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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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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概念

法庭辯論概念范文第1篇

法庭辯論是指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公訴人利用法庭調查階段出示的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向法庭全面闡述主張成立的理由,駁斥辯護方不恰當?shù)霓q護理由,以使法庭準確地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法庭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是公訴人綜合素質的全面體現(xiàn),直接決定出庭效果的好壞,直接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和威信。筆者僅就公訴人法庭辯論技巧談幾點看法,希望對公訴人出庭有所幫助。

一、掌握主動,條理清晰

掌握辯論的主動,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論場面,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事實、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來爭取法庭和旁觀者的理解。對此,公訴人既不必一一反擊,也不能漠視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辯來控制辯題的方向,爭取主動。公訴人要根據(jù)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答辯提綱,選擇有利時機,靈活選擇答辯方式進行答辯。二是有選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shù)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shù)個關系到定罪量刑的辯題進行答辯,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末節(jié)的問題不糾纏,以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鍵問題的判斷。如李某故意傷害案件,辯護人往往闡述被告人平時表現(xiàn)如何好,尊老愛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來證實,例如被告人與鄰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經(jīng)常在一起玩,辯護人的意圖就是想說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應從輕處罰。旁聽群眾此時也表露出對被告人的同情。此時,公訴人不要先作評價,而應轉移旁聽群眾的注意力,將注意力轉移至被害這一方來。運用大量翔實的資料,向法庭介紹被害人平時是個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學校里也是好學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復。不僅給被害人家里帶來很大經(jīng)濟負擔,而且更給被害人肉體帶來巨大痛苦,其母親每天望著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淚洗面。此時,旁聽群眾對被告人的同情已經(jīng)轉化成了憤怒,法庭氣氛朝著有利于公訴方發(fā)展。

二、抓住對方弱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除了據(jù)理力爭外,還需認真思考、敏銳地覺察辯護人的弱點,迅速做出反應,用簡潔語言,盡快結束辯論。如楊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詐勒索他人錢財,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提出異議,認為應定爆炸罪,公訴人敏銳地抓住了辯護人的這一弱點,迅速反擊。在答辯時,公訴人提出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據(jù)事實、證據(jù),依法為被告人無罪、罪輕進行辯護,而書指控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屬侵犯公民財產(chǎn)犯罪的一種,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爆炸罪,屬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于侵犯財產(chǎn)罪的性質更為嚴重,辯護人的辯護意圖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更嚴重的處罰呢?辯護人此時無言以對。又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腳將被害人身體踢了數(shù)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辯護人針對書中的“數(shù)下”一詞有異議,認為“數(shù)下”的使用不科學,含糊不清。對此,公訴人在答辯時,首先從案件證據(jù)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對被害人踢了很多腳,具體踢多少下記不清了,被害人稱當時被踢了很多下,也記不清了,無法確定究竟是幾下,公訴人提出在書中認定“數(shù)下”恰恰是科學的表現(xiàn),而不是含糊不清,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體運用。辯護人對此亦未繼續(xù)糾纏。

三、對方糾纏,適時解脫

在辯護人糾纏不休,或自己處于被動時,要盡力解脫答辯。一是作同意性表態(tài)。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書又未認定的,公訴人應表明同意辯護意見,建議法庭予以認定。二是作說明性表態(tài)。對于書已作認定或公訴意見已闡明的問題,辯護人再次提出,公訴人只需說明控辯雙方意見一致,不需再作答辯。對于某個有欠缺的證據(jù),辯護人抓住不放時,公訴人要敢于承認欠缺的存在,并說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闡明此證據(jù)雖有欠缺,但全案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的理由。這樣一來,不僅輕而易舉地從糾纏中和被動中解脫出來,而且也能表現(xiàn)出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和風度。

法庭辯論概念范文第2篇

關鍵詞:庭前準備;民事庭審功能;庭審中心主義

審判中心主義是三大訴訟法需共同研究的問題。刑事訴訟因出現(xiàn)“逮捕中心主義”“偵查中心主義”“卷宗中心主義”〔1〕等訴訟形態(tài),審判中心主義乃作為關系命題而言。民事訴訟中審判中心主義因沒有關系對立面而作為要件命題存在,并主指庭審中心主義?!俺绦蚪Y果在內容上的正當性問題,實際已經(jīng)轉化為是否充分滿足程序條件的問題?!薄?〕庭審在滿足體現(xiàn)辯論原則等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若干要件前提下,才能實現(xiàn)程序公正價值,達到民事訴訟解紛目的,這是實質化庭審,決定庭審中心主義的實現(xiàn),這又以庭前準備為前提和基礎。然而,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當前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庭前不作準備、庭前準備錯位至庭審中、庭審應有功能錯位至庭后的現(xiàn)象,最終不可避免地使民事庭審存在不同程度的虛化。讓庭前準備程序回歸本位,使依次錯位的各程序功能回到其應有位置,是實現(xiàn)民事庭審中心主義的必然要求。

一、民事庭前準備程序是實現(xiàn)以庭審為中心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庭審實質化的“四個在法庭”和一個集中審理要求,必須以充分的庭前準備為前提。在庭前準備中梳理證據(jù)、固定無爭議事實和證據(jù)、理清有爭議事實和證據(jù)、準確歸納爭議焦點,才能在庭審中圍繞爭議焦點和事實舉證質證、充分辯論,并通過一次集中審理形成心證,即時作出裁判,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上世紀七十年代以前,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也曾將庭前準備與庭審程序合二為一,〔3〕并在證據(jù)上奉行隨時提出主義,后因爭點無法固定、庭審效率低下、反復多次開庭的弊端,通過《有關簡化審判程序及加快審理進程的法律》將民事訴訟程序成功地改革為審前準備程序與庭審程序并重。這一經(jīng)驗值得我國借鑒。庭前準備與庭審實質化密不可分,庭前準備的目的是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的必要前提基礎是庭前準備,二者共同為民事庭審中心主義服務。應然狀態(tài)下,實現(xiàn)民事庭審中心主義應具備7個要件:一是充分的準備。法官和當事人都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充分準備,使案件事實在基本清楚的前提下進入開庭狀態(tài)。二是準確的爭點。這是庭前準備的重中之重,庭審乃至裁判始終應圍繞爭點展開。三是聚焦的調查。律師和法官的調查都應當緊緊圍繞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和爭議焦點細致進行,不應盲目隨意。四是集中的審理。案件應在一次開庭中連續(xù)不間斷審理,不應反復多次開庭。五是成功的辯論。這在庭審中扮演最重要角色,也是貫徹辯論原則的最直接體現(xiàn)。通過當事人雙方爭鋒相對的辯論,達到去偽存真、爭議事實答案浮出水面的目的。六是即時的裁判。庭審結束后法官心證自然形成,應最快時間內即時作出裁判,不應間隔多日或數(shù)月。七是縝密的思維。訴訟全過程包括證據(jù)調查、歸納爭點、言詞辯論、裁判說理都應有一套嚴謹?shù)乃悸贩椒?,緊緊圍繞請求權及其為基礎的要件分析和相關事實進行。以上7要件在程序上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庭前準備,要求充足的準備、準確的爭點、聚焦的調查;第二階段為開庭審理,要求集中的審理和成功的辯論;第三階段為庭后裁判,要求即時的裁判。其中縝密的思維貫穿三個階段全過程。第一階段是前提和基礎,第二階段是中心環(huán)節(jié),第三階段是水到渠成的結果,三個階段相互聯(lián)系、密不可分。由此可見,庭審中心主義要求庭審實質化,而庭審實質化則要求集中審理和成功辯論,實現(xiàn)這一目標離不開庭前準備程序。因此,庭前準備程序成為實現(xiàn)民事庭審中心主義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然而,據(jù)調研訪談,〔4〕司法實踐中多數(shù)法官并未將庭前準備擺在應有的位置重視和操作,普遍存在四種認識誤區(qū)。一是將庭審中心主義等同于“一步到庭”,認為所有事項都在庭審中處理即可以達到公平正義并體現(xiàn)司法公信力。這種錯誤認識的直接體現(xiàn)是不進行庭前準備徑行開庭。二是將庭審簡單理解為開庭審理,認為開庭時當庭對證據(jù)一一質證就是庭審實質化,“既然雙方當事人都來了,不如直接開庭”。而實際上庭審中的“庭”應該是指實質化的庭,而不是特定場所意義層面的“庭”,關鍵在于落實辯論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三是重實體輕程序,認為即使不按照訴訟法規(guī)定的庭前準備辦案,不充分貫徹辯論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同樣能辦好案。這種錯誤認識直接導致庭審“虛無化”,其根源是對民事訴訟目的以及程序保障功能未予充分認識。四是認為開庭的效率在于直接開庭,面對“案多人少”和立案登記制、法官員額制改革的壓力,庭前準備既浪費時間又沒有效果。該認識沒有理解庭前準備的效率價值及其與庭審實質化的關系。以上四種認識誤區(qū)直接導致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缺失與錯位,嚴重阻礙民事庭審中心主義實現(xiàn)。

二、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錯位削弱庭審應有功能

為客觀考察當前民事庭審狀態(tài),筆者對所在C市及轄區(qū)20個基層法院庭審和庭前準備情況〔5〕進行抽樣調查,同時開展多次會議座談和單獨訪談。抽樣對象為五家法院:C市中院、主城區(qū)W區(qū)和G區(qū)法院,近郊L區(qū)法院,遠郊J縣法院。抽樣案件范圍為2014至2015年兩年間的一審判決生效民事案件,類型為4家基層法院主要受理的6類民事案件,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勞動爭議、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其判決結案總數(shù)占當年該4家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判決結案數(shù)的比例分別為61.3%和64.2%;C市中院受理的4類民事案件,即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和知識產(chǎn)權案件,其判決結案總數(shù)占當年C市中院一審民事案件判決結案數(shù)的比例分別為78.4%和79.6%。分別抽取2014年和2015年五家法院每類案件結案數(shù)的2%,即184件和242件,共計426件案件電子檔案卷宗。以上抽樣調查集中反映出C市法院近兩年民事庭前準備程序錯位以及庭審應有功能未實質發(fā)揮的現(xiàn)象。

(一)庭前準備未依法開展

《民事訴訟法》第125-129、131-133、165條,《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24、226條,《證據(jù)規(guī)定》第19、23、25、33、34、37-39、54條對庭前準備規(guī)定了29項具體事項,其中法官20項,當事人9項。在法官的20項中,必作7項、選作13項;在當事人的9項中,必作1項、選作8項。通過對兩年共計426件案件的實證分析發(fā)現(xiàn),法官和當事人對于法律規(guī)定的選作事項基本忽略不作。在必作事項中,“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四項單純程序性事項比較重視,其中就“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主城區(qū)G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書中一并告知,遠郊J法院發(fā)送專門的《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盡管如此,實踐中普遍存在被告在庭前不提交答辯狀的情形,法官也無法在庭前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換言之,一般情況下法官庭前已作事項實際只有三項?!爸付ɑ蛘J可舉證期限”和“根據(jù)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二項需要配合一定審查的程序性事項在實踐中變通進行。一般作法是:法官依職權將舉證期限指定在第一次開庭審理前,相當于沒有指定舉證期限,這種作法印證了法官一般不作實質性庭前準備的現(xiàn)實;對于一審民事案件,所有案件在立案的同時均立為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視案件具體情況再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罢J真審核訴訟材料”這一具有實質內容的準備事項則基本不作,個別法官基于自己的辦案習慣對其承辦的部分案件在開庭前會進行一定審核,但隨意性較大,缺乏規(guī)范固定的操作模式,在卷宗中也不能反映法官庭前閱卷的情況。就當事人“提交證據(jù)材料并應及時”這一必作事項而言,一般情況下,原告只在立案時提交一次證據(jù)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及時提交充足的證據(jù)材料,由于法官基本不在庭前組織證據(jù)交換,因此實踐中原被告雙方在開庭中和開庭后補充提交證據(jù)的情況比較普遍。就庭前交換證據(jù)這一重要的選作事項而言,做得最好的近郊L法院在開庭前制作《訴前輔導材料完善情況》表,內容包括完善相關手續(xù)、訴前調解達成協(xié)議、證據(jù)材料整理、組織雙方證據(jù)交換、訴前鑒定、立案登記備案、引導來訴人進入訴訟七項,然而遺憾的是證據(jù)材料整理和組織雙方證據(jù)交換在調查卷宗中均填寫為“否”,可見即使內部管理對庭前準備有要求,法官依然難以作到。另外一種變通作法是,主城區(qū)的G法院在當天開庭前一兩個小時內組織庭前證據(jù)交換,交換完后立即開庭,其效果也差強人意??傮w看,絕大部分一審案件在開庭前均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具有實質意義的庭前準備,庭前準備簡略到只有“將狀副本發(fā)送被告”“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適用簡易程序”“原告提交部分證據(jù)材料”五項。對法律規(guī)定的選作事項基本不作,對法律規(guī)定的必作事項變通進行,成為當前實踐中大多數(shù)案件的庭前準備現(xiàn)狀。

(二)庭前準備處于缺失狀態(tài)

司法實踐中不僅法官不重視不實行庭前準備,當事人自身也沒有意識到庭前準備的重要意義,基本不主動使用民訟法賦予的申請證據(jù)交換權。法官與當事人均在準備不充分、基本無準備或不知道如何準備的狀態(tài)下開庭。

1.法官基本無庭前準備。絕大部分法官庭前根本不看卷,更不會進行證據(jù)交換和明確焦點。不管簡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還是復雜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法院庭前準備都基本只作送達載明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受理通知書、附帶狀副本的應訴通知書等送達文書工作。樣本案件中,只有主城區(qū)G法院的一件建設工程合同案件進行了庭前證據(jù)交換,并形成交換筆錄,但仍然未在庭前明確爭議焦點。

2.當事人庭前準備欠充分。無一當事人使用申請交換證據(jù)權。原告一般只在立案時提交一次初步證據(jù)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提交答辯狀,在庭審中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答辯。由于許多案件未指定舉證期限或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合理,且不進行證據(jù)交換,原被告均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才提交主要證據(jù),雙方均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才知曉對方主要證據(jù)和答辯意見。

3.法官與當事人協(xié)同意識較差。為實現(xiàn)集中審理和庭審實質化,德國民事審判程序基本理念變化的最顯著標志是吸收協(xié)同主義元素。〔6〕即法官與當事人協(xié)同訴訟,成為作業(yè)共同體,在“事實關系的解明問題上,應當同等地依靠法院和當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在庭前準備中對法官和當事人的義務各有規(guī)定,但實踐中雙方均未履行,當事人不主動申請,法官亦不主動指揮。許多案件第一次開庭后才發(fā)現(xiàn)要追加當事人,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jù)或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jù),囿于庭審有限的時間和空間,一次聽甚至多次庭審都很難將事實查明清楚。導致大量未查明事實的一審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與一審的功能“同質化”〔8〕現(xiàn)象突出。

(三)庭前準備內容錯位至庭審階段

縱觀訴訟流程,案件事實的查明有其內在自然規(guī)律和階段,即①梳理證據(jù)②明確無爭議事實和有爭議事實③調查爭議事實,并非只憑當事人記流水賬式羅列證據(jù)就可完成。其中,第一二階段應在庭前完成,庭審則著重進行第三階段。若缺失第一二階段實際是跳過庭前準備,而實踐中又無法真正繞開庭前準備進行有效庭審,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往往將第一二階段的工作錯位至庭審中進行。這一通行作法與訪談中大部分法官錯誤的“效率意識”相對應。

1.開庭審理實則無的放矢。一審庭審中絕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開庭時不歸納也無法歸納爭議焦點,法官直接說“現(xiàn)在由雙方舉出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收集的證據(jù)”?!?〕有爭議焦點歸納的,也是泛泛而談。常見如“現(xiàn)雙方圍繞有爭議的事實向法庭舉證、質證”,〔10〕對爭議具體事實不明確?;蛘咴诜ㄍフ{查之后法庭辯論之前進行“大包圍”式爭點歸納,當事人訴訟請求或分歧意見籠統(tǒng)作為爭點,如“爭議焦點即被告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轉租權”?!?1〕爭點應當圍繞請求權基礎、在分析構成要件基礎上形成與要件有關的事實或證據(jù)爭議,并在庭前予以準確固定,不應在庭審中現(xiàn)場整理。

2.法庭調查實則證據(jù)梳理。法庭調查一般內容是:首先由原告宣讀書、被告宣讀答辯狀;其次,原告和被告分別對所有證據(jù)一一出示,依次表示是否有異議并說明理由。法庭調查完成了梳理證據(jù)和明確有爭議事實和無爭議事實的任務,這些耗時耗力的梳理,絕大部分應依法在庭前準備階段完成。法庭調查應該只對有爭議的事實及證據(jù)進行質證,那些無爭議的事實庭前即應明確。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充分積極舉證,遵循適時提出主義,為防止庭審證據(jù)突襲,法官應制止隨時提出主義,善于運用證據(jù)失權制度,促使當事人積極全面舉證。正因為庭前缺乏準備、沒有整理爭點,無奈之下法庭調查階段只有梳理證據(jù)。

3.法庭辯論實則形同虛設。法庭辯論階段常見方式有:法官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雙方有無新的辯論意見?!薄?2〕一般當事人都說無意見;法官宣布“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開始法庭辯論?!痹桓骐p方都說堅持或答辯意見,或者再將法庭調查中的意見重復一遍,整個過程不到五分鐘即可結束。言詞辯論作為庭審的主要內容和查明爭議事實的重要手段卻基本處于“走過場”狀態(tài)。訪談中,法官和當事人都表示,法庭調查階段已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到法庭辯論階段已沒有激情和思緒,更無法作到成功的辯論。按照辯論原則的要求,首先,辯論前當事人明確清楚無爭議事實;其次,辯論前當事人清醒知道辯論焦點,并始終圍繞焦點辯論;最后,縮小辯論范圍,讓辯論焦點更集中。這三點所涉大部分工作都需在庭前予以充分準備,否則庭審中辯論原則無法實現(xiàn)。如果庭審沒有辯論,或因準備不足辯論沒有圍繞前述三點展開,那么該辯論不具有實質意義,這也直接導致該庭審不具有實質性。因此庭審實質化和庭前準備是辯論原則應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四)庭審虛無化現(xiàn)象突出、質效低下

庭前準備缺失導致庭審虛無化現(xiàn)象非常突出,主要表現(xiàn)為四種形式:一是分散式庭審。一次和多次庭審,整個庭審沒有焦點或重點,庭審記流水賬的證據(jù)梳理和質證,法官往往隨意無目的地發(fā)問。如一合伙協(xié)議糾紛中,問“誰的挖挖機”,被告答“工程小,不記得”,問“打井給了多少錢”,被告答“具體多少不記得,但錢是我給的”?!?3〕二是漸進式庭審。多次開庭,第一開庭全面梳理證據(jù),第二次開庭歸納爭議焦點,補充新證據(jù)或由證人出庭,庭后研究法律條款和卷宗,第三次開庭進一步查明部分事實,庭后得出裁判結果。將庭前準備的內容分兩至三次庭審遞進推進。如“上次開庭中雙方對責任認定、醫(yī)院治療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達成一致意見,爭議焦點是護理費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薄?4〕三是規(guī)程式庭審。庭審只是一個概念、一個規(guī)程,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階段走完即可,法官就是主持一下庭審而已,發(fā)問較少,這是當前大部分民事庭審的現(xiàn)狀。如“現(xiàn)在宣布法庭調查……有無補充變更……下面進行法庭辯論……現(xiàn)在進行最后陳述”?!?5〕四是簡單準備式庭審。因辦案習慣不同,個別法官對建設工程合同等復雜案件會庭前簡單閱卷,必要時庭前進行證據(jù)梳理和交換,但不歸納爭議焦點,只是作到法官自己心中有數(shù),缺乏訴訟程序上的意義,庭審的辯論依然形同虛設,不能實現(xiàn)集中審理和實質化。

(五)庭審應有功能錯位至庭后

1.庭審后繼續(xù)查明事實。由于庭前沒有準備,庭審形式化,經(jīng)過開庭審理的案件依然沒有查清事實。此時,法官要么繼續(xù)依職權調查取證,再多次開庭,要么向庭長、審委會匯報案件,以尋求裁判結果。座談反映,大部分庭長認為匯報來的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明,事實比法律更困難,審委會委員認為討論中分歧較大的案件都由于事實沒有查清。當事人上訴案件中,上訴理由大部分也是“事實不清”。由此可見,許多案件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就作出裁判結果。

2.庭審后開始分析法條。經(jīng)過開庭,法官熟悉了卷宗和訴請請求,開庭后法官才開始尋找相應法條并根據(jù)庭審情況分析構成要件,而不是全面分析構成要件后尋找對應事實,因此構成要件的分析往往具有片面性和主觀性。如對《食品安全法》第96條十倍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治觯恢貙Ξ斒氯穗p方爭議較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分析和調查事實,對庭審中未涉及的“明知”問題則不予調查和分析?!?6〕

3.裁判結果無法即時作出。由于庭審未實現(xiàn)實質化,法官在庭后需要開展大量調查和研究工作,開庭后不能立即下判,而是間隔一周至幾個月時間,訴訟周期較長。法官作出裁判結果時重新翻閱卷宗和庭審筆錄并回憶開庭場景,不符合直接言詞原則當面性要求,難以保證裁判公正。

三、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的構建與完善

本文所稱庭前準備程序指案件立案后至開庭審理前,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人為開庭審理所作實體性事項和程序性事項?!?7〕從前述庭審中心主義的內在要求和實然狀態(tài)可以看出,庭前準備程序是庭審中心主義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庭前準備缺失導致庭審功能錯位,庭審中進行了本應由庭前準備完成的事項,庭審走向虛無化,庭審中心主義無從實現(xiàn)。因此,實現(xiàn)庭審中心主義關鍵進路是讓庭前準備程序在實體、程序和時空上回歸本位。兩大法系的通行作法是將庭前準備程序與庭審程序并重,未經(jīng)準備程序的案件不能開庭審理和辯論,主要由訴答程序、證據(jù)開示、庭前會議等程序組成?!?8〕參考國外有關作法,本文重點對司法實踐中缺乏但審判所需的程序進行構建。

(一)宏觀思路:庭前準備程序的基本架構

1.主要內容應依法進行。根據(jù)民訴法相關規(guī)定,庭前準備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程序性準備和實質性準備、當事人準備事項和法院準備事項。程序性準備均由法院依職權作出,這體現(xiàn)職權主義色彩,主要有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追加當事人等。實質性準備中,法院完成事項有審核訴訟材料、指定或認可舉證期限、確定適用程序,組織交換證據(jù)、明確爭議焦點、對無異議和有異議事實及證據(jù)分類記錄在卷、歸納爭議焦點、召開庭前會議等。由當事人完成事項有及時提交證據(jù)材料,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協(xié)商舉證期限、申請調查收集證據(jù)、保全證據(jù)、鑒定、證人出庭、交換證據(jù)等。

2.參與主體應涉及各方。庭前準備應由法院與當事人共同參與,成為作業(yè)共同體,體現(xiàn)協(xié)同主義原則。在“事實關系的解明問題上,應當同等地依靠法院和當事人”。〔19〕法院中具體由誰進行庭前準備,民訴法無明確規(guī)定??蓞⒖肌蹲C據(jù)規(guī)定》第39條“證據(jù)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但對審判人員亦無明確解釋。鑒于此,考慮到法官員額制及“案多人少”壓力,可將審前準備主體與庭審主體分開,由法官助理開展審前準備,并將作好移交工作。

3.主體權責應明確具體。法官員額制改革后,法官助理不屬于法官序列,原則上不享有法官職權,為法官助理開展庭前準備工作帶來困難。如庭前準備中的依職權調查只能法官親自進行,法官無法從庭前準備中解脫。因此應賦予法官助理在庭前準備中享有部分職權:庭前準備指揮權,控制庭前準備各程序環(huán)節(jié)并排除障礙;釋明權,促進庭前準備順利進行;調查權,必要時對爭議事實依職權調查;調解和解確認權,在法官助理主持下,對當事人調解和解案件有權依申請作出確認判決;作出庭前準備報告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針對確定訴訟請求、無爭議事實和證據(jù)、爭議焦點等。

4.程序方式應規(guī)范靈活。庭前準備的具體程序在我國民訴中無明確規(guī)定,參考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審前準備程序的作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庭前準備的規(guī)范性具體程序可分為分流案件、送達、訴答、證據(jù)交換、固定爭點、庭前調查、庭前會議、報告移交八個步驟。目前司法實踐中已開展的只有送達階段。因被告提交答辯狀為權利事項,一般被告都放棄不提交,導致審前有訴無答。因此,庭前準備的各環(huán)節(jié)程序應分步規(guī)范進行。前述八個步驟中的前五個步驟為必做步驟,其中固定爭點為核心步驟,應貫穿庭前準備程序的始終。庭前調查、庭前會議、報告移交三個步驟則視案件繁簡選擇性進行。準備方式可靈活多樣,不限于言詞準備方式,可有書面、會議、預備庭〔20〕等多種準備形式。法官可根據(jù)案情難易程度及當事人需求進行選擇。比如某些簡單案件在訴答階段即可固定爭點,而復雜案件則可能需要庭前會議才得以固定。

5.程序效果應予以固定。庭前準備的程序效果在我國民訴法中沒有規(guī)定,這也是直接導致實踐中庭前準備缺失的原因之一。庭前準備的構建應重視其程序上的效果意義,而不能僅停留在具體內容的規(guī)定上。為實現(xiàn)庭審實質化,庭前準備中確定的事實、交換的證據(jù)、固定的爭點、闡明的觀點對庭審具有約束力,庭審中可不再對無爭議的事實證據(jù)進行調查質證。為防止證據(jù)突襲和實現(xiàn)集中審理,庭前固定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焦點在庭審中不可改變,庭審中當事人不應再提交新證據(jù)、申請新證人、提出反訴,法官不應再追加當事人。如果庭前被告不予答辯或證據(jù)交換,則應直接認定原告訴訟請求成立,原告不進行證據(jù)交換則應視為撤訴。

(二)微觀要求:庭前準備程序的針對性操作

1.簡易程序簡潔準備。庭審實質化范圍主要針對疑難復雜案件,考慮到訴訟效率,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民事案件應由法官助理簡潔準備,否則法院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在無實質性的程序上,就程序走程序,脫離以程序保障實體的目的。但是簡潔準備并非不準備,如對于只書面審閱書和答辯狀即可固定爭點的案件,無需進行證據(jù)交換等程序。對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案件,普通程序開庭前應按一審普通程序規(guī)范準備,已進行程序可不重復進行。

2.一審普通程序規(guī)范準備。適用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事實查明難度和糾紛解決效果直接全面反映庭審中心主義的理念價值和現(xiàn)實需求。一審重在查明案件事實和解決糾紛的功能也要求程序正當性,運用規(guī)范有序、科學合理的程序達到公正高效目標。若一審普通程序未規(guī)范進行并發(fā)揮其應有功能,則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都將走向無序化、虛無化。因此,一審普通程序案件應進行最規(guī)范、最完整的準備,將八個規(guī)范步驟全部開展。訴答階段,在固定訴請請求同時,應分析請求權基礎及構成要件;證據(jù)交換后,對有爭議事實督促當事人調查或依職權調查;庭前會議中,應對已準備事項予總結并形成筆錄,作到“四固定”:訴訟請求固定、證據(jù)固定、無爭議事實固定、爭點固定。同時進行調解,因事實已基本清楚,當事人已充分溝通,調解成功幾率相當大,經(jīng)過充分庭前準備,由法官開庭的案件應是少數(shù)。報告移交階段,準備法官應撰寫準備報告,對準備情況準確完整、詳略得當、邏輯清晰的總結。

3.二審開庭程序適當準備。庭審中心主義以一審庭審為中心,但我國目前二審還不是完全的法律審,不少案件在二審中仍進行補充調查甚至全面查明事實,二審開庭審理仍有必要按一審庭審實質化標準進行。由于一審已進行過爭點固定和證據(jù)交換,二審開庭庭前準備應在一審基礎上適當進行,重點審閱上訴狀和答辯狀,對二審新證據(jù)和一審未查明事實進行證據(jù)交換和調查。

4.二審不開庭程序書面準備。二審重在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因一審已查明案件事實,二審以一審事實為基礎,無需重復查明事實,否則無法真正體現(xiàn)二審與一審功能區(qū)別。庭審實質化隱含之意是對無需開庭案件則沒必要走過場式反復開庭。因此,就法律適用問題上訴的案件,庭前準備可書面進行,可通過書面形式進一步互相交換意見,著重研究法律適用問題。

法庭辯論概念范文第3篇

關鍵詞:高校;法律教學;模擬法庭;作用

法學具有較強的實踐性,一旦選擇法學專業(yè),接受法學方面的教育,意味著對法學職業(yè)生涯的選擇,因此,法學教學的目的就是對學生進行基本理論的傳授,使其能夠將知識運用到實踐中,解決實際問題,同時形成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提高應變能力。但是在傳統(tǒng)的法學教學中,主要的教學方式是教師講,學生被動接受,屬于純理論教學,缺乏實踐,為此,在對法學教學進改革的過程中,要強調實踐的作用,組織多種形式的實踐教學模式,其中模擬法庭教學就是一種實踐效果比較明顯的教學模式,收效很大。

一、模擬法庭概述

(一)模擬法庭概念

所謂的模擬法庭主要指的是在教學的過程中通過引進經(jīng)典的案例、組織學生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這些角色主要包含了原告、被告、律師、訴訟人、證人等。通過在教學的時候仔細研究案例、廣泛的收集法律證據(jù)、反復推敲法律用語,從而實現(xiàn)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增加學生的實踐能力。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學中,模擬法庭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法律實踐性教學數(shù)段,其在目前教學中已經(jīng)引入的案件已經(jīng)包含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種案件,是從案情分析、角色劃分、法律文書準備、預演以及正是開庭等環(huán)節(jié)構成的。這種教學方法的應用充分的調動了學生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與其他實踐性教學方法相比較有著無可比擬的優(yōu)越性,以提高學生的操作能力的一種實踐性教學方法。

(二)模擬法庭在法律教學工作中的開展

模擬法庭在法律教學中的選用是一個綜合性,一體化的過程,其在教學的過程中是從確定指導教師、精選典型案例、劃分小組、指定角色、準備資料、預演、正式開庭、審后分析等多個環(huán)節(jié)。而對于模擬法庭的正式開演環(huán)節(jié)則是從書記員和對當事人情況;書記員宣布起立、法官進入;法官介紹案情;原告宣讀書;被告宣讀答辯意見;法官提問;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詢問。

二、模擬法庭在法律教學實踐指導中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是在準備充分的情況下進行。在執(zhí)行試驗的過程中所有參與模擬的角色、法官、原被告、等,均需要充分了解案例的所有細節(jié),且在開庭之前應該深入分析或討論了案例。在庭審中學生們?yōu)榱嗽敱M表達他們對案件的意見,為了改善“學生思維”的套路,可以形成學生的自主思維和學習的方式,既能提高學生們對理論知識的理解,亦可鍛造他們對案件處理的實踐能力。

其次,培養(yǎng)學生參與討論的能力。在未來的職業(yè)生涯中,一個出師于法院的學生,沒有一天的討論的經(jīng)歷,那么在市場的競爭中,也會略顯頹勢。通過教學模擬審判的方式,可以鍛煉學生們的意志力,也可以增強學生們的討論熱情,對于日后將走上工作崗位的他們,模擬法庭是個行之有效的試驗平臺。

最后,通過模擬法庭檢測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在新的教學模式的召喚下,模擬法庭可以做到如下兩點:一是它可以敦促學生,靈活扮演不同角色,并熟稔法律知識;在掌握知識的道路上,通過模擬法庭鍛造實踐經(jīng)驗,是多贏的方法。二是它可以成為教師水平試煉。學生們的知識師承于他們的傳道者,因此這敦促教師完成自我知識水平的提升。一個具備豐富全面的知識水平和實踐經(jīng)驗的老師,必將是學生們最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三、模M法庭在高校法律教學中的作用

(一)能夠多途徑地傳遞相應的法律信息

高校法律教學中,老師在向大學生傳遞實體法或是程序法等知識,都需借助相應的媒體進行傳遞,且該過程實質上也是對法律知識、法律技能等相關信息的傳遞。將模擬法庭應用于高校法律教學中,此種教學方法充分應用非言語系統(tǒng)及言語系統(tǒng)等媒體,如審判席、原告、被告就座席、旁聽席、證人席及著裝非常規(guī)范的律師、法官、當事人、法警等,均向大學生傳遞很多實質性的信息,給人一種威嚴、莊嚴的感覺,為大學生展現(xiàn)出更一種規(guī)范、嚴謹?shù)姆ㄍ徟行Ч?/p>

(二)能夠豐富高校法律的理論教學內容

在高校法律教學過程中,將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引用在其中,能夠為傳統(tǒng)的高校法律理論、實踐等教學提供一個較好的發(fā)展平臺,大大豐富法律理論教學內容。主要因以往的法律理論知識教學過程較為枯燥,通過不同學院采用不同的教學模式所培養(yǎng)的大學生,對于社會需求及變化很難適應,但是經(jīng)模擬飯廳教學方法應用的法律案件,不是從法院判決書內摘抄并記錄相應的法律事實,大學生需接手真是的法律案件進行模擬學習。法庭模擬教學方法長時間應用于法律教學中,對于以往法律理論教學提供更加有效的發(fā)展平臺,進而豐富了法律理論教學內容。

(三)能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

模擬法庭的設置能很有效地改變參與性不強、枯燥乏味的局面,模擬法庭是一個能動的學習過程,它通過讓學生扮演各種不同的訴訟角色,讓學生主動地參與到訴訟法的教學過程中來,這也恰好彌補了傳統(tǒng)的“重理論,輕實踐”的法學教學模式,能大大地提高學生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能通過模擬各種角色,讓自己實際參與到案件中來,提出自己的法律觀點和法律判斷,不僅鍛煉了自己的口才,還豐富了自身的法律知識。模擬法庭有助于實現(xiàn)知識的轉化,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專業(yè)技能和法律素養(yǎng),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社會適應性。

(四)能夠培養(yǎng)大學生的創(chuàng)造性思維

在社會飛速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下,很多法律方面的難題層出不窮,因此,在目前的高校法律教學過程中,有效培養(yǎng)大學生的創(chuàng)造性思維能力非常關鍵。例如,高校在開展模擬法庭教學的過程中,把從司法實踐當中所獲取的真實案例安排給大學生,使大學生根據(jù)模擬法庭的具體要求,針對案件中出現(xiàn)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并分析,以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從而激發(fā)大學生對于法律學習的積極性,進一步調動其發(fā)散思維,根據(jù)大學生自己對案件的理解歸納、總結出解決方案,之后做相關的聚合思維訓練,以較好地完成模擬法庭需要的各種材料,并安排好各種角色,進而培養(yǎng)其思維能力。

(五)模擬法庭可以為學生提供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法律練習,營造一個真實的法律學習環(huán)境

學生在課堂上接受的只是大套的理論知識,只能死板地去記憶。然而模擬法庭為學生在校園進行法律實踐學習提供機會,學生們在真實的法律環(huán)境中,可以親自去體驗法院審理的程序,還可以鍛煉學生的學習能力。通過學生自己去分析、解決問題,可以真正做到學以致用,這些僅靠課堂的傳授是領會不到的。

(六)模擬法庭教學有利于市場需求

因為模擬法庭是屬于實踐性教學,按照真實司法實踐中的審判過程進行,包括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等等。學生在每個階段中都要自己準備材料,了解案件事實,分析出有利的事實材料,然后找出法律依據(jù),最終形成相關的法律文書。通過模擬法庭的練習,可以幫助學生熟悉法律文書的書寫要求,對將來從事事務工作很有幫助。通過參加模擬法庭的演練使學生親身參與,不僅了解了案件的處理過程,也在準備過程中掌握了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同時培養(yǎng)了學生對證據(jù)材料分析判斷的能力、制作法律文書的能力、口才能力。

【參考文獻】

[1]張衛(wèi)東.淺談模擬法庭在法學教學中的作用[J].法制與社會,2015(04).

法庭辯論概念范文第4篇

一、對適用條件的思考

目前,關于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適用條件較普遍的認同是:第一、被告人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或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事實,認罪或基本認罪。第二、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所。提供的證據(jù)之間有關聯(lián)性,且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第三、原則上應當是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且對不能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例外情形也基本上達成了共識:第一、對被告人否認所指控罪行的案件;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三、又聾又啞或盲人犯罪的案件;第四、擬判處死刑的案件;第五、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第六、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第七、在當?shù)赜兄卮笥绊懟蛏鐣容^關注的案件。以上對適用條件的苛刻要求和諸多限制,其最主要的理由便是強調對例外情形的案件要慎重,不要-味追求審判效率,而忽略了審判質量。難道例外情形以外的案件就不需要慎重?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就一定能保證不出錯案?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那么為何在強調普通程序倘化審理的 必要性和迫切性的同時,又主張將類型眾多的案件排斥在普通程 序簡化審理之外?筆者在思考的同時,對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 的概念、適用條件、適用目的、適用原則和方法,提出了與上述 觀點不盡一致的主張和理由。

何謂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筆者認為,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是指,按照普通程序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審判長根據(jù)案件 的具體情況,遵守一定原則,運用適當?shù)姆椒?,指示、引導、控?庭審,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庭審效率的一種方法。因 此,我們主張以下一些觀點:第一,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不是 創(chuàng)制一個新程序,只是刑事普通程序庭審中的一種方法(或技 巧),它不能獨立于刑事普通程序之外,也不能介于刑事倘易程, 序和刑事普通程序之間。所以,筆者不贊同那種“被告人當庭翻供,不認罪的,當庭恢復普通程序審理”之說法;第二、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是由審判長在庭審時指示、引導并控制的。因此, 筆者也不贊同那種庭審前由檢察機關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對是否采 用簡化審理方法提出書面建議,法院決定并征得被告人同意的觀 點。正因為它不是獨立的程序,而是一種方法,也不需要在庭審 時專門宣布適用簡化審;第三、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適用于按 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自訴、一審、二審、再審案件, 即適用 事實和證據(jù)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也適用事實和證據(jù)部分清楚部分不清楚,被告人認可部分犯罪事實的案件,同樣也適用事實和證據(jù)不清楚,犯罪分子不認罪的案件。因為,簡化審理是相對于詳細審理而言的,不應該存在絕對的簡化審理案件和絕對的詳細審理案件之分,每一個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適合簡化審理的一些情形,比如對多人多案事實和證據(jù)也不清楚被告人也不認罪的案件,也可以在查明被告人身份情況時采取一種盡可能簡明扼要的方法,使這一部分占用的庭審時間相對縮短。

二、對節(jié)約訴訟成本之目的的思考

提高庭審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 已是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之適用目的的不爭的觀點,而怎樣來提高庭審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卻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相當一部分的觀點認為,要提高庭審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則應建立與現(xiàn)行世界通行做法相—致的“庭前證據(jù)展示制度”。所謂“庭前證據(jù)展示制度”,就是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后,開庭審理前由法官主持控辯雙方將擬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證據(jù)實行雙向的證據(jù)展示。主審人將控辯雙方提供的全部證據(jù)制作成“刑事證據(jù)庭前展示筆錄”交辯護人、公訴人;辯護人再將該“筆錄”在會見被告人時向其展示,被告人和辯護人對該“筆錄”應作出無異議和有異議的簽字;最后公訴人、辯護人。被告人應將簽署意見的“筆錄”交回法院。該“筆錄”中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jù),庭審中將不再重新宣讀或出示,從而節(jié)約庭審時間和訴訟成本的一種作法。 目前,有種觀點認為,所有案件均應進行庭前證據(jù)展示,對此,筆者不能完全茍同。盡管庭前證據(jù)展示制度能提高庭審效率,但不一定就能節(jié)約訴訟成本。因為訴訟是從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整個過程,其成本應包括庭前、庭中、庭后所需的一定的時間,相應的人力和物力。庭審只是整個訴訟過程的庭中環(huán)節(jié),旨在提高庭審效率而增加庭前工作量的“庭前證據(jù)展示制度”,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如,主審法官將庭前看卷的工作改變成了要抽出一定的時間,主持控辯雙方展示擬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證據(jù);并制作“筆錄”,還要等待或者敦促辯護人將簽署有被告人意見的“筆錄”交回法院,然后再將“筆錄”中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jù)加以抽出,集中,以便在庭審中掌握。又如,盡管我國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已在很大程度和范圍內強化了律師參加刑事訴訟的權利,但不可能保障每一件刑事案件都有辯護律師,實際上有相當部分的被告人出于經(jīng)濟能力的考慮所聘請的辯護人不是律師而是其親朋好友,在案件審理階段他們是不能到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的,“筆錄”又由誰交給被告人簽署意見?再則,由于各地方各部門對律師參加刑事訴訟的重要意義重視不夠或存在這樣那樣的想法,律師在工作中難免遇到一些障礙,或會見被告人時不是都很順利去看守所一次就能給會見,有的要去上多次并經(jīng)反復說明,或在短時間內不能會見被告人。還有由于辯護律師的主??陀^原因,遲遲沒能會見被告人。這樣,勢必保證不了“筆錄”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回到法院,主審法官便不能界定控辯雙方所展示的證據(jù)的有異議部分,從而影響開庭時間和庭審效果,也就完全失去了庭前證據(jù)展示的意義。

鑒于上述思考,筆者認為,要提高庭審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不能無視案件具體情況而一刀切地推行“庭。前證據(jù)展示制度”,而應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簡繁,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被告人。對所指控犯罪是否認可,被告人是否委托辯護律師等情況,綜合考慮。選定有必要進行“庭前證據(jù)展示”的案件。原則上對于案情復雜,證據(jù)繁多,事實不潔,被告人又不認可所指控罪行的案件,可進行“庭前證據(jù)展示”,此外,其它的案件則完全可以采用簡化審理查明被告人基本情況,簡化審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簡化審理事實調查和證據(jù)質證,簡化審理法庭辯淪(如述簡化審理的方法在第三部分加以祥細闡述)的方法節(jié)約庭審時間,從而才能有效實現(xiàn)刑事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的目的。

三、對適用原則和方法的思考

一宗案件進入開庭審理后,是對全案庭審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進行簡化審理,還是有選擇性地,有針對性地進行簡化審理,筆者認為,這不僅是審判長和合議庭組織、進行庭審的高水平的具休的體現(xiàn),而且應遵守一定的原則和適用具體的方法。遵守的原則應該是因案而簡,即根據(jù)案件的審理環(huán)節(jié)該簡則簡,應祥必詳。審判長視案件具體情況,指示、引導、控制和掌握倘化申理和詳細審理的時機和進度。這一原則,應當作為一種理念深入人心,來引導和制約合議庭組成人員庭審中的思維。簡化庭審程序可考慮分成如下四部分進行。

(一) 簡化審理被告人基本情況。

這部分里對被告人基本情況的查明是所有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這個程序往往在多人多案的情況下,要逐…對每個被告人進行訊問和回答,所占用的時間是比較冗長的,可視以下所述不同情況,對該倘化的部份進行簡化審理。

1、—般犯罪主體且沒有前科的,應簡化查明的程序。

對這類犯罪主體基本情況的查明,審判長在訊問被告人伺‘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被告人對起訴書所載明的木人的基本情況和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屬實, 當被告人在回答屬實后,就不要再詳查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了,而將被告人的詳細的基本情況放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時,在起訴書中反映出來。這樣即避免了審判長查明被告人基本情況和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時對被告人基本情況的重復,從而節(jié)約部分庭審時間,又使法庭旁聽者對被告人的整個情況包括基本情況和犯罪行為有一個連慣的較集中的了解,庭申效果較好。對二審和再審案件,被告人對—審和原審判決書所載明的本人的基本情況等無異議的,審判長也無須再重復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2、被告人屬特殊犯罪主體的,有前科的、系未成年人的,系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的,應詳細查明。

如果被告人的身份和身體狀態(tài)有如述情形,審判長在訊問完;被告人伺‘時收到本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時,還應將如述情形作為重點加以詳細查明。因為,被告人的如述情形的身份和身體狀態(tài),關系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所處刑罰的輕重,被告人若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是認定被告人構成貪污受賄等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若曾受到過刑事處罰,又在法定的期限內重新犯罪則是被告人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也是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法定依據(jù)。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若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則只能對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犯罪負刑事責任,量刑時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被告人系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量刑時則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簡化審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這部分里,告知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合議庭組成人員等情況,也是所有案件的必經(jīng)程序。我們認為,對這部分,在告知被告人對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明白的前提下,是可以對程序進行簡化的。其簡化的主要內容是:在審判長訊問完被告人何時收到起訴書副本后,緊接著訊問被告人是否收到本院送達的“被告人刑事訴訟權利須知”對告知的刑事訴訟權利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是否委托辯護人等?!氨桓嫒诵淌略V訟權利須知”由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同時送達,其格式和涉及的內容如下: X省X市人民法院被告人刑事訴訟權利須知

X市人民檢察院以X檢刑訴[X]第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XXX,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組成合議庭。現(xiàn)將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知道的事項告知如下:

一、申請回避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如果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可以申請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人回避(即可以更換其他人)。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應說明申請理由、證實內容及目的,原則上應在開庭前提出。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1—辯護的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五、審理本案分三個階段進行:廠法庭調查;2、法庭辯論;3、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對這部分能否進行倘化審理,也有不同的看法。有觀點認為,在法庭上不詳細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刑事訴訟權利,不利于也不能切實保障被告人享有別事訴訟權利。筆者認為,這種對保障被告人刑事訴訟權利的理解過于機械有失偏頗。正是出于對被告人不同的年齡,文化程度,智力能力等諸多因素對保障其刑事訴訟權利產(chǎn):生不同影響的考慮,為避免法庭上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不流于形式,才采取如述庭前送達“被告人刑事訴訟權利須知”的方法。將被告人享有的刑事訴訟權利載明其中,使其在庭前有更多時間了解明確享有的刑事訴訟權利內涵, 以便在庭上正確行使其權利。這樣做,對告知被告人刑事訴訟權利程序不是省略,不是倘單化不予重視,而是在告知的方式方法上更其休,更細致,更能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訴訟權利。

(三)簡化審理事實調查和證據(jù)質證

法庭—審理的主要部分在于對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證據(jù)質證,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審效率相對不高,主要表現(xiàn)為對訴訟雙方?jīng)]有爭議戒爭議不大的事實、控辯雙方均逐一詢問,有的反復詢問。對證據(jù)繁瑣舉證、質證,對“一證一質”理解為逐份證據(jù)宣讀,一證據(jù)一質,整個庭審過程冗長、拖沓,且庭審重點不突出,對有爭議的事實的調查、舉證、質證不夠充分。對這部分倘化審理,主要是刪減法庭調查階段不必要或重復的環(huán)節(jié),簡化對被告人的訊問,重點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有無異議,以往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所作供述是否屬實,有無補充意見等。由于庭審的案件有一案一人和一案多人的,也有多案—人和多案多人的,每一宗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有簡有繁,有清楚也有不清楚的,每一個被告人對事實和證據(jù)的態(tài)度是不盡一致的,;有全部承認指控罪行的,有部分承認指控罪行的,有完全不承認指控罪行的,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認-為,審判長均可按照如下所述三種方法加以區(qū)別對待和指示引導、控制和掌握簡化審理。其一,對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對指控犯罪認可的,山審判長指示控辯雙方直接對證據(jù)質辯,控辯雙方無須逐一對案件事實詳細查問??剞q雙方出示證據(jù)時只需講明證據(jù)名稱,證據(jù)來源,證明內容及與案件關系即可,不必全文宣讀。對證據(jù)的出示可分類舉山,即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分類,可分為言詞證據(jù),書證、物證等,分類質證,不必一證一質。其二,對主要的戒部分事實和證據(jù)清楚的,或被告人對指控的部分犯罪行為認可的,對清楚和被告人認可的部分可采取其一所述方法作簡化審理,把不清楚和被告人刁二認可的作為庭審的重點作詳細申理。其三,對事實和證據(jù)根本就不清楚的或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行為完全不認可的,則應當對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有重點有主次地逐一調查和質辯。這里所指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的重點和主次,并不是靠相對緩慢,冗長的庭審程序發(fā)現(xiàn),—而是在庭前證據(jù)展示階段就已突現(xiàn)。換言之,此類案件應當進行“庭前證據(jù)展示”對庭前已經(jīng)展示過證據(jù)的案件,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所展示的證據(jù)如無新的異議,對這部份無異議的證據(jù),不再重復舉證,并出示這部份證據(jù)提取的時間、地點、機,關、在卷宗的頁碼以及所要證實被告人有罪、罪輕、無罪的具體內容作歸納說明,不必詳細宣讀證據(jù)的具體內容。這樣將節(jié)約大量庭審時間,詳細審理通過“庭前證據(jù)展示”后,控辯雙力所存異議的證據(jù)。其四,在控方進行舉證時,辯方對證據(jù)提出異議的,可直接進行反證,即提出反駁的證據(jù)。在辯方舉證階段,對在控方舉證階段已提出的反駁證據(jù),不再重復舉證、質辯。這樣,既節(jié)省庭審時間,又使控辯雙方對證據(jù)采信,分歧焦點和理由得到集中展示。

法庭辯論概念范文第5篇

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是檢察機關在具體的審判活動中就被告人所應判處的刑罰向人民法院進行建議的一種權力。對于我國刑事訴訟中是否應當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問題,不能限于部門工作的便利性和部門利益,而應該根據(jù)訴訟規(guī)律,更多地從社會公共利益、被追訴人與受害人的利益出發(fā)進行客觀探討。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界定

(一)量刑建議權概念

量刑建議權,就是在審判活動中,公訴方就應當給予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向法院提出建議,法院參考公訴方的這些量刑建議進行判處。有學者認為,量刑建議權是指公訴人在代表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公訴活動中,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制度、罰金數(shù)額、執(zhí)行辦法等,向法院提出的具體要求。筆者認為,量刑建議權就是檢察機關向審判機關提出對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提出量刑意見的權利。

(二)量刑建議權相關要素分析

1、量刑建議權的主體。公訴權作為一種刑罰的建議權,應當概括地包含定罪建議權和量刑建議權兩個具體權能。[1]根據(jù)庭審情況,公訴人會在法庭上發(fā)表量刑建議,特別是提起公訴前,要結合現(xiàn)行的公訴體制來確定哪一主體來決定并提起量刑建議。按照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辦案的公訴人,可由負責案件的主訴檢察官決定并提出量刑建議,但主訴檢察官不能自行決定的案件除外。隨著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日臻完善,檢察機關辦案及管理制度已逐漸規(guī)范,主訴檢察官已成為公訴活動的核心和主體。

2、量刑建議的對象。量刑建議的對象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被告人有可能因為檢察官的量刑建議而受到加重懲罰,也有可能得到法院對其減輕的懲罰??傊?,檢察官發(fā)表量刑建議是為了促進審判上的公正,從而使被告人受到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刑罰,可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的內容主要是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向法院提出具體的建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shù)額以及執(zhí)行方式等方面。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主要是基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手段、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的考慮。另外,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也在量刑建議的范圍內。

二、相關國家量刑建議權簡析

(一)國外量刑建議權介紹

1、德國。在德國,刑事訴訟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量刑建議權,但量刑建議存在于司法實踐中,該量刑建議主要體現(xiàn)在法庭審理中的辯論階段與處罰令程序。在辯論過程中的建議若要發(fā)生作用,需要雙方在案件本身和刑事政策上都達成一致的觀點。由于法官只是在法庭上見過被告人,而檢察官之前己經(jīng)見過被告人,知道被告人的犯罪經(jīng)歷及其家庭情況,所以檢察官可能比法官更加了解被告人。在處罰令程序中,檢察官首先提出書面申請,即提起公訴。法院根據(jù)檢察院的書面申請,以處罰令的形式對被告人做有罪認定,并確定對被告人的處罰,一般情況下,檢察官的定罪及量刑建議多數(shù)被采納。

2、日本。在日本刑事訴訟審判實踐中,檢察官向法庭裁判官提出對被告人量刑的具體意見既是檢察官的權力,也是檢察官的義務。量刑建議在日本刑事訴訟的論告和求刑程序中體現(xiàn)的十分具體,檢察官的論告與求刑意見是否被采納,由法庭裁判官決定。一般情況下,法庭裁判官做出判決的時候,都充分考慮檢察官的論告及求刑意見。

3、美國。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明顯地體現(xiàn)了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權。美國司法實踐中,如果辯訴雙方達成協(xié)議,檢察官應當在法庭上告訴法官,至于該協(xié)議被接受與否由法庭決定。法院如果接受該協(xié)議,就不再對案件進行法庭調查和審判,法院直接從法律意義上確認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實際上等于由檢察官來決定被告人的罪名及量刑。此外,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權在提交法院審判的案件中也有所體現(xiàn)。

(二)比較與分析

以上論述得出,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其檢察機關一般均享有量刑建議權,而且是公訴權中的一項具體權能。

量刑建議制度有利于增強審判的透明度、節(jié)省司法資源,并擴大了法庭辯論的范圍,增強了庭審的抗辯性。[2]如果沒有量刑建議權,只能由法官決定對被告人的處罰,明顯不利于控訴分離原則的貫徹與實施。因此量刑建議制度可以有效地監(jiān)督法官的量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是實現(xiàn)程序公開的有效措施。此外,該制度也必然縮短裁判周期,從而使刑事審判效率大幅提高。

三、我國量刑建議權現(xiàn)狀

(一)有關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立法規(guī)定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guī)定:“經(jīng)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下轉第103頁)(上接第100頁)告人有陳述的權利”。該條文中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并辯論的規(guī)定,當然地可以理解為既包括對被告人定罪的意見與辯論也包括對量刑的意見與辯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31條第(五)項規(guī)定,公訴人在法庭上應當依法對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意見,全面闡述公訴意見。其中的全面闡述公訴意見,應當包括對被告人量刑的建議和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規(guī)定》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其徒刑、拘役、悔罪態(tài)度較好,具備有效幫教條件、適用緩刑確定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訴人應當建議法院適用緩刑……”該條關于檢察機關行使量刑建議的規(guī)定最為明確,建議適用緩刑,是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具體內容之一。

(二)司法實踐的現(xiàn)狀

定罪與量刑是刑事訴訟的兩個重要方面,但長期以來,檢察機關一般較注重定罪的準確性,而對量刑的準確性有所忽略。[3]司法實踐中關于量刑建議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1、大多只對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款提出意見,不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或者僅就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提出籠統(tǒng)的建議,只要法院最后的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圍內即可,至于是否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則屬次要問題;2、檢察機關對是否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分一般也不主動發(fā)表意見,只有當被告方提出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分的要求而檢察機關不同意時才發(fā)表意見。

四、行使量刑建議權的制度完善

(一)提出建議的時間

提出量刑建議的時間應由檢察機關根據(jù)案件的情況區(qū)別對待。在普通程序及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審理的案件中,提出量刑意見的最佳時機在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時。因為這時候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證據(jù)、定性、社會危害等進行了充分論證,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退贓程度等量刑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時,公訴人能夠隨機應變,及時改變庭審前的量刑建議。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案件事實清楚,檢察機關可以在起訴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時提出量刑建議。

(二)提出建議的方式

對于提出建議的方式,由以下方式可以參考:1、要規(guī)范、全面、有理有據(jù)提出量刑建議,公訴人員應制作量刑建議書;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公訴人發(fā)表公訴意見時口頭提出,庭審后將量刑建議書移交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公訴機關將量刑建議書隨卷宗、起訴書一并移交法院;3、如果在庭審時,被告人態(tài)度或事實證據(jù)、情節(jié)發(fā)生變化,可以由公訴人根據(jù)庭審情況及時調整量刑建議或建議休庭另行研究處理。

(三)提出建議的依據(jù)

為使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有法可依,一方面要完善有關量刑建議立法,從而使量刑建議明確化,另一方面根據(jù)各地區(qū)案件情況的不同,制定本轄區(qū)內適用的常見犯罪量刑建議標準,將其作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標準和依據(jù),規(guī)范建議行為,防止量刑建議的隨意性。法官享有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裁量范圍內針對每個具體案件中的不同情節(jié)、被告人的具體情況等作出各有差別的裁決,這體現(xiàn)了個案公正,但是法官的這種權力也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4]因此,確定量刑建議標準不僅可以規(guī)范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行為,同時也進一步約束法院的量刑裁判行為,在維護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四)處理好建議權與審判權的關系

因為量刑建議權制度改革涉檢察院和法院兩機關“量刑權”的再分配問題,所以設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制度時需要考慮審判機關的立場,同時,該權力的運作也需要審判機關的積極配合。法院的判決才具有終局性,應處理好量刑建議權與審判權之間的關系,不能隨意因為法院判決與建議的量刑不相符就提出抗訴。同樣,法院的審判應當看量刑建議是否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也不能完全根據(jù)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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