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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依法加強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的管理,保證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的嚴肅性與公正性,維護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的信譽及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的健康發(fā)展,根據《*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生產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由*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生產體系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產品安全辦")統(tǒng)一管理。
第三條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是表征農產品的安全性,經過監(jiān)測認評證明其產品達到安全質量標準的證明標志。
第四條標志使用原則為自愿申請,具有安全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為標志使用權的申請人。標志一經授權使用后,即對標志實行強制管理。
第五條獲得標志使用權的產品,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的產地必須符合農產品安全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標準;
(二)必須具有并符合有關農產品安全的生產操作規(guī)程、規(guī)范;建立有效控制和管理農產品的生產全過程、供應、銷售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的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
(三)產品必須符合農產品安全質量標準;
(四)產品包裝必須符合農產品安全包裝和標簽標準。
第六條申請、考核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區(qū)縣食用農產品安全辦提出申請,報送以下申請文件:
1、《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一式三份);
2、安全質量保證體系評審證明;
3、具有與申請項目相符的經技術監(jiān)督部門授權認可的監(jiān)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近期產品安全性及產地生產環(huán)境檢測報告;
(二)區(qū)縣農產品安全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jiān)測認評中心(以下簡稱"市監(jiān)測認評中心");
(三)市監(jiān)測認評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必要時,對產品進行抽查,對保證體系進行復核,復審合格后報市農產品安全辦;
(四)市農產品安全辦對申請使用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的產品進行終審;
(五)終審合格的由市農產品安全辦授權申請人許可使用標志。不合格者,當年不再受理其申請。
(六)市農產品安全辦對許可使用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的產品進行編號,并頒發(fā)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使用證書。編號形式如下:
AQ-××××××××-××××
標志代碼產品分類區(qū)縣代碼產品代號批準年度
第七條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由監(jiān)測認評中心組織食用農產品安全認評委員會評審。
第八條市農產品安全辦將授權使用標志定期向社會予以公告。
第九條標志一經授權使用,申請人可在產品、包裝、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標志。
第十條標志使用僅以證書指定的產品為限,標志使用人不得任意擴大標志產品的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標志使用人需擴大標志產品使用范圍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對擴大產品進行認評。
第十二條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實行年檢制度,市、區(qū)縣農產品安全辦在日常檢查中發(fā)現(xiàn)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使用者在生產中使用違禁品,或每年的例行產品抽檢中,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市農產品安全辦將取消其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使用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區(qū)縣監(jiān)測認評站負責對標志使用人進行日常監(jiān)督檢查。標志使用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市監(jiān)測認評中心進行監(jiān)督抽查。
第十三條標志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使用權轉讓給其聯(lián)營、合營企業(yè)或其它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標志使用人應接受消費者的監(jiān)督。對消費者反映有質量等問題的,市、區(qū)縣農產品安全辦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五條標志未經市農產品安全辦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對擅自使用標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對侵犯標志使用權的侵權人,標志使用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向侵害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暫喪失農產品安全生產條件的,中止標志使用人的標志使用權。中止標志使用權的使用人,如條件恢復,經區(qū)縣監(jiān)測認評站考察,市農產品安全辦審核、許可后,方可恢復使用標志。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標志使用人的標志使用權:
(一)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志使用條件和使用要求的;
(二)標志使用人以書面方式表明主動放棄其使用權的;
第十九條標志使用人應保證產品安全質量和生產環(huán)境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凡因產品質量下降,對食用農產品安全體系建設整體形象造成嚴重影響的,市農產品安全辦除取消其標志使用權外,還將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監(jiān)測認評機構、人員和安全標志管理人員必須對所出具的報告和實地考察報告負責,必須依法保守申報企業(yè)產品的技術秘密。
第二十一條標志使用證書年限為三年,標志使用年限到期后,由標志使用人向市農產品安全辦申請換證,換證時標志使用人應持有對產品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復檢、復核報告。
第二十二條有關標志的各種表格由市農產品安全辦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農產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