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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要案情:
原告金某與被告劉某均是某醫(yī)院護士,關系較好,被告劉某于1995年3月至1996年1月期間先后五次向金某借款總計17000元,借款理由均是用于劉某和其丈夫張某及其兒子做生意,每次借款都由被告劉某給出具借據(jù),并注明3分利息。同時劉某以其房子向金某提供擔保(將房照交給金某)。自1996年開始,原告每年都向二被告劉某和張某索要欠款,但二被告一直推拖未還,2000年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7年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7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劉某于1997件2月19日因集資詐騙嫌疑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三月被依法逮捕,同年十一月因患病被依法取保候審(現(xiàn)在逃)。因劉某從原告金某處"借款"的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金某要求劉某償還借款之訴,不屬法院民事案件管轄范圍,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原告金某的起訴。
縣公安局以劉某不涉嫌犯罪為理由作出了撤銷案件決定書,撤銷了劉某集資詐騙金某案。金某以公安機關撤銷劉某集資詐騙案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此民事訴訟能否受案存在爭議。
二、兩種爭議觀點:
第一種觀點:法院不能受理,理由:縣公安局于1997年2月19日以集資詐騙嫌疑對劉某采取過刑事拘留,同年3月對劉某依法逮捕,同年11月劉某因患病被依法取保候審,后逃跑,現(xiàn)下落不明。2008年6月23日公安局又以劉某不涉嫌刑事犯罪為由撤銷此案,前后兩種不同定性,不能排除劉某刑事犯罪嫌疑。
第二種觀點:法院應予受理,理由:1、雖然公安局曾于1997年對劉某以集資詐騙嫌疑予以刑事立案偵查,但在2008年6月已撤銷該刑事案件,排除了劉某刑事犯罪嫌疑,法院再以劉某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受理此民事案件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劉某向金某借款有借據(jù)(并向金某提供房屋抵押擔保),金某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民事受案條件,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金某的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