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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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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中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幾點思考

內容提要: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苯⒘宋覈橐龇ㄉ系那趾ε渑紮嗟碾x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過錯責任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婚姻法作了修改,新的婚姻法中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guī)定即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

一、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演變

從國內外的立法看,婚姻賠償制度的認識和建立經歷了三個過程:第一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夫權的行為,在古代法上,可以對妻和通奸者處以刑罰;在近代則追究妻為通奸行為的民事責任。這是一種不平等的制度,歧視婦女,父權至尊,不利于家庭的和諧發(fā)展,也嚴重妨礙了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

第二個過程,是對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責任,依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在我國,有人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提出了應參照大陸法系的做法,對妨害婚姻關系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認定為侵害配偶的人格權,依照關于名譽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在當時,也有人認為這種意見是一種奇談怪論。其實,這樣的主張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具有積極意義。因為妨害婚姻關系行為所侵害的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婚姻關系,也侵害了該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同時,從侵權構成上分析,這種主張也符合法理。此外,這樣做也有一定的民間基礎,在民間,就有通奸事實發(fā)生后,受害配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錢賠償“私了”的情形,這說明實行妨害婚姻關系名譽損害賠償是有群眾基礎的。

第三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實行精神損害賠償。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從客觀上會造成侵害配偶一方名譽權的損害,但是,這種損害結果是一種間接的結果,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客體是配偶權,造成的直接損害結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因此,依破壞婚姻關系行為的實質,認其為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是最準確的。

我國于1950年就制定了新中國首部婚姻法。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的科學調整和穩(wěn)定是社會進步、文明昌盛的標志。其后的修改都是在新的歷史條件出現后作出的。政治制度的變革必然帶來社會生活的變革。因而,修訂婚姻法是順勢而為,是建立現代生活制度,鞏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大舉措。

應該看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先進生產力、先進文化在得到引進的同時,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機涌入,封建思想沉渣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飽暖思淫欲”,拋糟糠,包“二奶”,養(yǎng)小蜜,找情人,極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限制和制裁這種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維護健康、文明和先進的婚姻家庭關系在現階段顯得極為迫切,極為需要。近年來,我國的民法學界和社會各界對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救濟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現在已經得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苯⒘宋覈橐龇ㄉ系那趾ε渑紮嗟碾x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和訴訟主體

依照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于“無過錯者”,有過錯者是無法請求和獲得賠償的。在審判實踐中,確定婚姻家庭關系一方有無過錯并非易事。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為另一方的虐待而產生婚外情,也可能因為另一方不關心而產生婚外情,也可能因為另一方懶惰、游手好閑、好逸惡勞、賭博惡習、小偷小摸等產生婚外情,還可能因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為而產生婚外情,甚至還可能因為對方有了婚外情而產生婚外情。在這些情況中,出現重婚、同居、虐待、遺棄等固然是重大過錯,但僅僅因為不關心、懶惰這類相對較小的過錯就失去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為抗辯,使受害者賠償請求落空,這不能不說有失公允。這樣的情況在現實生活和審判實踐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出現大量過錯相對較小的一方喪失請求權這一不良狀況,婚姻法的這一規(guī)定就很難正常發(fā)揮,很難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預期效果,甚至極有可能成為“銀樣蠟槍頭”,好看不管用。

有鑒于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拘泥于該條所限制的“無過錯者”,而應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則,采取區(qū)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來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賠償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并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qū)分過錯的有無、大小和程度,在過錯相抵之后,由過錯大的一方予以賠償。這樣,才能體現審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同的損害形態(tài)侵害的是不同的權利主體。在重婚、同居中,侵權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訴訟主體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配偶雙方,有過錯的第三者應作為共同侵權者參與訴訟;對于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因為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對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員(毫無疑問,虐待、遺棄、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員都會成為離婚的理由),在此情況下,暴力、虐待和遺棄的受害家庭成員有權參加到離婚訴訟之中,并有權獨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目前有很多人的觀點是對于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應另外訴訟,因為兩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我認為,離婚賠償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須是共同侵權,若不是共同侵權,第三者就沒有賠償責任,更不用說參與訴訟了。如因為第三者的關系,配偶一方對配偶或家庭成員實施的虐待、遺棄和暴力行為,因其并非是第三者的直接侵害行為,而只是配偶一方的單獨侵害,并不構成共同侵權,第三者不是賠償義務主體,也就根本不應該參與訴訟。只有共同侵權,第三者才與義務主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才能夠成為賠償主體加入訴訟。在此情況下,第三者應當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不存在另案起訴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于其他損害賠償,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它必須依附于離婚訴訟之上,在離婚的同時提出。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提出單獨訴訟。此類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1這里主要討論無過錯方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起訴是否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的具體操作性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可以由無過錯方自由選擇,既可以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之后單獨提出。另一種意見則堅持認為不允許離婚后再提。理由是法律規(guī)定雖是保護無過錯方,但其應該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我認為應該支持第一種意見。理由是婚姻法規(guī)定此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無過錯方,體現對過錯方的一種懲罰。如果過錯方存在四種情況中的重婚、同居的,很多無過錯方可能并不知道,往往離婚后才知道。如果不允許其離婚后再提,實際上無法真正保護其利益。

三、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橐鲂腋?、家庭美滿是每個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事與愿違。近年來,社會上“包二奶”的現象較為嚴重,因此而引發(fā)的各種家庭和社會問題也逐年增多,特別是家庭暴力的現象呈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tǒng)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多數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與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而導致的離婚。據全國婦聯1997年對15個省市的信訪統(tǒng)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訪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訪總量的34.5%。1999年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市組織了1589個家庭入戶抽樣調查,有29.2%的家庭

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現象,廣東省婦聯1996年至1998年接受這方面的投訴分別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長7.3%,1998年比1997年增長48%2。自1981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數量成倍增長,居高不下,1999年審理119.9萬件,比1980年的27.2萬件翻了兩番多,平均

每年增長8.1%。另據有關專家統(tǒng)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以上。

從以上數字看,我國婚姻家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許多無過錯的離婚當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權違法行為,不僅身體上受到嚴重摧殘,心理上更留下難以愈合的傷疤。但因為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得不到法律救濟。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于去年4月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補充了不少新的內容,修改了一些與時代和制度不相適應的部分條款,使婚姻法更趨完善和成熟。特別是離婚賠償制度的確立,為維護正?;橐黾彝リP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其主要功能是:(1)遏制。通過運用賠償的方式使得有過錯方為其實施的損害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從而遏制其從事違法行為的一年;(2)補償。也就是說,國家通過公力救濟的方式,使得受到侵犯的權利人的相對利益得到補償,從而強調國家對權利的保護;(3)社會利益衡量。即國家通過衡量侵權行為責任設置過程中社會財富和人員間的相互關系,達到最佳或是均衡,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財富,保護平等地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對破裂主義離婚原則的補充,它保證了在自由離婚的同時又對有過錯方進行懲罰、對無過錯方進行補償??梢哉f,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產生緩解了立法者在自由離婚和社會約束矛盾中的尷尬境地,也是必要時為當事人提供權利保護的最后一

道屏障。法律應當尊重個人情感的自由選擇,但法律同樣應當對已造成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這是《婚姻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也是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我們倡導離婚自由,減少離婚的社回成本和心理成本,但當事人違反婚姻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付出應有的代價。否則自由離婚主義會為一些缺乏家庭責任感甚至道德敗壞者所利用。例如有一些人在享用了最大的婚姻收益或通過再婚可以獲得更大的收益時,就可以不負責任的一走了之,而精心經營婚姻、全心投入家庭的一方的收益常受損害或被剝奪,這勢必導致婚姻道德的失范和社會的不公正。1

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既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又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還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這次新的《婚姻法》規(guī)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并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對有過錯方能起到一定懲治作用,對其他人也能更好的起到警戒作用,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關系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四、離婚損害賠償責任與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表現在侵害財產權上,主要有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作第三者的供養(yǎng)費用。如為第三者置地購房、購買衣物、提供生活費用等等。侵害婚姻當事人人身權主要表現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名譽權、配偶權以及身體權、健康權等等。因而,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由于長期以來審判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標準和賠償數額的確定等問題一直有不同的理解,導致使用法律不統(tǒng)一。這些現象的存在,一方面影響了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失去統(tǒng)一的標準。為解決這些問題,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使得相當問題能夠較好地得到解決。所以,在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審理時可以適用與此有關的司法解釋。

作為侵權行為,離婚損害賠償也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構成要件。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等等違法行為。

其次,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從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關于這一點,是基于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穩(wěn)定為出發(fā)點的。雖然我認為出現未導致離婚結果的損害亦應予以賠償,但那是婚姻賠償而不僅僅是本文所討論的離婚賠償,因而在此不做論述。

第三,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后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我的理解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感情破裂、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因為在審判實踐中,由于我國現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新婚姻法的宣傳不是很到位,因此并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并做出相應裁判。

第四,必須具有主觀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我認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第三者可以被列為賠償請求的對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與婚姻一方同居、結婚,以至婚姻方離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備了所有離婚賠償的條件,應該對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賠償。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顯的,應該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觀故意和過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實,她(他)自己本身也處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內容

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離婚損害可以是財產的、身體的、精神的多方面損害,所以應該得到全面的賠償。以前,不少人認為只應該就婚姻損害予以精神損害賠償?,F在看來,僅有精神損害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它還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否者不能達到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本意。

(一)實施重婚行為侵害配偶權。重婚行為,是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行為。其中的結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婚。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構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應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責令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飲,進行性行為,并且持續(xù)一定的時間。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qū)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yǎng)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guī)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guī)定一個期限呢?筆者認為這是必要的。這樣有助于對重婚事實的檢驗和確認,使其具有準確性和不容推辯性。對于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

(三)實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不僅僅是配偶的權利,還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可能造成傷害,也可能沒有造成傷害。侵害的客體也不單純是配偶權,同時侵害的還有健康權或者身體權。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權;沒有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身體權。因此,這種侵權行為構成法規(guī)競合。由于行為人實施的是一個行為,受害人可以選擇一個訴因起訴。究竟是選擇侵害配偶權起訴,還是選擇侵害健康權(或者身體權)起訴,由加害人自己決定。

(四)虐待、遺棄侵害配偶權。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權,與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樣,構成請求權的競合,由當事人選擇訴因起訴。沒有構成責任競合的單純的虐待配偶行為,構成獨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遺棄配偶者,是對配偶一方不盡配偶的扶養(yǎng)、扶助義務,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構成遺棄,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應當準許。構成虐待或者遺棄的,有的是犯罪行為,有的不視為犯罪行為,或者不構成犯罪行為。對此,都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必須構成遺棄犯罪者才準許請求損害賠償。

對于重婚,如果因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重婚者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yè)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應另外判決重婚者予以相應賠償,以懲罰重婚者;對于在重婚中有過錯的第三者,應判決其與重婚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于因為重婚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還應判決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損害賠償;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事實的,則應同時判決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

對于同居,由于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對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與重婚沒有區(qū)別。

對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于自衛(wèi)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并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對于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遺癥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遺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往往是主要損失,且大多存在對共同財產不知情現象,存在舉證不能情況,這就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調查、收集財產證據,正確分割財產,并加大對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嚴懲以霸占、規(guī)避共同財產為主要目的的過錯方。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筆者認為正確、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并不等于賠償。賠償是分割財產以外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它是以財產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為外在形式,但絕不等于財產分割。這一點有必要在審判中分別清楚。在賠償的方式上,也不僅僅只是賠償損失一種,還可以同時適用其它民事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六、離婚損害賠償與婚內侵權賠償的關系

婚內侵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的個人財產及身體遭受虐待或傷害等。其本質上就是侵權行為法意義上的侵權,因此其構成要滿足民法關于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的規(guī)定。這些要件有:須有違法行為;須有損害;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須行為人有過錯。簡單來講,離婚損害賠償也應當具有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在上文已作過具體分析),但仔細分析,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仍然有很大的差異。

這些差別有:由于《婚姻法》的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只有四種,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從這四種情形來看,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是明顯的;其主觀心理狀態(tài)只能是故意,不存在過失的可能;而且損害和因果關系要件也容易滿足。這就意味著,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無過錯方能否獲得賠償的關鍵在于舉證證明是否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事實,而非抽象的違法性、損害和因果關系,過錯等構成要件。而在一般的侵權訴訟中,僅僅證明存在某種事實往往是不夠的,必須證明是否滿足了侵權責任成立的幾個構成要件,而這些構成要件在有些案件中是相當不容易證明的。此外,還必須指出的是,在一般侵權訴訟中,受害人的過錯往往是減輕和免除加害人的責任的抗辯事由,而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只要是主觀上無過錯就不能成為加害人的抗辯事由,如果主觀上存在過錯,則就喪失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

另外,婚內侵權存在于婚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時候,受害人可以隨時提出婚內侵權賠償請求,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僅限于離婚時(這在上文已作過論述)。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基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的賠償應該是與婚內侵權無關的,但基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損害賠償往往與婚內侵權賠償關系密切。如何很好的對兩者進行界定區(qū)分,還需要作進一步深入的分析研究。1

七、忠實原則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滲透

在婚姻法總則中規(guī)定了忠實原則,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忠實是配偶權的一個重要要求,也是婚姻存在、延續(xù)的基礎之一。它要求配偶雙方忠于愛情,誠實互信,相互扶助。法律意義上的忠實主要表現為感情的專一性、性的專一性以及言行的誠實性。在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行為中,除了家庭暴力,其他基本都可以歸結于違反忠實原則的行為。特別是重婚、同居,是典型的違背忠實原則的行為。

嚴格地說,離婚賠償制度是對過錯行為破壞婚姻家庭關系并導致婚姻破裂結果的賠償制度。這種過錯,不論是何種形式,只要違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婚姻破裂,都應予以賠償。但四十六條以示例的方式對眾多的過錯予以了較大的限制,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遠遠不能包含離婚過錯賠償的范圍,這不能不說是立法瑕疵。這種將其它過錯行為推歸于道德調整的限制不僅在理論上缺乏說服力,在現實生活中也缺乏相應的支撐。比如通奸,就是一個很典型的問題。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與配偶以外的其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雖然有些人的通奸行為在一定范圍內被人知曉,但這種知曉是出于當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曉,它在本質上是不公開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曉的。通奸與重婚、同居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它是隱秘的、一般不為他人所知曉的、不希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權利、義務。而它們在侵害配偶權方面并沒有什么大的區(qū)別。特別是長期的通奸和與多人通奸行為,給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亞于重婚和同居,而且它也可以成為離婚的直接理由。通奸這一違背忠實原則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第一,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名譽權,特別是通奸行為被公開以后,會使配偶另一方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大大降低。第二,它可以造成配偶一方財產和精神損失。由于通奸的隱秘性,通奸者一般不會張揚地給另一方大量的生活費用和生活、生產物資,因而它在財產上給配偶造成的損失相對較?。ú⒎菦]有),但因其是隱秘行為,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其對另一方在精神上的打擊更強烈、更突出,造成的精神損害更為嚴重。第三,通奸違反了婚姻忠實原則。通奸與重婚、同居的本質區(qū)別在于后兩者是公開行為,而前者是隱秘行為,這一點與偷竊和搶劫非常類似。若因為是隱秘行為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那么偷竊行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責任,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對違背忠實原則的其他過錯行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應當靈活使用法律和道德手段進行調整,對重大的、情節(jié)和影響嚴重的其他過錯行為,也應適用離婚過錯賠償制度,使忠實原則向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當滲透,以體現法律的公平性,體現裁判的公正性。對于通奸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起賠償請求,并在處理上應與重婚、同居一樣依照損害的實際后果判決通奸一方予以賠償。

參考資料:

1、黃松有《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2002年4月

2、萬鄂湘主編《民商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李平二十年全國離婚案件情況簡析人民法院報2000年10月3日

4、姜虹《離婚損害賠償探微》

5、尚晨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法理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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