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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專家解讀】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內(nèi)容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蜆藴室?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無試用期;隨時終止,無補償;工資結(jié)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應對策略】:
合理正確使用非全日制工;不能因為非全日制工可以無試用期;隨時終止,無補償,就選用招牌分批招牌用工模式,這樣看似一周可以多干幾天活,提高了工作時間,但是在工資成本上一筆工資要分成兩筆來支付,很明顯還加重了企業(yè)的負擔,并且在管理也會帶來更多的不便,所以建議用人單位還是要正確對待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時間和工資成本的控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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