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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乙方工作部門______,職位(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試用期
乙方被錄用后,須經過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如甲方提出終止合同,須付給乙方半個月以上的平均實得工資,作為辭退補償金。如乙方提出終止合同,須付給甲方合同規(guī)定的違約賠償金。試用期滿時,若雙方無異議,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職工。
第三條工作安排
甲方有權根據(jù)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xiàn)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企業(yè)文化、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guī)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生產、工作條件
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的工作環(huán)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工作時間
乙方每周工作不超過六天,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不含吃飯時間)。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或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費。
第七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規(guī)定的工資形式和考核辦法確定乙方的勞動所得,以現(xiàn)金人民幣向乙方支付工資、獎金,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各種補貼及福利費用。
第八條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為乙方支付醫(yī)療費用、病假工資、傷殘撫恤費、退休養(yǎng)老金及其它勞保福利費用。乙方享受元旦、春節(jié)、“五一”、“十一”等國家法定的有薪假日。乙方家屬在外地的,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分別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待遇和計劃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條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為乙方首付,乙方與甲方簽約十五年,如在合同期間,乙方單方解約,甲方有權收回住房。乙方必須支付十五年總收入的20%,作為對甲方的補償。
第九條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jù)生產和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甲方安國家規(guī)定在女職工經期、孕期、產褥期、哺乳期對其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十條工作紀律和技術保密要求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乙方不得將甲方的技術成果和技術資料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聘任合同后,應將所有實驗記錄本、工作報告及數(shù)據(jù)交所在部門歸檔。乙方離開用人單位____年內,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術成果和資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術經濟權益,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第十一條獎懲
甲方將根據(jù)乙方的工作態(tài)度,勞動表現(xiàn),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日常規(guī)范》和甲方的其它規(guī)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年,于__年__月__日到期。
孫某在某外資公司已工作了2年,雙方合同期截止于200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1個月,孫某因突感胃部不適前往醫(yī)院檢查,經檢查發(fā)現(xiàn)已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潰瘍。醫(yī)院決定孫某病假1個月,期間進行階段性醫(yī)療,并出具了為期1個月的病假單。1個月后,孫某到醫(yī)院復查,醫(yī)院檢查后建議孫某再休息1個月,待病愈后再恢復工作,并又出具1個月的病假單。
病假期滿,孫某回到公司恢復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長卻給了她一張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告知孫某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按期已于1個月前終止,公司決定不再與她續(xù)簽合同,因此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已于1個月前終止,要求孫某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公司則支付孫某結算到終止日的工資。孫某認為不再續(xù)簽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應當支付合同到期后又1個月的病假工資。公司認為合同終止后不必支付工資,雙方于是發(fā)生爭議。
[雙方理由]
孫某認為:根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停工醫(yī)療期,在法定的停工醫(yī)療期間,公司應當發(fā)放病假工資。
公司認為:公司不再與孫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孫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孫某勞動合同終止后與公司已無勞動關系,孫某在合同終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缺乏理由。
分析: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孫某的停工醫(yī)療期跨過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孫某還能否享受勞動合同終止后的停工醫(yī)療期待遇。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未再續(xù)簽的,則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當事人之間不再具有勞動關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標準的規(guī)定》規(guī)定:“醫(y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y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y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y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以上規(guī)定明確了勞動者的醫(yī)療期性質和停工醫(yī)療期限,在規(guī)定的停工醫(y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在停工醫(yī)療期內能否終止勞動合同呢?
__________:
你與公司_____ 年___月___日所簽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年___月___日到期,現(xiàn)公司決定與你續(xù)訂勞動合同。
請在接到本通知后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書》。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申訴人:XXX,女,
委托人:廣東國揚律師事務所楊翌亭 梁碩南
被訴人:深圳市XX電子廠。
地 址:寶安區(qū)XXX工業(yè)區(qū)。
主要負責人:XXX.
申訴人訴被訴人勞動爭議一案,訴至我會,我會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指定仲裁員XXX同志獨任審理,XXX同志擔任書記員。申訴人及其委托人,被訴人的委托人均到庭參加仲裁活動,本案現(xiàn)已仲裁終結。。申訴人訴稱:申訴人于1998年8月入職被訴人處擔任業(yè)務課長一職。因工作出色,2000年12月被提升為業(yè)務部副理,2003年8月再提升為生產部副理(屬資材處)。申訴人月基本工資3140元,職務津貼600元,食宿補貼240元,全勤獎30元,共4010元(不含加班工資)o申訴人與被訴人最后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但合同均由被訴人保管o 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27日,申訴人請假回家,回來后,申訴人職位已由他人取代o 2003年12月,在合同有效期內,被訴人即單方對申訴人降職降薪(調往技資部,減少職務津貼600元)o當時申訴人已懷孕四個多月(已告知被訴人何子光廠長),但被訴人卻完全不顧降職降薪對申訴人精神上的重大打擊。申訴人不服被訴人的決定,曾于2004年元月2日和元月30日,先后兩次到松崗勞動辦投訴,勞動辦出面調解,指出被訴人行為違法,但被訴人卻一意孤行,不肯改正。被訴人對申訴人的投訴打擊報復,不但不對申訴人復職補薪,反而于2004年2月12日強行將處于懷孕期的申訴人辭退。 .另申訴人每天加班2小時,每周加班1天(星期六),被訴人。:扶杰期申訴人加班加點工資。被訴人也不按申訴人的工資總額為,遍逝叢肆納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等社保費。
申訴人為被訴人的經營和發(fā)展作出了較大貢獻,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卻受到被訴人的嚴重侵害。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申訴人在與被訴人多次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被迫向貴會申請仲裁,懇請貴會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特別是根據(jù)對“三期”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的規(guī)定,及時作出公正裁決,以維護處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特別是處于“三期”內的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請求事項:1裁令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04年1月至2月15日的工資6015元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503元;
一人與被答辯人于2003年:,月:,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被扣的加班加點工資7909元、婚假工資2324元、主管津貼860元及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773元;
3、裁令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8358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19179元;。 4、裁令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393元;
5、裁令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661657c,;
6、裁令被訴人為申訴人補繳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差額部分;
被訴人答辯:被答辯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中所述與事實不效期為1年。合同期滿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xié)商,但未達成一致。也就是說,在答辯人實際未與被答辯人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03年底因勞動合同期滿而自然終止。答辯人并不是被答辯人所述辭退被答辯人,而是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自然終止。依照法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經濟補償金。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經查:申訴人于1998年8月被招聘為被訴人單位的員工,任業(yè)務部副理一職。雙方簽訂了一份管理人員聘用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合同約定申訴人的加班費已包含在其底薪中。被訴人于2001年9月份起為申訴人辦@了養(yǎng)老和醫(yī)療保險。申訴人每月薪金:月薪3140元、±管加給600元、食宿補貼240元和全勤獎30元三部分組成。申訴人2003年10月、12月份的實領工資分別為3420元、2910元。申訴人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2月12日期間,平時加班60小時,休息日加班40小時。工廠規(guī)定,如請假的,該月的全勤獎和±管加給按請假天數(shù)予以扣漆。申訴人于2003年11月10日以書面m式向被訴人請婚假17天,被訴人已批準,。申訴人放假13天后回廠±班,被訴人只支付了申訴人2天的婚假工資。被訴人在結算申訴人2003年n掘、12月份工資時,共扣除了申訴人860元的±管加給。申訴,必l如04年1月2日、30日以身體不適的理由向被訴人§⑥一天,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體不適去孕檢的理由向被訴人請假一天,均得到被訴人的同意‘于2004年2月12日,被訴人作出一分公告,內容是:資材處職員向小風與公司所簽訂之“管理人員聘用合同書”2十2003年12月31日期滿未再續(xù)簽,已非屬工廠職員。申訴人±班§2004年2月12日,被訴人未支付申訴人2004年1月、2月份的I資。
申訴人于2004年2月18日就辭退補償申訴至本委。
本會認為:被訴人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負有按時支,酬的權利應得到法律保護,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2004月12日的工資。被訴人在聘用合同書上約定申訴人[,包含在底薪中,但未約定具體的計算標的,本會認為,:的合法權益,對申訴人的加班工資應按勞動法規(guī)定計蘭;準參照寶安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shù),不足部分應予以二:人已過60天申訴期限的加班工資部分,本會不予支持被訴人在答辯時稱,申訴人與被訴人的合同是于2003刁終止,被訴人沒有與申訴人續(xù)簽勞動合同即合同自哆:認為,被訴人雖未與申訴人續(xù)簽勞動合同,但在合同莖;人仍在被訴人單位上班,被訴人也沒有以書面形式通三:理瞬瘧簽勞動合同,雙方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 :i ;
\‘礦訴人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體不適去孕檢的理I「假一天,且得到被訴人的同意,證明被訴人已知道申;
:的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奈: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解除勞動合同,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勞動合同的期限+。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i [滿。因此,被訴人在申訴人懷孕期間以雙方的勞動合I,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系,需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
規(guī)定,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有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按申訴人向本委提交的《孕婦初檢單》,申訴人的預產期為2004年6月8日,申訴人的懷孕期工資應從被訴人辭退申訴人之日起至2004年6月8日止,而產期工資應從2004年6月9日起,計算90天。
職工有享受婚假的權益,申訴人作為晚婚者,應享有13天的婚假,被訴人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申訴人13天婚假的工資。但申訴人婚假工資及婚假期間所扣除260元的主管加給的申訴請求已過60天申訴期限,本委不予以支持。被訴人12月份無故扣除申訴人的主管加給600元應予以補發(fā)。
被訴人已為申訴人辦理了養(yǎng)老和醫(yī)療保險,對申訴人該申訴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四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三條,《廣東省企業(yè)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第七條,參照《深圳經濟特區(qū)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現(xiàn)裁決如下:
一、以下款項共計人民幣59715元,于本文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
(1)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04年1月至2月12日的工資4431元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107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12日期間的加班工資471元;
(3)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主管加給600元:
(4)被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1899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9495元;
(5)被訴人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3165元;
(6)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孕期、產期工資共計21456元。
二、駁回申訴人的其他申訴請求。
當事人不服本裁決的,可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寶安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起訴,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本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寶安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仲裁員:XXX
深圳市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李女士系某服裝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該服裝店工作。1995年6月,雙方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李女士年滿42歲,該服裝店以李女士病假較多為由,只同意與其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李女士則提出:"本人工齡較長,離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按國家規(guī)定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時,該服裝店對李女士承諾:"你們都是老職工,三年期滿后,單位不會不管你們,到時再續(xù)。"在此情況下,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1998年5月,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前,該服裝店通知李女士單位已由國有企業(yè)改制為股份制企業(yè),董事會決定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李女士續(xù)訂勞動合同。李女士對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將原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將原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