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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政治體制紛繁復雜,形式多樣,王滬寧先生稱之為“政治形式博覽會”。如何對之進行科學的分類,顯得尤為重要。
學者做文章,往往從歷史說開去,這似乎已成為“牢固的成見”,成為定勢的東西固有僵化思維之嫌,但必然有其存在的意義。我亦放慢腳步,以史為鑒,對歷史上各位先哲的政體分類學說作一考究。
歷史上的政體分類學說必然包括兩部分:中國和西方。從奴隸制國家建立到鴉片戰(zhàn)爭,中國的政體較為單一,中國的政治思想家對統(tǒng)治者如何統(tǒng)治進行不厭其煩的論證,對政體學說很少涉及,對政體進行分類更是無從查考,對政體分類的貢獻似可忽略不計。而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分類學說卻林林總總,綿綿不絕。
政治學的鼻祖亞里士多德的政體分類有兩大標準:一位統(tǒng)治者人數(shù)的多少;二為施政之目的。把二者加以組合,產(chǎn)生了六種政體:君主制、貴族制、共和制、僭主制、寡頭制、平民制。與柏拉圖相比,他更注重現(xiàn)實政制,對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作了一番考察之后,他一語驚人:“寡頭政體和平民政體的主要分別不在人數(shù)的多少,兩者在原則上的區(qū)別應該為貧富的區(qū)別。任何政體,其統(tǒng)治者無論人數(shù)多少,如以財富為憑,則一定是寡頭政體;同樣,如以窮人為主體,則一定是平民政體?!雹偎@里的劃分似乎已涉及到國體與政體的關系,只是少了馬克思的階級分析的直接性。
亞氏的分類法為政體分類提供了一個大體的框架,以后的思想家如阿奎那、馬基雅弗利等都以此為標準。
布丹的國家主權學說的提出,又為政體分類增加了新內容。布丹認為主權是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權力,主權至高無上、不可分割。在此基礎之上,以主權的主體是一人、一部分人、全體人,分別劃分為君主政體、貴族政體、民主政體。他反對混合政體,理由是主權不可分割;他主張君主制,因為政治社會的目的在于秩序。在劃分三種政體后,又認為,每一政體由于行使權力的方式不同,又可分為不同的政府形式,于是君主政體中可有民主制政府,民主政體中又可有君主制政府,這一點似乎令人費解。但是他表達了國家類型與政府形式的區(qū)分,即把國家屬于誰與誰對國家進行管理區(qū)分開來。
國家主權學說經(jīng)格老秀斯、斯賓諾莎之后,到了霍布斯?;舨妓寡匾u了布丹的政體分類標準?;舨妓雇瞥缇髦疲⒉环磳F族制、民主制?!霸谒磥?,三種政體沒有本質的區(qū)別,他們的不同不是權力的不同,而是保衛(wèi)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的不同”。②他從國家權力本身就是專制的這一角度出發(fā),體現(xiàn)了其對政體本質的獨特見解。
洛克和盧梭分別以立法權和行政權為標準對政體進行劃分,顯示了其對于立法權如何行使的不同態(tài)度。洛克作為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的政治理論的注釋者,把立法權看得至高無上,表達了新興資產(chǎn)階級用立法權制約王權的強烈愿望。盧梭作為激進民主主義者,堅決主張人民直接主權,立法權不能為任何人、任何機構所代表,就是政府也不例外。因此,他把立法權和行政權相剝離,把政體的含義僅限制在政府(行政權力機構)范圍之內。明白了這一點,也就理解了盧梭作為民主主義者何以擁護貴族制的原因了。
與英、法政治思想家的激進性相比,德國人康德的政體學說帶有明顯的保守色彩。他的政體分類標準有兩個:一是根據(jù)立法者人數(shù)的多少,分為君主、貴族、民主三種政體;二是根據(jù)國家是否實行分權和法治,分為共和、專制政體。他贊賞共和政體,反對專制政體,但似乎又對民主政體抱有非議。他曾表達過這樣的意思,民主政體如果沒有法制,照樣可以成為專制政體;君主政體如果與法治和分權相結合,也會成為共和政體。很明顯,這里表現(xiàn)了柏拉圖、阿奎那直至康德等資產(chǎn)階級思想家的階級偏見:為什么君主制總要與法治相結合,而民主之就不能與法治相結合呢?再仔細想一想,歷史上是否出現(xiàn)過民主制不與法治相結合的時期呢?我國時期的情況是不是與這一狀況相似呢?由此看來,我不免又有一點佩服先哲們的預見性了?!苍S還是柏拉圖、阿奎那說得更直接一點——暴民政體。歷史的看,康德的政體學說更多的反映了當時德國資產(chǎn)階級的軟弱性,康德最后也只好默默的把民主共和政體放至彼岸世界。
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各學者的分類標準不盡一致,體現(xiàn)了不同時代,不同階級的政治要求。我認為分類標準由四個因素決定:歷史背景、階級立場、現(xiàn)實需要、價值取向。四因素的決定作用由前至后逐漸遞減,當然,就某一思想家的分類標準而言,發(fā)揮主要作用的因素不盡相同。例如:孟德斯鳩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和專制政體,并把君主是否守法作為君主政體與專制政體的區(qū)別,一方面反映了資產(chǎn)階級要求利用立法權對王權進行制約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放映了大資產(chǎn)階級對王權的妥協(xié);馬基雅弗利對君主制的擁護體現(xiàn)了意大利要求統(tǒng)一的現(xiàn)實需要;而布丹對王權的推崇更多的顯示了追求秩序的價值取向。
西方學者對政體的分類往往不僅限于政體本身,亞歷士多德、哈靈頓等人以財富為基礎,初步涉及了經(jīng)濟關系對國體和政體的決定作用;布丹、霍布斯等人從主權角度表達了國體與政體的關系。他們只是沒有清晰直接的用階級分析的方法對國體、政體進行分析。列寧曾言:“真理往前走一步——哪怕是同一方向的一小步,就會成為謬誤,”但也是這一步,使他們與馬克思區(qū)別開來(當然,這里還有歷史條件的限制)。二馬克思主義經(jīng)典作家對政體分類的認識和政體的形式與內容
1馬克思主義者以馬列經(jīng)典對政體的分類
傳統(tǒng)的政體分類,馬克思主義者堅持先劃分國體,然后根據(jù)不同的國家類型進行政體分類,把社會主義的民主共和制同奴隸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民主共和制相分離,稱“無產(chǎn)階級國家一般采用真正的民主共和政體”。③
更有學者認為,西方學者對政體的劃分只是從形式上進行劃分。馬克思主義劃分政體的標準就不只是從形式上,更主要是從實質上進行劃分。因此,“馬克思主義劃分政權組織形式的標準是以民主衡量的。具體來說,一是區(qū)分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形式是民主的,還是反民主的;二是區(qū)分這種民主是多數(shù)人的,還是少數(shù)人的;三是區(qū)分這種民主是真實的民主,還是形式上的、虛偽的民主?!雹?/p>
2政體的形式和內容
如何對上述觀點進行評價,我想他們談的是政體的形式和內容的問題。上述“無產(chǎn)階級國家一般采用真正的民主共和政體,”“真正的”是指政體形式和內容的相統(tǒng)一。那么,什么是政體的形式,什么又是政體的內容呢?
我認為,政體的形式是指,政權組織設立的結構組成,即政權組織由哪幾部分組成;而政體的內容是政權組織中各機構的實際權限及其中的運作機制。例如,希特勒統(tǒng)治時期的德國,便是形式上的共和制政體,因為他保留著某些民主政體的名義和議會的形式,但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掌握在最高獨裁者手中,所以內容(實質上)是獨裁制,君主制。
如果把政體的內容理解為民主與否的話,那么會有兩個不利影響。
一是混淆了國體與政體的界限,會造成理論上的混亂。因為政體對于國體而言,本身就是一種形式。
二是影響我們對西方政體的比較與借鑒。為什么在橫向分類中許多學者沒有把社會主義的民主共和制與資本主義的民主共和制歸為一類進行比較,我想大概是出于對這兩種共和制實質上的不同的考慮。這實是我國政治學研究的尷尬。在當今,我們強調了太多的“異”,而要提高,要發(fā)展,關鍵在于找出更多的“同”。我們強調不要迷失自我,但更不要自欺欺人。
因此,要還政體之本來面目,使國體、政體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就必須淡化國體(更徹底一點,可以說拋開國體)進行政體分類。
三政體分類分析
1政體分類的前提和原則
要準確的對政體進行分類,我想必須具備兩個前提:
一是要明確政體分類的對象。也就是說,你的分類標準是針對古往今來出現(xiàn)的全部政體,還是針對當今的現(xiàn)存政體。只有在分類對象一致的情況下,我們才能評辨分類標準的優(yōu)劣。
二是全面了解古往今來包括當今世界政體的權力結構。這是對第一個前提的深化。如果不能了解政體的實際內容,那么任何分類標準都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對政體分類標準進行科學評價,要堅持兩個原則:
一是全面的原則。政體分類標準是一個層級的結構,在第一標準后,還可以有亞標準,次亞標準等等。單獨憑第一標準我們不能斷定一分類標準的優(yōu)劣,要對其層級結構進行全面考察,同時要看其層級結構有沒有涵蓋當今全部典型政體(我所說的政體分類對象是指現(xiàn)存的世界各國政體)。
二是現(xiàn)實的原則。理論應有迫切的現(xiàn)實關懷,政體分類標準應簡單明了的概括當今世界各國的較為典型的政體,并為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服務。
2對當代中國學者政體分類的分析
嚴家其在《國家政體》一書中,提出了“權力主體”的分析框架⑤,對我們很有啟示意義。政體本身所反映的就是政治權力的分配問題,權力主體是各權力機構的代表者、行使者。
董崇山在《政體論》一書中,對政體問題提出了很多獨到見解,并提出“政體的實質是領袖地位”的論斷⑥。實際上,領袖是權力主體的代名詞,領袖在政體中的地位,本身就是一個國家的權力結構如何構架的問題。領袖地位的變化必然會帶來國家實際權力結構的改變,而國家權力結構的重新調整也必然會導致領袖實際地位的變遷。在這個意義上來講,很難說是領袖地位決定政體形式,還是政體形式?jīng)Q定領袖地位。
與政治權力結構相比,“領袖地位”一詞似乎帶有更多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所以,它在把領袖地位作為根本標準后,又提出以政體的基本特征為主要標準,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亂。
政體本身反映的是國家各權力機構的組成和實際權限的分配問題,政體是形式和內容的統(tǒng)一。政體實質是不是領袖地位暫且不論,那么,單一實質為劃分標準的東西是不是最有價值的東西呢?我們知道國體的實質是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那么,依次為標準來劃分國體,在當今世界而言是不是最有價值的劃分方法呢,對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又有多大的借鑒意義呢?當然,我們看問題應該抓本質,但“停留在本質上無濟于事,本質只是前提”。⑦
3政體分類標準之我見
由上可知,政體分類標準也必須堅持形式和內容的統(tǒng)一(政體的內容和形式見第二部分)。在當今世界,一些國家存在形式上的世襲元首是無可回避的事實,因此,把政體的形式加以細化,首先以執(zhí)掌最高國家權力的人數(shù)多少、產(chǎn)生方式和任期,將政體劃分為君主制和共和制。以第一標準來對此進行劃分比用亞標準或次亞標準更直接明了,容易讓人接受,因為它符合我們認識問題的規(guī)律——先內容后形式。把政體的內容加以細化,以各權力機關(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實際權限和運作機制為亞標準和次亞標準,便可以對君主制和共和制進行更深層次的劃分,形成一個政體劃分層級結構。
4偶感
我忽然發(fā)現(xiàn),真理如同幸福,它平平淡淡,一目了然,而我們卻往往不滿足于此,總要追求復雜而又令人神傷的東西;在步履蹣跚,身心疲憊之際,驀然回首——哦,原來真理就在身邊。
四結語
分類的目的在于比較,有比較才有鑒別。人們往往會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價值觀念和邏輯推理,設計出不同的比較標準和坐標,對各種政體做出自己的價值判斷,但最終還要經(jīng)受實踐的檢驗。參考書目:
①《政治學》亞歷士多德著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167頁
②《西方政治思想史》徐大同主編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150頁
③《政治學基礎》王浦劬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251頁
④《政治學原理》王惠巖主編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172頁
⑤《國家政體》嚴家其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14頁
⑥《政體論》董崇山著中國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123頁
⑦《比較政治分析》王滬寧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