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大眾傳播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yōu)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論文摘要:大眾傳播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保障大眾傳播活動中公民、大眾媒介正當行使表達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對表達自由進行合法性、正當性限制的法律制度。在未來的大眾傳播法制建設中,我們應該積極培育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加強對大眾傳播領域里表達自由的保障;遏制大眾傳播活動中公權力對表達自由的侵害;促進大眾傳播領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論文關鍵詞:大眾傳播;法律制度;基本經驗
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zhàn)略目標,同時又提出“要積極發(fā)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事業(yè),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網(wǎng)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營造良好網(wǎng)絡環(huán)境?!边@兩者的契合點就是要在我國的大眾傳播領域推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強我國大眾傳播領域的法制建設。而要解決這個問題,研究我國大眾傳播法律制度的現(xiàn)狀以及總結建國以來我國大眾傳播法制建設所取得的基本經驗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我國的大眾傳播法律制度
大眾傳播是指職業(yè)傳播者和傳播機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如報紙、書刊、廣播、電視、電影、網(wǎng)絡等)向大眾提供信息、知識、觀念、娛樂等的過程。@大眾傳播法律制度是指現(xiàn)在正在發(fā)生效力的所有調整大眾傳播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大眾傳播活動涉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決定了大眾傳播法具有廣泛的法的淵源,是跨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個法律部門、涉及多種法律文件的法律規(guī)范的集合體??偟膩碚f,不管大眾傳播法律制度的復雜程度如何,其都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保障大眾傳播活動中公民、大眾媒介正當行使表達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對表達自由進行合法性、正當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對大眾傳播媒介的立法雖然比較零散,缺少專門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核心,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等在內的大眾傳播法律法規(guī)體系,社會主義的大眾傳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論文關鍵詞]大眾傳播麥圭爾模式
[論文摘要]在大眾傳播學領域,用模式的方式來敘述傳播學的發(fā)展歷史由來已久,從直線型模式到社會系統(tǒng)模式,大眾傳播學的模式研究經歷了幾個過程,拉斯韋爾等先驅對此領域也進行了很多探索,麥圭爾的《大眾傳播模式論》對于模式研究意義重大。
麥圭爾的《大眾傳播模式論》試圖以模式的手段來敘述大眾傳播學說的發(fā)展歷史。這種模式的形式非常直觀。對于入門者有很大的啟示作用。但正是由于其偏向簡單,模式結構化,條框化,容易局限人的思維,不利于后來者的開拓。然而,對于以簡明的方式來構建傳播學的理論框架,模式所表達的意義重大。
首先,麥圭爾對一些經典的基本模式做了介紹,整理了傳播學結構模式圖的基本發(fā)展脈絡。從直線型模式到控制論模式,再到社會系統(tǒng)模式。每一階段模式都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以直線型為例,一九四八年,拉斯韋爾提出了五W模式,用直線型模式劃分了傳播學的五個領域,即控制分析,內容分析,媒介分析,對象分析,效果分析。1948年,哈羅德·拉斯韋爾(HarddLasswell)在其《傳播在社會中的結構與功能》一文中提出,傳播過程就是:誰(Who)?說了什么(SaysWhat)?通過什么渠道(InWhichChannel)?對誰(ToWhom)?有何效果(Withwhateffect)?拉斯韋爾模式可以普遍應用于大眾傳播。它意味著,傳送同一信息的渠道不只一種?!罢l”提出了對信息的控制問題;“說了什么”是內容分析研究的主題;“通過什么渠道”是對媒介做分析研究;“對誰說的”是對接收者和受眾的分析研究:“有何效果”則是對整個傳播過程的結果進行的分析。拉斯韋爾的模式奠定了傳播學研究的范圍和基本內容。拉斯韋爾公式顯示了早期傳播模式的典型特征,但存在著一些缺陷,其中重要的兩點在于他忽視了反饋因素,以及沒有看到社會過程對于傳播過程的影響。
而香農—韋弗模式在傳播渠道中增加了噪音的負功能因素。1949年,信息論創(chuàng)始人、數(shù)學家香農與韋弗一起提出了傳播的數(shù)學模式,為后來的許多傳播過程模式打下了基礎,并且引起人們對從技術角度進行傳播研究的重視?!霸胍簟备拍畹囊耄沁@一模式的一大優(yōu)點。它指的是一切傳播者意圖以外的、對正常信息傳遞的干擾。構成噪音的原因既可能是機器本身的故障,也可能是來自外界的干擾??朔胍舻霓k法是重復某些重要的信息。這樣,傳播的信息中就不僅僅包括“有效信息”,還包括重復的那部分信息即“冗余”。傳播過程中出現(xiàn)噪音時,要力爭處理好有效信息和冗余信息之間的平衡。冗余信息的出現(xiàn)會使一定時間內所能傳遞的有效信息有所減少。人際傳播的訊息內容、社會環(huán)境和傳播效果并不能直接在這一模式里找到,而且這一模式仍然是單向直線的,因而不能用它來解釋人的全部社會傳播行為。數(shù)學模式雖然為傳播學研究帶來了一種全新的視角,但它并不完全適用于人類社會的傳播過程。它將傳播者和受傳者的角色固定化,忽視了人類社會傳播過程中二者之間的轉化;它未能注意到反饋這一人類傳播活動中極為常見的因素,因而也就忽視了人類傳播的互動性質。這些缺點同時也是直線傳播模式所共有的。
德弗勒進一步對香農—韋弗模式做了重要補充,增加了另一組要素,以顯示信源是如何獲得反饋的。德弗勒互動模式的基本觀點是:大眾傳播是構成社會系統(tǒng)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德弗勒是從社會學角度切入對大眾傳播體系進行整體觀照,并采用系統(tǒng)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后得出這一模式的。該模式最為明顯的優(yōu)點是突出了整體與部分、部分與部分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就傳播來說,社會是整體,而傳播組織、政府機構、文化環(huán)境、利益團體等是部分,作為一個組成部分,傳播組織的活動必然要受到社會整體及其它各部分的影響。從這一觀點出發(fā),組成社會系統(tǒng)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部分都必然會成為影響大眾傳播過程的因素,大眾傳播過程是作為一個多變量的系統(tǒng)而存在。德弗勒的這一模式主要的描述目標是美國的大眾傳播系統(tǒng),其目的是要揭示大眾傳播與社會系統(tǒng)各組成部分之間的聯(lián)系。大眾傳播必然會受到社會中此消彼長的各種力量的影響,這些力量之間對比平衡的保持或打破,都會對大眾傳播構成影響。這一模式并不完全適用于那些直接受到國家、政府或政黨的控制和指導的大眾傳播。
[內容摘要]大眾傳播無疑是人類歷史進程中較為先進的信息傳播活動形態(tài)。大眾傳播以其強有力的傳播優(yōu)勢,給予當今社會生活的影響與作用日趨顯著,同時也悄然削蝕著人們獲取直接經驗的主動性,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媒介化生存的滋生與蔓延。這種有悖于大眾傳播初衷的所謂“異化現(xiàn)象”有著較為復雜的生成原因,其中媒介權力等現(xiàn)象因素尤為不可忽略。
[關鍵詞]成因;媒介權力;大眾傳播;異化
作為一種人類歷史進程中的必然現(xiàn)象,信息傳播活動自20世紀以來伴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而進入了以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為主要媒介的大眾傳播階段。較之以往,大眾傳播無論在信息傳遞的容量與質量或是時間與空間上均顯示出極大的優(yōu)勢,并且將隨著電腦技術、社區(qū)天線、通訊衛(wèi)星、雷束電波、顯像電話等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對人類社會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力與作用力。
生活在今天的人們,無疑已成為大眾傳播鏈條中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人們一旦接觸大眾傳播媒介,便會自覺不自覺地、程度不同地接受傳播而必然成為大眾傳播活動得以進行和循環(huán)的構成因素。當人們對這種傳播形態(tài)給自己的生活帶來的全方位的影響和作用感到欣喜和接納的同時,也對其強勁的傳播勢頭和力量剝蝕甚至取代著自己原有的、正常而自然的人際傳播等信息交流方式所造成的某些迷失和缺憾而感到幾分憂慮和不安。關注和研究大眾傳播的專家學者們更是對此十分重視,試圖從理性的角度對于大眾傳播過程中并非一日形成也并非一方建構的所謂“異化現(xiàn)象”給予探討和評述。
所謂“異化”本為德語Entfremdung的意譯,屬德國古典哲學的術語。指主體在一定的發(fā)展階段,分裂出它的對立面,變成外在的異己力量。①客觀而論,大眾傳播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異化現(xiàn)象的確是不爭的事實,似乎是由作為信息傳播活動主體的大眾傳播所引發(fā)的一種不和諧,實際上并非如此簡單。種種情形表明,大眾傳播過程中的異化現(xiàn)象是一個有著復雜原因的社會問題,本文擬就大眾傳媒與受眾這兩個大眾傳播活動的行為主體入手,對此給予一些探討。
一、大眾傳播媒介的強勢與尷尬
摘要:大眾傳播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保障大眾傳播活動中公民、大眾媒介正當行使表達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對表達自由進行合法性、正當性限制的法律制度。在未來的大眾傳播法制建設中,我們應該積極培育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加強對大眾傳播領域里表達自由的保障;遏制大眾傳播活動中公權力對表達自由的侵害;促進大眾傳播領域中政策的法律化。
關鍵詞:大眾傳播;法律制度;基本經驗
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戰(zhàn)略目標,同時又提出“要積極發(fā)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事業(yè),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正氣,加強網(wǎng)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營造良好網(wǎng)絡環(huán)境?!边@兩者的契合點就是要在我國的大眾傳播領域推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加強我國大眾傳播領域的法制建設。而要解決這個問題,研究我國大眾傳播法律制度的現(xiàn)狀以及總結建國以來我國大眾傳播法制建設所取得的基本經驗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我國的大眾傳播法律制度
大眾傳播是指職業(yè)傳播者和傳播機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如報紙、書刊、廣播、電視、電影、網(wǎng)絡等)向大眾提供信息、知識、觀念、娛樂等的過程。@大眾傳播法律制度是指現(xiàn)在正在發(fā)生效力的所有調整大眾傳播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大眾傳播活動涉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決定了大眾傳播法具有廣泛的法的淵源,是跨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多個法律部門、涉及多種法律文件的法律規(guī)范的集合體??偟膩碚f,不管大眾傳播法律制度的復雜程度如何,其都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保障大眾傳播活動中公民、大眾媒介正當行使表達自由的法律制度;二是對表達自由進行合法性、正當性限制的法律制度。
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對大眾傳播媒介的立法雖然比較零散,缺少專門立法,但已基本形成以憲法為核心,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等在內的大眾傳播法律法規(guī)體系,社會主義的大眾傳播法律制度基本建立。
傳播學作為一門新興的科學在我國大陸興起的時間并不長,直到現(xiàn)在也還沒有真正獨立,還是一個二級學科。沒有獨立,說明它還稚嫩,還有很好的發(fā)展前景。然而,最不湊巧的是,在它還十分稚嫩的時候,碰上新中國歷史上尚未出現(xiàn)過的大學生就業(yè)難的時期,因此,對于它的未來,大家都十分關心,特別是學習傳播學的同學特別關心。為此,我談談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參考。我今天要講的主題就是:傳播學的發(fā)展趨勢、學科教育與就業(yè)問題。
圍繞這個主題,我講四個內容:1、傳播學在中國大陸的現(xiàn)狀;2、未來的發(fā)展趨勢;3、傳播學教育的問題與發(fā)展方向;4、傳播學與就業(yè)。
一、傳播學在中國大陸的現(xiàn)狀
傳播學七十年代傳入我國大陸。那個時候,除了少數(shù)學者,一般人都不知道什么是傳播學。進入80年代,更多的中國大陸學者開始對傳播學發(fā)生興趣。
1982年中國社會科學院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傳播學研討會,有上海復旦大學、人民大學、廈門大學及《新聞戰(zhàn)線》等單位共20多人參加。由于政治因素,在1983年,傳播學被批評為“精神污染”,1989年以后,被批判為“不講階級斗爭”,有人說,中國只能有宣傳學,不能有傳播學。
1992年鄧小平南巡,引發(fā)了新一輪改革浪潮,促成了中國大眾傳播媒介的改革,使傳播學再度受到關注。從1993年開始,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與相關新聞院系、研究單位合辦的全國性傳播學研討會,成為每兩年一次的全國會議,至今已開辦了第八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