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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經濟學工具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是近三十年以來西方法學發(fā)展的又一潮流,它幾乎可以涉及法律的每一個領域1。羅納德·科斯,這位美國芝加哥大學的教授,一生著述不少,其中最有名的兩篇論文:一篇是發(fā)表于1937年的《企業(yè)的性質》,另一篇是1960年發(fā)表的《社會成本問題》。前者提出了被后人概括為“交易成本”的概念,并用它分析了企業(yè)與市場的差別與聯(lián)系;后者則強調了“產權”在經濟問題中的重要地位。這些概念和理論,發(fā)展起了“交易成本經濟學”和“產權學派”,并以它們?yōu)橹饕獌热?,形成了現(xiàn)代的“新制度經濟學”。科斯因其對“產權”和“交易成本”在資源配置上的關系作了令人嘆為觀止的分析,而獲得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2。科斯定理已成為法律經濟學中的經典理論之一。
本文擬就運用科斯定理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和解3”要價進行定量分析,并以博弈論為工具就訴訟的發(fā)生率與信息的關聯(lián)度進行分析。
一、科斯定理及其經典案例
科斯定理是科斯通過一系列案例對外部效應和侵權法的解釋而聞名的,他自己從未對其做過精確地定義4,科斯定理一般表述為“當交易成本為零時,私人談判將導致資源最優(yōu)的配置,無論產權在法律上的安排是怎樣的情況?!?有學者將其觀點概述成科斯定律和科斯定理推論,也有學者稱其為科斯定律和科斯反定律。其實,所謂科斯定理推論、科斯反定律不過是科斯定理的“逆反”含義“如果交易成本過高,即使產權明確,私人間的交易也不能實現(xiàn)資源的最優(yōu)配置。”6以下是一個描述科斯定理的經典案例:
假定一個牲畜飼養(yǎng)者與一農夫家毗鄰而居,農夫在他的土地上種植了玉米。飼養(yǎng)場與農莊之間的界線是清晰的,但是沒有柵欄。有時牲畜會跑到農夫的田里踐踏玉米??梢酝ㄟ^安裝圍欄來減少這種損失。在沒有任何柵欄的情況下,牲畜的侵犯使得農夫每年損失100美元,在農夫的玉米田周圍安裝圍欄的成本每年是50美元,而在飼養(yǎng)場的周圍建造圍欄每年是75美元。到底是由農夫花去50美元還是由飼養(yǎng)者花去75美元來建造圍欄由法律做出規(guī)定。顯然,從效率的角度考慮,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是飼養(yǎng)權,即飼養(yǎng)者有權放牧,農夫只好建造圍欄避免自己的損失。但是,倘若法律的規(guī)定是農夫權,即飼養(yǎng)者有責任讓牲畜呆在畜圈內,故圍欄應由飼養(yǎng)者來建造以免給農夫造成玉米損失,飼養(yǎng)者會花去75美元來建造圍欄嗎?科斯認為不會,飼養(yǎng)者會去和農夫交易,給農夫50美元讓農夫建造圍欄。飼養(yǎng)者因此而省下了25美元,再與農夫平分,拿出12.5美元給農夫。這25美元便是合作剩余,通過合作談判雙方均受益??扑沟贸龅慕Y論是:法律的規(guī)定應該是飼養(yǎng)權,這樣才有效率。但是,倘若法律的規(guī)定是農夫權,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雙方總能成功地進行談判,資源的配置同樣達到最優(yōu)。
科斯定理中“交易成本為零”是指所有的交易談判沒有阻礙、沒有其它成本。由于現(xiàn)實交易中交易成本是大量存在的,如雙方搜集相關信息、進行談判、訂立相關協(xié)議并監(jiān)督協(xié)議實施所需的費用等。因此科斯定理中“交易成本為零”的情形是不存在的??扑苟ɡ淼膬r值在于科斯定理的“逆反”含義:假定飼養(yǎng)者去找農夫交易,通過談判簽訂一個飼養(yǎng)者支付50美元給農夫,由農夫將玉米田用柵欄圍起來的協(xié)議,從而產生25美元的剩余。但談判過程中卻花去交易成本30美元,為了計算合作的凈收益,交易成本必須要從合作剩余中減去,即:25美元-30美元=-5美元。由于交易成本過高致使凈收益為負,雙方就不會交易了??扑苟ɡ碇小爱a權”的涵義是很廣的,它可理解為從一項財產,如知識、技能、環(huán)境等上獲取利益的權利。譬如鋼鐵廠被賦予“任意處置河水,獲取利潤”的權利,那么就說在排放污染這一問題上,鋼鐵廠擁有對河水的“產權”;如果沿河居民被賦予了“使用清潔河水,可以拒絕任何污染”的權利,則說居民們擁有對河水的“產權”,而鋼鐵廠則沒有這個“產權”7??扑棺约阂舱f“產權是一種權利.....我沒有被這些定義問題所糾纏”8,鄭曙光認為“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產權是具有明確歸屬的財產在運行中形成的一系列權利?!?張乃根認為“‘產權’仍然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只是在經濟學家看來,財產權制度具有經濟意義?!?0故筆者認為在調解程序中將“產權”解釋成“權屬”、“交易成本”解釋成“和解成本”是可以的。事實上,“科斯的結論一半是通過研究經濟學、一半是通過研究法律得出的。”11
本文所稱“權屬”意指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所稱“和解成本”是指雙方當事人花去聘請律師、調查取證、出差住宿、協(xié)商對策,還有艱難談判,討價還價,直至監(jiān)督協(xié)議的執(zhí)行費用等。
二、“權屬”明確是和解的必要條件
假定原告甲訴稱被告乙借了他一只價值300元的水壺并打碎了這只壺,乙辯稱他從未從甲那里借過水壺。即便可以證明借了,乙不承認水壺碎了。即便可以證明水壺碎了,但乙不承認水壺是他打碎的12。要解決此糾紛,可能存在著和解、訴訟、仲裁等不同的方式。訴訟是昂貴的,除了直接交付給法院的受理費用外,還有較大的訴訟風險、執(zhí)行風險,還要消耗訴訟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還有逝去的機會成本。因此理性的糾紛當事人首先會考慮和解,和解可以使當事人將節(jié)省下來的訴訟成本在雙方之間進行分配,是一種增進福利的行為。根據(jù)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況下,如果有合作剩余可分,那么雙方當事人就應該進行交易。由于“科斯定理在不同的實體法領域有不同的含義”13故換成調解中的表述:即便由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法定權力分配不當,但只要明確,和解成本足夠低,雙方當事人會以私權處分的方式在和解過程中得到最優(yōu)結果。
和解過程是一個非合作博弈14:若原告愿意接受的最低價格高于被告愿意支付的最高價格時,則和解失敗,只好尋求法院判決,此為零和博弈;若雙方出價有重疊時,則原、被告當事人都努力使自己分配到的和解剩余最大,此為常和博弈。所謂零和博弈是指一方的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損失,如法院判決一方應得的賠償款定是另一方拿出的。所謂常和博弈是指各博弈方的得益之和是一個非零的常數(shù),本文中指合作剩余?!傲愫筒┺牡奶攸c是各個博弈方之間的利益總是相對立的,是‘你死我活的關系’。常和博弈也是對立的,不過由于常和博弈中并不一定要有輸家,利益的對立體現(xiàn)在利益的多少,結果可能出現(xiàn)大家分的合理或者說滿意的一份,因此也比較容易相互妥協(xié)?!?5
本案中,要達成和解協(xié)議需滿足兩個條件:第一,達成該協(xié)議的和解成本要夠低。在未把糾紛交給法庭之前,雙方要達成合意的和解成本是很大的,這是因為對對方的信息和證據(jù)無法知曉,談判成本很高,而當起訴到法院后,經過庭前證據(jù)交換,雙方談判障礙(和解成本)會大大降低,為和解的達成奠定了基礎;第二,原告愿意接受的最低價格低于被告愿意支付的最高價格。根據(jù)波斯納的歸納,并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敗訴方承擔相應訴訟費用的規(guī)定,原告的訴訟預期凈收益為其勝訴時判決確定數(shù)額乘以其估計勝訴概率再加上原告的和解成本,減去敗訴部分的訴訟費。被告的訴訟預期損失為其敗訴時判決確定數(shù)額乘以其估計敗訴概率減去被告的和解成本,加上敗訴部分的訴訟費成本。16
假定甲、乙對自己的勝訴率、敗訴率估計一致:甲相信自己的勝訴率是60%,乙相信自己的敗訴率是60%,訴訟費為100元,和解成本各自為30元,則:(1)甲打官司的預期所得凈值為170元。因為水壺的價值為300元,他勝訴的概率是60%,以及和解成本30元,還有敗訴部分訴訟費100×0.4=40元所以打一場官司的預期凈所得300×0.6+30-100×0.4=170元;(2)乙打官司的預期損失為210元。因為水壺的價值是300元,他敗訴的概率為60%,以及和解成本30元,還有敗訴部分訴訟費100×0.6=60元,所以一場官司后對他來說得付出300×0.6-30+60=210元。所以一個合理的和解方案就是:由乙向甲支付170+20=190元和解結案。甲和乙各自從和解中多收益20元,甲和乙不打官司而合作的剩余是40元,這40元其實就是100元訴訟費減去二人的和解成本之和60元的剩余。
假定甲、乙對自己的勝訴率、敗訴率估計不一致:甲認為自己勝訴率是60%,乙相信自己的勝訴率也是60%(即40%敗訴率),訴訟費為100元,和解成本各自為30元,則:(1)甲打官司的預期所得凈值為170元。因為水壺的價值為300元,他勝訴的概率是60%,以及和解成本30元,敗訴部分訴訟費40元所以打一場官司的預期凈所得是300×0.6+30-100×0.4=170元;(2)乙打官司的預期損失為130元。因為水壺的價值是300元,他敗訴的概率為40%,以及和解成本30元,敗訴部分訴訟費40元。所以一場官司對他來說值300×0.6-30+100×0.4=130元。由于雙方都預料打官司比和解有利,故雙方都比較樂觀。乙出價130元低于甲的要價170元,而且各方都事先對該40元剩余進行了合理的劃分,甲希望在和解中得到170+20=190元賠款,乙只肯付出130-20=110元。顯然無法和解,這是因為由于當事人中有一方或雙方過于樂觀,導致期望值超過了訴訟費用的節(jié)省,只好審判解決。
因此,我們就有了下面這樣一個和解發(fā)生條件的方程:假設J是原告勝訴情況下判決確定的數(shù)額,Pp是原告估計自己勝訴概率,Pd是被告估計的原告勝訴概率,C是訴訟費,S是當事人的和解成本,又假定訴訟當事人風險中立17、案件中的標的額、和解成本是雙方對等,則:
PpJ十S-C(1-Pp)改寫后成為:
(Pp-Pd)<(C-2S)/J+C(2)
該方程第一式表明只有原告的訴訟預期凈收益低于被告預期損失,和解才有可能;方程式二更明確地顯示出雙方對原告勝訴概率的基本一致,如果不一致,也是被告對原告勝訴概率的預測高于原告是和解達成的基本條件。雙方出價重疊越多,則“和解有效范圍越大,當事人達成艱難的交易所要承擔的代價就越大?!?8因此“權屬”愈明確,雙方當事人對糾紛勝訴率的估計愈準,對訴訟預期價值的估算越準,和解范圍越小。與漢語“定分止爭”中定“權屬”方能止糾紛的含義是驚人的一致19。
如果訴訟的結局難以預測,那么對當事人來說訴訟的風險性也就比較大,作為理性人的選擇,他可能會盡量回避使用訴訟救濟途徑,而一旦進入訴訟他又會絕不善罷甘休。在這個意義上講,法律的不確定性與纏訟性之間存在著正比例關系。
三、和解成本低也是和解的必要條件
和解成本主要有三類:信息成本、討價還價成本、執(zhí)行成本。
1、信息成本
信息成本包括信息收集成本和信息甄別成本,信息占優(yōu)可以使他們的期望支付最大化。如在二手車市場上只有出賣方知道自己車的真實質量,買受方只有一些外觀信息,為了了解出賣方是否有虛假信息,買受方就得花去信息甄別成本;在產品質量賠償糾紛中,生產商對自己產品的質量信息知道得比受害人多,但受害人對自己的受害程度知道得比生產商多。因此,“只要信息的預期的邊際利益大于其預期的邊際成本,理性的決策者就會繼續(xù)去獲得信息?!?0
2、討價還價成本
在談判中,如果雙方能夠合作,合作的收益要以超過不合作情況下雙方各自收益底限之和為目標。雙方各自收益之底限是指一方必須得到不少于不合作時所能夠得到的收益,兩者之和等于博弈中的非合作價值。合作收益與非合作價值之間的差即為合作剩余。為了實現(xiàn)合作,雙方必須同意分割合作剩余,對合作剩余的平均分割是合理的方案。然而,追求自利的狹隘理性并不能保證雙方是通情達理的,或許由于信息上的差異,將導致他們可能并不會同意。譬如只是一個工廠和一戶居民之間的污染損害賠償談判,事情還倒簡單,若多個原、被告,麻煩就多了。如果是多個廠家,單就誰排了污水、排了多少,在他們之間如何分攤賠償金就要先內部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戶居民,受害孰輕孰重,如何分擔訴訟費用或分享賠償金,內部也會鬧得不可開交。所有這些麻煩所引起的時間、精力、金錢的耗費,都構成和解成本的一部分。
3、執(zhí)行成本
對于簡單的和解交易或許沒有此一項,但是面對復雜的交易,必須預先考慮到監(jiān)督以及懲罰違反和解協(xié)議的行為等引起的成本增加。
綜上可知,和解成本是在零和無窮大之間分布的。一般來說,當權屬清晰時,和解起來就比它們復雜和不確定的情形更為容易,和解成本也低。和解成本過高,可能會影響和解的達成,和解成本與合作剩余的關系可用下圖表示:在下圖A區(qū),各種和解成本值大于合作剩余時,收益為負,則無法和解。下圖B區(qū),合作剩余大于和解成本值時,有可能和解。和解的理想方案是均分合作剩余,即圖中B區(qū)的虛線值。
四、策略行為的實質是博取“私人信息”
“權屬”明確、和解成本低是雙方當事人自行談判和解的必要條件,卻不是充分條件。這是因為科斯定理分析問題的前提是信息完美,即知道對方的風險值和合作解?!敖灰壮杀臼?a href="http://m.bjhyfc.net/jinpingxili/flfb/xzss/200707/74361.html" target="_blank">科斯式分析的核心,但交易成本往往涉及策略行為”21,事實上,雙方當事人諸如交易成本、得益等“私人信息22”是掩蓋在討價還價的策略行為之中的。所謂策略行為就是博弈中的各方根據(jù)自己掌握的已有信息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行動方案?!罢勁械膶嵸|是形成一個對策,在形成談判對策的過程中,各方要力求預測對手會有多少讓步。如果各方在估計對方的妥協(xié)點或風險點上犯了錯誤,那么每一方都將會驚奇的發(fā)現(xiàn)對方并不讓步,其結果是各方以不能合作而告終?!?3故策略行為也可能會導致和解失敗。下面的分配二元矩陣包含了討價還價策略的四種可能結果24:
訴訟中討價還價的分配二元矩陣圖
強硬
溫和
原告
強硬溫和
400
400
450
550
550
450
500
500
被告
(1)如果一方當事人溫和,另一方也溫和,他們便能和解。假定標的額為1000元,他們各得到50%的分配額。(2)如果一方當事人強硬,另一方溫和,他們能和解。比如強硬的一方得到了55%的分配額,溫和的一方得45%。(3)如果一方當事人溫和,另一方強硬,他們同樣能和解。比如溫和的一方得45%的分配額,強硬的一方得到了55%。(4)當雙方當事人同時采取強硬策略時,比如雙方當事人都希望得到55%的分配額,這是不可能的。和解不成就一定要有審判,假設審判的預期結果是平分標的額,每人必須支付訴訟費用100元,則每個當事人都得到500元,但要減去訴訟費用100元,即500元-100元=400元。顯然,他們倆沒有合作剩余可分。
本文要討論的是上述第四種情形,即發(fā)生審判的概率與信息的關聯(lián)度問題。
博弈論中,按照各博弈方是否同時決策,分靜態(tài)博弈和動態(tài)博弈。同時選擇行動且只選擇一次的叫靜態(tài)博弈,決策有先后次序的叫動態(tài)博弈。又根據(jù)各博弈方是否了解對方的得益情況,分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信息是博弈結果最重要的因素,它是參加者選擇博弈策略,確定談判籌碼的依據(jù)。但是訴訟中當事人擁有完全的信息是不可能的,一方面囿于當事人知識能力和收集信息成本,另一方面法律無法要求當事人公開其所有私人信息。因此,和解博弈中雙方當事人是在不知道對手策略的情況下經過多輪討價還價做出選擇的,故和解中的博弈是一種不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相對應的是精煉貝葉斯均衡。由于零和博弈與常和博弈只有混合策略均衡,必然會有一個混合策略完美貝葉斯納什均衡25解出現(xiàn)。
所謂納什均衡就是雙方在對方的策略下,自己現(xiàn)有的策略是最好的,即當強硬策略的預期價值和溫和策略的預期價值相同時,當事人便不會從一個策略轉向另一個策略的狀態(tài)?;旌喜呗跃?6則是指參加者采取的不是唯一的策略,而是其策略空間上的一種概率分布,其特征是各參加者無法確定另一方的選擇,只能對另一方選擇各種行為的概率作出判斷。根據(jù)有關公式,可以推算出原、被告選擇某一強硬策略時均衡出現(xiàn)的概率,得出審判以及和解出現(xiàn)的頻率27,以上圖數(shù)據(jù)為例:
關于原告:P表示原告采取強硬策略的概率,那么(1-p)就是原告采取溫和策略的概率,則:
(500-100)×p+550(1-p)=450×p+500(1-p)
關于被告:q表示原告采取強硬策略的概率,那么(1-q)就是原告采取溫和策略的概率,則:
450×q+500×(1-q)=(500-100)q+550×(1-q)
解上述兩方程,得出p=q=0.5
這樣可知本例中當事人雙方都采取強硬策略時的概率是p×q=0.5×0.5=0.25,即25%的糾紛將通過審判解決,75%的糾紛可以調解解決。
一般認為,信息占優(yōu)的參與方在和解中將占有主導地位,信息可以左右策略的強硬度。但信息過多未必是好事,“掌握信息較多并不能保證得益也一定較多,有時候信息較多的博弈方因為更清楚已經面臨過度競爭的危險,只能采取較為保守的方法,從而也只能得到較少的得益。相反,那些信息較少,對危險了解較少的博弈方卻因不用顧及后果而掌握了主動,從而也得到較多的得益?!?8信息經濟學認為,信息不對稱是造成交易雙方利益失衡,影響社會的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市場配置資源效率的主要因素。不對稱性一是指非對稱發(fā)生的時間,二是指非對稱信息的內容29。
信息不對稱情況多數(shù)是制度選擇的結果而非制度選擇的原因。在一個不成熟的法律市場中,非正式制度就會代替正式制度,潛規(guī)則成為法律市場的“游戲規(guī)則”,結果便會引起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故解決信息不對稱首先要著眼于信息分配和信息獲取機制。
博弈中有個“共同知識”的特定概念,它是指假定雙方當事人均知道某一知識,但此時該知識尚不是共同知識,只有當雙方當事人均知道對方知道,且他們各自都知道對方知道自己知道該知識,此時該知識才是共同知識。滿足這一條件的信息稱為“完全信息”,訴訟中的“共同知識”就是指法律強制要求公開的與案件糾紛有關的事實、證據(jù)、法律依據(jù),經過證據(jù)交換、庭審質證認證后雙方當事人都知道,且知道對方知道自己知道的信息。審判的結果應該是維系于“共同知識”,這就是非經法庭認證的證據(jù)、沒有公開的內部規(guī)定、會議紀要不能成為斷案依據(jù)的博弈論上的理由。
私人信息過多會增加談判成本,阻礙談判的進行,只有當大量的私人信息轉變?yōu)椤肮餐R”后,和解才會變得容易。但由于披露所有私人信息是不可能的,故運用不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中特有的精煉貝葉斯均衡可以清楚地知道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博弈過程。所謂精煉貝葉斯均衡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jù)其所掌握的另一方當事人的信息,建立自己的初步判斷或結論,當下一步行動開始后,該當事人就可以根據(jù)他所觀察、掌握到的另一方當事人的信息或行動,來修正自己的初步判斷,并根據(jù)這種不斷變化的判斷,選擇自己的策略行動,最終雙方達到均衡30。和解博弈中,先出價者知道自己的行動將被后出價者所分析和利用,這時就會傳遞對自己有利的信息給對方,避免傳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而后出價者會通過獲取的先出價者的信息修正自己的策略。反之,后出價者知道自己的反應會被先行動者所分析和利用,同樣也是報“憂”不報“喜”,將對自己有利的信息給傳遞對方,避免傳遞對自己不利的信息,先出價者則會根據(jù)后出價者的反應修正自己的策略。如此反復多次,直至信息趨于完畢。
五、結論
庭審程序的設計首先應當是要有利于各方獲取他方的證據(jù)信息,便于當事人進行信息比較和估計;其次是庭審過程應以便于當事人獲取對稱的決策信息為目標;在庭前質證和庭審過程中,強化證據(jù)交換、證據(jù)失權意識,使雙方當事人充分知道哪些是有效的信息、哪些是無效的;再次是法官釋明權的行使應貫穿于庭審前、中、后的全過程,如在起訴階段,法官對當事人應著重訴訟請求上的引導,而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官重在向當事人釋明舉證的責任。進入庭審階段,釋明權則要充分行使,對當事人全方位的利益引導;在重視用法言法語釋明的同時,也要適當?shù)目谡Z釋明。這樣雙方當事人會根據(jù)證據(jù)交換、庭審質證認證的情況并結合自己可以接受的成本和風險底限決定自己的強硬策略值最終達到策略均衡。
在動態(tài)博弈中根據(jù)博弈方是否了解此前的博弈進程分為完美信息博弈和不完美信息博弈。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的作用其實就是引導當事人從不完美信息博弈趨向完美信息博弈,這個引導就是磨合當事人的策略強硬值,使和解博弈趨向于完全且完美信息博弈31。調解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述信息對當事人的引導,“如果所有的當事人和制定及執(zhí)行法律規(guī)則的人擁有充分的信息,則制定出激勵當事人改善個人狀況的方式行為的法律就是簡單的事情?!?2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有庭審結束后的調解方為“辨法析理”,即便宣判也能做到“勝敗皆服”。
注:
1理查德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五版幾乎涵蓋了所有法律領域。在中國,法經濟學譯著已有不少,但運用法經濟學理論分析我國法律制度的很少,且與我國司法實務有較大的脫節(jié)。
2“科斯運用交易成本的概念,對企業(yè)的存在做出了新的理論解釋,這是他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主要原因”,見張乃根著《法經濟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177頁。
3和解與調解一樣也是民商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權利處分的一種方式之一,它與調解的不同之處是,調解是必須遵循相應的訴訟程序,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jù)自愿的原則進行。和解則是不受司法程序的直接約束和支配,由當事人自行啟動,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可以自行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放棄訴權,庭外和解、撤回訴訟等,其權利處分的范圍和限度比調解更為寬泛。
4埃弗里·卡茨著:《法律的經濟分析基礎》(影印本)[M],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165頁。
5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著,施少華等譯:《法與經濟學》(第三版)[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75頁。
6樊綱:“人間的“扯皮”與科斯定理”[J],見《讀書》1992年第4期。
7樊綱:“人間的“扯皮”與科斯定理”[J],見《讀書》1992年第4期。
8《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專訪錄》[R],中國計劃經濟出版社1995年第1版,136頁。
9鄭曙光著:《產權交易法》[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第9頁。
10張乃根著:《法經濟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320頁。
11大衛(wèi)·弗里德曼著、楊欣欣譯:《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guī)則》[M],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48頁。
12此為《法與經濟學》[M]中的一個假設案例,見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著,張軍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新1版,第130頁。本文將其“漢化”,根據(jù)我國的訴訟費分擔規(guī)定重新計算過了。
13杰弗里·哈里森著:《法與經濟學》(影印本)[M],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58頁。
14博弈論的研究對象是具有對抗或競爭性質的行為對策,其核心思想是:假設你的對手在研究你的策略并追求自己最大利益行動的時候,你如何選擇最有效的策略,因此博弈論主要討論非合作博弈問題。
15謝識予編著:《經濟博弈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9頁。
16理查德波·斯納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第四版)[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725頁。
17如果當事人均是風險偏好或風險厭惡者,或分別是風險偏好者和風險厭惡者,這樣分析就會太復雜,故假定風險中立。
18理查德波·斯納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第四版)[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一版,第724頁。
19“定分止爭”中“分”是“名位、職責、權利的限度”之意,見《國際標準漢字大字典》[M/CD]。法學界寫成“定紛止爭”似有不妥。
20威廉邁·克易切恩著,田秋生譯:《微觀經濟學》(華爾街日報版第五版)[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第10頁。
21大衛(wèi)·弗里德曼著,楊欣欣譯:《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guī)則》[M],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99頁。
22“所謂私人信息就是指在訂立契約時或契約執(zhí)行過程中有些信息是一方知道而另一方卻并不清楚的”,見陳釗編著:《信息與激勵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2005年12月第1版,第20頁。
23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著、施少華、姜建強等譯:《法與經濟學(第三版)》[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78頁。
24此為《法與經濟學》[M]中的一個假設情形,見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著,張軍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新1版,第673頁。本文將其“漢化”,根據(jù)我國的訴訟費分擔規(guī)定重新計算過了。
25混合策略完美貝葉斯均衡是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動態(tài)博弈中的一個概念,“不完全信息動態(tài)博弈通過海薩尼轉化而成的同樣也是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動態(tài)博弈的形式?!币娭x識予編著:《經濟博弈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88頁。
26“如果允許混合策略,那么每個有限博弈至少存在一個策略均衡點”,身為數(shù)學專業(yè)在校博士生的納什于1950年用一頁紙證明了此定理,因此獲得199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凹偃缃洕鷮W家是按照他們撰寫的論文平均每篇的貢獻大小排定座次的話,那么納什就是極好的理由爭奪頭把交椅?!币姲⒕S納什·迪克西特、巴里·奈爾伯夫著,王爾山譯:《策略思維》[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26頁。
27計算公式見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著、張軍等譯:《法與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新1版,第869頁。
28謝識予編著:《經濟博弈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4頁。
29張維迎著:《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235頁。
30200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托馬斯·謝林說“一種均衡狀態(tài)可以是精確的均衡,也可以是近似的均衡。均衡可能是一種能夠無限接近卻無法達到的狀態(tài),潛在均衡本身就是在不斷變化的?!币娡旭R斯·謝林著:《微觀動機與宏觀行為》[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4頁。
31“不完全信息博弈貝葉斯納什均衡的極限是完全信息博弈的混合戰(zhàn)略均衡”,見張維迎著:《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60頁。
32道格拉斯·拜耳等著,嚴旭陽譯:《法律的博弈分析》[M],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