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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重要項目之一,針對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應當從社會、法律、家庭等多角度進行考慮來構建有效的針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體系。在我國,《婚姻法》是針對家庭關系所指定的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其中也有針對老年人的婚姻和家庭權益保障的相關內容,然而針對現(xiàn)有《婚姻法》中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實施仍然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文章將對其內容和不足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針對老年人權利保障的有效策略。
關鍵詞《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內容不足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一直是我國政府關注的重要項目之一,同時也是社會各界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關于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問題應當從社會、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層面出發(fā),通過與實際情況的相結合構建相應的保障體系。我國現(xiàn)階段,包含《婚姻法》在內的多部法律都對老人的權利保障做出的規(guī)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發(fā)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權益保障問題。然而,在眾多法律的維護之下由于我國的法律保護仍然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導致老人的權益還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痘橐龇ā肥轻槍彝リP系所指定的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是對老人婚姻和家庭關系權益的保障,文章將以《婚姻法》為主要研究對象對其中關于老人權益的內容進行梳理,以提出相關的對老人權益進行維護的對策。
一、《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
(一)婚姻自由權
老年人對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關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權力。而婚姻的自由也從屬于精神自由的范圍之內,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對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對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選擇的權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自由結婚、再婚或者是離婚不受子女的干預。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guī)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條的條約規(guī)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性行為的發(fā)生等等都明確規(guī)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權
我國《婚姻法》在規(guī)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權的基礎上還針對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權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比如在結婚時男女雙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權利,且除男女雙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無權進行干涉和強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無權對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為進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為借口而終止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關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問題一直是我國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通過法律的約束不僅能有效使老年應享有的權益得到保護,還能為生活生中類問題的處理和解決提供法律依據(jù)。
(三)受尊重權
我國《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條條約明文規(guī)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員應當以維護家庭之間的和睦關系和實現(xiàn)家庭中各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力為目的對家庭中的長輩予以充分的尊重,對家庭中的幼兒予以充足的愛護。并指出了老年人應當受家庭成員的尊重,使其能夠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悅。這種受尊重權也是指家庭成員中長輩所享有的晚輩對自己的尊敬權,也是一種衍生出的可稱之為孝敬權的家庭成員中長輩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及要求家庭成員中的晚輩要對長輩尊重、孝敬,已維護老年人在家庭中應享有的受尊重權利。
(四)受贍養(yǎng)權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guī)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yǎng)的權利。這里的受贍養(yǎng)權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質上兩方面的內容,首先,物質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質和經濟上的補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應當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給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悅的心情等等?!痘橐龇ā返牡谌碌诙粭l第三項條約明文規(guī)定父母有充足的權利向不對自己形式贍養(yǎng)義務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贍養(yǎng)的義務,可見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贍養(yǎng)的權利是具有一定強制性的,且是子女無條件必須承擔的義務。當子女拒絕承擔贍養(yǎng)義務時父母課通過直接索要、組織協(xié)調或是采取相關的法律手段來獲得自己應享有的贍養(yǎng)權。
(五)遺產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約根據(jù)父母子女雙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規(guī)定了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父母對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并且根據(jù)遺產的繼承問題在我國的《繼承法》種做了詳細的介紹。在遺產繼承問題中,子女作為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而父母同樣作為子女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因此,當父母過世之后子女有權對其財產進行繼承,同樣的當子女過世時,父母也有權對子女的財產進行繼承,這也說明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在繼承權中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
二、《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兩方面自由權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第二項條約明確規(guī)定了對老年人在婚姻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并且應當予以充分的保護。老年人同樣也是國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應當與其他人一樣享有法律的保護。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應想享有的自由的權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強制干涉性行為的發(fā)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選擇婚姻生活方式的權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內的第三方干預。這些都是對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條約形式進行的明文保護,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為都有法律條約作為依據(jù)。然而,在現(xiàn)實中對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權利的保護仍然存在了許多的不足之處,首先,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預時往往會因傳統(tǒng)思想的限制而選擇依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對《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項權利保障的宣傳工作不完善,導致大多數(shù)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權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會存有不想讓子女感到麻煩的無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無理的要求之后選擇依從,從而使得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現(xiàn)階段針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數(shù)老年人在面對家人對自己再婚的干預時得不到幫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二)受贍養(yǎng)權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國《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條約明文規(guī)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應享有受子女贍養(yǎng)的權利,這是對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護。然而由于現(xiàn)實中老年人的受贍養(yǎng)權在可執(zhí)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導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對子女對自己拒絕贍養(yǎng)時,不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受贍養(yǎng)權利。通常,對老年人的贍養(yǎng)可分為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贍養(yǎng),而現(xiàn)階段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證對父母的物質贍養(yǎng),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經濟能力無法滿足的對父母的贍養(yǎng)要求人不能給予父母足夠的物質贍養(yǎng),這就要求國家對相關的救助制度進行完善。當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經濟條件足夠的情況下卻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對父母盡贍養(yǎng)義務,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問題或者是不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因而不會利用法律武器對自身應享有的權利進行維護。在精神贍養(yǎng)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節(jié)奏日漸加快,且誒呦法律條約對精神贍養(yǎng)而定明文規(guī)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無法顧及到對父母的精神贍養(yǎng),而使得老年人會出現(xiàn)一些心理上的問題。
三、《婚姻法》視角下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強對老年人的《婚姻法》權益保障條約的宣傳
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不完善是導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權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親屬對《婚姻法》沒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傳統(tǒng)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處于對自身利益問題的維護,導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國家的相關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社區(qū)的宣傳作用通過宣傳欄和宣傳報的制作或者是宣傳單的派發(fā)加強對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也可以開展相關的法律知識講座或是在社區(qū)活動中融入相關的法律知識來加強老年人對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認識。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yǎng)的內容
《婚姻法》中關于對老年人精神贍養(yǎng)方面的內容應當根據(jù)相關法律條約的規(guī)定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來明確具體的贍養(yǎng)內容。其中承擔贍養(yǎng)義務的應當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贍養(yǎng)人的子女或者是親屬。在《婚姻法》中關于精神贍養(yǎng)方面的內容應當從以下的三點問題出發(fā)進行擬定:第一,自尊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給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問題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應當要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滿足老年的內心需求,以此來帶給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親情的需求。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從內心情感方面給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會對親情有極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輩給予他充足的請安慰藉來使他們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贍養(yǎng)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確規(guī)定子女有義務對老年人進行探視?!痘橐龇ā分幸?guī)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應當享有權利要求子女對自己行使探視的義務。因此,《婚姻法》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應當定期的對老年人進行探視。其次,明確規(guī)定老年人享有對孫子輩探視的權利?!痘橐龇ā分袃H僅規(guī)定了婚姻關系結束之后,父母中對孩子不進行直接撫養(yǎng)的一方對孩子有探視的權利,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老年人的探視權。因此,《婚姻法》應當對該權利進行明確規(guī)定,以此來滿足老年人的親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確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法律責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對贍養(yǎng)的義務內容和行為進行規(guī)定,那么對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法律責任也應當進行明文規(guī)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規(guī)定,子女如果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yǎng)的義務可要求子女對老年人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費用,且贍養(yǎng)義務的履行要能保證維護家庭關系的和諧為基礎,從而來實現(xiàn)對老年權益的有效保障。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婚姻法》視角下針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問題所采取的措施,應當建立在維護家庭關系和諧的基礎上,從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贍養(yǎng)方面的問題出發(fā),以維護老年人的根本權益為最終目標,通過法律知識的宣傳和相關內容的明文規(guī)定來實現(xiàn)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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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靜 單位:重慶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