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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結算是整個工程履行合約的最后一步,也是最為關鍵的一步。在執(zhí)行這一步時,由于涉及雙方的根本利益,且結算內容涉及的時間跨度之長、包含范圍之廣,因此最容易發(fā)生各種各樣的問題。從多方面、多角度分析了引起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問題的原因,并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探討了如何在結算的過程中合理規(guī)避工程結算中存在的各種糾紛。
關鍵詞:建筑工程;竣工結算;結算糾紛
建設工程結算涉及的利益方主要包括發(fā)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其中:對于發(fā)包方來講主要會影響到建設工程的綜合驗收以及工程移交;對于總承包方來講,一方面會影響到總包方與分包方以及建筑工人的最終結算問題,另一方面會影響到承包方與材料供應商之間的材料價款的結算問題等等。因此,在建筑工程結算的過程中,如何能有效避免各種糾紛問題的發(fā)生,從小的方面來講可以保障建筑工程各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從大的方面來講可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減少建筑工程領域的各種利益沖突事件的發(fā)生。
1引起建筑工程結算糾紛問題的原因分析
1.1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糾紛
建筑工程合同引起的糾紛是工程結算中最常見的、也是爭端最大的。這主要是由于建設工程的發(fā)包方一般在合同的主體中占有優(yōu)勢地位,其合同中的很多條款會無形中偏向于保護發(fā)包方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發(fā)包方會要求承包方簽訂兩份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陰陽合同”。陰陽合同的簽訂嚴重損害了承包方的利益,使承包方在建筑工程結算過程中的利益嚴重得不到保障。
1.2竣工內容引起的糾紛
一般來講,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簽署合同前,承包方會根據建筑工程圖紙編制一份預算報告并遞交發(fā)包方。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再根據實際施工工作量編制一份決算報告,并經發(fā)包方審核通過后,發(fā)包方才會支付最終的工程結算款。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建筑工程所要達到的竣工條件遠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規(guī)定的“竣工”條件要復雜得多?,F在的建筑行業(yè)競爭非常激烈,往往是“僧多粥少”,很多承包方為了能夠承攬到工程項目,對合同中發(fā)包方設下的“竣工”陷阱缺乏足夠的防范意識或已經意識到卻又不得不接受。導致在工程竣工后,發(fā)包方會以種種理由認為工程沒有竣工而拒絕驗收,從而拒收建筑工程結算報告。
1.3違約引起的糾紛
發(fā)包方的違約現象主要包括:未按時支付建設工程進度款、甲供材料未按時進場或材料質量不合格等導致工程停工;承包方的違約主要包括工期延誤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等現象。不論是發(fā)包方的違約還是承包方的違約,最后在結算中都會以違約金的形式反映出來。違約引起的結算糾紛也是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最常見的糾紛之一。
1.4建筑工程變更引起的糾紛
建筑工程發(fā)生工程變更時,承包方應對變更的內容和工作量做出書面申請,并經發(fā)包方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工程變更引起的結算糾紛主要包括合同簽訂后多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對隱蔽工程的記錄未經第三方確認,僅僅是憑承包方自己的記錄進行結算。
1.5施工設備和建筑材料價差引起的糾紛
一般的建筑工程周期都較長,在這個過程中施工設備和建筑材料的價格一般都會發(fā)生波動。尤其是價差比較大的時候,雙方就會對其中的結算價產生分歧。因此,在簽訂建筑工程施工的同時,雙方必須對這方面的內容予以明確。
1.6工程款發(fā)票所引起的糾紛
建設工程中的工程款付款形式大部分是分期付款,一般發(fā)包方會隨著工程進度進行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發(fā)包方在支付進度款時往往容易忽視向承包方索要工程款發(fā)票。另外部分不正規(guī)的承包商也會以未收到全額發(fā)票為由拒絕提供發(fā)票,導致在最終結算時,產生工程款發(fā)票引起的糾紛。
1.7工程款尾款引起的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會規(guī)定,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仍有一年的保修義務,且發(fā)包方一般會扣留工程款的5%~10%作為工程尾款,以保證承包方能夠正常履行保修義務。工程尾款引起的糾紛一方面包括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問題后,承包方未正常履行其保修業(yè)務;另一方面包括承包方雖正常履行了保修業(yè)務,發(fā)包方在保修期過后卻拒付這部分尾款。
2從法律的途徑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糾紛問題的有關措施
2.1從刑法的角度保護、保證建筑市場的公平交易
在現實工作中發(fā)生的建設工程的結算糾紛,很多是由于最初的市場交易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我國對這種行為(比如投標中的徇私舞弊和商業(yè)賄賂)多采用的行政措施和經濟措施進行制裁,而刑法更多的是側重于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和國家的公共財產,對建筑市場的公平交易等行為缺乏足夠的保護。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中,刑法對保護建筑市場的公平交易可以說是各國刑法立法的一大重點。比如,一些公司的股東存在虛假注資或抽逃資本等行為時,法院除了裁定股東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外,還會對其采取相應的刑事處罰措施,而在我國的刑法中幾乎找不到這方面的內容。因此,為保護建筑市場的公平、公正交易,維護市場的健康良性發(fā)展,我們必須從刑法的角度保護、保證建筑市場的公平交易,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和減少建筑工程結算中存在的各種糾紛問題。
2.2構建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公示制度
建設工程中的發(fā)包方拖延付款或少付甚至欠付工程款的行為都是由于發(fā)包方缺乏誠信所致,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現行的政策對這種失信行為的制裁也非常不利。即使發(fā)包方因拖欠工程款而最終敗訴,國家所采取的經濟處罰也僅僅是強制其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很少比例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與建設單位在銀行貸款所付出的代價相比是很低的。因此,很多建設單位會冒這種風險,而我國在這方面又缺乏相應的信用體系,沒有相應的信用公示制度。如果國家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建設單位在發(fā)生這種行為時,征信機構不僅要記錄這種不良行為,并在公眾平臺上向社會予以公示。另外,國家在對有不良記錄的建設單位在審批新的投資計劃,以及招標活動中采取限制措施。
2.3健全和完善相應的行政措施、法律措施
1)健全建設工程保證金制度。政府部門在審批建設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時,必須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相應比例的建筑工程保證金。保證金既可以是現金的形式,也可以是銀行保函的形式。這一保證金只有在建筑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且項目的債權債務清算完成后才能返還。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中雖然也有類似的保證金制度,但這類保證金在處理工程結算糾紛時基本上沒有起到相應的作用。因此,必須更加健全建設工程保證金制度,保證保證金在使用過程中能夠更加透明,真正發(fā)揮其作用。2)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制度。我國現行的《合同法》雖然也對建設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制度進行了相應的規(guī)定,但這種規(guī)定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范圍僅僅局限于個人的報酬和材料的價款等,也就是說這種受償費用僅為直接費,不包括項目的利潤以及損失;其次,優(yōu)先受償的期限為竣工后的6個月,這就無形當中更削弱了優(yōu)先權應起到的作用。如果債務人在工程竣工后的6個月內沒有提出申請,承包人在6個月過后就失去了行使優(yōu)先權的權利。
3結語
在實際工作中,引起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原因還有很多,我們在如何規(guī)避和減少結算中的糾紛問題上還有許多的路要走,國家不僅要從法律和政策上予以約束和制裁,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國民的整體素質,從道德的層面上對人們的行為加以規(guī)范,這才是我們努力的最終方向和目標。
參考文獻:
[1]謝滿春.論引起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原因及法律措施[J].法制博覽,2017(6):57-59.
[2]李淑君.淺論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及風險防范[J].法制與社會,2017(20):58-63.
[3]李光平.建筑工程竣工結算的常見糾紛及防范對策研究[J].建設監(jiān)理,2016(10):39-41.
[4]張永剛.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模式的分類及結算爭議分析要點[J].招標與投標,2015(7):29-30.
作者:劉海 單位:萍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