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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和省委、蘇州市委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嚴格執(zhí)行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制度,旨在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體現(xiàn)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的關心和愛護。
第三條按照“有事及時報,無事年終報”的原則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認真執(zhí)行本實施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黨組織和干部群眾的監(jiān)督。
第四條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領導干部(以下統(tǒng)稱“報告人”)包括:市委和市委組織部管理的在職領導干部。
第五條報告人應報告以下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港澳臺居民通婚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財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國(境)外經(jīng)商辦企業(yè)的情況。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臺公司駐境內(nèi)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九)配偶、子女出國留學的情況。
(十)本人認為應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采用書面申報方式,具體按照以下流程報告:
(一)領取表格。報告人從市委組織部“*黨建”網(wǎng)站《工作下載》欄目下載相關報告表。
(二)個人報告。報告人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事項發(fā)生或者變動的,應在事后30日內(nèi)填寫相關《報告表》作出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
報告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年度個人有關事項,年度內(nèi)無本細則第五條所列事項發(fā)生或者沒有變動的,予以明示。
(三)各地各部門黨委(黨組)對領導干部上交的報告表進行初核,主要負責人簽名后分別報送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
(四)審核報告。報告人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不清楚、不完整的,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應當要求報告人限期補充報告或重新報告。
第七條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要把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專項檢查和干部考察考核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加強對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對報告人報告內(nèi)容,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開。
報告人必要時應當在參加民主生活會、進行述職述廉時,對發(fā)生的個人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第九條報告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隱瞞不報或不按黨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有關部門查明情況后,應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中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