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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可能發(fā)生的違法違紀現(xiàn)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談話對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員,在八小時內(nèi)外的工作、學習、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現(xiàn)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被群眾信訪舉報和有關部門反映,對那些確有舉報、反映,但問題一時不能查實,或存在問題但錯誤情節(jié)一般的,予以誡勉談話。
第二條談話范圍:
1、在審判作風方面;
2、在工作責任性方面;
3、在廉潔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辦案方面;
6、在八小時之外的活動方面;
7、個人主義、自由主義較重,影響團結的;
8、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9、工作一般,不主動積極,政治上不求上進,業(yè)務上不鉆研的;
10、違反有關制度、規(guī)定和紀律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三條談話方式:
根據(jù)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員的職務、級別以及被反映或存在問題的性質(zhì),分以下幾種方式:
1、有舉報反映,屬于一般性問題,但不能查實認定的,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支部負責人負責進行談話,使其引以為戒,進一步嚴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舉報反映,所涉問題較嚴重,但不能查證屬實的,由政治處和監(jiān)察室人員負責進行談話。
3、舉報反映的問題基本查證屬實,但情節(jié)一般的,是一般人員的,由政治處和監(jiān)察室負責進行談話;是中層干部的,由政治處和監(jiān)察室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進行談話。
4、對于舉報反映,確有問題,且比較嚴重但尚不夠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組長和分管院長共同負責談話。
5、被談話人提出申訴的,由院長負責談話。
第四條談話要求:
1、談話在調(diào)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并在接到舉報反映之日起七日內(nèi)進行,對被談話人要明確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具有不良苗頭的問題。
2、找被談話人進行談話,應有二名以上人員,并作好記錄,被談話人亦可對被反映的問題進行書面陳述。
3、被談話人如存在問題,應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則改之,引以為戒。如確無問題,被談話人要抱著無則加勉的態(tài)度正確對待。
4、對捏造事實,誣陷、誹謗法院工作人員的舉報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進行妥善處理,以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