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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yè)的發(fā)展,提高綜合國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fā)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guī)定。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八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fā)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yè)化中,創(chuàng)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九條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xiàn)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大科學發(fā)現(xiàn)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fā)現(xiàn),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現(xiàn)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國家技術發(fā)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等重大技術發(fā)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fā)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fā)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chuàng)造性;
(三)經實施,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fā)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chuàng)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yè),經過實踐檢驗,創(chuàng)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xiàn)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yè)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同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fā),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中國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yǎng)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中國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400項。
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五條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
(四)經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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