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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治理商業(yè)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市開展不正當交易行為自查自糾檢查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肇治辦發(fā)〔*〕7號)和《關于印發(fā)<*市水利系統(tǒng)治理商業(yè)賄賂自查自糾階段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水利工作實際,制定《*市水利系統(tǒng)商業(yè)賄賂自查自糾工作評估驗收方案》。
一.評估驗收的意義
評估驗收是自查自糾階段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同時也是整個自查自糾工作是否取得實效的檢驗。通過評估驗收,掌握各單位自查自糾工作情況,對自查自糾是否完成預定任務,達到預期目標作出整體判斷,對存在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確保自查自糾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二、驗收標準
(一)是否成立了主要領導掛帥的治理商業(yè)賄賂專項領導小組,是否有專門的組織機構,是否有正式文件。
(二)是否制定了切合本單位實際的工作方案,治理重點是否明確,工作措施是否得力,時間進度、工作步驟、方式方法安排是否具體,是否有正式文件。
(三)是否召開了全體職工動員大會,是否開展了培訓教育,召開的會議、學習、討論等要有記錄。
(四)是否建立了信息交流通報制度,是否有工作簡報等文字材料。
(五)是否對*年以來本單位所有的重大項目建設、物資采購以及其它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每個項目涉及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崗位、人員、資金是否進行了認真梳理,是否有漏報、瞞報。
(六)是否對本單位重點崗位、環(huán)節(jié)、人員、資金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摸排,是否掌握了本單位商業(yè)賄賂可能發(fā)生的環(huán)節(jié)和表現形式。
(七)是否對清查出的問題如實進行了申報,是否有漏報、瞞報。
(八)是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了糾正。對屬于職權范圍內有權處理的人員是否作出處理、落實或提出落實處理意見。
(九)是否對普遍存在的問題,以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了長效機制,是否有具體數字和文件。
三、評估驗收時間和方式
(一)評估驗收的時間
各單位務必于*年4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階段的有關文件、資料、簡報等文字材料,以及整改措施(方案)的書面報告整理裝訂成冊,并做好市水利局的驗收評估的準備工作。
(二)評估驗收的方式
1、聽取匯報;
2、查看有關資料;
3、走訪座談;
4、反饋評估意見;
四、評估驗收要求
(一)各單位要根據評估驗收標準,認真進行對照檢查,對沒有達到評估標準的,抓緊開展工作,對已經完成自查自糾工作的要進行“回頭看”。
(二)對自查自糾不認真、不得力、效果不明顯的要主動進行補課。
(三)對個別單位,局治理商業(yè)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進行重點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