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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利益相關者治理的“不可行論”;對“不可行論”的質疑;我國國有企業(yè)利益相關者治理機制設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在“股東至上主義”治理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護、有效的公司治理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是產權明晰、利益相關者治理的本質是減少企業(yè)經營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等,具體資料請見:
內容摘要:學者們大多從理論上贊同利益相關者治理,但對其現(xiàn)實可行性提出了質疑。文章批判了這種對利益相關者治理的“不可行論”,認為利益相關者治理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在此基礎上闡述了中國國有企業(yè)利益相關者治理的實施機制。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治理股東至上主義治理可行性
時下,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成為公司治理的熱門話題,其必要性得到了眾多學者的贊同,但其可行性卻遭到不少學者的質疑,認為利益相關者治理不具備嵌入的可行性。果真如此嗎?
利益相關者治理的“不可行論”
不少學者認為:利益相關者治理只具有理論上的必要性,不具備現(xiàn)實可行性,主要原因有:
利益相關者治理意味著只要與公司利益相關,就要參與公司治理,按此邏輯,那么公司治理將是一個無法確定邊界的結構,因而也是一個無法穩(wěn)定和行使職能的結構。如果根據(jù)與公司利益相關度的強弱來確定利益相關者是否參與公司治理,那么怎樣來確定相關度?如果能夠確定相關度強弱,又怎么來確定哪一個度(80%或90%)是參與和不參與公司治理的邊界?如果確定了這一邊界,實際上就否定了“所有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這一結論,只能說利益強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
在“股東至上主義”治理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可以得到保護。因為在進入公司以前,專用性資產所有者是能夠意識到自己進入公司所面臨的風險的,在由資產專用性所帶來的風險沒有得到補償以前,他不會進入公司;即使進入,他也不會有足夠的激勵去有效率的運用自己所掌握的資本。因此,為吸引專用性資產進入公司,公司會給予其所有者一定的剩余收入索取權,所以說,在傳統(tǒng)的“股東至上主義”治理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可得到保護,根本用不著所謂的利益相關者治理。
即使能清楚準確地界定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但剩余控制權和索取權在他們之間的分配將是一個很難準確衡量的難題。
再進一步,即使能在利益相關者之間有效地分配剩余控制權和索取權,但分散的控制權卻又極易導致公司決策制定時的拖沓和僵持的局面,嚴重影響公司的運作效率。
利益相關者治理的觀點有待商榷。
對“不可行論”的質疑
對第一點質疑,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人都能被稱作利益相關者,都要參與公司治理。雖然西方學者關于利益相關者的界定形式多樣,“沒有一個定義得到普遍的贊同”(多納德遜、鄧非,2001),但目前大多數(shù)學者還是傾向于將利益相關者界定為那些與企業(yè)有一定的關系,并在企業(yè)中進行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的人(Clarkson,1994;Carroll,1994;Starik,1995)??梢姡⒎撬信c公司利益相關的人都能稱作利益相關者,而是特指那些在公司中投入了專用性資產的人,主要包括債權人、股東、政府、客戶、管理人員、員工、供應商等。不僅如此,美國學者米切爾和伍德(Mitchell&Wood,1997)提出的“米切爾評分法”還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大大改善了利益相關者分類的可操作性,極大地推動了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應用,并逐步成為利益相關者分類最常用的方法。所以說利益相關者的界定已是一個理論和實踐都得到解決的問題。
對第二點質疑,雖然公司為吸引專用性資產進入,會給予其所有者一定的剩余收入索取權,但這種剩余收入索取權所得到的遠不能補償他們的損失。比如債權人,公司為吸引他們進入,會給他們承諾: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首先補償他們,但這種補償是遠遠不夠的,而且這種“承諾”帶來的是更多的“套牢”。因此,在“股東至上主義”治理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對第三點和第四點,如果利益相關者治理是建立在分散的控制權基礎上,那么這兩個問題是明顯且嚴重的,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并不必然建立在分散的控制權基礎上,我們可以設計這樣的控制權結構:控制權仍掌握在經營管理者手中,其他利益相關者無控制權。這種設計雖然有利于監(jiān)管和決策制定,但這種決策可能是有偏的(偏離于其他無控制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控制權的集中可能導致對部分利益相關者的負的外部性。因此,這種設計還須有其他配套措施來保護無控制權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一種是通過排除那些有較大可能給其他利益相關者帶來負的外部性的行動,對有控制權的一方的可行性決策進行有效的限制,達到保護無控制權利益相關者并提升整體福利水平的目的。這即是通過賦予各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的權力,制約經理層及其負外部性行動。另一是構造無控制權利益相關者“要求權”的結構,使“有偏決策”的影響達到最小。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給予債權人合理的“退出權利”:一些短期債務契約的持有者可以持有債務直到到期日,也可在壞消息出現(xiàn)時,要求提前支付。這即是利益相關者相機治理機制。對國有企業(yè)而言,這兩種配套措施都應該有,一方面讓債權人、員工、客戶和供應商有權進入董事會、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制約經理人的負外部性行動;另一方面又要設計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相機治理機制。
我國國有企業(yè)利益相關者治理機制設計
產權改革
有效的公司治理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是產權明晰,而國有企業(yè)恰恰是產權不明晰,因此,塑造國有企業(yè)治理必須進行徹底的產權改革,塑造有效的股權結構。但要塑造何種類型的股權結構,才能既符合中國實際,又能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呢?
如果股份過于分散,股東行為會呈現(xiàn)兩個特征:一是“理智的冷漠”,即一個股東因做出理智的判斷而付出的成本要大于因投票而獲得的利益,對積極行使投票權持冷漠的態(tài)度;二是“搭便車”問題。這兩個特征的后果導致股權分散下的“內部人控制”局面。如果股權過于集中,雖然有利于降低成本,但大股東很可能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yōu)勢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所以較好的股權結構應是使股權適當集中于大股東手中。另據(jù)劉永祥、黃祖輝對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與績效的研究:股權較集中,但集中程度有限并且公司又有若干個大股東的股權結構,不僅有利于權競爭,也有利于對經理進行監(jiān)督(劉永祥、黃祖輝,1999)。因此,國有企業(yè)的股權結構應是:法人交叉持股,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對控股股東,并且有其他大股東存在的股權結構。目前我們應做的是:大力引進境內外合格的以非國有性質為主的戰(zhàn)略投資者,并使戰(zhàn)略投資者持有的股票能夠流通。
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涉及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內容很少,《公司法》只是對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做出了一般性規(guī)定,至于其具體運行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則無任何說明。在這方面,應該強調對中小股東的平等待遇,職工董事、職工監(jiān)事的設立,主要債權人以債權轉股權的形式進入董事會,供應商和客戶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強調與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的信息溝通。
加強監(jiān)事會建設
利益相關者治理的本質是減少企業(yè)經營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消減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保護弱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達到這個目的,監(jiān)事會功能的發(fā)揮至關重要。國有企業(yè)實施利益相關者治理,應將監(jiān)事會變成利益相關者治理的主舞臺。鑒于我國上市公司監(jiān)事會員工結構不合理,知情權得不到保障,不能有效地行使建議權和財務檢查權等問題導致的監(jiān)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建議我國國有企業(yè)的監(jiān)事會設計應做到:將債權人、客戶代表引入監(jiān)事會,改變監(jiān)事會的來源主要是股東和員工的狀況;引入獨立監(jiān)事,保證其超脫的身份和地位,發(fā)揮其專業(yè)監(jiān)督職能;保障監(jiān)事會足夠的經費,在監(jiān)事會認為有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不至于因經費問題受制于董事會和經營者;保證監(jiān)事監(jiān)督行動的自由性,監(jiān)事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隨時可以實施監(jiān)督手段,不受董事和經營層的干擾;解決好獨立董事與監(jiān)事的功能分割與機制協(xié)調問題以及公司監(jiān)督權力資源有效分配問題,發(fā)揮獨立董事和監(jiān)事在監(jiān)控功能上的互補性。
共同治理和債權人相機治理
共同治理要求利益相關者平等地分享企業(yè)所有權,即通過剩余索取權的分享,強化利益相關者與企業(yè)的利益關系,通過控制權的分享形成多邊制衡機制。相機治理則要求一旦企業(yè)業(yè)績不佳,任何受傷害的利益相關者都有機會向實行機會主義行為的人施以確信的懲罰。兩者相結合可以解決“股東至上”邏輯無力解決的問題。
共同治理主要包括:利益相關者董事(監(jiān)事)制度。這是保證利益相關者有機會平等地參與公司治理的重要舉措,也便于加強信息交流,做出正確的戰(zhàn)略決策。職工持股計劃。董事會中的集體談判制度。通過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協(xié)商,克服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保護其他弱勢群體的利益。表決權信托與制度。前者指股東在一定期限內將表決權交給其指定的受托人行使,股東與受托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在信托期間股東不可撤回其表決權。后者則指股東將表決權委托給予其他指定的人行使,這種關系是一次性的,關系結束后股東可撤回其表決權。設置這兩種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繞開證券業(yè)與銀行業(yè)分離的障礙,為債權人進入董事會創(chuàng)造條件。
債權人相機治理機制主要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對策有:加強國有商業(yè)銀行的公司制改造,真正使其商業(yè)化經營;同時,讓商業(yè)銀行更多地參與投資銀行業(yè)務,例如,提供證券咨詢和托管服務,實現(xiàn)銀行的投票,進而加強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破產對債權債務雙方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損失,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利益,應合理設置保障債權人利益的預防性程序。具體的辦法有:建立完善的事前項目評估系統(tǒng)和信用評級機制,從源頭盡量減少損失的發(fā)生;允許銀行等債權人進入監(jiān)事會,通過表決權代表制度,允許銀行等債權人進入董事會,加強事中監(jiān)督。
在企業(yè)破產時,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應做到:加強立法,把純粹行政性破產過程變?yōu)槭袌鲵寗拥倪^程;企業(yè)資不抵債時,應本著和解原則,給予破產企業(yè)一段保護期,使債權債務雙方能夠對企業(yè)進行重組,達到挽救企業(yè)危機的目的;合理設置破產重組的程序。破產程序的重點是企業(yè)重整,即法院設置破產企業(yè)的重整權,并把它授予第一級債權人(職工),第一級以下的債權人擁有重整期權(即購買重組權的權力)。具體解釋為:如果經營者或股東愿意重組企業(yè),則從各級債權人手中購買重組權;若經營者或股東放棄重組期權,則轉入第二級債權人手中(銀行等金融機構),由它們行使重組期權,它們只要從第一級債權人手中購買即可;如果第二級債權人放棄,則轉入第一級債權人手中,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