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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的另一審美特征是人格精神的和諧
我們知道,孔子有“弟子三千,賢者七十二人”之稱,他教育學生的目的,并不在于成為某一專家學者,乃是在于使之成“人”。非常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最偉大的科學家之一,阿爾伯特•愛因斯坦也提出:“學校應該永遠以此為目標:學生離開學校時是一個和諧的人,而不是一個專家?!笨鬃雍蛺垡蛩固剐哪恐械摹叭恕币约啊昂椭C的人”足以說明人格精神的重要??鬃有哪恐械睦硐肴烁窬瘢褪侵泻偷娜烁窬瘛钡乐行?,剛柔并濟,外圓內方等,《論語》較為直接說到中和的人格精神的有: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為政》);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后君子。(《雍也》);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民鮮久矣。(《雍也》);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子路》)。此外,并非直接說中和的人格精神,但是過者損之、不足者補之的例子,不勝枚舉。老子《道德經(jīng)》中:“曲則全,枉則直,洼則盈,敝則新,少則得,多則惑。是以圣人抱一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闭沁@個意思。
中和審美形態(tài)最根本、最高層次的特征就是“天人合一”。
這是中國審美文化之魂?!疤臁痹谥袊糯卸喾N含義:(1)物質之天,即與地相對之天;(2)主宰之天,即所謂皇天上帝,有人格的天、帝;(3)運命之天,指人生中無可奈何的“命運”;(4)自然之天,指自然之運行;(5)義理之天,指宇宙的最高原理?!疤烊撕弦弧敝械摹疤臁迸c上述含義都有不同程度的聯(lián)系,只是在具體的語境中各有側重。所謂“天人合一”就是認為人在天地之間的生老病死、福禍兇吉,與宇宙的運行、季節(jié)的輪換、萬物的消長是息息相通的,人與天地、萬物有著感應關系,能夠互相影響。人可以積極主動去認識把握“天”的種種規(guī)律,根據(jù)這些規(guī)律來進行生產(chǎn)活動、社會活動和藝術活動,以免遭受“天”—通過自然力量和社會力量—的懲罰。因此,“天人合一”是一種生命觀念、思想意識和審美理想。鐘嶸在《詩品序》中:“氣之動物,物之感人,故搖蕩性情,形諸舞詠?!惫湃苏J為,宇宙之間有陰陽二氣,是它們的運行才產(chǎn)生了天地萬物和四季晨昏。由于四季冷暖不同,大自然中的各種景色和草木鳥獸的形態(tài)也各不相同,而人的內心就隨著外物的變化而受到感動。陸機在《文賦》中說:“悲落葉于勁秋,喜柔條于芳春”,屈原《離騷》中:“日月忽其不淹兮,春與秋其代序。惟草木之零落兮,恐美人之遲暮?!边@都是外物對人心的一種觸動,當你的內心被撼動得無法平靜時,《毛詩•大序》說:“詩者,志之所之也。在心為志,發(fā)言為詩。情動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正如“做事須循天理,出言要順人心”的道理一樣。(1)《詩經(jīng)•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華。之子于歸,宜其室家?!碧一ㄊ㈤_的季節(jié),想到了如花的新娘婚姻美滿,將來家族興旺。所謂“花無百日紅”,“之子于歸”的意思是女孩在她少好的年紀嫁出去,真是人間一大喜事。這也符合了自然規(guī)律。(2)《詩經(jīng)•豳風•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春日載陽,有鳴倉庚”、“蠶月條桑,取彼斧戕”、“五月斯螽動股,六月莎雞在新刑訴法實施后,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如同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樣,成為審查起訴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環(huán)。如果被害人不了解有關案件訴訟信息,就難以作出判斷,檢察機關聽取其的意見,也就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無法達到立法目的。因此,為有效執(zhí)行新刑訴法關于聽取被害人意見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從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完善審查起訴階段我國被害人知情權保障制度。
創(chuàng)新告知方式
目前,實踐中一般采取電話或信件告知的方式。筆者認為告知方式的選擇,以訴訟效率與告知效果的最佳結合為宜。在偵查機關沒有提供被害人的聯(lián)系電話和確定的通訊地址的情況下,也不宜直接適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318條第2款中關于“無法告知的,應當記明筆錄”的規(guī)定。雖然,此項規(guī)定是出自對訴訟效率的考慮,有其合理之處,但如果適用不當,也是對被害人權益的漠視。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借助有關媒體,如電視、報紙、網(wǎng)絡,進行公告告知,也可以通過被害人戶籍地的派出所幫助聯(lián)系被害人,進行告知。在經(jīng)過上述努力之后,仍無法聯(lián)系到被害人的情況下,才應適用“無法告知的,應當記明筆錄”的規(guī)定。
在告知中融入釋法說理
由于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普通老百姓,本身法律知識匱乏,又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人,因此,司法實踐中,很多被害人對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認識不清,錯失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大好機會。同時,被害人極有可能因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內心受到創(chuàng)傷,對檢察機關延長審限、退回補充偵查或對犯罪嫌疑人由逮捕強制措施變?yōu)槿”:驅彽瘸绦虿焕斫?,認為檢察機關在無故拖延或存在包庇犯罪嫌疑人等腐敗現(xiàn)象。故而,在檢察機關及時告知的情況下,附帶釋法說理工作,既能更好地達到告知的目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還能增強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依法辦案的信心,增強檢察機關的執(zhí)法公信力。
設立被害人知情權救濟制度
無救濟既無權利,權利必須得到救濟。筆者認為,對被害人知情權的最終保障應該體現(xiàn)在通過立法來規(guī)定被害人知情權被限制、侵害甚至剝奪時應通過何種途徑來獲得救濟。檢察機關沒有適當履行告知義務的,被害人有權要求補救,如果不能補救,被害人可以提出賠償請求。
本文作者:侯潔作者單位:長春工程學院社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