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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水利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是國家和部門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進行高水平的水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yǎng)優(yōu)秀水利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水利中心工作,針對水利發(fā)展的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創(chuàng)新性研究,增強水利科技儲備和原始創(chuàng)新能力,提高水利科技水平。
第四條實驗室主要依托具有原始創(chuàng)新能力的水利部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建設,鼓勵與高校等聯(lián)合建設。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部科技主管司局是實驗室的歸口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相關政策辦法,對實驗室的布局、規(guī)模進行總體規(guī)劃和統(tǒng)籌安排,組織實驗室認定和考核評估,多渠道爭取項目和經費支持實驗室建設。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組建實驗室領導班子,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組織年度考核,解決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任期為五年。
第八條依托單位聘請國內外優(yōu)秀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實驗室建設按照“自愿申請、專家評議、擇優(yōu)認定、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成熟一個,認定一個。
第十條實驗室認定主要內容包括研究方向和意義、條件建設情況、任務承擔及完成情況、成果水平、人才培養(yǎng)和隊伍建設、開放程度和管理水平等。
第十一條部組織制訂《水利部重點實驗室認定指標體系》,包括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兩部分。認定指標體系、計分規(guī)則和實驗室認定申請書格式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申請實驗室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專業(yè)領域和研究方向符合水利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的重點領域和方向,研究目標明確,研究特色鮮明,能滿足當前水利科技工作的實際需求。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具備承擔和完成國家和部(省)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
(三)有學術造詣深、治學嚴謹、創(chuàng)新思維活躍的學術帶頭人和知識結構合理、團結合作的科研隊伍,有良好的碩士、博士點支撐或培養(yǎng)優(yōu)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能力。
(四)具有較先進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完善的配套設施,管理先進,開放使用,資源共享。
(五)依托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應經費支持等配套條件。
第十三條符合以上基本條件的實驗室,由依托單位填報實驗室認定申請書報部。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經部機構管理部門認可后報部審定,認定結果。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lián)合、競爭”的運行機制。研究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少量固定人員以學科、學術帶頭人為主,按實驗室所設學科嚴格控制編制。其他研究人員根據(jù)研究工作的需要和爭取到課題的實際情況作為流動編制聘任。實驗室應注意穩(wěn)定一支高水平的技術隊伍。
第十五條實驗室要創(chuàng)造條件,支持具有創(chuàng)新思想的課題、新研究方向的啟動和優(yōu)秀年輕人才的培養(yǎng);要加大開放力度,吸引國內外優(yōu)秀科技人才,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
第十六條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內部規(guī)章制度,重視和加強管理。注重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絡的建設,提高使用效率,專管共用。要重視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
第十七條實驗室應多渠道籌集運行經費,加強科研設施和科研條件建設。
第十八條實驗室實行動態(tài)管理。依托單位每年對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報部備案。部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為優(yōu)秀的實驗室,擇優(yōu)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對評估成績差、不符合要求的實驗室,責成限期改進,直至撤消。
第十九條對納入國家重點實驗室體系的實驗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實驗室統(tǒng)一命名為“水利部×××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KeyLaboratoryofxxxoftheMinistryofWaterResources(依托單位)”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