為基本人權并上升到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高度,要求加以特殊的保護。
最后,消除不合理的就業(yè)歧視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社會階層之間的相互開放、平等進入和機會均等。在當前我國特定的國情條件下,嚴峻的就業(yè)形勢和貧富差距擴大化已成為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中必須正視并需要妥善解決的重大課題。無論是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角度還是實現(xiàn)和諧社會的目標來看,如果不能夠在程序上保證各群體的包括平等就業(yè)在內的勞動權利,不能在分配體制上適度改善群體間的收入不公和差距過大,不能在機制上破除非自然壟斷的職業(yè)壁壘,實現(xiàn)文明社會所要求的平等、公平與公正只能是一句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