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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遷徙自由作為人身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xiàn)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近代民主憲政條件下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憲法權利。相比西方國家對公民遷徙自由權的憲法保護,我國公民目前實現(xiàn)遷徙自由權還受到諸多限制。首先從遷徙自由權的歷史沿革和性質入手,進而著重分析我國公民遷徙自由權的實現(xiàn)狀況及影響因素,最后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建議思路。
關鍵詞:遷徙自由權;戶籍制度
1遷徙自由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
從歷史源頭來看,遷徙自由起源于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當時英國開始以法律形式保護人民自由經營商業(yè)和從事貿易的自由,其中涵蓋了為經營商業(yè)而進行遷徙的自由。此后,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均在本國憲法中對遷徙自由權加以確認。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及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確認遷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并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在我國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后者有待全國人大批準始對我國產生拘束力)后,確認和保護公民的遷徙自由已成為我國不可推卸的國際義務。
從狹義來講,遷徙自由是指公民在其國內全部領土內自由移動以及在某個地方選擇和改變其住所的權利。在性質上學界已經普遍認為其是人身自由權的延伸,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理應加以保障。遷徙自由權同其他憲法的基本權利一樣意義重大,“只有充分保障遷徙到領土內的任何地區(qū)的憲法自由,公民才能真正被認為是生活在一個法律上統(tǒng)一的國家之內?!笨梢姡瑥膶W理上確認遷徙自由權是憲法的一項基本公民權利,這已經取得廣泛認同。值得關
注的是遷徙自由權在我國的實現(xiàn)狀況及影響因素。
2我國公民遷徙自由權的實現(xiàn)狀況及影響因素
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四部憲法,只有1954年憲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了遷徙自由,但因種種原因,后來頒行的所有憲法(1975、1978、1982年憲法及其修訂版)卻取消了這一條。從明文規(guī)定到修改取消,這一重大改變有著復雜的社會背景,首當其沖也是最為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國1958年建立的戶籍管理制度,我們分階段作一分析。
2.1解放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的嚴格限制階段
在計劃經濟時代,用戶籍制度對遷徙自由進行限制,是與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相聯(lián)系的。
我國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它確立了以常住人口為主,嚴格控制人口流動的基本準則,公民除升學、工作調動(基本僅限于城市)等可以遷徙外,一般沒有選擇居住地的權利,并將戶口劃分為“農業(yè)戶口”與“非農業(yè)戶口”。這種做法在歷史上曾發(fā)揮過積極作用,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需要整合全國人力物力搞建設,對人口的嚴格控制有利于這一目的的實現(xiàn)。進一步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50年代末期我國提出了“超英趕美”的跳躍式發(fā)展計劃,而戶籍制度的確立實際上是實現(xiàn)工業(yè)化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它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利用一種強制性措施來從國家的內部完成工業(yè)化進程中的原始資金積累。在這一國家戰(zhàn)略需要的背景下,我國國務院、公安部相繼出臺一系列限制人口流動的政策、規(guī)定等,如1977年的《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guī)定》,當時的做法是各級政府想法設法動員所謂城鎮(zhèn)閑散人員回鄉(xiāng),這種主動干預人口自由流動的行為在世界范圍也是不多見的?;谶@樣的社會大環(huán)境,當時的中國公民無論在法律規(guī)定還是事實上都被牢牢的束縛在原居住地,遷徙自由處于冰凍狀態(tài)。
如果說在當時特定歷史條件下,嚴格限制人口流動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這也是僅從國家整體運行的角度來看,而這所謂的國家需要和公民遷徙自由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相比孰輕孰重,筆者認為值得反思,這里就不展開討論。
2.2改革開放以來公民遷徙自由權的現(xiàn)狀及困境
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改革開放,探索市場經濟機制。這一宏大的社會、經濟大變革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刻的。20多年的改革實踐表明,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要求人們有獨立的人格,其自由必須得到切實保障和實現(xiàn)。只有在人口自由遷徙的條件下,所有的勞動力都可以參與所有地區(qū)性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市場經濟中生產力要素中人的積極性,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近幾年,沿海發(fā)達地區(qū)經濟的高速發(fā)展使得人員流動越來越頻繁。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流動或常住于城市的農民常年在8000萬人左右,高峰時達1億多人。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常年的外來人口都在300萬人左右?,F(xiàn)實的巨大變化產生一個問題,即我們之前認為中國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并未得到憲法和法律的明文認可,但改革開放以來人口的頻繁流動,特別是經濟發(fā)達的城市外來人口的增加是否意味公民遷徙自由權的回歸和充分實現(xiàn)?我們從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1)公民的遷徙自由權除了1954年憲法有所規(guī)定外,此后的憲法直至目前一直未將公民的遷徙自由權作明文規(guī)定,這不能不說是中國憲法的重大缺憾,這一缺憾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公民主張遷徙自由權的法律缺位。當一國不能在憲法中對遷徙自由權作明確規(guī)定的時候,該國公民將可能隨時背負非法遷移的名義,所謂名不正言不順。進一步,一旦發(fā)生公民事實上的遷徙自由受侵害時,缺乏憲法和法律保障成了公民最大的無奈,維權道路異常艱難。(2)我們都熟知的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那么這一原則可否使用在憲法中呢,筆者認為,只要是關乎公民權利的事項即可使用這一原則。目前憲法并未明文規(guī)定公民享有遷徙自由權,但也未明文禁止公民行使這一權利,可推出的結論是公民事實上有遷徙的自由。從現(xiàn)實情況看,交通的日益便捷為公民全國范圍內的流動提供了客觀條件,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移動并不困難,只要公民有移動的愿望。改革開放的深入使政府認識到過去靠主動干預限制人口流動的做法行不通了,于是改為消極應對。但面對近些年關于遷徙自由權的實現(xiàn)、關于戶籍制度的改革呼聲不絕于耳,這又是為什么,恐怕更深層的原因要從第三方面,即戶籍制度衍生的利益鏈條中尋找。
(3)現(xiàn)行的戶籍管理制度是以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為基礎,另外還有城市暫住制度等一些附屬制度。這些制度的核心是限制人口的自然流動,維持國家對人口的有序管理狀態(tài)。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我國先后和正在經歷著頻繁的民工潮、高層次人才的流動,這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結果,人們越來越看到人口流動對當地經濟發(fā)展的貢獻作用,于是全國很多地方紛紛調低落戶條件,一般規(guī)定學歷和購房作為戶口準入條件,鼓勵外地人才扎根當地做貢獻。暫且不問學歷和購房作為落戶條件是否合理,畢竟較之過去已經放松了對遷徙自由的限制。在看到這一表面現(xiàn)象的同時,隱藏在戶口背后的利益鏈條也逐漸浮出水面,這就是附加在戶口之上的就業(yè)、住房、醫(yī)療、社會保障、教育等其他權利,因此,這些附加在戶口上的的其他權利成為超出遷徙自由權本身但同時又牢牢的制約著公民遷徙自由的因素。繼續(xù)深入我們發(fā)現(xiàn),以戶口遷移設限為起因,流動到一個地方的外地人因達不到落戶條件,進而享受不到理應平等享有的就業(yè)權、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諸多憲法權利,最終衡量利弊,這些流動人口不得不再回到原居住地。其實質是國家的戶籍管理制度日益嚴重的影響到外地公民在當地的憲法平等權,最終嚴重阻礙遷徙自由的實現(xiàn),這是問題的癥結。支持這一結論的例證很多,如今在沿海發(fā)達城市,大量民工子女的入學借讀費問題、公務員招考對戶籍的限制、因無當地戶口而享受不到社會保險、經濟適用房等等,這些問題不斷引起社會關注。
在這種情況下,“戶口”不僅是一種身份的體現(xiàn),而且是一種資源享有權的確認。具有某地的戶口就意味著可以享有某地各種資源分配的權利。所以在戶口遷移限制以非合理的方式減少的同時,戶籍制度背后的利益鏈條并沒有打破,成為事實上阻礙遷徙自由的根本原因。
3解決思路
找出以上癥結就為如何真正實現(xiàn)公民的遷徙自由權提供了思路,著重探討公民遷徙自由權的實現(xiàn)狀況和影響因素,因此這方面僅列幾點建議,不展開討論。
(1)將遷徙自由權入憲,將其作為公民一項憲法權利加以保護。前面盡管已提到憲法沒明文規(guī)定遷徙自由權并不意味公民事實上不享有,但可以肯定的是,將遷徙自由權明文入憲是現(xiàn)代民主憲政國家的必然選擇,只有將其寫入憲法,公民才能真正被認為是生活在一個法律上統(tǒng)一的國家之內。當其遷徙自由權受到侵害時,會有憲法為其提供法律支持。進一步,遷徙自由權的明文入憲也將杜絕違反遷徙自由精神的法律法規(guī)的出臺,體現(xiàn)憲法的最高效力。
(2)統(tǒng)一城鄉(xiāng)戶籍差別,農村城市平等對待。目前,國家公安部正在著手《戶籍法》的立法調研,相信不遠的將來這一目標會最終實現(xiàn)。
(3)取消附加在戶口上的各種利益分配差別,從源頭上改革戶籍制度。這是最關鍵也是最難的突破口。戶籍作為政府管理人口的工具,原本僅具有登記、數據統(tǒng)計等原始功能,至于附加在戶口上的住房、醫(y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利益已超出戶口自身控制范圍,需要政府其他部門狠下決心予以清理,最終還戶口以本來面目。
終上所述,遷徙自由權的實現(xiàn)在我國越來越受到廣泛關注,我們應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找出影響遷徙自由權實現(xiàn)的根本原因,進而制定對應措施,實現(xiàn)公民真正意義的遷徙自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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