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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家庭”概念的特點
首先,適用范圍廣。雖然我們是在對農村政治的研究中發(fā)現并提出“類家庭”概念的,但是社會當中的許多現象,尤其是與政治和利益相關聯的社會現象甚至日常用語都適用“類家庭”解釋方法。比如我們經常在調查過程中遇到的“拜把子”的情況,就是把工作關系、朋友關系等轉化成類似家庭中的兄弟關系,從而加強人們之間的信任并構建利益同盟。一般來說,無血緣的同齡男性之間稱得上“兄弟”關系的,較之朋友關系具有更強的穩(wěn)定性,或者可以說在人際關系序列中,兄弟是朋友的高級階段。按照中國傳統習慣,把老師稱為“師父”,也就是稱老師還不足以體現人們的尊重,只有用父親來加重砝碼,即所謂“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對學生的稱呼則是“弟子”,家庭倫理色彩完全取代了師生之間教與學關系的本來面目。佛教傳入中國,在印度被稱為“佛陀”的釋迦牟尼就被類家庭化為“佛祖”,言外之意是佛教的人物排列也是遵循家庭關系當中“祖—父—孫”譜系展開的。中國傳統倫理價值的核心范疇“仁”、“義”等概念在一定意義上是“類家庭”關系的推演結論。在社會交往中,仁和義是主體處理與他人關系的價值標準和自身行為準則,根源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和互助互愛。中國理想狀態(tài)的家庭遵循“孝、慈、悌”等原則,一個人如果在家庭中做到了這些,再把它作為自己社會生活的價值準則推演到社會和政治領域,那么他也就做到了仁和義,全社會的人都能恪守仁義的價值準則,那么整個國家也就實現了政治上的長治久安。由此可見,小到日常用語,大到國家政治都能夠用“類家庭”概念和方法來進行解釋。其次,具有伸縮性。類家庭概念使用的伸縮性很強,以個體的財富、地位和影響力為出發(fā)點,最大可至于泛泛意義上的“自家人”,也就是沒有明確的邊緣界限;最小可至于家庭以外的寥寥數人,甚至僅僅主體自身的孤家寡人。甚至在家庭內部,類家庭關系的作用力也是存在的,其伸縮性在血親和姻親之間、近親和遠親之間的交往中也遵循類家庭關系運行規(guī)律。當前,家庭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夫妻關系和親子關系,由于一夫一妻制的影響和夫妻關系邊界較為清晰,使得向夫妻關系轉化的阻力比較大。親子關系就較少的存在這些問題,轉化的力度也就大得多,所以非親子關系向類親子關系的轉化是許多家庭追求的理想生活目標。比如在家庭迎娶兒媳婦的時候,公婆最為典型的善意表示就是“我們不是娶了一個媳婦,而是多了一個女兒”,這樣,這個家庭中的任何人都會覺得安全、滿意,也是對即將到來的新家庭結構和生活模式的最佳心理預期。同理,“一個女婿半個兒”的民諺也根源于此。這就是“類家庭”關系在家庭內部當中發(fā)揮作用力的基本表現。又比如兩個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人,也可以通過諸如“認干親”的形式,促成“類家庭”關系的轉化,具有同樣姓氏的兩個毫不相干的人也可以被叫做“五百年前是一家”。所以說,這種轉化具有伸縮性,是可大可小的。最后,工具性。為了促成“類家庭”關系的轉化,達到人際關系和諧,一些必要的可操作性方式應運而生,當然以家庭生活中常見的活動和內容為主。在日常生活中“類家庭”的工具性運用已經成為中國人重要的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比如,吃飯比開會能夠溝通感情、搞好關系正是因為吃飯是家庭中的基本活動,而開會不是;中國人喜歡用吃飯的方式來拉近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就是用日常家庭活動把人際關系類家庭化。吃飯只是一個形式或信號,最終解決的還是關系轉化的問題。其他例如喝茶、送禮等等拉近關系的手段既是物質利益上的給予,又是“類家庭”關系轉化信號的加強。一般情況下所謂的能力強,除了專業(yè)技術、業(yè)務等能力之外,主要就是指這種“類家庭”關系的轉化和駕馭能力?!邦惣彝ァ毙纬闪晳T就帶有心理慣性的意味,人們習慣性地在日常生活中把有利于自己的關系相對人類家庭化,所以出現了所謂“應酬”,可能應酬各方都不喜歡應酬的過程,并且清楚地知道大吃大喝等應酬形式對身體的傷害,但是出于強化類家庭信號的心理習慣,只有勉為其難,于是出現了中國特有的諸如喝酒雙方都不愿喝,而又不得不喝,同時盡力使對方多喝的奇怪現象?!邦惣彝ァ标P系轉化的工具性特征雖然帶有心理慣性,但也是主體基于自身利益而對關系對象所進行的關系轉化過程,也就是說利益是類家庭關系轉化的動力所在。那么,隨著利益關系或是潛在利益可能的消失,類家庭關系轉化也可能隨之消減,甚至消失。這就是表面不言利益而基于情感進行社會交往,把利益的追求掩蔽在脈脈溫情之下,一旦利益不在,則溫情頓消,所以世態(tài)炎涼的虛假性也成為中國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該特征用我們的理論進行解釋就是類家庭關系轉化過程的停止。
二、“類家庭”社會心理和行為模式產生的原因
我們是在考察農村政治生活的過程中,發(fā)現并提出類家庭概念的,而俗話說“往上倒三代,中國人都是農民”,也就是說即使在中國目前脫離農業(yè)生產的人,其祖輩也是農民或者生活于農村,在這個意義上講每個中國人都通過家庭的傳承而具有一定的農民意識,所以類家庭概念是產生于農民而輻射于全體國民的概念,其解釋力和作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農村。為了說明這一概念產生的原因,我們從經濟、歷史、文化以及家庭自身的特點方面入手進行了分析。
其一、經濟原因。家庭是個人的經濟生活載體和首要利益承擔者,當前無論農村還是城市的家庭都是經濟生活當中的主體,農村是由于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并使用土地,城市是由于消費支出決定了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共同生活。農村從生產方面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享有農地的農業(yè)生產經營權,雖然土地農業(yè)收入在絕大多數農村家庭中占較小比重,但是土地作為家庭重要財產的地位較之市場化改革之前已經大大提高。因為國家的農業(yè)保護政策、農民打工收入起伏的高風險性和農地非農化帶來的巨大價值升值等原因促使土地已經成為農民家庭最為重要的財產,而土地所有權恰恰是以家庭為主體實現的,那么,農民家庭的經濟主體地位也就隨之確立起來。城市從消費方面看,由于經濟迅速的市場化改革、較低的工資標準和消費水平、不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貧富分化較為嚴重、中低收入群體比重較大等原因,導致家庭消費需要全體家庭成員共同負擔,也就是當前法律上成家但是經濟上不能獨立的年青人的“啃老”現象,由此共同的家庭支出整合了一對夫妻、他們已婚的子女和孫輩孩子共同組成的主干家庭。農村和城市中家庭成為事實上最理想的經濟生活共同體,家庭之于個人的經濟主體地位使得個人經濟利益在家庭中得到最大的滿足,個人通過家庭滿足經濟利益的普遍社會生活狀況是促進類家庭關系轉化成為個人行為選擇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家庭經濟生活帶給個人的安全感也使得個人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具有進行類家庭關系轉化的傾向。
其二,歷史原因。中國歷來的社會組織制度都是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家本位是社會硬性制度規(guī)范的基本方向,造就了中國人以家庭作為思考問題出發(fā)點的普遍心理。自從西周以來,憑借血緣關系紐帶維系的家庭和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宗法制就是中國基層社會管理的基本單位和基本組織制度,雖然在不同時期經歷了鄉(xiāng)亭制、鄉(xiāng)里制、村社制、里甲制、保甲制等不同的制度形態(tài),但是家庭作為農業(yè)社區(qū)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并沒有改變,實質上,農民家庭是被不同時期的國家政權賦予了相關的政治職能。家庭作為國家與社會確定邊界的單位,實際上是被制度化地繼承下來的。19世紀中葉以來,中國受到西方文化的強烈沖擊,傳統的以家庭和宗族為核心的社會文化被西方的公民社會和個人權利文化破壞,社會思想體系發(fā)生了迅速而劇烈的變化,但是,在基層農村社區(qū)農民組織仍舊沒有擺脫家庭和以家庭為基礎形成的宗族的影響。民國時期的保甲制度是當代中國農民社會和政治組織制度的直接歷史根據。民國之初,受到西方公民社會理論把個人作為社會權利主體思想的影響一度廢除了保甲制,但是,從1932年開始國民政府為了實現“剿共”和加強國家對基層鄉(xiāng)村社會的控制,重新實行保甲制度。在具體實施的組織形式上和清代保甲制相近,保甲以戶為單位,戶有戶長,十戶為甲,十甲為保,挨甲編保,編余之戶(甲),不滿一甲(保)者,六戶(甲)以上得成立一甲(保),五戶(甲)以下,則并入鄰近之甲(保);基本內容包括,保長覆查本保戶口統計報告,督練壯丁輔助軍警;甲長受保長指揮,編查戶口抽選壯丁,盤查奸宄,報告戶口異動等。民國時期的保甲制是國家權威主導下,以家庭作為農村社區(qū)政治權利和義務的載體,使行政權下沉到整個基層鄉(xiāng)村社會的管理制度。雖然在當時的制度設計上,家庭是被國家行政權強行提到主體位置之上的,但是國家在制度設計過程中受到了歷史因素的制約,也就是要充分尊重家庭在農村社區(qū)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保甲制主要強調各個家庭之間的相互聯保的政治義務,國家通過連坐實現對農民的控制,也即是說,國家在進行鄉(xiāng)村整合的過程中始終離不開對家庭的控制。
其三、文化原因。中國具有悠久深厚的家庭傳統,為類家庭關系轉化提供了肥沃的文化土壤。首先,家庭本位的社會心理。中國鄉(xiāng)村社會不同于典型的西方市民社會,民間社會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單元是農民家庭,而不是個體農民,家庭本位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民個人權利觀念。農民家庭本位心理是在特定的歷史場域中,經過漫長的時間形成的。在歷史上的大部分時間里,農民家庭都既是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又是消費的主體,社會經濟領域占主導地位的小農經濟依靠家庭(及以家庭為基礎的家族),來組織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同時,家庭也是農民文化歸屬感和心理安全感的實現形式和內容,長期的家庭生活造就了農民的價值觀念和精神追求,并且通過世世代代從不間斷的家庭演變傳承下去。其次,家國一體的社會意識與歷史實踐。中國傳統文化尤其是占據統治地位的儒家傳統文化,主張國家政權和社會組織只是家庭模式在規(guī)模之上的擴大,與家庭的性質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國家,家國,國與家是如此緊密關聯,同構強化:由內向外看,它是‘家’的圓周逐級放大,類似于‘負陰抱陽’的完整單細胞的膨脹擴展;從下往上看,又是層層同質父權疊加高筑起的金字塔形的父權社會。天子或者皇帝就是普天之下最大、也是最至高無上的‘父親’,即通常說的‘君臨萬眾子民’?!睔v史上的很多善治的事例都是,主張把家庭及其觀念擴展到國家層面,并能夠進行成功實踐。比如在封建王朝主張實行的“以孝治天下”就是典型的例子。最后,政治信仰缺位導致家庭觀念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政治信仰。中國社會歷史上一直缺少基于個人權利的政治信仰,到新中國建立依然如此,集體化時代,意識形態(tài)宣傳和普及是鄉(xiāng)村社會政治動員的重要形式,也是農民政治信仰的實現形式。改革開放以來,意識形態(tài)色彩濃厚的政治理論已經在農村社會逐步淡化和瓦解,市場經濟主導的利益至上的價值原則又不能獨立的成為新的公共信仰。在這種情況下,家庭及其相關價值原則自然上升到較為重要的地位。家庭本身就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所重視的孝道、血緣關系、祖先崇拜和尊老愛幼等理念是中國人的普遍共識。在當前中國公共信仰缺位的條件下,這種共識起到了維護中國社會穩(wěn)定并保持中國文化存續(xù)的作用。從公民個體角度考察,能夠發(fā)現并實踐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為修養(yǎng)方法的“內圣外王”之道已經成為中國文化的基本內核之一。
其四、家庭自身的特點所形成的原因。首先、在普遍的人類行為選擇中,一般是在家庭之內利他傾向明顯,在社會之中利己傾向明顯;貝克爾通過實證研究發(fā)現,家庭中的利他行為也是以利己為目的的,如果在家庭中轉換一下主客體,利己和利他行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統一起來,也就是在家庭中的利己行為可以實現利他的目的,即中國人日常說的“一家人,為了自己就是為了別人”。其次、家庭倫理是社會倫理的基礎,其他倫理自覺地向家庭倫理靠攏,家庭倫理對其他倫理具有向心力;人們能夠在家庭生活當中得到安全感、穩(wěn)定感和溫暖,大部分情況下,家庭中情感的收獲和心理的滿足是以物質和利益的付出為前提的,就是說相對于主體而言,對方的付出能夠換得對方的傾心相待,即主體在交往中既獲得客體給予的物質利益,又獲得客體在精神情感方面的支持認同,這種家庭中的特殊利益關系模式,將會是特定主體實踐社會關系的最高境界。復次、中國傳統文化造成了不信任法律,而偏重通過關系解決問題的社會心理。中國人尤其是農民的權利、義務界限不明晰,權利意識淡漠,認為憑借權利解決問題的可能性不大,法律關系不是最穩(wěn)固的,即使已經締結好的契約,也需要情感關系作為保障才能更好的實施。那么,家庭關系就成為了最重要、最穩(wěn)固的情感關系內容和模式。最后,家庭是中國人終極追求的載體。不同文化和文明都對人生真義進行不斷的追尋和探索,中國人從務實的角度認為人生的本質就在于享受淳樸寧靜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其他諸如God、涅槃、道等范疇都太過玄妙虛空,難以找到實踐的具體路徑。
三、小結
“類家庭”是在研究農村政治的過程中,提出的用以解釋中國人社會行為方式的一個政治社會學概念。它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適用范圍,是對中國的特定主體家庭性角色重于公民性角色的社會行為和心理的集中總結,是政治社會學研究的一種視角和分析方法。
作者:張濤單位:河北聯合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