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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便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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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便民方案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1篇

根據省司法廳司[]1號和市司法局司[]20號文件要求,決定在全縣開展“保民生促和諧法律援助大行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xiàn)提出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理念,通過開展“保民生促和諧法律援助大行動”,努力使廣大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民服務意識不斷增強,服務能力顯著提升,服務質量和效果明顯優(yōu)化,維護困難群眾權益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措施

“保民生、促和諧、法律援助大行動”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一推進”工作

就是推進法律援助“六零”服務,做到鞏固前階段“六零”服務的成果,結合上級要求、實際和人民群眾的需求調整和充實“六零”服務的內容。使法律援助“零距離、零收費、零障礙、零等待、零差別、零錯誤”更具生命力。

(二)“二完善”工作

一是完善援助網絡建設。建立完善勞動局、林特局、公安局看守所等法律援助站。依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行政村(社區(qū))在基層便民服務中心開設法律援助工作窗口,通過窗口為村(居)群眾就近就地提供法律咨詢、發(fā)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初審法律援助申請等服務,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12月上旬前在基層便民服務中心設點率達80%以上。

組建“名律師法律援助團”、“青年精英律師法律援助團”、“法律援助志愿團”等三大法律援助團隊,集中開展大型法律咨詢和專項法律援助活動,為困難群眾提供專業(yè)貼心的法律援助服務。

二是完善工作。保持24小時服務的同時,開展組建法律咨詢專家團、QQ群等方式進一步方便人民群眾的法律咨詢和進一步提升回答的針對性和準確率。

(三)“三落實”工作

針對法律援助辦案質量,落實三項措施,以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措施。

1、落實旁聽制度。盡可能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員參加旁聽,聽取他們意見。

2、認真落實回訪制度。針對當事人有反應的、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受援人一律進行回訪。隨機抽取部分案件進行回訪。

3、落實激勵措施。通過評選法律援助先進者、優(yōu)秀卷宗、優(yōu)秀案例提高承辦人員的積極性。在法律援助大行動中要評選出3件有影響的典型案例。

(四)“四優(yōu)化”工作

1、優(yōu)化點援制工作。認真分析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的業(yè)務特點和業(yè)務水平,進行梳理和歸納,讓受援人在點員時更具針對性。

2、優(yōu)化援助告知制度。積極與各部門、鄉(xiāng)鎮(zhèn)溝通,在人民群眾有法律援助需求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認真落實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在人民群眾前來辦理事務時應該告知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3、優(yōu)化涉軍維權工作。針對軍人軍屬有法律援助需求,全面落實優(yōu)先辦理、優(yōu)質服務。進一步完善涉軍維權網絡,組織一批業(yè)務精、素質高、服務好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入駐軍部隊,積極開展多種定期或不定期的送法進軍營活動,通過開展“一次現(xiàn)場咨詢”、“贈送一批法律書籍”、“每季一期法律講座”、“辦理一批涉軍援助案件”等“四個一”活動,滿足部隊軍人家屬的法律需求,全力維護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提倡律師事務所與軍營開展結對服務活動。

4、優(yōu)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針對新刑訴法的修改,研究措施,同時強化與公檢法的溝通協(xié)調工作,進一步優(yōu)化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五行動”工作

開展“春泥”維權工作;開展老年人的“夕陽紅”維權工作;開展殘疾人的維權工作;開展“巾幗”維權工作;開展農民工維權工作。

三、實施步驟

“保民生促和諧法律援助大行動”的活動時間為年3月至12月,活動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

1、動員部署階段(3月份):召開“保民生促和諧法律援助大行動”動員大會,對活動進行動員,制定實施方案并部署各項工作。

2、組織實施階段(4月-11月):在援助中心窗口公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名冊,根據實際情況,全面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及時與公檢法部門溝通,做好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按照實際實施方案要求抓好落實,并適時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3、總結提高階段(12月1日-12月15日):各科室要求對活動開展情況、所做工作、取得成績、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進行書面總結。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根本宗旨,以“應援盡援、應援優(yōu)援”為工作的總要求,健全服務體系、改進服務方式、創(chuàng)新服務舉措、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把全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成黨和政府為民辦事實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黨和政府聯(lián)系群眾、關注民生的“品牌”。高起點定位、高標準組織、高要求落實、高效果檢驗,為推進“法治珠暉”、“和諧珠暉”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二、目標任務

在全面貫徹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法律援助領域,提高法律援助覆蓋面和辦案質量。全區(qū)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數量力爭達到150件,受惠困難群眾3000人以上。

法律咨詢: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類咨詢事項不低于500多件,參與或組織各種咨詢活動不低于2場次,發(fā)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1000份以上;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全年參與和組織咨詢活動不少于1場次。

案件受理: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師事務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執(zhí)業(yè)律師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務所每名注冊法律工作者必須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及時受理特定對象的法律援助事項,為其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工作重點

1、加大辦案力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條例精神,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tǒng)一,盡可能為那些因經濟十分困難請不起律師而又確實需要法律服務的對象提供法律援助。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采取更為便捷的措施,跟蹤我區(qū)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筑企業(yè),努力幫助其及時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尤其要高質量地辦好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集團訴訟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將統(tǒng)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申報證明等發(fā)放到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會法律援助組織,方便群眾取閱填寫。加強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場所的便民設施,不斷提高接待工作質量。

3、完善工作體系。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模式,方便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與大調解相對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對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及工傷賠償等一般民事糾紛,由各級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矛盾。

4、廣泛宣傳造勢。持續(xù)不斷地利用媒體開展多層次宣傳活動,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及時報道全區(qū)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堅持法律援助業(yè)務分析制度,及時推廣不同層次法律援助工作經驗,暢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為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決策依據。邀請區(qū)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視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營造社會各層、各界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濃烈氛圍。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導小組,負責全區(qū)法律援助有關活動的組織落實,協(xié)調處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成員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辦公室主任。督查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qū)法律援助中心,陳志平為辦公室主任,聯(lián)系電話:。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長為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法律援助活動的組織落實,監(jiān)督法律服務人員辦案質量,協(xié)調法律援助工作中有關問題。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主任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初步審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項,協(xié)調辦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員完成任務。法律援助指標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年度目標考核,凡沒有完成任務的執(zhí)業(yè)機構和執(zhí)業(yè)人員視同沒有盡到法律援助義務對待。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3篇

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綜治工作職責

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始終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工作中堅持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并把綜治工作作為兩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實抓好。年初,我局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提出了工作要求,制定了計劃,層層落實,真抓實管。在工作的開展中,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領導全局工作人員齊心協(xié)力,共同努力,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fā)揮第一道防線作用

(一)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建立健全了全縣矛盾糾紛調處網絡,把好矛盾糾紛預防關口。每月深入各村、組、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工程建設區(qū)域內排查矛盾糾紛,建立臺帳,按照“定領導、定人員、定方案、定時間”的“四定”原則,落實責任,逐一化解。開展“三案攻堅”活動,突破化解一批“積案、老案、難案”,為黨政分憂,為群眾解難,維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上半年,全縣共排查、調解各類矛盾糾紛279件,調解成功271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2件6人,防止群體性上訪事件11件123人。

(二)深入推進司法所規(guī)范化建設。一是抓學習教育,全面提高隊伍素質。利用舉辦培訓班、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等形式,強化司法所人員業(yè)務知識學習,提升他們的綜合素質。二是抓活動開展,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建立健全了司法所的各項管理制度,規(guī)范了工作程序、業(yè)務考核、人員培訓、所務管理,使司法所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司法所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化。

三、全面實施“六五”普法規(guī)劃,推動法治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六五”普法工作全面開展。根據今年普法工作的任務特點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以全面推進“六五”普法工作為出發(fā)點,制定印發(fā)了《2014年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細化了任務、措施,量化了指標,明確了標準,確保了各項工作任務在有所遵循的情況下,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落到了實處。

(二)深入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一是深入宣傳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和關于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精神,圍繞《中央黨內法規(guī)制定工作五年規(guī)劃綱要(2013-2017年)》,加強黨內法規(guī)的宣傳普及。二是在全縣公民中重點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婚姻法》、《旅游法》、《省法律援助條例》等“四法一條例”。三是以“三送”、“六個一”、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載體聯(lián)合其他相關部門在全縣14個鄉(xiāng)鎮(zhèn)廣泛開展了常用法律法規(guī)知識宣傳,如開展了春節(jié)送法下鄉(xiāng)活動、全縣招工大會法律咨詢活動、“三八”婦女維權周宣傳活動、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宣傳月法律咨詢活動、“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宣傳活動、《稅法》宣傳活動以及《土地管理法》宣傳活動等。

四、強化宗旨觀念,充分發(fā)揮法律服務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積極作用

(一)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一是制定和完善了多項便民服務措施,暢通了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安排律師工作日輪流坐班,實行解答法律咨詢、申請受理、審批指派一站式服務,進一步提升了法援便民服務窗口形象。二是強化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規(guī)范化建設。及時對14個鄉(xiāng)鎮(zhèn)法援工作站及縣總工會、婦聯(lián)、團縣委、局、殘聯(lián)、看守所等20個法援工作站的人員進行了調整,同時在教育局、計生委、交警大隊、人社局、工業(yè)園管委會等單位部門新設立53個工作站。并在全縣各村(居)組建了5至10人的法援明白人隊伍,通過他們將法律援助知識宣傳到各家各戶,引導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三是依據相關規(guī)定,適當放寬了我縣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低于上年度城鄉(xiāng)人均收入的困難群眾,根據案情納入受援人范圍;并將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低保戶、農村二女結扎戶和獨生子女戶等列為了重點援助對象,簡化申請程序,優(yōu)先受理;還將司法鑒定和公證事項列入了我縣法律援助范圍,讓更多的困難群眾享受到了法律援助服務。四是加強了與公檢法等部門的緊密聯(lián)系,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聯(lián)席會制度。提高了刑事法援案件補貼標準,按不同階段進行補貼,充分發(fā)揮縣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建立了法援律師輪流坐班制度,加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辦案力度。五是通過采取因案制宜、全程跟蹤、疑難會診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六是拓展宣傳載體,通過發(fā)送手機信息公示法律援助咨詢熱線“8538005”、印制法援宣傳年歷、印制法律援助服務手冊、舉辦法律援助及相關維權知識講座、在《手機報》開辟法律援助專欄、在網開通法律援助版塊、在電視臺《一線關注》做法律援助專訪節(jié)目等形式,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截止5月31日,全縣已受理法援案件68件,其中刑事8件,民事60件,受援人數84人。

(二)推進公證質量管理,提高公證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一是規(guī)范辦證程序,嚴格按申請-受理-審查-出證-歸檔的程序操作,不管公證事項多么簡單,都不準隨意簡化程序,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一般由兩名公證員共同辦理。二是強化檢查,嚴格把好公證質量關。嚴格按照省、市規(guī)定,定期開展公證質量自查和檢查活動。公證員辦理的公證事項,由主任審批,主任申辦的公證事項,由公證員審批,疑難的公證事項,由處務會討論審批.通過回訪當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徑檢查公證質量,及時糾正有瑕疵公證文書和存在的公證質量問題,嚴格規(guī)范執(zhí)業(yè)活動。經過不斷的自查和檢查,公證人員的質量意識不斷提高,杜絕了錯假證的出現(xiàn)。三是強化服務,開展便民利民活動。開設便民服務窗口,為困難群眾開通綠色通道,積極為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上門辦理公證事務。加強與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針對經濟困難的群眾,予以減免公證費用,使群眾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截止目前,我處共辦理公證事項113件,其中國內86件,涉外21件,涉臺6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為當事人減免費用共計三千多元。

(三)規(guī)范內部管理制度,提升律師工作實效。建立和完善了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繼續(xù)加強業(yè)務公開透明機制,要求律師事務所將服務內容上墻公示,做到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公開,律師基本情況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規(guī)則公開,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公開,投訴渠道公開,誠信等級公開,公示率達100%。強化了律師參與社會管理的職能,提高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水平,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建議,促進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積極參與縣領導與縣直部門(單位)領導聯(lián)合接訪,安排律師到局參加接訪,及時為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積極參與縣里的重點工程、征地拆遷等中心工作,當好縣委縣政府的法律參謀。上半年律師事務所共擔任19家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辦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107件、刑事案件15件,法律文書53件,解答法律咨詢850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

(四)實施誠信檔案管理,提高法律服務水平。建立了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誠信檔案,做到了建檔率100%。我局首次建立了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誠信檔案,把各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基本情況、變更記錄、投訴處理結果分別誠信檔案,并將誠信考核等級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jiān)督。加大了投訴查處力度。對群眾投訴的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執(zhí)業(yè)人員的問題有專門的投訴處理登記表,建立了違紀違規(guī)查處機制。今年上半年,共查處對律師的投訴1件,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投訴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記錄、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復,因服務到位,查處及時,當事人較滿意。

五、進一步規(guī)范管理,推進特殊人群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4篇

為進一步做好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廳已經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年全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xiàn)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盛、縣(、區(qū))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xié)作聯(lián)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xiāng)鎮(zhèn)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xiāng)鎮(zhèn)或重點廠礦企業(yè)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jiān)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jiān)督欄,建立規(guī)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jiān)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年9月司法部聯(lián)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和協(xié)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jiān)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jiān)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tǒng)一受理本轄區(qū)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qū)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tǒng)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yōu)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fā)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qū)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縣(、區(qū))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yōu)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5篇

通過以上實證的分析研究,我們認為當前基層法律援助與有償的法律服務相比較,最大的問題是辦案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另外,法律援助作為一項以國家名義進行的扶貧濟困工程,在司法領域缺乏強有力的制度回應,因而常常面臨司法救濟不力的困惑。要擺脫基層法律援助目前的困惑,我們的努力的方向應該是確?!百|量”和“公正”。規(guī)制法律援助管理機構以使其恪守本職法律援助是一項系統(tǒng)的社會工程,必須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才能正常地運轉,加強管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應有之義。目前,就世界范圍來看,對法律援助進行管理的基本模式有四種:一是由獨立的委員會管理,如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二是由律師協(xié)會管理,如加拿大安大略省;三是由政府管理,如加拿大的愛德華王子島;四是由法院在管理,如美國的一些州。[1]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的規(guī)定,我國法律援助的管理采用的是政府管理模式。我國的《法律援助條例》盡管對法律援助的管理模式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對于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沒有作出規(guī)定,這為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承辦案件找到了制度上的漏洞,某些區(qū)縣的司法行政部門甚至還給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下達了援助指標,(1)一些從未受過專業(yè)訓練的內勤人員也被要求每年完成一件到兩件法律援助案件的。這種管辦不分的做法,不僅導致我國目前的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管理失位,法援失范,而且造成大量低劣的援助案件充斥其中,不規(guī)范的法律援助和低劣的法律援助案件不斷蠶食著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社會信譽,加強法律援助的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加強法律援助的管理,首先要做到管辦分離,管理人員要從辦案中解脫出來。從國外的情況來看,無論采取何種模式,管理人員都不能直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2]在我國,法律援助管辦分離有著特殊的意義:因為只有管辦分離,管理者才能有時間和精力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改變目前僅對相關的困難證明只作形式審查的弊端,將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用在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身上;只有管辦分離,管理者才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加強制度建設,使案件的受理、指派、投訴、結果評議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做到有章可循;只有管辦分離,管理者才有時間和精力對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有效監(jiān)督,避免承辦人員私下與受援者勾兌,把法律援助辦成了風險;只有管辦分離,才能在案件承辦人員遇到威脅、面對不公時,能隨時出面組織協(xié)調??傊?,只有管辦分離,才能使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回復到管理者與服務者的角色中來。摒棄強制援助、強化監(jiān)督,確保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法律援助要實現(xiàn)其價值目標需要高品質的法律服務,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做保障。筆者認為,當前急需建立的制度有兩項:一是用人制度,二是監(jiān)督制度。用人制度關鍵要解決的是法律援助案件由誰來承辦。我國《律師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法律援助是律師應盡的一項社會義務,(2)但實踐證明這種強制性的做法并不理想,不少律師敷衍了事,辦案質量無法保證,不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還損害了法律援助的整體形象。低質量的辦案結果不斷累積甚至會動搖整個法律援助的社會根基。因此,法律援助需要的不僅僅是具有相應知識和能力的人,更需要愿意為之付出的人,他們必須以自愿申請的方式加入進來。采取自愿方式組建法援隊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律師界案源分配不均,二、三線城市,特別是區(qū)縣存在相當數量工作量不飽的律師,除律師外,我國還存在相當數量的法律工作者;此外,工會、婦聯(lián)、殘聯(lián)、老年協(xié)會等社會組織均配備了維權人員,法律援助人力資源不會短缺。要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還需要有行之有效的監(jiān)督制度。這種監(jiān)督必須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可以通過個案跟蹤、案件結果評議和電話回訪等方式進行監(jiān)督;二是受援者監(jiān)督。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應該安排專人負責接受、處理受援者的投訴,為外部監(jiān)督創(chuàng)造條件。法律援助的質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只有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法律援助制度的設立目標才不會落空,法律援助才有實際意義,否則法律援助將徒有其名。

由于目前許多人的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對法律援助者的威脅、傷害時有發(fā)生。這些情況的發(fā)生又進一步加劇了他們的后顧之憂,使得不少法律援助者敬業(yè)精神大打折扣,甚至敷衍應對。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案件承辦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往往面臨著兩種風險:意外事故和人為的故意傷害。在現(xiàn)有體制下,婦聯(lián)、殘聯(lián)、工會等社會組織成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人身和財產遭受損失自然由單位承擔,但對于作為自由職業(yè)者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他們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人身和財產遭受損失由誰埋單?在從事法律援助的隊伍中,社會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的主力軍,這個問題不解決將嚴重影響我國法律援助的社會效果,阻礙我國法律援助的健康發(fā)展。筆者認為,要解決非公職人員從事法律援助的后顧之憂,必須將其作為一項系統(tǒng)工程進行規(guī)劃:(1)組成相對固定的專業(yè)法律援助團隊。非公職人員加入到法律援助專業(yè)團隊中來,必須依申請加入,并與法律援助管理機構簽訂從業(yè)合同,由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實行檔案管理。(2)開設一種專門針對法律援助人員的第三者責任險。這種專門針對法律援助從業(yè)人員的第三者責任險,應該是一種政府主導下的介于商業(yè)保險與政策性保險之間的一種新型的保險,由司法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做投保人,法律援助人員為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指定的親屬為受益人,這種保險要求費率低、賠付高、受害人具有直接請求權。(3)努力改善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從業(yè)環(huán)境。法律援助從業(yè)環(huán)境長期得不到改善的阻力,主要來源于企業(yè),尤其是一些地方的納稅大戶,表現(xiàn)得非常強勢。為此,要改善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從業(yè)環(huán)境,需要在兩方面做出改變:一是將工商管理部門納入到法律援助中來。勞動爭議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法律援助者所受到的威脅和傷害主要來自企業(yè),如果企業(yè)對法律援助者進行威脅、傷害,經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查實,工商管理部門應將其納入“污點”企業(yè),在企業(yè)年檢、注冊等方面予以懲戒。二是將人大、政協(xié)納入到法律援助中來。人大、政協(xié)不僅要監(jiān)督工商管理部門對“污點”企業(yè)懲戒的落實情況,而且要防止和清理“污點”企業(yè)負責人進入人大和政協(xié)。唯有如此,社會協(xié)力,改善法援環(huán)境,解決法援從業(yè)人員的后顧之憂,不僅可以提高他們從業(yè)的榮譽感,而且心情舒暢、輕裝上陣,做出更多的法律援助精品案例,使法律援助真正成為民生工程、陽光工程,真正造福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法院應當對法律援助積極回應,促進法律援助功能的充分發(fā)揮一個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兩個環(huán)節(jié)組成:一是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二是高效公正的司法裁判,在這兩個環(huán)節(jié)當中,受援者更關注的是司法的高效和公正,因此法律援助司法不能缺位,法院理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對法律援助進行回應:1.完善現(xiàn)行的訴訟費減免審批制度。符合法律援助的家庭其基本特征是經濟困難,法律援助幫他們免除了聘請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費用,但不能幫他們免除案件受理費。從落實司法便民的角度考慮,筆者建議: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的,法院不再審查;當事人申請減交、免交訴訟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是人民法院是否給予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的依據。以上建議如果能夠得到貫徹落實,至少有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解決了當事人訴累的問題,落實了司法便民的原則;二是有利于將司法行政部門主導的法律援助與法院系統(tǒng)的司法救助很好地銜接起來,避免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出現(xiàn)打架的情況;三是有助于加強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在審查是否給予法律援助時嚴格把關。2.著力解決裁判的公正與效率。我們將法律援助提高到“民生工程”的高度,這里事先預設了一個前提,即法院不僅是公正的,而且是有效率的,通過法律援助可以使受援者獲得及時的公正裁決。如果通過法律援助遲遲不能獲得公正的裁判,這充其量只能算是注了水的“民生工程”。

現(xiàn)實的確如此:冗長的訴訟程序慢慢地侵蝕著受援者對公正判決的期盼,在漫長的等待中逐漸失去信心,盡快拿到錢的渴望最終戰(zhàn)勝了對公正的追求,最后只好接受對方苛刻的調解方案。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這種情況表現(xiàn)的尤為突出,對于外來務工人員,幾乎成了不二的選擇。我們不禁要問:我們確立民事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什么?難道僅僅是把民事糾紛引入司法程序嗎?民事法律援助不僅要幫助貧困的家庭打官司,引導他們理性維權,而且還要幫助他們盡快地獲得公正的裁判———“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法律援助唯有“公正+高效”才能不辜負法律援助是“民生工程”的美譽。如果法律援助最終不能輸出正義,或者經過漫長的等待后才能獲得公正的裁判,對于那些急需拿到錢的貧困家庭,他們會把法律援助看成是對自己的一種忽悠,甚至誤認為這是一個陷阱,從而喪失對法治的信心?,F(xiàn)今一些人寧愿舍棄免費的法律服務也要去上訪,或者采取過激的行為私力解決,這難道還不足以引起我們的警覺嗎?事實上,民事法律援助也只能幫貧困家庭打官司,受援者想要的“快”和“公正”只有通過法院才能獲得,由此可見,法律援助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負責申請的受理和律師的指派,律師負責提供法律服務,法院負責案件能夠獲得及時且公正的處理。要將法律援助打造成真正意義上的“民生工程”,沒有人民法院的回應,只能是一廂情愿,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所有意義均取決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秉承司法為民的理念,盡快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快”與“公正”方面按照民事法律援助的目的要求,創(chuàng)設新的制度,積極作出回應。為此,筆者建議:確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官個人負責制和完善責任追究制以確保案件的公正;設立法律援助專門法庭和縮短審理期限以提高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3.確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移送執(zhí)行制度。執(zhí)行并非判決的自然延伸,它們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彼此獨立的程序,分屬于法院兩個不同的部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了在義務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啟動執(zhí)行程序的途徑是當事人的申請執(zhí)行和審判員的移送執(zhí)行。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的情形立法只規(guī)定了少數幾類案件,申請執(zhí)行是執(zhí)行中的常態(tài)。申請執(zhí)行不僅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而且需要預交一定的費用,如果執(zhí)行不能,這種預先支付就成了打水漂。因此,申請執(zhí)行不僅繁瑣,而且?guī)в酗L險。如果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申請執(zhí)行,一種可能的結果是不僅沒有取得應有的賠償,反而失去已有的財產,是困難家庭雪上加霜,采用這樣的執(zhí)行模式無疑是與法律援助制度抬杠。摒棄申請執(zhí)行,將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執(zhí)行納入移送執(zhí)行之列,并將其制度化,必將大大地提高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效性。判決是對公正的昭示,執(zhí)行是對公正的落實,公正的判決只是一種可實現(xiàn)的公正,執(zhí)行的落實才是公正的真正實現(xiàn)。執(zhí)行的落空意味著民事判決書無異于一張廢紙,民事法律援助所付出的努力將化為烏有。因此,歸根結底,民事法律援助所蘊涵的所有社會意義均凝結在“執(zhí)行”二字之上。

法律援助是一項高尚的工作,保護弱勢群體,維護社會正義是世界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信條。最近幾年,隨著社會各界對弱勢群體生存狀況的日益關注,注重民生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民生工程”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然而注重數量而忽視質量,注重形式而忽視內涵建設的傾向由來已久,造成法律援助工作低標準、缺后勁;加之人民法院缺乏必要的制度回應,造成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各唱各的調,使得法律援助應有的社會功能得不到發(fā)揮,社會聲譽得不到應有的提升,弱勢群體轉而求助的趨勢明顯。在這種情況下,業(yè)內人士應靜下心來認真思考,建立起有效的制度,使其真正成為一項為貧困人口提供優(yōu)質法律服務,獲得公正裁判的名副其實的“民生工程”。

作者:駱慶國 唐玲 單位:萍鄉(xiāng)高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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