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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學新制度學派對于組織環(huán)境與邏輯的闡釋
組織研究一直在社會學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于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社會學新制度學派更是以組織研究為核心內容,該學派圍繞著組織機構在規(guī)章制度上的趨同現象展開分析,試圖回答“為什么當代社會中組織機構的結構和規(guī)章制度越來越相似”?換言之,是什么因素影響乃至決定著當代組織機構的發(fā)展?社會學新制度學派中的華裔學者周雪光在總結學派中其他學者觀點的基礎上,認為是一種所謂“合法性機制”的作用,最終造成了組織趨同現象。這種合法性機制是指誘使或迫使組織采納具有合法性組織結構和行為的觀念力量,具體包括一個社會中的文化觀念、法律制度等可以對社會所有成員產生影響的因素。合法性機制觀點的提出,使得對于組織結構的傳統(tǒng)認識被向前推進了一大步,包括權變理論、資源依附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等在內的傳統(tǒng)組織理論大都認為組織結構設計是由組織目標和組織任務決定的,而社會學新制度學派在這些傳統(tǒng)認識中又加入了組織所處社會環(huán)境因素。這樣,社會學新制度學派就由對于組織趨同的現象分析進入了組織所處環(huán)境問題的理論細分。按照斯格特的梳理,新制度學派將組織所處環(huán)境區(qū)分為兩種類型,技術環(huán)境和制度環(huán)境。前者是從技術的角度看待組織的運行,包括組織外部的資源與市場、組織內部將投入轉化為產出的技術系統(tǒng)等,后者是指組織生存于其中的社會的法律制度、文化觀念和社會規(guī)范等因素,但新制度學派所關注的制度環(huán)境主要是社會的共享觀念及規(guī)范因素,也就是支撐社會生活穩(wěn)定化和秩序化的、被普遍接受的符號體系及其共同意義。社會學新制度學派堅持認為,技術環(huán)境和制度環(huán)境對組織具有不同的影響。技術環(huán)境要求組織內部的結構和運行程序滿足技術效率,而制度環(huán)境則要求組織內部的結構和制度符合社會公認的“合法性”,也就是采用在制度環(huán)境中已被廣為接受的組織形式和做法,而不管這些做法對組織的內部運作是否有效率。例如,企業(yè)在內部結構上采用科層制,常常不是出于技術和工藝流程對管理的需要,而是因為科層制已被社會廣為接受,如果某家企業(yè)不采用這種組織形式,其在市場上的“合法性”將受到懷疑。因此,制度環(huán)境對組織的要求可能與技術環(huán)境相矛盾。為了滿足這些相互沖突的環(huán)境要求,組織的一個重要對策是把組織的內部運作和組織的正式結構分離開。一個組織建立了許多的規(guī)章制度卻并不真的實施,這可能是因為這些規(guī)章制度是為了應付制度環(huán)境的要求,與它的內部運作無關,這就使得組織內部可能存在毫無實際意義的結構分化。為了更明確地反映技術環(huán)境和制度環(huán)境對組織所具有不同的影響,弗里德蘭和阿弗德提出了組織環(huán)境具有多元邏輯的觀點,他們認為在當代西方社會,每一種組織環(huán)境都有一個中心的邏輯,包括一系列的物質實踐、社會關系和符號構成,這種多元邏輯之間可能是互補也可能是矛盾的。社會成員便可能利用不同的邏輯來滿足自己的目的,有時符號和規(guī)則被內化并提供趨同性,而有時它們又成為個體、群體和組織利用作為變遷的資源。這樣,組織環(huán)境問題又派生出邏輯問題,而這些不同組織環(huán)境及其派生邏輯在社會學新制度學派看來,不僅存在同時并存的理論可能,而且正在社會中實際發(fā)生著。
二、補習教育機構面對的環(huán)境與邏輯補習教育機構
作為一種新興的社會組織形式,在其發(fā)展過程中也面對著兩種不同環(huán)境———技術環(huán)境和制度環(huán)境,而且兩種不同環(huán)境同時對補習教育機構施加合法性約束,根據筆者的調查和分析,技術環(huán)境要求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一種經營型邏輯,而制度環(huán)境要求的合法性則主要表現為一種服務型邏輯。
(一)補習教育機構面對的技術環(huán)境與經營型邏輯的生成組織研究者
在早期的研究中發(fā)現,沒有任何組織能夠自給自足,組織必須在與環(huán)境的交換中獲得資源以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fā)展,因而組織領導者必須為組織制定出有效率的規(guī)章制度來保證這一交換過程的順利實現,正是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上,“技術環(huán)境”就成了傳統(tǒng)組織研究中較早誕生的一種理論發(fā)現,也集中反映出早期組織研究以組織目標達成為核心的理論訴求,如早期的組織研究者迪爾曾將技術環(huán)境定義為“與確定目標和達到目標有著潛在聯系的所有環(huán)境的總稱”。補習教育機構由于多為私人投資興辦,基礎相對薄弱,因此從所處環(huán)境中獲得足夠資源來維持生存和發(fā)展便是該類型組織的首要目標,也是補習教育機構所面對技術環(huán)境的最重要內容。為了實現上述組織目標,補習教育機構與所處環(huán)境之間的交換主要表現為文化資本與經濟資本之間的轉換,“布迪厄認為勞動時間的積累是文化資本和經濟資本的共同實質,也是它們可以相互轉換的根據”,具體而言,補習教育機構的運作過程是通過知識講授、經驗傳遞和技能培養(yǎng)等具體內容來實現機構成員身上所負載文化資本向經濟資本的轉化,進而獲得財富性收入。在布迪厄看來,文化資本是一種新型的資本存在方式,“是通過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而儲存于個人身體中的文化知識、文化技能和文化修養(yǎng)”,掌握文化資本的社會成員,也是“文化產品”的所有者,但他們只有通過進入類似補習教育機構等組織,才能最終實現“文化產品”的銷售,從這個意義上理解,補習教育機構所處的技術環(huán)境就是一個交換環(huán)境,一個供兩種不同資本形態(tài)相互轉換的資本轉化場。經營型邏輯是指在補習教育機構與技術環(huán)境互動過程中形成的趨于以成本效益為機構行為特征的組織規(guī)則。從組織合法性角度考察,經營型邏輯表現為結果的合法性,即機構行動以最為有效的途徑達到目的和取得成效,而如何在這一過程中提高文化資本向經濟資本的轉化率就成了其中的關鍵。在經營型邏輯的主導下,補習教育機構的組織者重點在機構運行中的成本和收益環(huán)節(jié)進行控制和處理。在成本方面,面對場地費用和員工工資兩部分最大支出,補習教育機構的組織者們都極盡節(jié)省之能事。面對場地費用,在筆者調查的20家補習教育機構中,僅2家使用自有房屋,其余皆為租用房屋,且20家機構中有19家使用民宅作為教室,其余1家使用商用寫字間作為教室,教室的隔墻、水、暖、氣、電、通信等各種設施均為居住用房使用,完全達不到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2011年8月8日頒布修訂的《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guī)范GB50099-2011》中的教學空間要求,可以說“辦學條件”頗為簡陋,而這種“人為”簡陋的背后自然節(jié)省了場地費用的大筆支出。面對員工工資費用,在逐利觀念的驅使下,補習教育機構的組織者往往并不雇傭文化資本含量較高的優(yōu)秀“教師”,而是在滿足補習基本要求的情況下雇傭普通“教師”,以獲得更高的文化資本向經濟資本轉化時的轉化率,這也是當前補習教育機構中在校大學生充任“教師”情況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在收益方面,補習教育機構更是直接地表現出了經濟資本優(yōu)先的經營型邏輯。筆者在調查中發(fā)現,補習教育機構的組織者常常會在學生的補習周期內加大課程密度,安排較多課程,以獲得更多的經濟資本收益,甚至于,一部分組織者全然不顧本機構成員文化資本的實際狀況,將普通“教師”包裝成所謂“名師”,進行虛假宣傳招生。
一研究對象及數據來源
1圖書館學研究生培養(yǎng)
單位簡況本文研究的對象是我國授予圖書館學博士、碩士學位的大學、研究機構及其學院、學系、圖書館。對該教育機構的導師進行h指數評價,可從很大程度上代表該機構的科研水平。我國目前的圖書館學研究生學位由博士學位、學術型碩士學位(academicdegree)和專業(yè)型碩士學位(professionaldegree)3種類型構成。2010年,在我國專業(yè)學位目錄中增設有“圖書情報碩士”專業(yè)學位(MasterofLibraryandInformationStudies,簡稱MLIS)。根據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信息及招生單位實際的招生目錄統(tǒng)計,截至2013年,我國共有8個圖書館學博士學位授權點,47個學術型碩士學位授權點,以及18個MLIS型碩士學位授權點。圖書館學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總數共計48個,分布于23個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其中數量較多的有北京(6個)、上海(4個)、陜西(4個)、江蘇(3個)和天津(3個)。我國圖書館學碩士點或開設于科研院所(中國科學院、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或開設于高等學校,后者又可分為高校教學院系(37個)和高校圖書館(6個)兩種類型。除軍隊系統(tǒng)院校(第二軍醫(yī)大學、第四軍醫(yī)大學)之外,最常見的開辦單位是管理學院(10個)和專門的信息管理學院(8個),此外還有公共管理學院(5個)、計算機學院(5個)和經濟管理學院(3個)等。
2數據來源碩士點與導師信息采集自教育部
高校學生司主管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各高校研究生院(處)及相關院系二級網站。此外,中國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也是研究生導師信息的重要補充來源。h指數的檢索、排序和統(tǒng)計來源于CNKI中國引文數據庫。作為一種有效的科學管理工具,中國引文數據庫收錄有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出版的所有源數據庫產品的參考文獻,并揭示了各種類型文獻之間的相互引證關系。具體計算方法為:進入數據庫中的引文檢索,選擇期刊導航中的電子技術及信息科學(使之限定在圖書、情報與檔案專題)期刊,確認期刊類型引文,選擇每個培養(yǎng)單位的圖書館學研究生導師姓名及單位名稱組配檢索,被引時間限定為2003—2013年,按被引頻次由高到低排列,找出論文序號h值,使前h篇論文被引頻次都大于或等于其序號,而序號為h+1及其之后的論文被引頻次小于其序號,此h值便是該機構圖書館學碩士點的h指數。
二數據統(tǒng)計與分析需要說明
[摘要]我國民辦教育能否名正言順地投資營利,法律上一直未有明確,給其進一步發(fā)展帶來障礙。本文在對西方私立學校營利與非營利分類規(guī)制的立法經驗考察后提出,立足國情,民辦教育也應分類管理,將營利性民辦教育納入商行為法律調整范疇。頗為必要和可行。同時,本文提出了相應修法建議:如應突破《教育法》第25條.明文規(guī)定營利性民辦學校適用有關公司法規(guī)定,細化投資回報、加強審計監(jiān)督、成立民間評估組織等。
[關鍵詞]民辦教育分類規(guī)制商行為立法
民辦教育。寫作論文一般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據最新統(tǒng)計,2006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9.32萬所(不含民辦培訓機構2.35萬所),各類學歷教育在校學生達2313.O2萬人。[1]應該說,運用市場機制吸引民問資本舉辦教育事業(yè),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已成為中國教育事業(yè)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是民辦教育能否長期健康發(fā)展,還有賴于對民辦教育的正確立法提供有效保障。就民辦教育是否可以營利、如何營利而言,理論上尚爭論不一,法律上一直也未明確。本文擬作一探討,以拋磚引玉、求教同仁。
一、我國民辦教育的法律困惑:投資辦學能否營利
我們先從廣東省中山市發(fā)生過的一例涉及民營學校投資者權益之問的糾紛案件說起:2001年6月,嚴冰×(簡稱冰)、嚴丙×(簡稱丙)、賓××(簡稱賓)、莫××(簡稱莫)、歐×(簡稱歐)五人協(xié)商共同設立私立學校。經協(xié)商確定:各投資3萬元。共15萬元為合伙開辦資金,股比比例分配為冰34%、丙23%、賓17%、歐14%、莫12%;6月4日,以冰為法定代表人和舉辦者的中山市xx/J,學(以下簡稱小學)取得了由中山市教育委員會頒發(fā)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并于同年9月開始招生辦學,辦學層次為小學。后各方又訂立承包協(xié)議由冰運營了三年。學校由小到大,先后又開辦了子弟學校和幼兒園。2003年1O月31日,賓、莫、歐三人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訴,原告認為,在合伙期間,作為負責人的冰隱瞞合伙體財務收支狀況,違法經營,損害了原告權益。請求中山市法院判決終止上述各方的合伙關系,并由各方按上述股權比例分配子弟學校的資產和債權債務。三原告同時表示可以退出,但被告必須支付1113480元給原告方作為退伙款。
該案涉及的問題很多,焦點之一在于被告冰與原告對方三人之間事實上構成共同辦學關系。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能否套用有限責任公司內的股東之問的法律關系呢?對民辦學校出資人能否像公司股東那樣分配利潤,立法對此并未做具體明細規(guī)定。12]本案于2004年9月30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定冰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三原告支付退股補償款24.94萬元(超額補償部分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2005年3月24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雖然,本案塵埃落定,但反映的投資民辦教育能否營利等問題懸而未決。
眾所周知,無論是文化交流還是科技創(chuàng)新,背后都離不開高素質人才作為堅實支撐和后盾,正是在知識型、技術型人才的保障下才有了經濟技術的進步。我國與發(fā)達國家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加強國際化、高素質人才的培養(yǎng)是我國經濟發(fā)展的首要任務,中外合作辦學是培養(yǎng)國際化人才的重要途徑之一。由林金輝主編的《中外合作辦學與國際化人才培養(yǎng)》(廈門大學出版社,2015 年 4 月出版)一書收錄了第五屆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年會的相關新聞報道及參會論文,從新聞報道、領導講話、主旨報告、參會論文和閉幕詞五個方面涵蓋了關于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化人才培養(yǎng)的課程探究、經費標準以及質量提升等問題,對于辦學模式和辦學標準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筆者在完成浙江省高校“十三五”優(yōu)勢專業(yè)建設項目———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yè)(義烏工商職業(yè)技術學院)、浙江省教育科學規(guī)劃 2015 年度研究課題:基于跨境電子商務背景的國際貿易專業(yè)課程改革(2015SB102)中閱讀該書,深受啟發(fā),該書特點概括如下:
第一,該書寫作從整體到局部,研究框架清晰明了。第五屆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年會旨在通過提高教學質量、強化教學設計過程,讓中外合作辦學充分體現國家的文化特色,加強對人才的知識和精神兩個層面的培養(yǎng)。 該書由會議論文及新聞報道匯編而成,涵蓋了整個第五屆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年會的重要成果。 在開篇中,列舉了國際顧問委員會主席瞿振元教授、廈門大學黨委副書記李建發(fā)教授、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副主任車偉民先生等專家學者講話對會議主旨的闡述與呼應。 參會論文選題有人才培養(yǎng)模式的綜合改革、中外合作辦學的具體實踐、課程建設相關因素分析、教學成本與學費標準研究、教師隊伍建設及問題分析等方面,從理論出發(fā)結合實際辦學案例,從學術和實踐的角度高瞻遠矚分析了當今中外辦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解決策略,這種由整理到局部的結構,隨著問題的深入層層而展開。 會議閉幕辭“以高質量的科學研究為中外合作辦學質量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專業(yè)支持和人才保障”充分涵蓋了這次會議的內容要點和發(fā)展期盼,全書首尾相連、交相呼應使得框架清晰完整,為高校合作辦學的教學改革和未來進一步實踐提供理論依據和實踐指導,也為國家和政府的政策制定、完善以及會議經驗積累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
第二,該書研究方法全面,內容可讀性較強。 該書所收錄的參會論文涵蓋研究方法多樣,關于迪拜跨境高等教育機構的特點、辦學進展和支持環(huán)境一文便綜合運用了文獻研究、調查研究和案例分析法等,作者基于實地考察和文本分析,以豐富全面的文獻綜述和考察數據詮釋了迪拜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歷程和辦學環(huán)境。 除此之外,《國際化復合型高素質人才培養(yǎng)體系初探———以北京郵電大學中英聯合培養(yǎng)項目為例》《中外合作大學國際化人才培養(yǎng)的優(yōu)勢與挑戰(zhàn)———以寧波諾丁漢大學為例》《“以天下之目視者 ,則無不見 ”— ——中歐法學院致力國際化法律人才培養(yǎng) 》等論文 ,通過選取典型的國際化辦學案例對人才的培養(yǎng)體系、培養(yǎng)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及挑戰(zhàn)乃至未來國際化辦學的發(fā)展趨勢等進行了分析、總結與展望??傊?,高等教育國際化的步伐日益加快,這與經濟全球化是息息相關的,通過研究可以發(fā)現中外合作辦學不僅是培養(yǎng)綜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徑,也吸引力了優(yōu)質國外教育資源。 該書不僅分析了中外合作辦學中相關項目的合作模式、人才培養(yǎng)目標以及評價體系,更為我國應用型人才培養(yǎng)模式探究及實踐教學體系構建進行了深入挖掘。
作者:王 珍單位:義烏工商職業(yè)技術學院
摘要:“校外教育”概念自出現后,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界定。廣義的校外教育是指在學校教學以外的時空里學生所受的影響和教育活動。狹義的校外教育是一種非正規(guī)教育,即由專門的校外教育機構開展的,對中小學生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多樣化教育活動。校外教育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主體的多樣性、內容的豐富性和前瞻性,靈活性,綜合性,實踐性,民主性。校外教育與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社區(qū)教育等概念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需嚴格區(qū)分。
關鍵詞:校外教育
概念既是學科立論的基礎,也是學術交流的前提。校外教育概念的明確對校外教育理論的建構、研究領域的劃定和研究方法的選擇具有重要作用。鑒于研究者尚未對校外教育核心的“概念”問題達成共識,筆者通過查閱大量資料,結合個人長期研究,對校外教育進行全面剖析。
一、何謂“校外教育”
(一)“校外教育”一詞的來源
對與學校教育相對應的校外教育,從字面上來理解,就是由校外和教育結合而成的社會活動。由于人類經濟社會發(fā)展、文字的創(chuàng)造和專業(yè)教師的產生,出現了學校這一專業(yè)教育機構。校外各類活動伴隨學校教育而產生。[1]校外教育作為一種社會實踐,從世界范圍來看,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不同國家的研究者在不同的環(huán)境與歷史時期,對校外教育的認識有較大差異。校外和教育的連用,最早出現在日本。據筆者目力所及,“校外教育”一詞由日本的教育學者松永健哉于1930年提出,他從校外教育的特殊性出發(fā),強調其超越學校教育的獨特性價值。[2]蘇聯教育家凱洛夫首次對校外教育作出理論性概括,其《教育學》中的《課外活動和校外活動》一章將“兒童校外教育活動”界定為學校之外的單位和團體對青少年兒童進行的各種教育、教養(yǎng)工作。[3]凱洛夫從校外教育主體(學校以外各種機關、團體)、對象(兒童)、內容(教養(yǎng)、教育工作)等方面,將校外教育界定為以校外的專門教育組織為承擔者,對青少年進行的教育活動。這一觀點也得到了同期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認可。新中國成立以后,學界開始學習蘇聯,譯介相關的教育著作、教材和論文。在此背景下,“校外教育”一詞經翻譯傳入我國。1950年6月《人民教育》第1卷第6期刊載的《克魯普斯卡婭論校外工作》一文最早對校外教育進行界定,該文明確了校外教育與學校教育的關系,闡釋了校外教育的基本任務、基本形式、基本原則和基本目的,并指出校外工作的發(fā)展道路和具體方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