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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強化對稅務稽查工作的監(jiān)督制約,不斷提高稅務稽查工作質量,確?;楣ぷ魅蝿盏捻樌瓿桑Y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稅務稽查復查是指上級稅務機關對其下屬稅務稽查機構稅務稽查案件查處工作進行審理、復核,以考核稽查工作質量,評定稽查人員業(yè)績的檢查工作。
第三條稅務稽查復查由上級稅務機關指派專人進行,可采取下戶復查、調帳復查、審查案卷等形式。
第四條稅務稽查復查追究是指通過稅務稽查復查認定有關稽查機構或稽查人員有少查補稅款或未依法行政等情況時,由各級稅務復查追究機構對復查情況進行審理評定,并視責任大小對負有責任的稽查機構及稽查人員做出相應處理的工作。
第五條稅務稽查復查追究按權責一致原則追究有關人員(機構)責任,凡能分清責任者的,只追究責任者責任;不能分清責任的,由檢查科負責人或主查人員負主要責任,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六條稅務稽查復查工作完成后,復查人員應制作稅務復查工作報告,由復查追究機構視復查情況對有關人員做出如下處理:
(一)、復查認定稽查查補稅款準確,但稽查資料不全、適用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適當或未按法定程序執(zhí)行的,對主查員予以批評,并責令相應責任人進行學習培訓。
(二)、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專項稽查在取得同等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2000元以下,企業(yè)5000元以下,專項稽查10000元以下,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0%以下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三)、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同等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2000—5000元,企業(yè)5000—10000元,專項稽查10000—2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0%—15%的,對責任人進行勸誡,并扣發(fā)半年獎金。
(四)、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同等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5000—10000元,企業(yè)10000—20000元,專項稽查20000—5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15%—20%的,扣發(fā)責任人全年獎金,責任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公務員考核不得評為優(yōu)秀。
(五)、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10000—30000元,企業(yè)20000—50000元,專項稽查50000—100000元,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20%—25%的,除按第四款規(guī)定處理外,將責任人調離稽查崗位。
(六)、復查認定專案稽查在取得有關資料的情況下,少查補稅款個體戶30000元以上,企業(yè)50000元以上,專項稽查100000元以上,且少查補稅款占稽查所屬期間應納稅款25%以上的,責任人當年公務員考核為不稱職,扣發(fā)全年獎金,并一律上報市局稽查復查追究委員會對其進行下崗培訓,培訓期間按下崗培訓人員有關規(guī)定處理。同時分別扣發(fā)檢查科長半年獎金。
(七)、復查認定稽查員有故意出錯,任意違反稅收政策規(guī)定,徇私舞弊等主觀故意行為,導致國家稅款流失,不論其稅款金額大小,責任人當年公務員考核為不稱職,扣發(fā)全年獎金,并一律上報市局稅務稽查復查追究委員會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分別扣發(fā)檢查科長全年獎金,且檢查科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七條南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復查追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市稽查局正、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具有查帳資格和一定稽查能力的人員組成。
第八條本暫行辦法由南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復查追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于*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