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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會計師(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終止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事務所終止,是指:
1.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被依法撤銷:
2.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被注銷原批準;
3.事務所合并或者體制改革,事務所申請撤銷。
事務所的撤銷或者注銷原批準,由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負責辦理,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
二、事務所終止,應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并成立包括出資人、該所部分注冊會計師以及有關利益方在內的清算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3個月之內對其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停止業(yè)務活動。
三、凈收益(凈損失)歸出資人,原事務所的法律責任由出資人承擔.屬于個人的責任由有關當事人承擔。
四、有掛靠單位的事務所原有檔案,由掛靠單位負責保存。
由注冊會計師發(fā)起設立的事務所原有檔案,由發(fā)起人負責保存。
五、事務所終止后,該所注冊會計師交回注冊會計師證書,待清算工作結束后,可辦理相關手續(xù),加入其它事務所或轉為非執(zhí)業(yè)會員。
六、因合并被終止的事務所,合并后的事務所承擔原事務所一切債務、風險并保存檔案等。
七、事務所終止后應當?shù)疆數(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辦理注銷手續(xù)。
八、因改制發(fā)生變更的事務所,參照上述規(guī)定。在改制方案或有關協(xié)議中予以明確。
財政部
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