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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煙葉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煙葉,是指晾曬煙葉、烤煙葉。
第三條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和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
第四條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煙葉稅稅率的調(diào)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條煙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六條納稅人收購煙葉,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天。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第九條煙葉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