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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由本村解決,確有困難的,由當地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
(二)制定和實施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計劃;
(三)指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的選舉和推選工作;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選舉工作的來信來訪;
(六)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七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產生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此產生的缺額可從原推選的候選人中以得票多的遞補。
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領導、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fā)放選民證;
(四)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確認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五)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期和投票時間、地點、方法;
(六)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七)報告選舉結果,總結選舉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九條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在經常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一)結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但戶口未遷移的;
(二)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該村村民義務的。
第十條計算選民的年齡,以選舉日為截止日期。選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登記為準。
精神病人經醫(yī)院證明,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可在選舉日7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作出解釋或者糾正。
第四章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本村選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之一選舉產生: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設立主會場或者以村民小組設立投票站,組織有選舉權的村民投票,按得票由多至少確定候選人;
(二)村民采取自薦、聯名推薦等形式,提出初步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并按照前項的規(guī)定產生候選人。
每一選民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人數。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人數應當分別多于應選人人數。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十五條候選人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7日以前,按照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第十六條候選人主動放棄被選舉權的,應當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出。
因候選人放棄被選舉權,造成候選人差額不足時,應當在原提名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的遞補,并在選舉日3日前張榜公布。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十七條選舉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并組織候選人發(fā)表治村演說和回答村民的詢問。
第十八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村民小組設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殘者不能到會到站投票可在流動票箱投票,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的票必須集中到選舉大會主會場開箱、計票。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投票箱必須有3名以上監(jiān)票人負責。監(jiān)票人不得是同一村民小組的村民。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唱票和計票工作。
第十九條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每一選票所投贊成票人數與另選他人人數之和不得多于應選人數,否則選票無效。
第二十條選舉現場設發(fā)票處、秘密寫票處。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由選民本人填寫選票和投票。
選民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代為填寫。不能到選舉現場直接投票的選民,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領取、填寫選票并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寫作選票不得違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投票結束后,組織唱票人、計票人、監(jiān)票人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宣布選票統計結果。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當眾封存選票。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者少于實際發(fā)出的選票數的,選舉有效;多于實際發(fā)出的選票數的,選舉無效。經監(jiān)票人認定,選票部分無法辨認的,該部分無效;整張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二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于應選人數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的候選人應當從第1次選舉未當選的人員中按得票多少產生。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須超過參加投票選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可以當日舉行,也可以在第1次選舉日后3日內進行。
另行選舉后,當選人數仍少于應選人數的,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得票多的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前款暫缺的名額,由村民委員會在3個月內組織補選。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于5日內向當選人頒發(fā)當選證書。
村民委員會成員當選證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六章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四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但須獲得過半數的選民同意,始得生效。罷免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舉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在接到舉報10日內,應當調查核實。舉報屬實的,應當在核實后10日內責令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拒不執(zhí)行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送勞動教養(yǎng)的,自判決書或者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隨即終止。
第二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2個月內同意辭職,并補選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但是,在同意辭職前撤回辭職書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補選。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為止。
第七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在15日內組織調查并依法處理:
(一)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在30日內調查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