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观看av毛片亚洲_伊人久久大香线蕉成人综合网_一级片黄色视频播放_日韩免费86av网址_亚洲av理论在线电影网_一区二区国产免费高清在线观看视频_亚洲国产精品久久99人人更爽_精品少妇人妻久久免费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信訪制度成本收益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信訪制度成本收益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信訪制度成本收益

「內容提要」本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了我國信訪制度從制度均衡向制度非均衡的轉變,指出雖然信訪制度的凈收益小于零,但與其它權利救濟模式相比,仍具有相對優(yōu)勢。因此,我國在一段時間內還不能廢除信訪制度,而是應當在加強信訪制度的程序性和規(guī)范性的同時,確立司法救濟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關鍵詞」信訪,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信訪制度改革是當前的熱點,在強化還是弱化信訪這個問題上,社會各界爭論不休。筆者認為,任何制度的產生和存在都有其必要性,而這種必要性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較,同理,任何制度的衰亡也與成本收益的比較直接相關。本文力圖通過信訪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對信訪制度的改革略提建議。

一、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與制度的演化

1.制度的涵義。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guī)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guī)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注:[美]諾思,陳郁等譯:《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廣義的制度包括憲法秩序、行為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與制度安排;前兩者一旦形成,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易變動,被稱為制度創(chuàng)新的外因。狹義的制度僅指制度安排,即約束特定行為模型和關系的一套行為規(guī)則;它在一定時期內可以變動,被稱為制度創(chuàng)新的內因。(注:馮中越:《試論國有企業(yè)制度創(chuàng)新的成本與收益》,《北京商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

2.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與制度均衡。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均衡是指人們對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一種滿意狀態(tài)或滿足狀態(tài),因而無意也無力改變現(xiàn)行制度。(注:馮中越:《試論國有企業(yè)制度創(chuàng)新的成本與收益》,《北京商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張曙光:《論制度均衡與制度變遷》,《經濟研究》,1992年第6期。)任何一種制度都可以為人們提供制度服務,使人們從中取得收益;同時,任何一種制度的建立、運行、維護和變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因此,任何一項制度安排、制度選擇和制度創(chuàng)新都是人們進行成本一收益分析的結果。首先,人們把同一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成本和收益加以比較,選擇在當時當?shù)剡\行收益大于運行成本的制度,即制度凈收益大于零的制度。這是制度安排和制度選擇的必要條件。其次,人們把不同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凈收益加以比較,選擇其中凈收益最大的那項制度。這是制度安排和制度選擇的充分條件。一種制度安排和制度選擇的凈收益大于零,且在幾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中凈收益最大,這項制度是最優(yōu)制度。人們對這項制度感到滿意和滿足,這時對制度的需求就等于制度供給,人們無意也無力改變現(xiàn)行制度,這時的制度狀態(tài)就是制度均衡。④

3.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與制度非均衡。制度經濟學認為,人們產生不滿意和不滿足的原因是,現(xiàn)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凈收益小于另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即出現(xiàn)了一個新的盈利機會。這時,就會產生潛在制度需求和潛在制度供給,并造成潛在制度需求大于實際制度需求,潛在制度供給大于實際制度供給。人們?yōu)榱瞬蹲竭@個新的盈利機會,就會欲意和力圖改變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選擇和建立一種新的更有效的制度。但是,由于制度創(chuàng)新的動力還不夠強大,制度創(chuàng)新的成本較高,雖然潛在制度需求能夠變成實際制度需求,而潛在制度供給卻不能夠變成實際制度供給,因而出現(xiàn)了“欲意改變而又尚未改變”狀態(tài)的制度非均衡。(注:張曙光:《論制度均衡與制度變遷》,《經濟研究》,1992年第6期。)制度非均衡產生的原因可以從外部影響和內部矛盾兩方面看。從外部影響來看,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資源條件的改變、外部發(fā)展的影響和效應等,既會使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變得凈效益非最大化,產生了制度創(chuàng)新的動力和需求,又會改變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進而改變制度的有效供給。因此,外部影響會導致制度非均衡的出現(xiàn)。從內部矛盾來看,制度的內在矛盾必然會通過制度決定者與制度接受者之間的矛盾外在化表現(xiàn)出來,在新制度建立的初始階段,制度在內在矛盾尚未充分展開,制度的運行成本低收益大,制度決定者與制度接受者都感到滿意和滿足,都無意改變。在制度運行過程中,隨著制度成本收益的變化,制度決定者與制度接受者都感到不滿意和不滿足,只要制度決定者采取某些補充和完善措施,就能夠保持現(xiàn)行制度的凈收益最大化,也就不會發(fā)生制度非均衡。但是,隨著制度內在矛盾的不斷發(fā)展,制度的運行成本不斷增加,收益不斷減少,改變了現(xiàn)行制度的成本—收益關系,制度決定者與制度接受者的不滿意和不滿足逐漸積累,產生了制度創(chuàng)新的欲望和動力,于是出現(xiàn)了制度凈收益非最大化的制度非均衡。(注:馮中越:《試論國有企業(yè)制度創(chuàng)新的成本與收益》,《北京商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

4.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與制度創(chuàng)新。制度需求是由制度的社會凈收益決定的,是接受制度服務的社會成員的社會成本與社會收益的差額;而制度供給是由制度的個別凈收益決定的,是提供制度服務的制度決定者的個別成本與個別收益的差額,即制度創(chuàng)新的成本與收益的差額。由于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與個別成本和個別收益之間存在著差異和矛盾,其社會收益與個別收益之間也必然存在著差異和矛盾。因此,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決定的制度創(chuàng)新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新制度的社會潛在凈收益大于現(xiàn)行制度的社會凈收益,個別潛在凈收益小于現(xiàn)行制度的個別凈收益時,雖然能夠產生制度需求和創(chuàng)新動機,但缺乏制度供給和創(chuàng)新能力,就會形成制度實際有效供給不足,不會發(fā)生制度創(chuàng)新,也無法實現(xiàn)制度供求均衡。二是當新制度的社會潛在凈收益大于現(xiàn)行制度的社會凈收益,個別潛在凈收益也大于現(xiàn)行制度的個別凈收益時,才會既有制度創(chuàng)新的需求,又有制度創(chuàng)新的供給;既有制度創(chuàng)新的動機,又有制度創(chuàng)新的能力,才會發(fā)生制度創(chuàng)新。在這時,制度創(chuàng)新者才會把潛在的制度供給變成現(xiàn)實的制度供給,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實現(xiàn)從制度非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轉變和飛躍。因此,制度創(chuàng)新與其說取決于制度需求,不如說取決于制度供給。(注:馮中越:《試論國有企業(yè)制度創(chuàng)新的成本與收益》,《北京商學院學報》1999年第2期。)

二、信訪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所謂信訪,是人民來信來訪的簡稱。廣義的信訪是指群眾通過寫信或上訪,向各級黨政部門、人大、司法機關等單位提出要求、意見、批評、建議、愿望和申訴,以此來參政議政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狹義的信訪是指國務院1995年頒布的《信訪條例》所規(guī)范的行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即各級行政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辫b于黨政部門是信訪人最主要的訴求對象,所以,本文研究的就是這種狹義的信訪。運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我國現(xiàn)行的信訪制度,可以發(fā)現(xiàn)目前信訪體制改革的原因在于信訪制度處于由制度均衡向制度非均衡的轉折點上,制度創(chuàng)新呼之欲出。

1.信訪制度均衡的形成。中國的信訪制度確立于1951年,當年6月7日,政務院頒布了《關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應星認為從確立至今,信訪制度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1951年至1979年的大眾動員型信訪。這時期的信訪受政治運動影響,主要以揭發(fā)問題和要求落實政策為主。二是1979年至1982年的撥亂反正型信訪。這一時期,信訪迅速從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邊緣走到了中心,信訪規(guī)模史無前例,主要內容是要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平反冤假錯案。三是1982年至今的安定團結型信訪。信訪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轉變?yōu)榛饧m紛、實現(xiàn)救濟。

如果按照這樣的劃分,信訪制度均衡出現(xiàn)在第二個階段。其一,當時信訪制度的凈收益大于零。歷次運動造成的問題是信訪的主要內容,政治問題當然需要政治手段來解決,因此,信訪制度很自然地成為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刁杰成指出,1979年至1981年3年間信訪工作的特點:“來信數(shù)量之多,是建國以來之‘最’;上訪人數(shù)之多,是建國以來之‘最’;投入處理上訪問題的人數(shù)之多,是建國以來之‘最’;解決問題之多,是建國以來之‘最’”。(注:刁杰成:《人民信訪史略》,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其二,信訪制度的凈收益最大。中國社會向來缺乏法治傳統(tǒng),法治的發(fā)展總是斷斷續(xù)續(xù)的,要么屈從于人治,要么被人治所打斷,法治化進程的真正啟動是在改革開放以后。因此,與當時十分薄弱的司法救濟相比,信訪制度無疑更加優(yōu)越。另外,從信訪制度的供給和需求來分析也是如此。信訪制度的需求是毫無疑問的,許多歷史遺留問題需要解決,大量的冤假錯案需要平反。從信訪制度的供給來看,國家既然要實現(xiàn)政治路線的戰(zhàn)略性轉移(即從以階級斗爭為中心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就必須進行撥亂反正的工作,集中、高效地解決大批歷史遺留問題,平反冤假錯案。信訪作為一種非常規(guī)的化解矛盾的方式,正是在國家領導人空前重視、全黨全國動員的情況下成了人民突擊解決問題的利器。(注:應星:《作為特殊行政救濟的信訪救濟》,《法學研究》,2004年第3期。)

2.信訪制度非均衡的出現(xiàn)。1982年2月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的召開和《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的通過標志著信訪制度真正進入了新的時期。隨著國家在1982年宣告撥亂反正任務的基本完成,信訪制度重新回到國家政治機器的配件角色。(注:應星:《作為特殊行政救濟的信訪救濟》,《法學研究》,2004年第3期。)而與此同時,在確立依法治國的大方向下,其它權利救濟模式尤其是司法救濟模式在迅速發(fā)展。1982年憲法開列和重申了中國公民權利的清單,為公民行使權利和實施權利救濟提供了可靠的依據。依此,可以大致確定公民權利救濟的體系:第一,司法救濟模式。公民通過行使訴權,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三大訴訟法,實現(xiàn)權利救濟;其中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制度等是司法救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行政救濟模式。我國現(xiàn)有的行政救濟途徑主要是行政復議、行政仲裁和信訪,但是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解決相對人之間糾紛的方式,一般不適用于解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糾紛。按照目前學術界的劃分,行政訴訟既是司法救濟,又是行政救濟,筆者認為行政訴訟是公民行使訴權的一種方式,主要反映的是司法救濟的主旨,因此將其視為司法救濟。試通過比較三種制度——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信訪的成本收益,論述信訪制度非均衡的出現(xiàn)。

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在去年接受《半月談》采訪時坦陳:信訪活動目前相對活躍,統(tǒng)計1993年群眾來信來訪總量開始回升以來,信訪數(shù)量上升現(xiàn)象已持續(xù)11年。據官方統(tǒng)計,2003年全年信訪超過1000萬件。而與龐大的信訪總量極不相稱的是極低的解決率。2004年5月至10月,于建嶸和他的6人課題組一起對中國的信訪制度進行了專項調查研究。這一調查是迄今為止國內最大規(guī)模的針對上訪人群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公民通過上訪解決問題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可見,信訪制度的收益是非常小的。而與之相反,信訪制度的成本卻非常高。其一,信訪機構的成本較大。我國現(xiàn)行的信訪機構龐雜繁多,歸口不一。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及相關職能部門都設有信訪機構。由于公民把信訪看成了優(yōu)于其它行政救濟甚至司法救濟的一種權利救濟方式,所以雖然信訪機構沒有實權,但承擔的社會責任卻非常大。信訪問題涉及到各個方面,出現(xiàn)了信訪問題綜合癥,信訪機構常常超負荷運轉。同時,信訪者在很大程度上把信訪機構當成了解決問題的責任主體,一旦問題得不到解決,少數(shù)信訪者可能會作出過激行為,工作繁重的信訪工作人員有時甚至還面臨著生命威脅。其二,信訪人的成本較大。由于信訪機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隸屬關系,中央信訪機構對地方及中央各部門信訪機構之間的管制協(xié)調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強制約。上訪者一般先在地方轉圈,來到北京后,又在各個部門之間轉圈,然后,開始在北京和地方之間轉圈。轉圈的時間如果要以上訪者上訪的時間來算,從幾年到幾十年都很常見。從財力消耗上,幾萬、十萬甚至傾家蕩產。上訪者已談不上什么生活品質了。他們不洗澡,不換衣服;生病了,只能聽天由命,要不然就是去“自首”,讓截訪的拉回家去。(注:蘇永通:《“上訪村”的日子》,《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其實這些都還不是最大的威脅,最可怕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高壓下,對信訪者進行收買、欺騙甚至打擊迫害。其三,中央政府的成本較大。各級信訪機構在沒有任何監(jiān)督下對信訪案件實行層層轉辦,導致信訪不斷升級,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焦。據國家信訪局統(tǒng)計,2003年國家信訪局受理群眾信訪量上升14%,省級只上升0.1%,地級上升0.3%,而縣級反而下降了2.4%。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信訪者對中央權威的信任減弱,進京上訪成為中央政治權威流失的重要渠道。其四,地方政府的成本較大。為了破除官僚作風,中央曾確立了信訪責任追究制,并按信訪量給各地排名。這個政策的初衷是想把問題解決在基層,但客觀上給地方政府帶來了壓力。為了彰顯政績,有些地方政府在疲于應付地方信訪之外,有的還要到北京“劫訪”。社科院課題組的調查發(fā)現(xiàn),少數(shù)地方政府使用各種手段攔截上訪人(上訪人員稱之為“劫訪”)進入上級黨政機關已是公開的事。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陳雙全介紹,2000年至2003年,四川省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信訪量一直居高不下,權力機關信訪量增加43.9%。“從北京領一個上訪者回來,要耗掉1萬元人民幣,這是有關部門給省人大匯報的數(shù)字。”陳雙全說,拋開社會穩(wěn)定等因素不說,從這一點來看,上訪帶來的經濟壓力就非常巨大。(注:趙凌:《信訪改革引發(fā)爭議》,《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由上可見,信訪制度的凈收益小于零,出現(xiàn)了制度非均衡,制度創(chuàng)新已具備必要條件。但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創(chuàng)新除了必要條件之外,還必須具備充分條件,即該項制度在幾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中凈收益非最大化。以下是對信訪制度與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比較。

(1)信訪制度與行政訴訟的比較。行政訴訟救濟在程序正義上相對信訪救濟而言其優(yōu)勢是非常突出的,完善和加強行政訴訟救濟對于建設法治社會所具有的意義是非常巨大的。不過,我們也還應該看到,信訪救濟仍有訴訟救濟所不及的一些優(yōu)勢。其一,信訪救濟可以節(jié)省經濟成本或至少讓行政相對人感覺成本較低。其二,信訪救濟更有利于沖破關系網的束縛,增強裁定的相對獨立性。其三,信訪救濟在救濟效力上略勝訴訟救濟。總之,我們應該認識到,鑒于現(xiàn)行行政訴訟制度本身的諸多缺陷,司法獨立尚待實現(xiàn)、司法腐敗依然嚴重,地方關系網的無處不在、神通廣大,現(xiàn)行的行政訴訟體系在程序正義中很可能包含有實體不正義的一面。信訪救濟盡管缺乏規(guī)范的程序,盡管有很強的人治色彩和恣意成分,但它反而可能包含了實體正義的一面。盡管要實現(xiàn)這種實體正義不僅仍然是非常艱難的,而且還是非常偶然的,但是,在健全行政訴訟制度、樹立法律至上權威的漫長過程中,信訪救濟無論對于仍對行政訴訟持懷疑態(tài)度的行政相對人來說,還是對于在行政訴訟中走投無路的行政相對人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注:應星:《作為特殊行政救濟的信訪救濟》,《法學研究》,2004年第3期。)

(2)信訪制度與行政復議的比較。信訪救濟與行政復議救濟這兩者都是行政主體內部的救濟方式,但行政復議救濟比信訪救濟具有更嚴格的程序性,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司法救濟的程序繁復問題,是一種兼具程序性與簡便性的準司法救濟。同時,行政復議救濟與行政訴訟救濟還存在著銜接關系,行政相對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也就是說,我國的行政復議在多數(shù)情況下與行政訴訟是前置關系,法院擁有最終的司法審查權。而信訪救濟則不存在這樣一種由正式制度搭建起來的通向司法救濟的橋梁。因此,如果僅僅從規(guī)則之治的角度來理解法治并據以衡量各種救濟方式的話(中國社會無序中的有序),復議救濟顯然有勝過信訪救濟的一面;但是,如果從解決糾紛、獲得救濟的角度來看待問題的話,我們就可以發(fā)現(xiàn)信訪救濟也還存在優(yōu)于復議救濟的另一面。其一,無論是行政復議的一級復議原則還是兩級復議原則,無論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前置原則還是自由選擇原則,對于行政相對人擺脫地方關系網的羈絆、獲得有效的救濟都是不利的。信訪救濟則因為存在越級上訪的可能性而顯出它的某些優(yōu)勢和靈活性。其二,信訪救濟較之復議救濟的另一優(yōu)勢就是它可以廣泛地運用調解。總之,信訪救濟與復議救濟、訴訟救濟一樣是內部解決方式,所以,它通常是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與行政主體的秩序追求之間的平衡結果。這種“常識性的正義衡平”固然無法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主張得到完全的實現(xiàn),但在目前諸多制度性障礙還不曾被克服的情況下,至少可以使行政相對人得到部分有效的救濟。(注:應星:《作為特殊行政救濟的信訪救濟》,《法學研究》,2004年第3期。)

可見,與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相比較,信訪制度仍具有相對優(yōu)勢,信訪制度創(chuàng)新還缺乏充分條件,信訪制度創(chuàng)新的動力還不夠強大。雖然潛在制度需求能夠變成實際制度需求,而潛在制度供給卻不能夠變成實際制度供給,因而出現(xiàn)了“欲意改變而又尚未改變”狀態(tài)的制度非均衡。

三、信訪制度創(chuàng)新的路徑分析

基于我國的現(xiàn)狀,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信訪制度的創(chuàng)新。

1.加強信訪制度的程序性和規(guī)范性?,F(xiàn)實情況表明,無論對于公民權利救濟,還是對于維護安定團結的局面,信訪制度在目前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國在一定時期內還不能廢除信訪制度,而是要針對信訪制度的弊端,積極完善,以使信訪制度的收益最大化,實現(xiàn)制度均衡。信訪制度的根本弊端是不講程序、缺乏規(guī)范、充滿恣意,而要克服這一弊端,就必須加強其程序性和規(guī)范性。第一種方式,制定《信訪法》,提高信訪立法的層次。有些人士已經建議出臺《信訪法》,甚至效仿法院兩審終審制,確定兩訪終訪制,用以保證有限度的上訪,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第二種方式,修改現(xiàn)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擬出臺的《四川省信訪條例》預示著《國務院信訪條例》修改的動向。(1)加強信訪機構的權力。四川省賦予信訪機構交辦權和督辦權,明確了有關部門在交辦和督辦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并在全國首次提出行政問責制,直接授予信訪機構對辦理機構人員處分的建議權,通過明確法律責任,防止置之不理。(2)擴大《信訪條例》的覆蓋面?,F(xiàn)行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只規(guī)范行政機關的信訪工作,對于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訪工作,并未納入,這樣就無法適應目前的形勢。因此,可以考慮將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訪工作納入進來,全面規(guī)范我國的信訪工作。第三種方式,具體制度的改革。如去年8月,中央建立了“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lián)席會議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成員單位有中央辦公廳、國家信訪局、北京市等28個部門和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了解、掌握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的情況和動態(tài);針對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提出對策建議;組織協(xié)調有關方面處理跨部門、跨行業(yè)、跨地區(qū)的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地方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各項措施的落實。由于在一定程度上,信訪制度是以中國傳統(tǒng)社會長期存在的‘人治’思想為基礎的,筆者并不主張第一種方式。而第三種方式,只是細枝末節(jié)地修改,不能扭轉信訪制度目前所面臨的困境。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方式,因為它與現(xiàn)狀最為吻合,能使信訪制度在發(fā)揮作用的同時,順應我國的法治化趨勢。

2.確立司法救濟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大方向,在加強信訪制度的程序性和規(guī)范性的同時,必須確立司法救濟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無論是作為司法救濟的行政訴訟,還是作為準司法救濟的行政復議,都由于特殊的社會環(huán)境和制度固有的弊端,沒有形成最大收益。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司法救濟的最大收益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其一,節(jié)省訴訟成本。訴訟成本高常常令公民望而生畏,因此對那些經濟困難的原告應提供法律援助和適當減免相關費用。同時,盡量運用成本較小的準司法救濟模式,如行政復議等。其二,擴大受案范圍。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8項的規(guī)定,權益保護的范圍僅限于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和財產權是對私法權利所作的基本分類,但在公法上,公民的合法權益并非人身權和財產權所能涵蓋,諸如政治權利、勞動權、受教育權等對公民同樣重要。此外,行政訴訟救濟僅限于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救濟,但對失當和合法行政行為的救濟卻付之闕如。因此,擴大受案范圍可以有效地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其三,提高辦案效率。司法救濟最鮮明的特點是對程序正義的追求。程序正義的根本所在是對恣意的排除,以保證裁定的客觀正確性和程序后果的不可抗拒性。但過于強調程序會形成拖延之弊,因此應盡力提高辦案效率。其四,加強救濟力度。訴訟救濟力度比較有限,如行政訴訟只能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有限的變更;而信訪救濟可以對行政決定做完全的變更,因此要努力加強救濟力度。

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這一階段不僅是生產方式的轉型,從小規(guī)模的家庭生產向現(xiàn)代化的大機器生產轉變,也是上層建筑的轉型,從傳統(tǒng)權威向法理權威轉變。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我們既不能無視信訪制度的作用,也不能漠視社會發(fā)展的趨勢,而是應當在加強信訪制度的程序性和規(guī)范性的同時,確立司法救濟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使公民權利在社會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的過程中實現(xiàn)合法有效的救濟,實現(xiàn)公民權與公權力之間的相對平衡。

长宁县| 恩施市| 南阳市| 宣威市| 含山县| 公安县| 锦州市| 潼关县| 湘潭县| 石台县| 收藏| 社会| 长沙市| 涟水县| 湛江市| 容城县| 曲靖市| 东山县| 平邑县| 凉山| 聂拉木县| 浦江县| 登封市| 儋州市| 西宁市| 肃北| 霸州市| 元氏县| 昭苏县| 黔西县| 绩溪县| 临朐县| 什邡市| 老河口市| 合川市| 石门县| 蛟河市| 探索| 高唐县| 和平区| 阳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