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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期,一天晚上,一個竊賊闖入一戶居民家行竊,被主人發(fā)現(xiàn),慌亂中將主人殺死,奪路逃走了。被害人家屬認識這個兇手,兇手是當?shù)氐暮谏鐣^頭,此人報復心極強,所以被害人的家屬不敢報案,怕兇手一旦判不了死刑,坐幾年牢出來后會到自己家來找麻煩。于是他們就給官府寫了封匿名舉報信,向官府舉報了這個案子。官府接到舉報信后,立即將兇手拘來審問,沒幾個回合,兇手就招了;而此時,官府也通過其他渠道查出了匿名寫舉報信的人――被害人家屬。
宋朝的法律,禁止以匿名信的方式舉報別人,是為了防止告訐之風。這樣一來,縣令就不敢決斷了:法律禁止寫匿名信,而兇手是通過匿名信提供的線索抓到的,所以不敢貿然將他處死;依照法律規(guī)定,寫匿名信者應當判以流放,但被害人家屬的做法又情有可原……所以,縣令就將此案上報給了開封府。當時的開封府尹叫蘇頌,蘇頌也覺得這個案子比較難辦,就將此案上報給了皇上,皇上便將蘇頌召上殿議論這個案子?;噬蠁枺骸澳阏J為這個案子應該怎么判?”蘇頌說:“因為兇手是通過匿名信提供的線索抓到的,所以可以免除他的死罪――判他坐牢;投匿名信的人雖然觸犯了法律,但他是被害人的家屬,就不必追究他的責任了。”皇上聽罷說:“兇手可以免除死罪;但你要把寫匿名信者的罪過也免去,這就不妥了。制定了法律,就要嚴格執(zhí)行,如果我們這回把寫匿名信者的罪行免除了,那么以后又怎么處罰其他人呢?”蘇頌見皇上如此說,便道:“這個寫匿名信者與眾不同――他是被害人的家屬,所以,如果也一樣處罰,會顯得我大宋朝的法律太沒有人性了?。 被噬下犃T,點了點頭,于是,君臣都沉思不語,各自在心里想解決的辦法。過了一會兒,皇上又問:“如果依照法律,本案中寫匿名信的人應該怎樣處罰?”蘇頌說:“重t可以流放,輕則杖打數(shù)十下?!被噬险f:“這就好辦了!你暗地里囑咐用刑的人,在用刑時,杖可以高高舉起,但一定要輕輕落下……”蘇頌會意,領命而去。
這是筆者在《東坡志林》中讀到的一個故事,通過這個故事,我們了解到,原來宋朝的法律是很人性化的,“杖高高舉起,但要輕輕落下”,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照顧了寫匿名信者,從而使事情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田文英摘自《少年月刊》)
雇“”代考英語四級,四川理工學院5名大學生受到學校嚴厲處罰:勒令退學!
申訴無望后,5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學校處罰決定。
法院認定,學校處理程序違法,判令學校重新處理。
目前,學校重新啟動合法處罰程序,但“勒令退學”決定將不會改變。
查實舉報 5學生四級考試作弊
今年1月中旬,位于自貢的四川理工學院接到匿名舉報:該校通信專業(yè)幾名學生在去年冬季英語四級考試中作弊!學校立即成立聯(lián)合調查組,并明確表態(tài):一經查實,將按教育部和學校的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隨后,該校教務處立即給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中心打電話,準備從該中心調回被舉報學生的試卷進行筆跡比對,但時值寒假,未能聯(lián)系上。2月下旬,該校收到了四川省教育廳轉來的舉報信和從武漢調回的幾名學生的試卷復印件。調查組立即將試卷與學生平時試卷的筆跡進行對比,初步斷定:其中有5名本科在讀學生在英語四級考試中存在作弊行為!調查組立即與5學生談話,5學生承認了作弊的事實。
雇代考 5學生被勒令退學
5學生告訴調查組老師,去年12月下旬,他們在英語四級考試前,通過網上聯(lián)系,花錢從成都雇了幾名社會人員充當“”,為他們代考!不料此事因匿名舉報而曝光。
今年3月9日,學校依據(jù)《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剎住高等學??荚囎鞅淄犸L的緊急通知》的精神,對5名學生作出處理:給予5人勒令退學處分!
不服處分 5學生狀告母校
但處理過程卻一波三折:接到處理決定后,5學生不服,以校方適用法律依據(jù)錯誤和沒有履行行政處罰應有的告知、聽證等程序,向校方遞交申請要求復議,并請求重新處理。4月初,校方組成復議組復議后,撤銷原決定依照另外的規(guī)定重新作出處理,但結果并無變化:給予5學生勒令退學處分!
5學生還是不服,又向四川省教育廳申訴,但被維持。申訴無望,5學生將校方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撤銷處理決定,并向其頒發(fā)畢業(yè)證書及學位證書。
學校敗訴 但處罰不變
一個多月后,自貢市大安區(qū)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法庭上,學生和母校各執(zhí)己見,展開激烈爭辯。5學生當庭指出處理決定的三大問題: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不當;處分顯失公平!校方也一一回應,稱適用法律適當,程序合法,處罰也公正!
大安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5學生考試作弊應當受到處分,但校方在作出處理前,未履行《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法院同時認為校方適用法律法規(guī)也存在錯誤。據(jù)此,法院判令校方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但沒有支持5學生要求頒發(fā)畢業(yè)證和學位證的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都沒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昨日,記者采訪了該校教務處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稱,學院按照判決已對5學生重新作出了處理決定,由于學校認定的事實并沒錯,因此結果依然是“勒令退學”。目前,學校正按法定程序向5學生履行告知義務。
盡管近些年來我國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如在2009年6月1日我國出臺了《食品安全法》,但是在巨大的利益的驅使下,不法分子還是鋌而走險,做出有害于國民健康的一系列事件。從這些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出,想要整治食品安全問題僅僅靠幾部法律法規(guī)是不夠的。要完善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體系,規(guī)定合適的食品安全標準。還要發(fā)揮群眾的力量,讓群眾人人參與到食品安全的監(jiān)督體系中來。現(xiàn)在的中國食品安全還存在很大的問題,注水雞、假羊肉等產品就在我們的身邊,加之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還沒完全建立起來,沒有一個令人信服、令商家畏懼的執(zhí)法平臺,所以違法事件屢禁不止。有時商家在一處犯案(譬如賣注水的雞肉)被人發(fā)現(xiàn)了,改頭換面之后還可以在另外的地方繼續(xù)犯案,這就是我們的食品安全現(xiàn)在所要面臨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不加以解決的話,會對社會安全以及人們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脅。
2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在食品安全管理的道路上伴隨著各種問題,首先是商家的思想沒有改變,某些商家為了能夠獲得更多的利益使用“廉價的”原材料,像地溝油、注水雞、瘦肉精等都是某些商家最鐘愛的原材料,當相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jiān)察時,商家不僅不會配合,還會“百般阻撓”。對于消費者來說,還沒有養(yǎng)成正確的價值觀、消費觀,某些消費者在消費的時候經常貪圖小便宜,為了那幾塊錢而失去了對質量的判斷能力,而且消費者在發(fā)現(xiàn)商品是不合格的、不干凈的時候,首先想到的不是去投訴商家而是利用商品的“不合格”來與商家達成某種協(xié)議從而從中獲利,這是一種消費者素質低下的體現(xiàn),是現(xiàn)代中國消費者的通病,可想而知我們在商家與消費者相互包庇的環(huán)境下進行食品安全問題的監(jiān)察是多麼的困難。第三點,我國的監(jiān)察體系不夠完善,對于大部分人來說,就算是他們發(fā)現(xiàn)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他們也無處可以反映這個問題。據(jù)筆者所知,大多數(shù)鄉(xiāng)、鎮(zhèn)、市都沒有明確的給出信息“哪里是它們的食品監(jiān)督部門”,老百姓想要反映問題但是卻尋覓不到地點,最后只能夠不了了之。而3.15等活動起到的更像是“樣子活動”,沒有實際的效果。
3在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過程中信息系統(tǒng)的作用
要想改善我國的食品安全現(xiàn)狀,就要從三方面入手:第一是商家、第二是消費者、第三就是監(jiān)察系統(tǒng)。要先讓商家養(yǎng)成正確的市場觀念,引導他們走上良性競爭的道路。要鼓勵民眾參與到食品安全管理與監(jiān)督中來,我們先要給民眾創(chuàng)造條件,即建立一個食品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食品質量安全與監(jiān)督體系,構建一個讓全民很好地參與到食品安全監(jiān)督中的平臺,構建一個全民參與的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體系,讓民眾在監(jiān)督別人、保護自己的同時培養(yǎng)和提升自己的信譽意識。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借助這個平臺來監(jiān)督食品的安全問題,從食品的原材料的采購開始一直到食品的終端銷售商店都納于整個的信息系統(tǒng)當中。整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可以詳細的分為幾個模塊,一是原材料與輔料監(jiān)測控制模塊,這個模塊主要對食品的原材料進行檢測,包括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方面,并且將這些信息都錄入到整個系統(tǒng)中,一方面這樣可以做到實時監(jiān)控原材料的狀況,另一方面一旦某批的食品出現(xiàn)問題我們也可以根據(jù)當時錄入的信息進行回溯,查找是哪家提供的原材料出現(xiàn)了問題,之后再采購它們的原材料的時候就要更加的仔細。一是食品質量安全監(jiān)測模塊,就算原材料的質量有多麼的好,產品質量不合格也是不行的,我們可以利用整個信息系統(tǒng)實時監(jiān)控,無區(qū)域、時域限制的特點,系統(tǒng)操作簡單的優(yōu)勢來隨時隨地對食品安全進行監(jiān)控。整個信息系統(tǒng)選用快速檢測設備,配備網絡設備和軟件模塊,實現(xiàn)現(xiàn)場檢測、信息共享,由于系統(tǒng)使用互聯(lián)網共享食品安全檢測數(shù)據(jù),用戶可以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時間接入互聯(lián)網以監(jiān)控食品安全動態(tài)情況,突破時空限制。與此同時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全GUI的用戶友好界面,基于WEB的監(jiān)控網絡無須用戶參與安裝、配置,內含各種食品安全檢測標準指標,操作人員只需通過簡單的培訓就能進行系統(tǒng)操作和維護。這些特點都使得食品質量的安全監(jiān)測在信息系統(tǒng)的協(xié)助下非常的簡單。一是商家實時監(jiān)測模塊,食品安全最主要的就是對商家的檢測,我們要利用現(xiàn)代網絡技術、信息化管理手段實時的對商家進行監(jiān)察,監(jiān)察他們是否出現(xiàn)違法違紀等情況,還可以利用信息統(tǒng)計分析從而制定出的相關決策和工作計劃。為商家的發(fā)展提出切實有效的建議。除了建立這三大模塊外,我們還可以從其他的地方入手,例如建立信息錄入模塊,即首先由系統(tǒng)管理員對食品注冊用戶信息進行錄入,系統(tǒng)根據(jù)注冊用戶的身份證號碼產生相關的可以代表用戶的信息標志(如二維碼、條形碼等),之后對注冊用戶在從事食品生產或銷售過程中的所有行政處罰和獎勵情況進行詳細錄入,系統(tǒng)會自動依據(jù)系統(tǒng)特有的算法來為商家生成信譽度。我們還可以建立信息查詢模塊,這個模塊主要是為民眾提供一個查詢的平臺,即民眾可以利用互聯(lián)網來查到相關的商戶的信息,信息中包括商家的信譽度以及以前的民眾對于商家的評價等等,這樣民眾就可以根據(jù)這些信息來決定是否與這個商家進行交易,這個模塊將為為民眾的利益提供保障。最后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模塊,即提供給民眾用于對食品違法商戶在網上進行舉報的模塊,但是用戶在舉報的時候需要用戶實名注冊,以防止有人利用這一模塊來惡意的打擊競爭對手,同時用戶也可以匿名舉報以保證自己的安全,匿名的舉報信息只有自己和管理員能看到,管理員通過對舉報信息向相關執(zhí)法部門反映,相關執(zhí)法部門舉報信息進行調查落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關鍵詞: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獎金;保密
中圖分類號:D91229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5833(2013)03008107
作者簡介:應飛虎,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 (廣東 深圳 518061)
一、相關立法及本文的研究
2011年7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頒布了《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實施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事實上這種制度在我國一直存在。早在2001年,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與國家質檢總局就聯(lián)合制定了《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一些省市也曾出臺專門針對食品領域的有獎舉報制度。如北京市在2004年就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而這次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頒布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后,我國較多省市制定或完善了食品領域的有獎舉報制度。如《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2011年9月)、《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2011年10月)、《河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2011年10月)、《關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2011年11月)、《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2012年1月)、《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2012年4月)、《山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2012年5月)、《海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2012年6月)等。
作為食品安全法律實施過程中社會參與的重要舉措,這些有獎舉報制度對食品安全法律的實施起到較為積極的作用。但縱觀其主要內容,由于對制度本質以及中國的基本國情缺乏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在立法過程中過度重視執(zhí)法部門單方需求,導致這些制度在獎金設定、保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這影響到了制度應有功能的發(fā)揮。本文的研究,試圖指出這些問題,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并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或預防提出若干建議。
二、制度本質及制度設計的基礎
有獎舉報在本質上是一種信息交易應飛虎:《我國懸賞舉報制度構建之探討》,《社會科學研究》2003年第1期。。這必須被清楚地認識,否則具體的制度設計必然存在偏差。有獎舉報與普通舉報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的“有獎”,正是它的“有獎”,使這種制度成為公權機構與私權主體之間的一種信息交易制度。而交易的前提在于法律實施機構與違法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嚴重程度決定了公權機構對交易的期盼程度。而在食品安全領域,這種信息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也更為凸顯。因為執(zhí)法機構與違法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極其嚴重。在食品生產過程中,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往往瞬間發(fā)生,且成本較低;而執(zhí)法者要發(fā)現(xiàn)這種違法行為,如果沒有專門的信息支持,就只能進行普查性的執(zhí)法,從執(zhí)法成本、執(zhí)法能力等方面看,這是不可能的,尤其是食品領域的執(zhí)法一般需要技術的支持,這同時也意味著更多的執(zhí)法資源的耗費。因此,在這場保障食品安全的斗爭中,執(zhí)法機構的信息弱勢決定了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弱勢。既然問題導源于信息,問題的解決也得從信息的角度著手。在實踐中,違法者的違法信息總會被人知曉,讓知情者把信息提供給執(zhí)法機構是一種有效的促進法律實施的路徑,而對信息提供者的利益激勵可以使更多的知情者主動與執(zhí)法機構進行信息交易,因此增強執(zhí)法機構的執(zhí)法能力,增加潛在違法者的防御成本,提高違法者之間的合作難度。
從促進法律實施的角度,食品安全領域的這種信息交易應該被充分鼓勵,制度的設計也應該從如何鼓勵和促進這種交易而展開。因為這種制度同時構成了雙方的交易條件,如果交易條件不符合交易一方的意愿,交易自然無法形成。這要求立法者必須重視從信息提供者的角度構建交易條件,促成其交易意愿的提升,而不是僅僅關注其自身的需求和相關問題的解決。從信息提供者的角度看,如果其對信息的提供主要出于對獎金的追求,那其最為關注的問題不外乎于獎金和保密。獎金的多少以及保密的程度直接決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交易意愿,從而影響被提供信息的質量和數(shù)量。因此,從信息交易的角度,基于對民眾交易意愿的形成和鼓勵,來構建有獎舉報制度,是有獎舉報立法的關鍵所在。
在我國,有獎舉報制度沒有出現(xiàn)在1996年以前通過的經濟法、社會法中。1997年《價格法》第38條規(guī)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條文中采用“鼓勵”一詞。2000年修正的《產品質量法》第10條規(guī)定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檢舉人給予獎勵。“獎勵”和“鼓勵”雖一字之差,但具有本質區(qū)別,鼓勵本質上屬于精神獎勵,而精神獎勵的適用面太窄,不利于激勵廣大知情者提供信息。這種從“鼓勵”到“獎勵”的轉變體現(xiàn)了立法者促成信息交易的追求。近10年來,有獎舉報制度全面確立,各執(zhí)法機構似乎非常重視運用這一舉措來促進法律實施,但制度中的問題也較為多見,在最近出臺的很多制度中,獎金、保密等方面的嚴重問題依然存在,這些問題不是單一的,而是系統(tǒng)性的,這完全緣于對制度本質的認識出現(xiàn)偏差,或理解不深。如《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3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卑雅e報設定為一種權利自無不當,從表面看,賦予權利似乎是好事,但在有獎舉報制度中,鼓勵和促進信息交易是其主要目標。雖然交易的一方是公權部門,交易的最終結果也有助于促進法律的實施,但這都不能否認這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信息交易。在有獎舉報這種信息交易制度中,對交易的鼓勵和促進遠遠比把舉報設定為一種權利重要得多在這方面,《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規(guī)定更切乎實際,該辦法第3條規(guī)定:“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對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依據(jù)本辦法實施舉報獎勵。”。又如,《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18條規(guī)定:“舉報人須在接到領獎通知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申領獎金。”“申領”一詞也充分顯示了制度制定者對有獎舉報制度本質的錯誤理解。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2011年11月的《舉報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活動獎勵辦法(試行)》更是要求申請獎勵的舉報人員應當?shù)脚e報案件辦理部門填寫《舉報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活動獎勵申請表》。在信息交易的制度框架下,作為信息獲取者的政府有支付獎金的義務,作為交易的對價,信息提供者自然可以獲取獎金,這應該是政府的主動給予,何須信息提供者申請領?。繉τ歇勁e報制度的不當認識和錯誤定位導致了具體制度的錯誤。
三、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
從各地現(xiàn)有立法實踐看,立法者對有獎舉報制度的重視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促進執(zhí)法信息的獲???是否方便執(zhí)法者操作?作為獎金的財政資金是否安全?而舉報者則更關注這種制度中的獎金多少和保密程度。立法者對有獎舉報制度的關注點與舉報者的關注點存在明顯偏差,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者沒有從信息交易的本質審視這一制度。對制度收益的理解也僅僅限于信息對執(zhí)法的直接促進,而不考慮通過對潛在違法者的行為約束等促進法律實施的情形;對制度成本的理解更多地限于政府承受的成本,對信息提供者可能面臨的風險缺乏較為充分的體會和把握??扑乖凇渡鐣杀締栴}》一文的結尾曾總結說:“在設計和選擇社會格局時,我們應考慮總的效果。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變?!盵美]科斯:《社會成本問題》,載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劉守英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頁。這種總的效果的考慮也應該是我們在制度設計時的必須行為。在進行有獎舉報的立法,尤其在獎金確定和保密程序設置時,我們不僅要考慮制度的短期收益,也要考慮制度的遠期收益;不僅考慮制度對執(zhí)法機構的成本,也必須考慮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成本,通過“對近期以及未來情況的作用以及短期的和遠期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的估量,探尋法律通過后會發(fā)生什么”[美]托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10版),彭勃等譯,華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頁。。
(一)獎金制度
1.獎金的設定標準
有獎舉報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信息的交易,那交易的價格由什么決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應該成為獎金設定的主要決定因素,執(zhí)法機構對執(zhí)法信息的需求程度和信息擁有者供給意愿大小也應該是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而舉報人貢獻的大小則應該由執(zhí)法者與違法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因違法行為而導致的風險能夠被消費者認知的程度等方面決定。在制度設計時,應該盡可能把這些因素反映在獎金中。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shù)地方以案件的罰沒收入或查獲的貨值作為計算獎金的依據(jù)。如《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16條規(guī)定:“根據(jù)舉報級別,獎勵額度分別按案件罰沒入庫金額的5%、3%、1%計算?!薄蛾P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按照該案處罰決定認定的貨值金額2%-5%給予獎勵”。把查獲貨物的價值作為獎金設定的主要標準,簡單但不科學,因為查獲貨物的價值并不必然代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顯然的是,有關嚴重違法行為的信息比輕微違法行為的信息更有價值;在執(zhí)法機構處于信息劣勢的領域或區(qū)域,有關違法行為的信息也會更有價值,舉報人的貢獻也更大。因此在獎金設定時,不應簡單化處理,應在充分估量信息收益的基礎上根據(jù)舉報人的貢獻大小設定。除了考慮貨值外,還需要充分考慮違法者的損害能力、執(zhí)法者的查處能力及執(zhí)法成本等多個因素。但具體到操作中,要把這些因素完全反映在交易價格中,確有難度。如果沒有一個主要的標準來計算獎金,獎金的確定也容易主觀化而產生弊端。因此也需要選擇一個標準作為計算的依據(jù)。相對而言,罰款標準比貨值標準要更科學一些。因為貨值僅僅是危害性的一個維度,而罰款則是基于案件多種因素的綜合考量而作出的,當然這以正確執(zhí)法為前提。在確定計算獎金的比例時,可在罰款標準的基礎上,再考慮相關領域執(zhí)法者的查處能力、執(zhí)法成本及信息不對稱的嚴重程度等多個因素。比如,在食品質量檢測存在嚴重技術障礙和資源障礙的行業(yè)或區(qū)域,可在幅度內確定較高的計算比例,從而產生相對更高的獎金。
2獎金發(fā)放程序的啟動時間
執(zhí)法機構獲取信息后,何時啟動獎勵程序?這也是重要的制度內容。全國較多地方規(guī)定案件結案后即啟動獎勵程序。如《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5條規(guī)定:“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由相關部門立案查處結案后,按照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币灿械胤阶鞒龈焕谛畔⑻峁┱叩囊?guī)定,如《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規(guī)定:“監(jiān)管部門應自舉報案件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zhí)行完畢或刑事判決生效且罰沒款入庫完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边@自然不利于促成潛在的信息提供者與信息需求者之間的交易。當然,上述深圳和浙江規(guī)定的獎金,是根據(jù)罰款計算的,其啟動獎勵程序自然須在罰款確定之后,只是深圳的條文中,“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且執(zhí)行完畢或刑事判決生效且罰沒款入庫完畢”這樣的規(guī)定,可能使獎勵的啟動程序大大延后。為促進信息的提供,以完全結案作為啟動獎勵程序的前提需要修正。在已有制度中,《海南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辦法》中的舉措值得借鑒。該《辦法》第12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分管部門對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立案后,省食安辦按最低獎勵標準,對實名舉報人先行予以獎勵?!边@種先行獎勵的制度避免了信息提供后長時間不能獲得獎金的情形。雖然這一制度增加了執(zhí)法機構的工作量,但有助于激勵潛在舉報者提供信息。既然食品安全領域的公權機構嚴重缺乏執(zhí)法信息,需要通過交易來獲取信息,那工作量增加等其它的因素自然無需重點考慮。因此,從促進信息交易的角度看,只要舉報者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得到確認,先行獎勵程序就可以啟動。
3獎金的領取期限
全國絕大多數(shù)地方的食品安全舉報制度都對獎金的領取期限進行了設定,多為1至3個月。如《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第11條規(guī)定:“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xù)。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除此以外,《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甚至還規(guī)定: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設定獎金的領取期限,一方面在于促使舉報人盡快領取獎金,另一方面也是便利政府的工作,但這種設置期限的做法往往也可能導致舉報人利益喪失。一些信息提供者之所以在較長時間內不領取獎金,是因為獎金的領取需要本人直接到政府部門,出于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保密工作的擔憂和自身安全的顧慮,他們極容易觀望、猶豫。這種1個月內不領取視為棄權的規(guī)定顯然沒有考慮信息提供者因有顧慮而觀望的情形,也遵循了“獎金是政府對民眾的單方給予”這樣的傳統(tǒng)思路。制度的設定應該對這些情形予以充分考慮。另一方面,獎金基于信息交易而產生,信息提供者向公權機構提供有價值的信息之后,他們之間就存在一種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一般的私法之債的訴訟時效都長達1-2年,而對有獎舉報制度設定1-3個月的領獎期限,明顯過短。建議取消這一規(guī)定,或把獎金的領取期限設定為1年甚至更長。至于浙江省的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就取消獎勵的規(guī)定,更是值得商榷??赡芑陬A算實施、財政資金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設定了這一制度。但就“無法通知即取消獎勵”這一制度的實施而言,半年內執(zhí)法機構怎樣的行為才算達到“無法通知”的標準?在初步無法通知舉報人的情形下,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較為初步的找尋義務?而在實踐中,出于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保密工作的擔憂和自身安全的顧慮,有些舉報人在提供信息時會做出一些自保的舉措,如設定較為復雜的身份查實路徑。這都是設定這一制度時需要重點考量的。
(二)保密制度
法律實施的社會參與有多種方式,而舉報制度在這些方式中最具斗爭性。因此舉報人人身權益的保障應該成為這一制度的重要內容。實踐中,我國的有獎舉報制度的運行并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多年來,各公權機構得到的舉報信息,絕大多數(shù)是不為獲取獎金的舉報。舉報人基于其他很多方面的考慮,如作為公民的義務、工作中的矛盾等,而不是以追求獎金為目的進行舉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保密方面存在一些不當?shù)闹贫仍O計。此外,民眾對保密工作和打擊報復情形的不當認知,也使制度不能達到預期效果。
1保密問題的特殊性
總體而言,我國的公權機構對保密的工作做得較好,但舉報人還是擔心身份泄露。其原因在于:第一,因身份被泄露而受報復的案例在國內多次發(fā)生。這種案例并不僅僅指發(fā)生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舉報,還包括所有其他行業(yè)、領域的舉報;并不僅包括有獎舉報,還包括普通舉報。這種案例的發(fā)生降低了潛在舉報人的舉報欲望。因為實踐中,潛在的食品安全領域的舉報人關注的是舉報后被報復的可能性,而對報復可能性的判斷往往基于他所了解的所有領域的報復案例,而不會僅限于食品安全領域;也不會僅限于有獎舉報的情形。第二,相對于國內較大數(shù)量的舉報行為,受報復只是極其少的一部分,實踐中媒體對報復的案例較關注,常進行較多的傳播,而民眾也會比較關注這方面的信息,這也會使民眾認為舉報后受報復的可能性較大。第三,目前,民眾對政府官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在這個大背景下,即使食品安全執(zhí)法機構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即使在這個領域從來沒有發(fā)生過信息泄露或舉報人被報復的事件,潛在的舉報人還是會擔心舉報信息被泄露。
泄密事件的負外部性、媒體的傳播偏好以及民眾對一些政府官員的信任程度等多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使食品安全領域中有獎舉報制度的運行復雜化。實踐中,單個政府部門的努力是需要的,但往往不能達到良好效果。尤其是泄密事件極強的負外部性,可使其他所有領域有獎舉報制度的運行受到影響。這就決定了保密工作必然也是政府全盤的問題,而不僅僅是某個相關政府部門的事。
2舉報者自身的信息提供問題
出于對安全的考慮,較多信息提供者采用匿名的方式舉報。這就涉及到制度對匿名舉報的態(tài)度。目前各地對其的態(tài)度不一。北京、上海等地要求實名舉報,認可匿名舉報。浙江、廣東、深圳等一些地方的立法明確規(guī)定只接受實名舉報。如《深圳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9條規(guī)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查實,屬于獎勵范圍者,按如下原則進行獎勵:(一)舉報對象限于實名舉報”;《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3條規(guī)定:“舉報人可采用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舉報,舉報內容要詳實、便于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p>
一些地方之所以不認可匿名舉報,較多是基于方便自身工作的考慮,一般認為,實名舉報的信息質量要比匿名舉報的信息質量高。這種對信息質量的追求必然導致信息數(shù)量的減少。民眾基于安全的顧慮會導致他們在與政府進行交易時持謹慎態(tài)度。這種制度設定也表明了立法者對民眾舉報后的安全顧慮缺乏準確把握。立法者完全沒有必要在信息質量和數(shù)量上作出如此絕對的處理。在有獎舉報領域,對事實清楚或容易查證的舉報信息,沒有必要強制性地要求實名舉報。如果從促進信息提供的角度,匿名舉報更應該被鼓勵。只要在獎金的支付環(huán)節(jié),能夠確認舉報者的身份,或能夠正常支付,任何形式的舉報都應該被納入獎勵的范圍。
3現(xiàn)場協(xié)助問題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shù)地方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都把是否到現(xiàn)場協(xié)助作為決定獎金多少的重要依據(jù)。如《北京市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第8條把舉報分為三個等級,并把“協(xié)助現(xiàn)場查處工作”、“協(xié)助查處工作”、“不直接協(xié)助查辦工作”分別成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舉報的主要標準之一?!逗D鲜∈称钒踩歇勁e報實施辦法》把“到現(xiàn)場指證”、“協(xié)助案件調查”、“未配合案件調查”作為對三個舉報等級劃分的主要標準之一。
這種要求到現(xiàn)場指證的做法對個案的查處自然是有利的,立法的目的也是方便執(zhí)法者查處個案,促進民眾更積極地參與法律的實施。從其目的看,這無可非議,但這僅是靜態(tài)地看待問題,靜態(tài)立法常產生較多消極后果,這種后果也常被忽視。經濟學家Daniel Bell曾指出:“各個時代的政府在經濟政策方面和大多數(shù)外行在考慮經濟事務時犯下的大多數(shù)嚴重的錯誤,莫不是因為沒有很好地考慮政策的二階或三階效應。”[美]羅杰·J沃恩:《科學決策方法:從社會科學研究到政策分析》,沈崇麟譯,重慶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頁。如果我們動態(tài)地看待現(xiàn)場指證這個問題,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這一制度舉措對有獎舉報制度后續(xù)運行會產生消極影響,弱化激勵信息提供功能的發(fā)揮。這是因為要求舉報者到現(xiàn)場指證,更多的執(zhí)法工作人員、圍觀群眾,甚至違法者,都有可能看到舉報者,從而增大舉報人身份信息被公開的可能性。還需要考慮的因素是,由于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被更多的人獲取,保密制度的約束機制很難再起作用,這會減弱一些人的保密意愿,由于泄密追查工作的困難,在極少知情者的情形下堅持保密的人,在知情者范圍變廣的情形下,其泄密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若舉報人因身份公開而受到各種形式的打擊,且如果這種案件在國內較多次發(fā)生,就必然會影響到潛在的舉報者,很多人因此不想舉報,制度的促進信息交易功能因此不能更好地實現(xiàn)。目前食品安全執(zhí)法機構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面臨的最大困境是執(zhí)法信息不足,有獎舉報制度的設計因此更應該從如何激勵獲取質好量多的信息著手而展開。在促進信息交易功能之外擴展有獎舉報制度的其它功能時應該尤其謹慎,因為這些功能之間存在著強度的抵消。建議不把是否到現(xiàn)場協(xié)助參與打擊違法活動作為獎金高低的關鍵依據(jù)。
4保密的具體程序
保密工作的好壞首先有賴于科學的、詳盡的程序。食品安全領域的舉報從最初的受理到案件的查處,再到獎金的發(fā)放,可能會涉及到信息受理、案件查處、獎金批準及財政等多個部門,整個過程有較多人員可以接觸到信息。如《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第10條規(guī)定:“實施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由食品安全行政執(zhí)法相關部門提出獎勵申請,經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發(fā)放。”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要求辦案人員填寫《舉報食品質量安全違法活動獎勵審批表》,審批表中不僅出現(xiàn)舉報人的身份信息,還有案件辦理人員審查意見、法制部門(法制員)復核意見、案審會審理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批意見等四個欄目。如前所述,過多的人可接觸到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對保密工作極其不利。但在工作中,出于對作為獎金來源的財政資金的安全考慮,設置一定的程序也有必要,否則,獎金可能成為執(zhí)法機構中相關工作人員的私利。既然舉報者的安全和財政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矛盾,這就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設計時進行權衡和兼顧。但這種權衡在立法中卻極少發(fā)生。如全國絕大多數(shù)地方的制度規(guī)定,舉報者須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有關部門領取獎金并辦理簽收手續(xù)。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及有效身份證明。一些地方的規(guī)定中甚至沒有委托代領制度,如廣東省。在全國,極少有地方的制度規(guī)定獎金可以通過轉賬方式發(fā)放。這樣的制度設計,全都是基于對財政資金安全的考慮,防止財政獎金被私吞,或獎金被冒領。但這樣的安排卻為舉報者所不愿意,對他們而言,最好的獎金發(fā)放形式應該是轉賬。立法者應該在這方面進行權衡,考慮舉報者的需求以及多種制度的整體效果,而不是單純從執(zhí)法機構自身的角度出發(fā)展開制度設計。
在全國各地的獎勵辦法中,極少對保密的具體程序作出詳盡規(guī)定,較多見的是用一兩句宣示性的話一帶而過,這是值得反思的。如《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僅在第12條規(guī)定:“政府相關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其信息?!睏l文對具體的保密制度沒有任何規(guī)定,而對舉報獎勵的程序卻在獎勵辦法中不盡其繁地用了近600字?!侗本┦惺称钒踩`法案件線索舉報獎勵辦法》也僅在第13條規(guī)定:“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舉報保密制度。”事實上,各地的舉報獎勵辦法的制度層級很低,這也決定了他們必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對作為有獎舉報制度中極其重要的保密制度,尤其在如何讓盡可能少的人接觸到舉報人的身份信息這方面,必須作出詳盡規(guī)定。這種程序的設定除了要進行多方面的權衡和兼顧,還須注重細節(jié)。如為防止政府機構中工作人員舞弊,要求舉報人在領取獎金時簽名,而獎金發(fā)放單位會把獎金簽收表作為財務憑證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可能使財務人員接觸到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當然通過簡單操作可以避免信息在這個環(huán)節(jié)的擴散,關鍵在于,類似這些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保密程序制定過程中應該被全面考慮到的細節(jié),是否會全面地進入立法者的視野。
如果不能將教育資源均勻化、公平化的問題進行根治,“擇校費”或者變相的擇校費還是會死灰復燃。取消擇校費是教育改革中前進的一步,但對于教育主管部門來說,接下來要進一步研究的還是如何讓教育的資源“普照大地”,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享受到公平的待遇。
重點中學女校長
挪用兩百萬擇校費給自己買房
周某從教近30年,從一名化學教師到西安市一家省級重點中學的校長。但在金錢面前,為人師表的周某沒有把持住自己,從擇校費中取款200多萬元用于個人買房。目前,她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案發(fā)時的周某還不滿50歲,是西安市一家省級重點公辦中學的校長。從教近30年,她從一名普通的化學老師做起,2009年被任命為某中學的校長。曾被評為全國教學目標十佳校長。在她的帶領下,這所學校晉升為省級重點,成為了眾多家長眼中的名校。
教學質量提高了,學校名氣上升了,學生家長就開始找朋友、托關系,想盡辦法讓自己的孩子入學就讀。2009年底,在周某的授意下,該學校開始向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家長收取擇校費。
然而,怎么收?向誰收?收多少?誰來收?誰管理?這些全部由周某一個人說了算。這些擇校費沒有交到學校的財務部門,而是由學生家長將銀行存單寫上密碼后交到周某指定的一名教師處。沒有任何票據(jù),這些擇校費有多少,只有周某和這名教師兩個人清楚。
這筆無人監(jiān)管的擇校費成為了周某可以隨時取現(xiàn)的提款機。2011年3月至8月期間,周某多次從擇校費中取款200余萬元用于個人購買商品房。
目前,周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來源:西安晚報
白銀市第五中學原校長
涉嫌截留私分“擇校費”被查
甘肅白銀市第五中學原校長陳仕魁任職期間,在招收高一年級學生時,私自提高“擇校費”的標準,將從110名學生處收取的70萬余元“擇校費”截留后,將其中的30余萬元與該校會計私分。近日,白銀市平川區(qū)人民檢察院對陳仕魁以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
現(xiàn)年49歲的陳仕魁,從2002年開始,任職白銀市第五中學校長。2011年秋季,陳仕魁安排該校會計,將由其收取的110名學生的“擇校費”等費用截留,共計70余萬元,形成賬外資金,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手段侵吞公款。之后,陳仕魁與會計共謀,將其中30萬元兩人予以私分,剩余的40萬元形成了單位小金庫,用于學校日常支出。據(jù)悉,陳仕魁將其所得的賬外資金借給其侄子進行營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