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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根據(jù)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和《省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wǎng)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統(tǒng)一管理,各司其職,協(xié)調配合,各方參與的原則。
縣建設局是本縣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城管大隊和環(huán)衛(wèi)處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交警、交通、環(huán)保、國土資源、房管、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xié)調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須處置建筑垃圾和設置建筑垃圾處理場所,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須在動工前持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責任書、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合同書及公安交警部門對運輸車輛核定登記證明到縣城管大隊申報建筑垃圾的處置計劃,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xù),取得“處置準運證”后方可進行處置。
核準機關須在20天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不予核發(fā)“處置準運證”的應說明理由。
“處置準運證”應隨車攜帶、不得出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不具資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贿\輸處置。
第七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備有效的車輛行駛證、車輛通行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臨時營業(yè)手續(xù);
(二)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擋板嚴密,有有效的后擋板保險掛鉤;
(三)在縣規(guī)劃區(qū)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shù)能囕v必須是全封閉車輛,車輛改裝必須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不得使用無密閉裝置車輛運輸。在城區(qū)內禁止使用后八輪運輸建筑垃圾;
(四)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配備灑水車;
(五)符合市容環(huán)境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八條各類建設工程、規(guī)劃開發(fā)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關單位應向縣城管大隊提出申請,統(tǒng)一安排調度。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時,應按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建筑垃圾處置結束后,運輸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施工場地路段的清理保潔,并向城管大隊、環(huán)衛(wèi)處申請驗收。
公建、開發(fā)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文件中應將建筑垃圾處置費列入工程量清單予以投標,由施工單位承擔處置費用。
第十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在處置城市建筑垃圾時,應當做到:
(一)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運輸處置建筑垃圾進庫中,應按“處置準運證”上規(guī)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受納場地和劃定的地點運輸傾倒,運輸車輛不得沿途漏、撒和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四)運輸車輛駛離施工現(xiàn)場應當沖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未經審批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督促施工單位盡快將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置清運干凈,并經相關單位檢查合格,方可進行竣工驗收,予以辦理竣工備案手續(xù)。
辦公樓、娛樂場所、商場、店面、居民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應分別收集,不得占用道路或從事其它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不得堆放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地,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堆放,并及時清運。
第十二條各類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市容環(huán)衛(wèi)、環(huán)保有關規(guī)定,依法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并經管理部門批準方可使用,消納場進出口須硬化、配備相應的沖洗設備,不得消納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和工業(yè)垃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政府將給予支持并鼓勵。
第十四條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按建設部139號令第18、19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建設部號令,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的;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進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或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贿\輸?shù)?;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準運證”的,分別按建設部139號令第21、22、23、24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建設部139號令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企業(yè)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的,按建設部139號令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各建制鎮(zhèn)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可參照上述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