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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流理論及其關于中國的預測
試圖理解人類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的最偉大的思想努力當屬黑格爾和馬克思。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也是中國官方推崇的歷史哲學。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這一理論日趨邊緣化。自馬克思的歷史哲學失勢以后,在解釋歷史和預測未來的領域,現代化理論占據了主導地位。簡而言之,現代化理論預言人類的歸宿是唯一的,各地區(qū)、各民族都將殊途同歸,而西方社會是人類的先驅,非西方將步西方的后塵。李普塞特的理論充分體現了這種“西方中心論”的自信精神。而福山則把現代化理論和黑格爾哲學奇怪地結合起來,提出了“歷史終結論”,從而把現代化理論推向了極端。亨廷頓還算清醒,他指出“好事不會一起都來”,欠發(fā)達國家有必要經過一個權威主義階段,才能更好地走向民主。這就是所謂的“新權威主義理論”。普沃斯基根據拉丁美洲的經驗,提出了風行一時的民主過渡論。盡管存在諸多差異,但是現代化理論的各個流派幾乎都認定市場和民主是人類歷史的終點。作為給轉型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開出的棄舊圖新的藥方,新古典主義提出了關于改革或轉型的理論——“華盛頓共識”。
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外國和中國的預言家根據現代化理論做出了一系列關于中國的預言。試舉幾例:中共經受不住對外開放的沖擊;“八九”之后中共將很快垮臺;資產階級和知識分子與中共勢不兩立;政權交替要出問題;市場將埋葬專制,帶來民主;專制制度無法維持經濟的持續(xù)增長;香港將成為一個死港;中國將成為第二個印尼;西藏和新疆要獨立;中國會威脅世界和平……有人覺得這樣說還不過癮,干脆直接說“中國即將崩潰”!這類預言有的稍縱即逝,有的長盛不衰,有的反復出現,它們或是此起彼伏,或是蜂擁而來。這類預言在國內外的大眾傳媒、學術論文、政府報告中俯拾即是、不勝枚舉。我在這里羅列的僅僅是冰山一角,當然是非常重要的一角。
二、中國經驗對上述預測的檢驗
中國的經驗是否支持這些預言呢?事實勝于雄辯。那么,就讓我們看一看1978年以來中國大陸的經驗事實吧。
開放帶來的信息洪流并沒有沖垮中共政權。甚至互聯網也成為中共“為我所用”的對象。90年代中期以后,廣泛的國際比較反倒打擊了“民主迷信”,提高了中共的合法性。“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和“三個代表”得到精英的廣泛認同。這意味著中共的合法性在90年代后期有所提高。
“八九”之后中共不但沒有垮臺,80年代風起云涌的學生運動在90年代反倒消失了。與此同時,中共成功地完成了最危險的權力過渡,真正的“第二代”順利接班。如今,也開始了一個勢頭良好的接班過程。
市場化改革確實剝奪了集權主義體制的經濟基礎,而且造就了新的強有力的社會集團。但是,通過建立精英聯盟,中共與新精英達成默契。如今中共的社會基礎不再是工農大眾,反而是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通過“行政吸納政治”,中共使“政治行政化”,從而有效地回避了“政治民主化”,在市場與權威主義政治之間找到了新的平衡。
中國維持了較高的經濟增長速度,控制住了通貨膨脹,成功地實現了經濟“軟著陸”。而且中國頂住了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壓力。與此同時,不斷推進改革開放,加速市場化和貿易自由化,最終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在回歸之后,香港成功地保持了“一國兩制”,并且成功地抵御了金融危機。雖然自1997年以來無數人預言中國將成為第二個印尼。但是,5年后的今天,當初言之鑿鑿的預言就如同一個笑話。
西藏沒有獨立。新疆也沒有獨立。而且中國還順利收回了香港和澳門。臺獨趨勢沒有惡性發(fā)展。
在國際關系方面,中國打破了“八九”之后的制裁重返國際社會。加入WTO,申奧成功。恰當處理了“銀河號”事件、南斯拉夫使館被炸事件、南海撞機事件,臺灣海峽危機也沒有過度發(fā)展。盡管屢受美國的欺凌,但是中國并沒有破釜沉舟、鋌而走險??梢哉f,至少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威脅世界和平。
實踐證明上述預言幾乎全都沒有經受住檢驗。檢驗的結果是否定的!
那么,中共做的是不是“十全十美”了?不是,問題還很多,而且正是那些給中國帶來了發(fā)展與穩(wěn)定的東西,也孕育了威脅其進一步發(fā)展與穩(wěn)定的問題。這些問題可以大致劃分為三個領域,政治領域的問題包括意識形態(tài)失效、專制、腐敗以及臺灣問題;經濟領域的問題包括國有企業(yè)低效率、失業(yè)、金融風險和WTO沖擊問題;社會領域的問題主要是不平等和貧困問題。
中共能解決上述那些威脅自身穩(wěn)定和社會穩(wěn)定的問題嗎?暫時還沒有人能夠給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從目前已經顯現的征兆來看,中共正在努力解決這些問題。其一,在維護精英聯盟的同時,適當限制精英的利益。對經濟精英,一方面保護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限制非法利益,如強化征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打擊走私、規(guī)范資本市場、打擊錢權勾結。對政治精英則著重打擊腐敗。同時,加大對知識精英的收買力度。其二,強調公正,公共支出開始向弱勢集團傾斜。如完善社會保障特別是“低?!币韵拗齐A層差距;實施西部開發(fā)以限制地區(qū)差距;保護農村和農民利益,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給予農民工國民待遇,禁止拖欠工資,統一保險規(guī)則,以限制城鄉(xiāng)差距。其三,加強意識形態(tài)建設。一方面,向傳統回歸,官方表述的發(fā)展目標從“四個現代化”演變?yōu)椤吧鐣髁x現代化”再到今日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另一方面,強調“為人民服務”、“執(zhí)政為民”等“民本主義政治哲學”。其四,提升政權的形式合法性(如擴大選舉),同時強化政績合法性(如注重經濟增長)。其五,繼續(xù)堅持權威主義,推行政治行政化,拒絕狹義的政治民主化(如多黨制、普選、結社和新聞自由)。
內容提要:此次憲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將“人權”二字引入憲法,無疑,這一舉措對我國人權事業(yè)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通過對我國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可以看出,憲法中有關人權的內涵和外延還存在缺失。因此,為確保這一人權條款的實現,我國有必要從立法、制度、組織等方面進行保障。
關鍵詞:人權憲法修改缺失保障
從康有為《大同書》推崇“天賦人權”,人權理念就開始在中國公開傳播,從那時起到今天,我們在追求人權道路上已步履蹣跚地邁過了一個多世紀。這一漫長的歷史進程,使我們逐漸意識到人權的重要性及其現實意義,認識到人權與社會主義的發(fā)展休戚相關。人權的保障日益成為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問題。
此次憲法修改明確提出了“人權”二字,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地改為第四款。”這一修正案的出臺,得到了憲法學者們普遍贊許,因為這標志著我國對“人權”的保護發(fā)展到了一個新的境界。
一、“人權”入憲的積極意義
在這次憲法修正案中,首次將“人權”寫入憲法,與前三次憲法修改相比,是一大進步。前三次憲法修改一共形成了17條憲法修正案,其中有11條是有關經濟制度的,較少甚至幾乎沒有涉及公民權利特別是人權保障方面的內容。而從當代憲政的發(fā)展看,人權保障制度的完善,無疑是憲法完善和憲政制度完善的核心內容。此次修憲不僅增添了有關人權的保護,還涉及了公民的財產權保護等內容,表明我國的人權保護事業(yè)邁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對我國的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具有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
首先,列寧曾說過:“憲法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盵1]從這種意義上說,人權是憲法惟一的內在精神,同時又是對憲法進行價值評價的最為重要的標準。憲法中載入“人權”概念,這是以前所沒有的,反映了我國政府對保障人權的重視程度,突出了人權保障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從根本上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人權,推進我國的人權建設和保障事業(yè)不斷向前發(fā)展。另外,憲法修正案中,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地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義務主體界定為“國家”,因而“尊重和保障人權”規(guī)定為了國家的“憲法義務”,這標志著我國憲政理念的進步和升華。它一方面是對政府公權的限制,從國家根本法的角度約束公權對人權的侵害。另一方面,國家作為義務主體,處于強勢地位,這也有助于義務履行的現實性和積極性,從而實現有效地保障人權。
其次,加強人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大趨勢,人權保護已進入國際領域。所謂人權的國際保護,是指各國應當按照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國際人權宣言和公約,承擔普遍的或特定的國際義務,對基本人權的某些方面進行合作與保證,并對侵犯人權的行為加以防止和懲治。[2]目前,各國對人權保護的一個共同的做法,就是通過憲法來正式確認人權的普遍價值,在規(guī)定公民的各項具體權利的同時,進一步從原則上確認基本人權。因此,我國憲法中寫入“人權”,有利于我們與國際潮流相融合,為我國在國際舞臺上進行人權對話和斗爭創(chuàng)造有利的條件。
最后,從價值取向上看,“人權”入憲,事實上表明人權成為國家的價值觀。一直以來,法律中只規(guī)定有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概念,有人誤以為公民權即為人權,其實不然,公民權與人權是有差別的。從內涵上看,公民權是指一國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人身等各項權利,人權是指人之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從外延上看,人權的范圍比公民權的范圍要廣。我國憲法中一直規(guī)定的是“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了我國憲法在價值取向上的缺失,對權利的保護僅局限于法律的范圍內,因而對人權的保護不夠,難以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在憲法中引入“人權”,表明了國家開始重視對人權的保護,這樣才能符合現代憲政人文關懷的價值取向和時代精神,同時也標志著我國憲法在價值取向上從國家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
二、“人權”入憲存在的幾個問題
“人權”寫入憲法,固然是我國憲政史上具有紀念意義的一筆,但稍作冷靜分析之后,又不禁會產生一系列的追問。我國憲法中引入“人權”二字,但什么是人權?人權到底包括哪些權利?我國憲法又作了怎樣的規(guī)定?
(一)我國憲法中人權內涵的缺失
人權的內涵一般分為三個層面:應然層面,即應然權利;規(guī)范層面,即法定權利;實然層面,即實有權利。我國此次修憲中雖然創(chuàng)造性地引入了“人權”二字,但對憲法中規(guī)定的人權到底是什么意義上的權利?我國是否承認人權的應然層面?等等一系列的問題,憲法中再無進一步地規(guī)定了,這不得不說是這次修憲的一大缺陷。
目前,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規(guī)定了人權,我們不妨看看其他國家憲法中是如何規(guī)定的,也許會對我國提供參考和借鑒。
西方國家,由于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從宗教層面論證了人權,因而他們承認“天賦人權”,承認人權的自然性,認為人權是應有的權利,即承認了人權的應然層面。在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中明確規(guī)定:“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是生而平等的人;人人都享有造物主賦予的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币勒沾朔N價值取向,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條規(guī)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項權利,分別由各州或人民予以保留?!绷硗?,一直作為法國憲法序言而長期保留的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也莊嚴宣布:“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并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笨梢钥闯?,美國憲法與法國憲法中都明確規(guī)定了人權的自然性,從價值層面論證人權為應然權利,而不僅僅局限于法律的規(guī)定,從而使人權具有寬闊的發(fā)揮領域,權利的保護范圍也隨之相應擴展。
在亞洲,日本憲法第十一條也規(guī)定:“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妨礙。本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現在及將來賦予國民?!痹谶@里,日本憲法將“基本人權”定義為“永久權利”,實際上也表明了其對人權的價值追求,它所界定的人權也是一種應然的權利,因而才可能具有永續(xù)性。
然而,我國長期以來只承認人權的社會性,否定其自然性。因此,我國關于人權的主流意識是,人的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此次修憲,在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突兀地加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對人權的內涵,人權是否具有自然性?人權究竟是何種人權?這些
問題都未作具體的闡釋,必然會導致實際操作中的困難和誤解。
事實上,人權的社會性與自然性是密切相關的。人的自然性、“天性”是人權產生的必要條件;而人的社會性則是人權形成和發(fā)展的基礎,二者是統一的,也是相互滲透的。人的社會性是人權的主導因素,人的自然性是人權的前提。同時,人的自然性也受社會性的影響而有所發(fā)展變化。強調人權的自然性和社會性的統一,核心在于“把人當人”,從而懂得尊重人的人格尊嚴與自由,珍視人的生命。[3]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憲法中的“人權”概念作擴大解釋,承認其自然性,從價值層面對人權進行界定,認識到其應然性。這樣才能實現對權利的充分保障,從而實現人權入憲的初衷。
(二)我國憲法中人權外延的缺失
此次憲法修正案的另一大缺陷在于,將“人權”二字寫入憲法,規(guī)定在“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然而,人權的外延是什么?我國是否存在一套完整的權利體系與“人權”相對應呢?
當“人權”一詞被謹慎使用時,人權并不是某種籠統抽象的“善”。它在特定、明確、通俗的意義上表達了對個人尊嚴和真正的個人自主性的尊重,表達了一種共同的正義和非正義觀念。在國際文件中,尤其是在《世界人權宣言》中,被列舉的每個人的人權包括:生命權、不受任意處決權和獲得身心完整權、不受酷刑和虐待權;不受苦役的自由權和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其他人身束縛的自由權;刑事程序中的公平受審權;在自己國家中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權,包括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利和返回自己國家的權利;良心、宗教信仰、表達和結社的自由權;參政權;獲得法律平等保護權;以及要求滿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權利?!妒澜缛藱嘈浴吠ㄟ^之后,聯合國又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人權公約,規(guī)定了一些補充性的權利。如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中,政治自決和控制自然資源都被作為權利。后來,又爭取使和平權、健康環(huán)境權以及政治上、社會上和經濟上不斷發(fā)展的社會里的生存權得到承認。[4](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我國憲法中目前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分四大類:(1)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批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包括: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的休息權,獲得物資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4)特定人的權利,包括:保障婦女的權利,保障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關懷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等等。[5]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與聯合國人權國際標準大致是可以兼容的,并無顯著沖突。但是,我國憲法中這些規(guī)定囿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視角,對人權外延的概括不全面,缺乏某些權利的規(guī)定,如未規(guī)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罷工權,知情權,請愿權,生命尊嚴權,沉默權,財產權,安全權,隱私權,不受任意逮捕監(jiān)禁的權利,尋求司法保護權,不受雙重審判或處罰的權利,創(chuàng)制權,復決權,抵抗權,公共事務參與權,良心自由,表達自由,新聞自由,更正權,學術自由,安全而衛(wèi)生的工作條件權,雇傭機會平等權,享受適當工作條件權,文化遺產繼承權,迅速獲悉所受指控的權利,在合理時間內受審或釋放的權利,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死囚尋求赦免權等。[6]
雖然國際人權公約確立了普遍的、國際的人權標準,以便于各國遵循,但它并不是強制性的。國際人權法是被設計用來幫助引導各國社會尊重它們的居民的權利的,一個國家究竟將人權哪些內容列入憲法保障的范圍,還必須依賴國家所贊許的權利觀念,依賴國家的風俗和習慣,依賴國家的政策以及社會的力量等等。因此,要使憲法真正發(fā)揮對人權的保障作用,就必須在人權的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一個契合點,將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結合起來。
三、人權條款得以有效實現的保障
僅僅在憲法條文中明確規(guī)定“人權”,并無法保證這一條款的有效實現。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往往是原則性、綱領性的,這些規(guī)定要落實到人們的實踐生活中,還需要一系列的中間橋梁及制度構建來完善和引導這些規(guī)定的具體實現,切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權。筆者認為,可以借助以下途徑實現。
(一)立法保障
憲法中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性規(guī)定,從而確認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權。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立法,通過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確定從基本人權中派生出來的具體權利。目前,我國已存在一些關于權利保護的下位法:在政治權利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在特定人權利保護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另外,司法執(zhí)法中也有一些有關人權保障的法律法規(guī),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援助條例》等。但就整個權利保障的法律體系來說,還存在許多問題,須進一步改進、完善。
首先,由于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進步,過去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已不能適應新的歷史發(fā)展的需求,甚至出現了前法與后法、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情況。比如說,在人身自由方面,依據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而執(zhí)行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等不僅與《立法法》規(guī)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相抵觸,而且就這些制度內容本身而言,事實上與憲法也是相抵觸的,并且其具體裁決的程序也不夠正當、中立。因此,有必要對這些法律、法規(guī)加以修改,抑或廢止。
其次,我國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立法體系本身也不完備,因而事實上憲法條款雖對一些權利有所規(guī)定,但這些條款卻無法得到間接實施,更不可能直接實施。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然而,對公民的這一權利具體應該如何實現以及怎樣對其保護,卻沒有法律進行進一步規(guī)定,造成了事實上公民的這些權利在很多情況下是形同虛設的,須進一步制定《新聞法》、《出版法》等下位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成為公民真正能夠切實享有的權利。因此,需要進一步立法,從而對公民的這些權利進行相應的法律保障,或者對行使這些權利的具體程序和條件進行立法,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
最后,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針對這些新興事物,會產生相應的一系列新的權利。在憲法中已明確的規(guī)定有保障人權,這是一個指導性的規(guī)定,實踐中可以以此作為引導,制定下位法對新興的權利進行規(guī)范和保障。
一方面,“人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本身就是一個不斷發(fā)展和豐富的過程。第一代人權主要指“某些政治和公民權利”,即個人的自由權利;第二代人權“主要指那些需要國家積極參與來實現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則包括“和平權、爭取一個健康的生態(tài)平衡的環(huán)境的權利以及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的權利”和“發(fā)展權”。[7]
從我國目前有關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來看,缺乏對第三代人權的法律保護,但整個國際社會對這些方面的權利的保護是非常關注的。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為維護其權威性,不應經常修改,所以,可以通過制定下位法的形式來規(guī)范和保障第三代人權,從而完善我國的人權保障的法律體系。
另一方面,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fā)展會對法律產生影響。比如克隆技術,會導致新權利主體的出現,如何對這些新興主體的權利進行保護?除此之外,對艾滋病人、乙肝病人等特殊主體權利的保護,也日益成為現代社會所關注的問題。
值得欣慰的是,年初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日前已制定完畢,在本屆人大五年任期內,將安排審議59件法律草案。緊急狀態(tài)法、護照法、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榜上有名,此外還將修訂選舉法、傳染病防治法、個人所得稅法等。[8]
(二)制度保障
憲法中雖然規(guī)定了“人權”,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憲法規(guī)范,并不當然意味著人權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爾有句名言:“公民必須體會到憲法是自己的權利,可以落實到實處。否則,憲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義和價值?!币虼?,制定憲法只是手段,實施憲法才是目的,要使憲法真正得以有效實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憲法保障有兩種方式:一是憲法自己的保障,即憲法自身確認和規(guī)定的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如憲法中關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規(guī)定;二是憲法監(jiān)督,主要是通過合憲性審查、違憲性審查和憲法訴訟等方式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從我國的現實來看,憲法自己的保障已在憲法序言中有所規(guī)定,我們現在有待完善的是憲法監(jiān)督制度,也即為在我國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憲法審查制度。
合憲性審查,是指法律法規(guī)頒布生效前,法定機關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合憲或是否符合上位法。違憲性審查,指的是享有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審查和裁決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是否合憲的制度。[9]1982年憲法第62條第2款規(guī)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決定。這里對法律、法規(guī)等的撤銷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guī)定,表明既可以是在它們頒布生效之前,也可以是在它們頒布生效之后進行撤銷。從而也就說明在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時享有對法律、法規(guī)等的合憲審查權與違憲審查權。另外,在《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中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合憲性、合法性問題進行審查。這些表明了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相結合,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相統一的違憲審查模式。[10]
憲法訴訟,是指公民在對自己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的手段。憲法訴訟與違憲審查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涵的,但又不是等同的。當憲法訴訟的目的是提起違憲審查時,它們實際上就是一個問題的不同稱呼。但是,當公民提起憲法請求僅僅是為保護自己遭受其他公民或社會組織侵犯的憲法權利時,憲法訴訟就是一種引用憲法為保護憲法中的私權的訴訟。[11]我國目前的憲法訴訟機制是及其不完善的,常常會面臨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權相矛盾的窘境。然而,憲法訴訟制度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又是極為必要的,當“齊玉芩案”、“孫志剛案”、“乙肝歧視案”等一系列有關公民憲法權利的訴訟出現后,這一制度的必要性更加凸現。
因此,根據我國當前的國情,為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筆者建議在我國構建如下的憲法監(jiān)督模式: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律、法規(guī)等法律文本本身的合憲性及其違憲性進行審查,保證國家的立法不得侵害公民的憲法權利;另一方面,法院對國家機關依憲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審查,保證其行政行為不得侵害公民的憲法權利。同時,法院還行使憲法的私權訴訟,可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憲法。這樣就是說,在我國建立起一套人大對法律文本進行審查與憲法訴訟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憲法監(jiān)督機制。
(三)組織保障
我國人權保護的不足不僅表現為法律法規(guī)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備,同時也還表現為組織方面的缺失。
隨著人權問題在國際社會的日益顯現,如何對其進行有效保護也越來越為各國所重視和關注,世界性、區(qū)域性的人權保護機構相繼出現。聯合國設有人權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等。歐洲的人權機構有歐洲人權委員會、部長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非洲設立了非洲國家間人權法院和非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等。
不僅如此,各國也都紛紛設置專門的人權機構來專職負責人權事務。例如,菲律賓有人權委員會,泰國有人權保護委員會,美國司法部下設權利平等處,國務院下設人權局,日本也有一套完整的人權保護機構:中央設有法務部人權擁護局,地方設有8個人權擁護部作為分支機構;在41個地方法務局中設有人權擁護科;另外,由法務大臣任命了198名民間人權擁護委員會。除了官方的專門人權保護機構之外,國外還有許多民間人權保護機構。[12]
對我國而言,迄今為止,還沒有人權保護的專門機關,僅有一些民間性質的學術團體和社會團體。然而,學術團體的純學術性質,其他社會團體的“官辦”性質,決定了它們的工作具有較大隨意性,做出的決定也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它們對人權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為有效保障人權,我國目前需要設立專門的人權保護機關。
筆者建議,在我國設立專門的人權委員會,同時,對其工作程序進行規(guī)范,賦予其決定的國家強制力和約束力,這樣既可以使該委員會有針對性地,切實有效的實施各項人權保護措施,又有利于我國的人權事業(yè)與國際接軌。對于如何設立人權委員會,有學者提出,可以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的信訪辦公室改造為人權事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性委員會,受理關于人權問題的來信來訪、控告和申訴,并就人權保障中的重大問題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和建議,利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權和巨大的社會影響力,以實現有效保障人權的目的。[13]
總得說來,憲法中寫入了“人權”,雖然還存在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但是,它實質上是標志了我國憲法價值取向的變化,對我國人權發(fā)展而言,寫下了具有深遠意義的一筆。因此,我們對這一修正案應進行辨證的思維,認識其積極的一面,同時,通過一些制度的設計和法律的制定來對其進行完善,以促進我國人權事業(yè)的不斷發(fā)展。
[1]《列寧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頁。
[2]李步云:《憲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3頁。
[3]郭道暉:《人權的本性與價值位階》,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2期。
[4]參見[美]路易斯·亨金:《當代中國的人權觀念:一種比較考察》,夏勇主編《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頁。
[5]參見周葉中主編:《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278頁。
[6]參見李林、肖君擁:《中國憲法的憲政取向與缺失——基于中國現行憲法的文本分析》,載《法律科學》2003年第3期。
[7]姜峰:《多元世界中的人權觀念——自由主義人權理念之重申》,徐顯明主編《人權研究》(第二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
[8]王晨波、孫展:《讓“人權”之光普照每一位公民》,摘自新浪網:http:
[9]前引7,第403頁。
[10]前引7,第408頁。
[11]參見蔡定劍:《憲法實施的概念與憲法施行之道》,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
[12]參見劉洪波:《論人權的國內保護》,徐顯明主編《人權研究》(第二卷),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76頁。
[13]王德志:《國際人權公約與我國人權立法的比較》,載《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5期。(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