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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行為與搶劫罪在現(xiàn)實生活中較為常見,而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主觀都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都實施了暴力、脅迫等手段,司法實踐中對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行為的定性與搶劫罪極易混淆,筆者在這里以我院辦理的一個案件為例,對兩種行為進行區(qū)別分析,希望對此類案件的認定具有一定意義。
案件基本情況:
*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邢某、姚某酒后,由邢某駕駛自家出租車去洗澡,車在行駛過程中險些撞到前方的拖拉機,于是開車超過拖拉機并將拖拉機截住,姚某下車向拖拉機司機張某要駕駛證,當張某表示駕駛證被交警扣下時,姚某說,沒證罰款200元。張某表示沒有錢并拿出手機表示要打電話,姚某不讓打電話并打張某嘴巴子。這時,邢某過來把拖拉機門玻璃打碎,張某下車跑走,邢某和姚某沒有要到錢。這時,又有一輛拖拉機過來,邢某、姚某駕駛出租車追趕,將其截住,姚某對開車的尹某表示說是收費的,交300元,不要票子交100元也行。尹某表示沒錢,姚某說打電話讓別人給送錢,邢某過來用拳頭砸拖拉機蓋子,姚某踢了尹某一腳,尹某跑走,姚、邢二人沒有搶到財物,后被趕到現(xiàn)場的警察帶走。
在本案審理中,對姚某、邢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姚某、邢某索要財物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符合搶劫罪的犯罪特征,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便是以二人涉嫌搶劫罪向我院提請批準逮捕。第二種意見認為二人攔截車輛,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構成尋釁滋事罪;第三種意見認為二人屬于酒后尋釁滋事,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但情節(jié)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不夠成犯罪。我院經討論后同意第三種意見,認為姚某、邢某二人不構成犯罪,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要正確認定姚某、邢某行為的性質,首先要明確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與搶劫罪的區(qū)別,這里結合上述案例與大家進行具體分析。
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分別是刑法第五章和第六章規(guī)定的罪名,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人身權利,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二者侵犯客體不同決定兩罪具有本質區(qū)別,其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也均存在差異,我們在司法實踐中要準確認定兩罪,應把握以下三點:
1、客體不同,在犯罪場所和地點上存在差異。尋釁滋事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其“強拿硬要”的行為多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如娛樂場所、商店、學校、廣場等,并在這些場所以強制、恐嚇手段隨意拿他人財物,其實施“強拿硬要”行為時并不怕別人發(fā)現(xiàn),基至有時故意在人多的時候“強拿硬要”顯現(xiàn)出其逞強爭霸,耍威風的心態(tài),多對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一定混亂。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其行為多發(fā)生在偏辟的街道上,樓道內,并且以晚上居多,行為人往往尋找周圍無人之機實施搶劫,以不被人發(fā)現(xiàn)為目的,具有隱蔽性,屬于秘密行為,一般不對公共秩序造成影響。在上述案例中,姚某、邢某的行為發(fā)生在公路,隨意攔截車輛,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交通秩序,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公然性,符合尋釁滋事的構成特征。
2、主觀故意不同,對公共財物占有的表現(xiàn)形式存在差異。尋釁滋事罪是對1979年刑法流氓罪的分解,其主觀方面更多的表現(xiàn)為蓄意生事,尋求刺激,逞強爭霸,對財物的占有只是一個次要目的,是其顯示威風、厲害的一種手段,在“強拿硬要”中體現(xiàn)的是“小拿小要”,存在可能獲取更多財物的機會,但并沒有占有更多的財物目的。如在實踐中經常出現(xiàn)的在商店購買商品卻不給錢,而對商店中的其他商品并沒有占有目的。在上述案例中,姚某、邢某以罰款、收費為借口分別對被害人張某、尹某只提出索要人民幣200元、300元,索要數額較小,并沒有獲取較多財物目的,其提出罰款、收費借口也正體現(xiàn)出其二人報復社會、逞威風的心態(tài)。而搶劫罪以占有財物為唯一目的,其對人身的威脅行為是占有財物的手段,在搶劫過程中以最大限度的獲取財物為目的,往往要窮盡被害人身上的財物。
3、客觀行為不同,對占有財物使用的手段存在差異。二者在客觀行為雖都存在暴力、脅迫行為,但暴力、脅迫程度不同,使用手段存在差異。“強拿硬要”中對財物占有手段只包括暴力、脅迫兩種手段,并且是輕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脅,基本不使用兇器,既使攜帶兇器,一般也只是用于威脅,而沒有直接傷害行為。如在上述案件中姚某、邢某的暴力行為較輕,只使用拳打腳踢,被害人可以反抗,有逃走的機會。同時應注意“強拿硬要”中的暴力行為不包含重傷以上結果,對于以暴力行為造成重傷以上的,則將視情況認定為搶劫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而搶劫罪中對財物占有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如使用麻醉劑等,也經常使用兇器,足以達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程度,使被害人處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狀態(tài)中,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程度較重,包括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綜合以上,姚某、邢某屬于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在于“強拿硬要”是否達到“情節(jié)嚴重”。對“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強拿硬要占有公私財物數量較大的;二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三是多次強拿硬要的。而此案中姚某、邢某索要財物數額不大,并且未實際獲取財物,未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也沒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可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