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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xiàn)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xiàn)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
關鍵詞:新刑事訴訟法;人權;尊重;保障
人權保障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保護最好的體現(xiàn)即“尊重與保護人權”寫入了在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這就意味著公民的生命權、平等權、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權利等基本個人人權在刑事訴訟方面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擴大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然而,正實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未剝奪公民權的公民的人權的尊重與保障,還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實現(xiàn)觀念的轉變并在實踐中做出努力。本論文將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進行介紹,并對落實并執(zhí)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進行具體分析。
一、人權的基本概念
人權的概念由來已久,經(jīng)過多年的發(fā)展,又因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不同國情而產(chǎn)生地域、民族差異,因此,本論文將僅對最為基本的人權內容進行概括、介紹。在我國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加入了“尊重與保護人權”的概念,并將這一概念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制定中得到充分的體現(xiàn)與落實。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例如“任何人不得被迫證明自己有罪”、“公訴人要對證據(jù)來源及取證方法的合法性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證據(jù)合法的,將采取有利于被告的選擇”等具體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進行尊重與保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對推動打擊犯罪與公民保護人權并重的作風具有積極作用。人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生命權,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權利與平等權都包括在人權的基本內容中。生命權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權利的基本權利,當生命權無法得到尊重與保護時,根本無法享有其它人權。在我們對生命權進行理解時需要注意,在我國生存權即既包括人的生命安全權又包括基本生活保唪權的權利是首要人權,并且個人的生存權是不能凌駕于國家主權之上的。平等權是指”公民^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各個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并履行平等義務”的并且在人權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權利。當我們在對平等權進行理解時需注意,平等權不僅指公民享有權利的平等,也指公民履行義務的平等,此外,平等權在我國還包括在”法律方面、民族方面、男女地位方面”等諸多方面的平等。以《世界人權宣言》等公認權威的文件對政治經(jīng)濟權利進行解釋與概括就是公民有”直接或經(jīng)肖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人人享有公平及良好的工作條件”和“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等諸多權利。當我們對人權的基本內容整體概念進行理解時需要重點注意一方面即人權是發(fā)展著的人權,在人權會因地點而異的同時也會因時間不同而發(fā)生變化,這一變換在整體上是因時間前進而證明|的變化,是對人權的補充,正如對刑事訴訟法的新編,擴大了保護享有人權法律保護的公民范圍。
二、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及其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障制度主要體現(xiàn)在證據(jù)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執(zhí)行程序等諸多制度與環(huán)節(jié)中。在證據(jù)制度的修改中“已有罪”原則與“非法證據(jù)排除”原則得到確立與認可。在辯護制度的修改中,犯罪嫌疑人獲得委托辯護律師為自己做辯護的權利,將可以進行更為專業(yè)的申辯。在強制措施的修改中,逮捕條件變得更加細致,減少了“灰色地帶”。在偵查程序法規(guī)修改中,犯罪嫌疑人隱私權、生命權將因不合理的審訊、偵査手段的廢除得到進一步的保護。在審判程序的修改中,新法限制了法院發(fā)回重申的次數(shù),有利于推動訴訟化形態(tài)的發(fā)展。在執(zhí)行程序的修改中,增添了社區(qū)矯正,體現(xiàn)了對犯罪或犯罪嫌疑人的尊嚴的保護與尊重。新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人權保降制度主要意義概括來說,就是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貫徹落實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論真正可以在實踐中得到踐行與檢驗;司法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進入實踐、執(zhí)行的發(fā)展階段;我國人權得到尊重與保護的公民范圍得到擴大。
三、落實并執(zhí)行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的途徑
1.在偵査階段賦予律師在場權
賦予律師在場權是出于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査、審査等階段的對畤雙方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在地位、權利多方面上具有不平等性考慮的。在這種雙方地位懸殊過大的情況下,為了保證最終審判結果的公正性,是需要第三方即律師的介入的。律師在法律運用方面更為專業(yè),可以為辯護人提供更為專業(yè)、有效的在法律允許內的保護。與此同時,訴訟方需對獲得在場權的律師的職業(yè)操守與道德品行進行事先考察。
2.加強公檢法部門聯(lián)系,在配合與約中尊重和保哮人權公檢
法部門在具體操作中真正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制度,首先霈要轉變相關工作人員的原有落后理念,宣傳并幫助相關人員真正理解并能運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明白犯罪嫌疑人不等同與罪犯,堅持“無罪推定”論,在執(zhí)法過程中尊重嫌疑人隱私、生存等權利。其次,公、檢、法不同分工都門加強聯(lián)系與配合,提高審案工作效率,減少案件雙方的對抗情緒。最后,公、檢、法不同分工、部門要加強彼此互相間的制約與監(jiān)督,三方在保障與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方面達成一致并互相監(jiān)督。在內部互相監(jiān)督的同時,接受家屬、媒體等外部群眾監(jiān)督。
作者:王影 單位: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