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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農業(yè)商品化程度日益增強,促進了土地市場的發(fā)育:地權轉移的高頻率與零細化,使得土地買賣愈加頻繁。因此,土地市場的發(fā)育呈現(xiàn)出以下特征:一是地權市場范圍繼續(xù)擴大;二是地權與資本的相互轉化;三是土地經營權的市場化。結果是土地市場化趨勢得以加快。
[關鍵詞]明清時期;土地市場;土地經營權;土地市場化
唐均田制遭到破壞以后,由于封建國家對土地買賣限制與干預的廢除,較為完全自由的土地私有制得以確立。正惟如此,唐中期至明中葉這一時期土地市場發(fā)展較為迅猛,土地買賣范圍與規(guī)模不斷擴大,土地買賣形式亦始見多樣化發(fā)展之勢,土地市場邁人了形成發(fā)展的階段。明清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地權市場范圍進一步擴大,除此之處,土地市場的發(fā)育還出現(xiàn)了新的跡象:一是地權與資本的相互轉化。資本流向土地,在明清之前,史不絕書。但是,通過出賣土地,獲得資本后用于商業(yè)經營,至明清時才見于史端;二是土地經營權進入市場。明代以來,定額租制得以長足發(fā)展,至清代前期,已在全國范圍內占居主導地位,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逐漸分離,土地經營權呈市場化發(fā)展趨勢。正因如此形成大規(guī)模的土地交易,土地市場化趨勢日益加快。
一、土地市場化趨勢加快的主要表現(xiàn)
(一)地權市場范圍的繼續(xù)擴大
宋以降,封建國家“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私有土地的買賣日益廣泛和頻繁,國有土地如官田、學田亦漸次卷入交易。明清以
來,明代的官莊、屯田,清代的旗地,都突破了買賣禁令,或典或賣,以各種名目進入地權市場。宋代開始出現(xiàn)的族田,明清時期也卷入買賣之中。
明人國有土地有官莊、屯田、沒官田、無主荒地等,法律上禁止買賣,但明中葉以后逐漸向私有和民田轉化,并進入土地市場。官田多招人承佃,承佃既久,遂“各自以為已業(yè),實與民田無異”。⑴雖然官田禁止買賣,但在佃權的轉讓過程中,形式上的承佃契約變成買賣契約,實際上也就實現(xiàn)了地權的轉移,所謂“其更田實同鬻田,系契券則書承而已?!雹仆吞镉壬酰魅笋R文升說:“屯地多為勢家侵占,或被軍士盜賣?!雹菨M清莊田旗地,本來是嚴禁買賣的,后來也卷入了土地市場之中。針對旗地典賣的現(xiàn)象,康熙時曾規(guī)定:“官兵地畝,不準越旗交易;兵丁本身種地,不許全賣”。⑷實際上默認了旗地在旗內的交易,缺口一開,旗地交易勢頭日漸難遏,至乾隆間不得不繼續(xù)放寬,“準其不計旗分,能融買賣”。⑸由于旗人家庭人口繁衍及其腐化驕奢,不事生產,開始多以保留地權,出典旗地的方式進入市場。盡管清王朝多次大規(guī)模為旗人贖回典田,但旗地之卷入土地市場,并由典而賣的趨勢是難以阻遏的。乾隆四年,民典旗地就達數(shù)百萬畝,典地民人至數(shù)十萬戶。乾隆十年,民典旗地就達數(shù)百萬畝,典地民人至數(shù)十戶。乾隆十年,舒泰反映“旗地之典賣者已十之五六”。⑹早在雍正年間,皇帝就指出,旗地買賣“相沿以久”。至道咸年間,“大抵二百年來此十五萬余頃地,除王莊田而外,沿未典賣與民者,蓋亦鮮矣?!雹?/p>
迅速增加的族田也成為土地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族田的形式起源于北宋范仲淹設立的蘇州范氏義莊,此后向全國各地推廣,至清代時進人高峰。清代族田的迅速增多,主要是通過多種形式從土地市場產生的。⑻宗族通過多種途徑典買田地,不遺余力,不得典賣族內成員田房的規(guī)定,也被突破。宗族尤強調絕買地權常有專人負責,力求手續(xù)齊全。族田的出賣相對較少,朱熹《家禮》族田“不得典賣”的原則,為各地族訓所恪守不渝。廣東南海黃氏族田,自宋朝以來,皆為宗族永遠世守管業(yè),“不得賣與外人,亦不得招引外人居住。歷來無異,例禁甚嚴,如敢違,即將此人永遠出族”。⑼盡管如此,族田進入市場之勢不可遏止,據(jù)考察,在清代廣東土地買賣中,宗族是最大的買家,又是最大的賣家,而且往往是在宗族之間進行的。多因“闔族急用”,經全族人商議而出售。⑽
非族田土地交易亦受到宗族的干預,不過這種束縛漸趨松弛。地權交易的親鄰優(yōu)先權,是地權市場的特殊傳統(tǒng)習俗,唐宋官府法律與家訓中就有明確規(guī)定,明清地權市場仍受到宗法血緣關系的深刻影響和嚴重約束。宗族勢力對地權市場的正常運轉存在很強的干擾,這種非正常干擾受到交易者的抵制,官府也力圖排除。隨著明清土地市場的發(fā)育,這一傳統(tǒng)習俗走向式微,至清代開始提出廢除“優(yōu)先購買權”。雍正三年河南巡撫田文鏡針對“豫省有先盡業(yè)主鄰親之說,他姓概不敢買,任其乘機揩勒,以至窮民不得不減價相
就”,規(guī)定:“田園房產,為小民性命之依,敬非萬不得已,豈肯輕棄。既有急需,應聽其覓主典賣,以濟燃眉。”不論何人許買,有出價者即系售主。如地主之鄰,親告爭,按律治罪。雍正八年清廷規(guī)定,已經成交的田地買賣,若有人“執(zhí)產動歸原先盡親鄰之說,借端掯勒,希圖短價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雹?/p>
楊國楨在(閩北土地文書選編)所收77件文書中有14件載明已先盡親房伯叔等無力承買外,絕大部分文書聲稱:“共田系是自置物業(yè)”,或“其田系承父遺授物業(yè)”,或“其田系是分定之業(yè)”,因而“與親房伯叔等各無干涉”。⑿這無異于宣告。我的田地屬于自己,有自由買賣支配的權力,宗族不要橫加干涉。宗族勢力較強的福建尚且如此,其它地區(qū)更甚,田地買賣,都不顧這種優(yōu)先權,而以買價為最高原則,誰出價最高,誰就能購得土地,無論是親族還是外人。因此,有的宗譜諄諄告誡族人,田宅“族人互相典買,其價比外姓稍厚,不得用強輕奪。違者具告宗子,合眾處分。”⒀宗族優(yōu)先權的削弱,一方面說明干擾地權市場發(fā)育的非經濟因素減輕,另一方面,地權交易向宗族外發(fā)展,說明地權交易的覆蓋面在擴大。綜上所述,明清以來,隨著國有土地與族田大量涌人土地市場,以及土地買賣中宗法關系的日益削弱,地權市場范圍隨之亦日趨擴大。
(二)地權與資本的相互轉化
通常所見,都是資本投入到土地的單向流動,逆向運動者絕少,歷代皆然,宋至明清仍未脫其窠臼。所謂“富商巨賈,挾其重資,多買田地,或數(shù)十頃,或數(shù)百頃”。⒁事例不勝枚舉,正如陶熙《租核·推原》所說:“上至紳富,下至委巷工賈胥吏之儔,贏十百金,莫不志在良田?!?/p>
明清時期出現(xiàn)了前代少有的現(xiàn)象,即客籍商人在外地大量購買土地??缡‰H異地購買田產,在宋代僅見于大官僚,他們因履職客寓異地而購買田產。明清商人則紛紛在客居地置產,這是商業(yè)資本發(fā)展的必然結果。清政府曾查禁“越境買產圖利占據(jù)者”,尤其是在商販聚集、鹽賈富戶頗多的揚州、漢口、徽州等地,但令行不止?;丈淘诩亦l(xiāng)置地數(shù)量有限,而在外鄉(xiāng)置地則不少。晉商在外地置地也越來越多,乾隆五十年,河南連年饑饉,有田地之家紛紛變賣糊口。有的甚至把即將成熟的麥地賤價出售,以渡過青黃不接的難關。山西等處商人“聞風赴豫,舉放利債”,大肆收購土地。⒂災荒最嚴重的河南鄭縣,兩年后,土著“在籍置產者,尚不及十之一二,西商射利居奇者,已不啻十之八九”。⒃嘉慶間,直隸災荒頻仍,地價狂跌,“本處富戶及外來商賈,多利其價賤,廣為收買”。⒄陜南山區(qū),流民墾荒進入一定時期后,繼續(xù)涌至的客民,“有資本者買地典地,廣辟山場;無資本者佃地租地,耕作謀生?!雹衷S多商人進而定居于客籍地。
更為重要的是,相反的情形也出現(xiàn),即出賣田地直接或間接地用于商業(yè)經營。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體,這在宋以前就是普遍的現(xiàn)象,但出賣田產轉化為商業(yè)資本,則直到明清才見諸史端。今存明清時期的徽州契約,此類事例就不少。劉紹泉匯集了明代天順至嘉靖年間徽州因經商出賣田地的9份契約,⒆內有幾份是因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外出經商,妻小在家無以度日而出賣田地者。也就是說,其中有的是因商業(yè)資本周轉無著,無法寄錢回來贍家,出賣田地實際上是間接用之于商業(yè),例如成化十五年程道容賣出1.5畝地計6兩銀,原因是“父程社和借銀買賣無還”。另有幾份契約則明確記載,出賣田地是因為“買賣無本,或買賣少本”,或“各商在外,無措”等,這顯然就是將田地財產轉化為商業(yè)資本。章有義所輯清代事例也是如此。⒇如乾隆七年休寧人胡景文,道光六年黟縣胡氏出買田產,都是由于“店業(yè)虧空”、“客帳未清”
而將祖產變賣,償還商業(yè)經營所欠債務??滴醵晷輰幒手畬⒆约河H手所置田業(yè)出賣與堂弟名下為業(yè),也是“因開店缺少財本”。道光九年黟縣所有析產鬮書,語稱“已棄己產而充店本”。
全國各地都可見此類事例,社會上有一種人,“典賣現(xiàn)在之產,稀圖未然之益,合什伯小分為一大股”[21]這種典賣地產投資工商業(yè),雖然被人輕蔑地稱之為無賴之徒,但他們破釜沉舟,敢于走出農耕,勇冒風險去追求商業(yè)利潤的行為,也是難能可貴的。盡管蕩家破產者是其中多數(shù)人難以避免的命運。據(jù)明人張英《恒產瑣言》觀察:“嘗見人家子弟,厭田產之生息微而緩,羨貿易之生息速而繞,至鬻產以從事,斷未有不全年盡沒者。余身試如此,見人家如此,千百不爽一?!睆堄⒋搜悦黠@有所夸大。既然有人出賣田地換取資金投資于工商業(yè),正說明社會經濟中出現(xiàn)了社會資金從土地轉向商業(yè)的客觀需要與可能。雖然殘酷的商業(yè)競爭使許多人的夢想破滅,但商業(yè)利潤以其不同于土地收益的一些特征,的確使人暴富起來。如山東濮州人劉滋世賣田20余畝還債,以所余10兩白銀經商,結果起家致富,20年后,“田連阡陌,家累數(shù)萬金?!盵22]總之,明至清前期,土地市場出現(xiàn)了地權與資本的相互轉化,特別是地權向資本的轉化,這一新情形構成了土地市場發(fā)育到高級階段一個重要的特征。
(三)土地經營權的市場化
中國封建租佃關系的發(fā)展,宋元時期以分成制為主,明清時期則普行定額租制,到清代前期其已在全國范圍內占居主導地位。在定額租制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土地經營權趨于商品化,其主要具體化為以下兩種形式進入土地市場。
第一,土地經營權以押租形式進入市場。所謂押租制,就是一種佃農交納押金才能佃種地主土地的制度,也就是地主以收取押金轉讓土地經營權的制度。它標志著土地經營權的商品化、貨幣化。明代在個別地區(qū)開始出現(xiàn)了押租制,清以降,押租制在四川、湖南、江西等地獲得一定發(fā)展,其他各省亦有出現(xiàn)。江西押租俗稱“批禮銀”,有十年一換租約,重批禮銀的習俗。福建稱“糞土銀”,廣東一些地區(qū)謂之“糞質銀”,鎮(zhèn)平縣自乾嘉以來,“佃戶憑耕,立承耕字,以銀為質,如有欠租即另招別佃,將此銀抵扣所欠之租,名曰糞質銀,亦曰糞尾銀”。[23]在押租制下,經營權獨立性增強,從而可以單獨買賣。湖南有人說,“楚南俗例,凡招佃耕種,必須進莊銀兩,少則十余金,多則四五十金,雖宗族戚友未有佃銀而能承耕者”。[24]正如江西民諺所說,“佃戶之出銀買耕,猶夫田主之出銀買田”。[25]浙江臨海縣,租田時將佃價交于田主。佃戶缺乏銀錢時,可把佃田出讓他人承佃,不拘年月,原佃者可以贖回佃權。同時,如果田主將田地出賣與人,原佃戶耕種還租仍舊,這叫做“賣田不賣佃”。[26]
祭田一類的土地,自宋代以來,或由政府規(guī)定,或由宗族規(guī)定,一般是“永禁買賣”。到了清代押租制流行后,這類不能買賣的土地,其經營權也以收取押租形式進入市場。乾隆間,浙江常山縣江姓祀田是佃農“須先拿出頂錢有祠,方許佃種”。有些地方祭田是由族人輪流值年耕作。輪值的人也可將田地經營權出佃,收取押租。乾隆間,江西上繞縣王姓祀田即由輪值人出佃,“收取脫肩錢”。有的祭田甚至是可由佃戶自由頂批,乾隆間,廣東潮陽縣林姓族內祭田三易佃戶均系自行轉抵,“并未經由田主批佃”。
第二,田面(皮)權進入土地市場。清代時,永佃制已流行于江南等地。所謂永佃權,實際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并彼此完全獨立。在這種租佃制度下,地主的土地所有僅發(fā)生分解,分割為田底(骨)和田面
(皮)。佃農購買所得經營權與田主保留的所有權,各地有專門的對應語,如:田底一田面;田骨一田皮、根田一面田;大苗一小苗;大租一小租;無論何種稱謂,其內含均大同小異,都是說,經營權的進一步發(fā)展,分解為占有權與使用權,并各自以獨立的姿態(tài)進入市場。
由于佃農投入工本墾辟、改良土地、或出資購買,地主遂用田面(皮)權形式,將土地的經營權和部分土地所有權授予或轉讓與佃農。佃農完全取得對土地經營權的獨立支配,而且田主對土地經營沒有干涉與支配權力,土地所有者出賣土地時,亦無權出賣經營權。而佃農對于經營權的獨立支配,表現(xiàn)于可以單獨出賣經營權,也可以將經營權出租,并獲取收益。在江西寧都,“佃農承憑主田,不自耕,借與他人耕種者,謂之借耕。借耕之人,既交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比?0畝之田,獲谷200石,以50石為骨租,以70石為皮租,借耕之人自得80石。[27]福建汀州一帶,“田主收租而納糧者,謂之田骨,田主之外又有收租而無納糧者,謂之田皮。是以民、官田畝,類皆一田二主。如系近水腴田,則皮田價反貴于田骨,爭相讓渡佃種,可享無賦之租”。[28]由于存在高額的級差地租,田面的價格往往高于田底的讓渡價格。[29]江西建昌府,乾隆時,“男皆主佃兩業(yè),佃人轉賣承耕,田主無能過問”。永佃田,“此主只管收佃,憑耕轉項,權由佃忘戶,地主不得過問”。[30]同省寧都縣,乾隆《寧都仁義鄉(xiāng)橫塘塍茶亭內碑記》載:“佃戶之出銀買耕,猶夫田主之出銀買田,上流下接,不便禁革?!痹谔K州,陶熙:《租核.重租論》說:“俗有田底、田面之稱。田面者,佃家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蓋與佃農各有其豐。故田主雖易,而佃農不易;佃農或易,而田主已不與”。福建省建陽縣,陳盛韶《問俗錄》謂:“有一田而賣與兩戶,一田骨、一田皮者;有骨、皮俱賣者,田皮買賣并不與問骨主。骨系管業(yè),皮亦系管業(yè);骨有祖遺,皮亦有祖遺?!鄙踔磷逄镙喼禉嘁部梢越灰?。族田所有權歸宗族,而宗族成員擁有輪值年的經營權。也就是,在輪值年份里,成員擁有族田經營權及其收益。此時,有的成員將自己的輪值年經營權抵財富。輪值年一過,則無權經營,也無權抵押。[31]這種輪值年經營權出當?shù)男纬?,成為地權市場組成部分??傊恋禺a權進入市場,土地經營權一經商品化,必然會使土地市場的土地交易量成倍的增長,正惟如此,其構成了土地市場發(fā)育到高級階段的又一重要特征。
二、土地市場化趨勢加快的因由
(一)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與農業(yè)商品化程度的提高
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農業(yè)生產部門中商業(yè)性農業(yè)得以長足發(fā)展,即農業(yè)商品化程度呈增強之勢。
當時幾乎全國各地都種植棉花,而江蘇、浙江、河北、河南、湖北、山東等地,都因有大量外輸而成為著名的產棉區(qū)。甚至連農業(yè)發(fā)展較遲的奉天,也已變成棉花的外輸?shù)貐^(qū)了。棉花種植面積的擴大,棉花生產的增長,造成棉花市場的活躍。河北保定一帶當棉花“秋獲,場圃畢登,野則京坻盈望,戶則葦箔分羅,擘孥如云,堆光若雪”。[32]‘每當新棉人市,遠商翁集,肩摩踵錯。居積者列市以斂之,懋遷者車以赴之,村落趁墟之人,莫不負孥紛如”,[33]勾畫出鄉(xiāng)村棉花市場活躍的情況。除此季節(jié)性的鄉(xiāng)村市場外,上海等地不僅出現(xiàn)了經常性的“花行”、“花市”,還出現(xiàn)了專門的廣東、福建商人收買“花市”的“洋行”。[34]
煙的吸食和種植的傳人,是明中葉以后的事,明末清初種植和吸食才日益普遍。煙草的種植在許多地區(qū)的農業(yè)經濟中占著巨大的比重。煙葉的吸食與種植最早的福建,清初即已是“煙草之植,耗地十之六七”。[35]陜南漢中、城固一帶,“沃土腴田,盡植煙苗,盛
夏曰霽,彌望綠野,皆此物也”[36]另外以煙著名的地方如山東、兗州、湖南衡陽等地,都有同樣的情況。濟寧六家煙場的煙葉貿易,每年買賣至“白金二百萬兩”。[37]漢中也為此而“歲靡數(shù)千萬金”。[38]這均可見種植數(shù)量的巨大。
茶葉不僅為我國廣大人民長期以來的重要飲料之一,而且也是一種主要的輸出品。尤其是十八世紀茶葉外輸數(shù)量的迅速增加,更刺激了茶的種植推廣。茶的產地遍及秦嶺淮水以南,尤以皖、浙、閩、湘產量最多,種植最盛。人民多以茶為生。如安徽霍山“近縣百里皆種花,民惟賴茶以生”。福建武夷山下居民“數(shù)百家,皆以種茶為業(yè),歲產數(shù)十萬斤”;浙江于潛則“鄉(xiāng)人大半賴以(茶)以資生”;“湖南攸縣人以茶花為業(yè)”;巴陵亦有經營茶園以謀利者。
在自然經濟占統(tǒng)治地位的封建社會中,在地主和富商集中的政治和商業(yè)城市附近,就已出現(xiàn)了專門城市人口服務的蔬菜種植業(yè),果樹栽培業(yè)和花卉栽培業(yè)的經營。隨著手工業(yè)和商業(yè)的發(fā)展,城市人口的日益增多,這種經營也日益發(fā)展和專業(yè)化。這些生產事業(yè)的經營者,有的隨城市季節(jié)消費的不同,而有規(guī)律地變更自己的營業(yè)。如蘇州,“虎邱人……三四月早賣時新,率五日而更一品,后時者價二三倍。五月五日賣花勝,二伏賣冰,七夕賣巧果。皆按節(jié)而出,喧于城市。大抵吳人東利好便,多無宿藏,悉資于市也”。[39]有的形成為主要供給某城市的郊區(qū)菜園、果園和花園,有的則成為以較廣大區(qū)域或以全國為市場的專業(yè)性的蔬菜、花卉和果樹種植業(yè)??傊洕魑锏姆N植,標志著種植業(yè)內涵已發(fā)生變化。棉農、煙農、茶農、菜農和果農等專門名稱的出現(xiàn),表明已出現(xiàn)了獲利率較高的農業(yè)專門化商品性生產領域。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土地作為生產糧食的基地,土地周轉、買賣的頻率相對較低,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農業(yè)商品化程度的增強,土地日益成為人們追逐求利的對象,因而土地的周轉和土地買賣亦日益加快。在自然經濟處于主導地位之下,農桑、衣食的簡單再生產對土地的要求較為單一,土地價格的決定因素主要是土壤的自然豐度;相反地,在農業(yè)商品化生產條件下,除了考慮土壤的自然豐度外,方位、交通、農產品價格成為決定地價的重要因素。如附郭之田受到重視;煙田一畝產值“敵田十畝”;棉田產值“五谷不及其半”;種蘭制靛“利倍于種谷”等。在許多地區(qū)農戶種植經濟作物還有揚長避短,充分發(fā)揮本地自然條件的優(yōu)勢。農、林、牧、副、漁各業(yè)不同的生產環(huán)境、條件要求,把更多的、各有其適應性的土地帶人土地市場,肥磽與否已不成為決定性因素。[40]正惟如此,農產品商品化程度的增強,促進了土地市場的發(fā)育,加速了土地市場化發(fā)展趨勢。
(二)地權轉移的高頻率與零細化
地權轉讓的主體,就社會經濟單元而言,不外乎個體小農家庭,以及包括商人在內的地主大戶,他們的經濟特征與土地買賣行為,決定了地權交易的主旋律和土地市場發(fā)育的狀況。
宋代以來,個體小農家庭經營漸趨成熟,小農對小塊土地的獨立經營與占有能力增強。兩宋主戶在總戶數(shù)中的比例呈上升趨勢,在主戶中占絕大數(shù)的小農家庭數(shù)量增加,無地而佃耕的客戶中,也有少數(shù)能夠通過購買土地上升為主戶。明清時期小農對自有土地仍多能世世相守。如乾隆年間,安徽霍山縣,“中人以下威自食其力,薄田數(shù)十畝,往往子孫世守之,佃田耕種者僅二三?!标兾魅h的農家,對不足十畝的田地,“世世守之,可資俯仰”。[41]
應該強調的是,小農對小塊土地的占有,正是在地權不斷典當、買賣之中實現(xiàn)的。宋代以來,小農家庭經營與市場已形成密切的
內在關聯(lián),這種特征使其田地不能不經常出入市場。農民出賣田地,并不是像他出售剩余糧食一樣作為商品來出售,而是在其農業(yè)再生產或人口再生產出現(xiàn)中斷與危機時,只有通過出賣田地換取其他需求的滿足,或者說,通過地權的轉讓來換取購買能力,才能恢復和延續(xù)其再生產。宋人袁采在《袁氏世范)揭示道:“蓋人之賣產,或以闕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爭訟?!彼抉R光也說:“民間典賣莊土,多是出于婚姻喪葬之急”。[42]清同治《新寧縣志》載:“民間不尚積蓄,秋成后,計食若干石,余皆陸續(xù)糶去。次年將及收,則舊谷顆粒不存,名曰掃以待新。所得俗價即以市田。富室亦然,鮮有蓋藏”。地主將自己的積蓄寓于田地之中,而農民也將自己的小塊田地作為自己潛在的積蓄形態(tài),當再生產出現(xiàn)危機或生活無著時,就只好變賣田地以資補救。章有義統(tǒng)計明清徽州休寧朱姓置產薄中74宗土地買賣原因中,為了維持平時情況下必要生活消費需要,正常的收入來源無以為繼,只能出賣土地來補償,即所謂“缺用”、“正用”、“需用”者,其中家有意外變故或遇婚嫁慶典,“費用無措”,因“急用”而賣田者,共占總數(shù)的78%;應付賦之征,國課無措,“錢糧緊急,無處措辦”者,占總數(shù)的12%。[43]
地主所有的土地,則在諸子均分與土地買賣之下,由集中而分割,地權集中的勢頭受到遏制,地權的分散與轉移因此而加強。地主大家庭特別忌諱田產分割,袁采在《袁氏世范》告誡子孫說:“若均給田產,彼此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中婪取,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于破蕩,以至敗家?!钡訉O分家自立,對于多數(shù)大家庭而言難以避免,從而田地分割也在必然之中。清人李調元《賣田說》述四川一個地主家庭諸子均分的情形:某家曾有田地不下千畝,生子五人,均分后每人各有田二百畝,田之所人,不敵所出,于是出賣田地,佃耕為生。闞昌言《崇儉記》也說:“不少家庭,因為祖宗勤儉積累,遺有產業(yè),但傳至子孫,常轉瞬立盡”??梢?,地主階級固然是土地兼并者,但同是又是土地的出賣者。所謂“有田者或自有而之無,無田者或自無而之有”。[44]
小農家庭地主家庭紛紛卷入田地買賣,說明地權市場廣泛而普通,他們作為市場主體的行為特征,造成了地權交易的零細化。明代安徽休西胡玄應家的地契抄件載明,從隆慶元年到崇禎十年(公元1567—1637年)70年間,胡家共買進土地110筆,其中絕大多數(shù)是幾分地以至幾厘地,1畝以上的只有9筆,最大的l筆不過11.9畝,這110筆合計納稅畝數(shù)僅有44.875畝,平均每次交易O.4畝,[45]足見交易是零星進行的。清代章邱縣太和堂李家,從乾隆二十六年到咸豐十年整100間共買進土地57筆,計260.38畝,平均每筆4.5畝,最大的1筆不過11.6畝。[46]族田也是如此,據(jù)《肖山朱家壇朱氏宗譜》的記載,蕭山米氏自乾隆五十九年至咸豐九年增置的32處田地,每次增置絕大部分都是幾分或一兩畝地,最少的僅半分,最多的只有3.8畝?!毒毼鼽S氏宗譜》卷13記載,江蘇黃氏宗族在喜定、寶山、昆山擁有616畝多處田地,各縣80%一90%以上都是三四畝以下的小塊的田地,族田的零星分布,表明是通過零碎購買而得。大面積的地權轉讓也不時可見,一次交易就達幾十畝、幾百畝乃至成千上萬畝,大筆土地的購買者主要是一些權勢豪門,往往是運用經濟外強制干擾田地市場的正常運轉才達致交易的。[47]就土地市場整體情形而言,多零細化實際上又是地權交易頻繁的表現(xiàn)形式。地權高頻率轉換,在社會階層的不斷分化、流動與更替中得到充分的體現(xiàn)。宋人《袁氏世范》所謂:“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鼻迦怂^“人之
貧富不定,則田之去來無常?!盵48]宋人謝逸所見四十年間的變化:“鄉(xiāng)間之間,曩之富者貧,今之富者,曩之貧者也。”[49]袁采在《袁氏世范》中也表達了相同的感受:“今不須廣論久遠,只以鄉(xiāng)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論目前,其成敗興衰何嘗有定勢?”小農決不只是被兼并的對象,他們有可能通過艱難積蓄購買田產上升為富農地主。甚至出現(xiàn)“再傳而后,主佃易勢”的轉化。宋代地權轉移的速度,辛稼軒詞《最高樓》謂之“千年田換八百主”。明清時期地權轉移的速度有增無減。以最突出的江南地區(qū)為例,蘇州俗有“百年田地轉三家”之諺,到清嘉道之際,更出現(xiàn)地權“十年之間,已易數(shù)主的情形。”[50]
地權轉移的高頻率,意味著農業(yè)的自然經濟色彩的漸褪,商品經濟色彩的漸濃;土地買賣愈頻繁,土地畸零現(xiàn)象就愈突出。相反地,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土地占有在空間上就易于連片。地權轉移的零細化,是經濟規(guī)律作用于地權市場的表現(xiàn),特權、法權等非經濟因素在地權轉移過程中的干涉,強制作用逐漸降低,土地市場發(fā)育日臻成熟,故此,我們認為,地權轉移的高頻率與零細化為土地市場化趨勢加快的又一重要原因。注釋:
[1]顧起元:《客座贅語》卷2。
[2]萬歷《應天府志》卷19。
[3]《明孝宗實錄》卷75,弘治六年五月。
[4]《八旗通地初集》卷18。
[5]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118。
[6]舒泰:《復原產籌新墾疏》,載《清朝經世文編》卷35
[7]光緒《畿輔通志》卷95。
[8]張研:《清代族田與基層社會結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9]光緒《南海學正黃氏家譜》卷11,引乾隆十一年《禁約碑》。
[10]趙令揚、譚棣華:《清代珠江三角洲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與土地問題》,載葉顯思主編《清代區(qū)域社會經濟研究》,中華書向,1992年版。
[11]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755。
[12]《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2年第1、2期。
[13]《桐城趙氏宗譜》光緒九年四修書,卷著,家約。
[14]《清代戶部檔鈔》,乾隆五年四月胡定奏疏。
[15]《清高宗實錄》卷1255。
L16]孫王行:《歸田稿文》卷6。
[17]《清仁宗實錄》卷310。
[18]道光《寧陜廳志》卷1。
[19]劉紹泉:《試論明代徽州土了買賣的發(fā)展趨勢》,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0,4期。
[20]章有義:《明清徽州土地關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頁。
[21]《清高宗實錄》卷213。
[22]康熙《濮州志》卷4。
[23]黃釗《石窟一征》卷5。
[24]《湖南省例成案》刑律卷9。
[25]《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寧都仁義鄉(xiāng)橫塘塍茶亭內碑記》。
[26]《清代地租剝削形態(tài)》下冊,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485頁。
[27]道光《寧都直隸州志》卷11。
[28]《福建省例》卷15。
[29]方行:《清代前期封建地租率》,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2期。
[30]陳道:《江西新城田租稅》,載《切問齋文鈔》卷15。又載《皇朝經世文編》卷32。
[31]彭文字:《清代福建田產典當研究》,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3期。
[32]《棉花圖》《揀曬》。
[33]《棉花圖》《收販》。
[34]《褚花木棉譜》。
[35]《皇朝經世文編補》卷36《郭起無論閩省務本節(jié)用疏》。
[36]岳震川:《賜葛堂文集》卷4《安康府食貸志論三》。
[37]《安吳四種》卷6。
[38]岳震川:《賜葛堂文集》卷4《安康府食貸志論三》。
[39]道光《蘇州府志》卷2《風俗》。
[40]樊志民:《中國古代土地制度與農業(yè)發(fā)展研究》。
[41]光緒《霍山縣志》卷2;乾隆《三原縣志》卷8。
[42]《宋會要·食貨)。
[43]章有義:《明清徽州土地關系研究》。
[44]康熙《孝感縣志》卷12。
[45]許滌新、吳承明主編:《中國資本主義發(fā)展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5頁。
[46]景蘇、羅侖:《清代山東經營地主的社會性質》,1959年版,第51~52頁。
[47]李文治:《清代鴉片戰(zhàn)爭前的地租、商業(yè)資本、高利貸與農民生活》,載《經濟生活》,1956,1期。
[48]李光坡:《答曾邑候丁米均派書》,載《清朝經世文編》卷30。
[49]謝逸:《溪堂集》卷9《黃君墓志銘》。
[50]錢泳:《履園叢話》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