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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信訪權利,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保持我市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二、嚴禁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訪行為:
(一)進京非正常上訪,包括到天安門地區(qū)、中南海地區(qū)、中央首長駐地、外國使領館地區(qū)和北京奧運會涉奧場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
(二)圍堵、沖擊各級國家機關;
(三)在天府廣場等重點地區(qū)、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者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散發(fā)上訪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跪地喊冤、出示狀紙、穿著狀衣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
(四)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走訪;
(五)多人走訪不按規(guī)定推選代表;
(六)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七)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qū)⑸畈荒茏岳淼娜藯壛粼谛旁L接待場所;
(八)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九)阻撓企事業(yè)單位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教學、科研活動;
(十)其他擾亂正常信訪秩序的行為。
三、對于非正常上訪行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四、對違反本通告,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現(xiàn)場不聽制止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可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qū)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
五、對不聽公安機關警告,再次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的;或采取過激方式上訪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按照國家規(guī)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