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電子商務法律概念探討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chuàng)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內容摘要:2005年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5〕2號],陜西省今年初也了相應的意見。
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及實務
一、電子商務的概念與現(xiàn)狀
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簡稱EC,顧名思義是指在Internet網上進行商務活動;狹義:電子商務也就是電子交易。廣義:EC,即企業(yè)內部、企業(yè)間、各種商務主體間的商務活動,是把買家與賣家、廠家與合作伙伴借助通訊網絡(Internet、Intranet和Extranet)與原有的系統(tǒng)結合起來進行業(yè)務活動(購物、服務、娛樂等)。
中國電子商務的現(xiàn)狀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1997逐漸成為一個熱門話題。
根據商務部信息化司的《中國電子商務報告(2004-2005)》,截止2005年11月27日,全世界網民數量為9.73億,網民平均普及率為15.2%,目前我國網民數量達到1.1億,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05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了7400億元,比上年增長50%;網上購物用戶數量達到2200萬,比2004年增加600萬。中國社科院《2005年電子商務調研報告》顯示,淘寶網占據國內C2C市場72%的市場份額。在全球權威Alexa2004年排名中,淘寶網在全球網站綜合排名中位居前20名,中國電子商務網站排名第1名。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淘寶網在線商品數量超過1663萬件、注冊會員數突破1390萬、2005年第四季度成交額達30.3億人民幣。
二、我國目前對于電子交易的立法現(xiàn)狀、司法判例
(一)、立法態(tài)度和現(xiàn)狀中國政府對于電子商務的立法態(tài)度還是十分積極的。
關于網絡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變電子聯(lián)行業(yè)務處理方式的通知》;關于數據傳輸方面,有國家海關總署于1999年頒布的《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關于網絡管理方面,有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lián)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以及1998年頒布的關于上述規(guī)定的《實施辦法》、公安部1997年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除此之外,福建、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頒布了關于網絡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最近兩年,全國人大關于互聯(lián)網法律頻頻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系列法律規(guī)范的頒布使中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踏上新臺階。但是,基于立法經驗和實踐的欠缺,中國目前關于互聯(lián)網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大多集中于網站經營和通信管制方面,對電子商務以及電子交易的運作環(huán)境和行為并未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規(guī)范。
但值得特別指出的,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合同法》已經注意到了電子交易迅速發(fā)展對法律規(guī)范所提出的要求,《合同法》專門對數據電文作出了數條規(guī)定(如第11、16、26、33、34條等)。規(guī)定了實行電子交易所必須的數個重要問題,擴展了傳統(tǒng)觀念上的“書面形式”,將“數據電文”收編入內。在刑法方面,刑法285條、286條、287條對破壞作為網絡交易基礎設施的計算機系統(tǒng)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進行犯罪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guī)定。
2004年8月28通過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簽名法》為電子商務奠定了法律基礎,是我國出臺的第一部電子商務立法。首先該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確規(guī)定了具備這樣效力的電子簽名應具備的具體條件;其次,明確規(guī)定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對數據電文如何滿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書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的條件,數據電文作為證據使用如何考慮其真實性,數據電文的發(fā)件人的多樣性、數據電文收發(fā)時間、地點等問題做了規(guī)定;再次,在規(guī)范電子簽名行為的基礎上,明確了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并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設立了市場準入制度、認證機構暫停、終止認證服務的業(yè)務承接制度;最后,規(guī)定了電子簽名各方違反本法案相關義務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在法案附則部分對法案涉及的專門術語做了明確的解釋,并為政務活動、司法活動、其他社會活動中的運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時的規(guī)則適用留下了空間。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使用在電子商務中的典型代表就是C2C的代表eBay易趣、阿里巴巴淘寶網上的個人開店和交易,每天淘寶網目前有5萬人注冊成為新會員參與交易,會員如果要出售商品必須經過數字認證,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提現(xiàn)或者付款時也需要使用數字證書加密認證,以確保交易支付的安全。
2005年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5〕2號],陜西省今年初也了相應的意見。
2006年5月24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雖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對促進網上交易健康有序發(fā)展,規(guī)避交易風險有指導意義。
(二)、司法判例從目前國內的司法判例來看,在商業(yè)活動領域中出現(xiàn)的關于電子交易的典型案例不多,相關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中國首例網上拍賣官司1999年9月,西安海星現(xiàn)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貿網拍公司在網上拍賣3臺電腦,確定保留價為7290元—19800元不等。次日,金貿網在網上公布拍賣日期為10月6日—10日,但未展示保留價。不料此次網上拍賣的軟件發(fā)生故障,在公示拍賣日期前就自動運行進入拍賣點擊程序。金貿網的注冊用戶張巖在10月1日—5日通過網上競拍報價,僅以1000-5750元不等購得上述三臺電腦,并得到拍賣軟件的確認,而網站則顯示張巖的報價因低于保留價而無效。后來,張巖將購買電腦的貨款匯到拍賣方,但卻見到上述電腦仍在網上競拍,于是繼續(xù)要求給付拍賣標的,拍賣方堅持張的應價因拍賣軟件技術故障以及低于保留價而無效。張遂訴至法院,一審判決張敗訴。該案涉及了如何運用傳統(tǒng)法律規(guī)范網上電子交易行為的有關問題,審理此案的法院最后還是援引了《拍賣法》等有關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對此案作出了判決。
2、網上侵權官司這類官司案例較多,主要集中在實行電子交易的過程中,以擅自刊載侵權資料、鏈接侵權內容、使用侵權域名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yè)秘密、隱私權等專屬權利,以下僅列舉兩例:(1)、王蒙等6作家狀告北京在線網絡侵權案1999年5月,“北京在線”網站未經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的允許,擅自在網站上使用他們的作品,供上網者瀏覽和下載。6作家以上述行為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區(qū)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和賠償損失,案經一審判決6作家勝訴告終。該案確立了傳統(tǒng)權利在網絡上應當同樣受到保護的重要法律原則。
(2)、IKEA域名侵犯商標專用權案荷蘭英特艾基系統(tǒng)有限公司所擁有的商標“IKEA及圖形”為世界馳名商標,已經在世界很多國家注冊。1983年,英特艾基公司在中國注冊了“IKEA”商標及其圖形。但當英特艾基公司準備在中國注冊以“.cn”為后綴的互聯(lián)網域名時,發(fā)現(xiàn)已經被北京國網信息有限公司搶注,于是起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IKEA屬馳名商標,被告將該英文組合注冊為域名易誤導他人與IKEA商標有某種關系,也使原告公司在互聯(lián)網上行使其馳名商標受到妨礙。而且被告還注冊了大量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均未被積極使用,其待價而沽的非善意注冊行為的主觀動機十分明顯。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銷該域名。該案的解決意義在于回答了傳統(tǒng)商業(yè)企業(yè)在網絡上進行商業(yè)活動時如何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問題。
3、關于電子證據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七種證據中并未提及電子證據的類別和效力的問題。但在現(xiàn)實情況當中,電子證據形式和效力的認定往往是判案的關鍵。以下兩個例子是法院在司法實踐當中比較著名的判例:
(1)、1996年北京大學電子郵件案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學研究生薛燕戈收到美國密執(zhí)安大學發(fā)給她的關于提供獎學金的電子郵件,但她久等不見正式通知,后來得知有人以她的名義發(fā)了一封推辭的電子郵件給密執(zhí)安大學,使她喪失了深造的機會。她懷疑是同寢室的張某從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電子證據:①4月12日上午10:12分從記號為“204”的計算機上發(fā)出的電子郵件,發(fā)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國密蘇里-哥倫比亞大學的劉某;②同一臺計算機上四分鐘后發(fā)出的另一封電子郵件,發(fā)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執(zhí)安大學;③從北京大學計算機中心的證明,表明了上述兩封電郵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鐘的時間內從同一臺計算機上發(fā)出,當時張某正在使用這臺計算機。④技術試驗結果,表明張某使用這臺計算機時別人沒有時間盜用。薛某根據上述電子證據起訴到北京市*區(qū)法院,狀告張某以她的名義偽造電子郵件,使她失去出國深造的機會,并要求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案經北京市*區(qū)法院調解終結,被告以書面形式向作出原告道歉并賠償人民幣1.2萬元。雖然該案并不是直接針對電子商務,但由于電子證據在本案的審理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關于電子證據的效力和如何認定,在此案中都得到了淋漓盡致地體現(xiàn),因此必然對日后類似的電子交易案例產生積極的影響。
(2)、中國第一起網絡作品被侵權案1998年5月,原告陳衛(wèi)華以“無方”為筆名撰寫了《戲說MAYA》一文并刊載于其個人網頁《3D芝麻街》上。被告《電腦商情報》于1998年10月將該文刊載。原告在與被告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訴至北京市*區(qū)法院。該案是關于電子證據效力的重要司法判例,原被告爭執(zhí)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證明原告陳衛(wèi)華在網絡上的虛擬身份——文章作者“無方”?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于原告所舉證的電子證據——能夠修改版主署名為“無方”的《3D芝麻街》網頁的密碼、上載和刪除文件,采取了“排除法”的認定技術,法院認為:雖然目前個人主頁的設立和使用并未明確法律規(guī)定,但在一般情況下上述操作只能由主頁注冊人完成,故原告應為作者“無方”。該案是中國關于網絡作品著作權的第一案,確立了網絡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原則,對如何在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時保護互聯(lián)網這一新生事物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該案也對如何認定網絡上虛擬主體身份以及電子證據效力等重要問題作出了很好的司法范例。
三、電子商務交易規(guī)范的主要內容
第一、網上交易及其參與方
(一)網上交易
網上交易是當事人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信網絡等網絡通信手段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網上交易按主體一般可分為:
1、企業(yè)間交易(BusinesstoBusiness,簡稱B2B)
2、企業(yè)和消費者間交易(BusinesstoConsumer,簡稱B2C)
3、個人間交易(ConsumertoConsumer,簡稱C2C)
4、政府和企業(yè)間交易(GovernmenttoBusiness,簡稱G2B)
(二)網上交易參與方
網上交易參與方包括:出賣人,買受人,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法律規(guī)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經過工商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審批。
出賣人: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信網絡等網絡途徑出售商品或服務。
買受人: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信網絡等網絡途徑購買商品或服務。
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內容可以分為:
(1)網上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從事網上交易平臺運營并為出賣人和買受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上交易平臺是為各類網上交易提供網絡空間、信息技術、交易服務的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
(2)網上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為優(yōu)化網上交易環(huán)境和促進網上交易,為出賣人和買受人提供安全認證、信用評估、網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險等服務。
網上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可以同時提供網上交易輔助服務。
第二、網上交易的基本原則
(一)遵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網上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各方并不面對面接觸,多通過互聯(lián)網談判、簽約,借助第三方物流或直接利用網絡交付標的物、支付價款。但與傳統(tǒng)交易方式相比,交易主體、交易客體和基本的交易行為并未發(fā)生本質改變,因此,開展網上交易應嚴格遵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有關商品和服務交易的各項規(guī)定。
(二)遵守互聯(lián)網技術規(guī)范和安全規(guī)范開展網上交易離不開互聯(lián)網的正常運行。為保證互聯(lián)網的正常運行,為網上交易提供必需的技術支持,確保交易安全,網上交易參與方,尤其是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lián)網技術規(guī)范。
交易各方利用互聯(lián)網進行廣告宣傳,交易信息,洽談簽約,履行合同,上述行為對互聯(lián)網絡安全有直接影響,并可能間接影響國家經濟運行和國家安全,交易各方必須嚴格遵守互聯(lián)網安全規(guī)范。
(三)誠實守信,嚴格自律網上交易各參與方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健康有序地開展網上交易,不得利用網上交易的方式從事違法活動。
第三、網上交易的注意事項
(一)網上交易參與方防范交易風險
1、了解網上交易的特點
網上交易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網上交易充分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以及互聯(lián)網的開放性、國際性和自由性,洽談、簽約乃至履行合同都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進行;
第二,交易各方很少真實接觸,在了解他方真實身份、信用情況、履約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難度;
第三,較之傳統(tǒng)交易方式,網上交易更易發(fā)生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符、貨到不付款、款到不交貨、合同欺詐等風險。
交易參與方要保持警惕,了解網上交易的特點,通過多種渠道積極采用多種手段獲取必要的交易信息,防范交易風險。
2、掌握交易各方真實情況
網上交易參與方要積極采用多種方式掌握對方的真實身份、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可以要求對方主動告知,可以向交易服務提供者查詢,必要時也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查詢。
網上交易參與方也要主動把自身與交易有關的真實信息告知對方,如:營業(yè)執(zhí)照的有關信息,特殊業(yè)務許可證照的有關信息,網下的實體經營地址和真實有效的聯(lián)系方式。
如果交易一方拒絕提供基本信息,其他參與方要謹慎對待,盡量不與其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網絡技術的復雜性和滯后性進行商業(yè)欺詐的行為。
3、締結合同要充分協(xié)商
網上交易參與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網上談判的方式訂立合同,要對下列事項協(xié)商一致:(1)與數據電文確認收訖有關的事項;
(2)以數據電文形式發(fā)送的要約的撤回、撤銷和失效以及承諾的撤回;
(3)電子自動交易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價款的支付,標的物和有關單據、憑證的交付;
(5)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選擇,準據法的確定。
網上交易參與方如約定采用格式合同,制定合同的一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關于格式合同的規(guī)定,其他各方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謹慎操作。
4、依法使用電子簽名
網上交易參與方通過電子簽名簽訂合同,要遵守電子簽名的法律規(guī)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并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大宗商品與重要服務的交易,建議生成必要的書面文件保證交易安全。
5、建設高效的配送體系
網上交易參與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建設網上購物的配送支持體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水平,保證商品的準確、順暢、及時送達。
6、注意網上支付安全
網上交易參與方選擇網上支付,要通過網上商業(yè)銀行等安全可靠的支付平臺進行,確保網上支付的安全。
7、依法網絡廣告
網上交易參與方網絡廣告,要真實合法。瀏覽廣告的一方要增強警惕性和鑒別能力,注意識別隱性廣告。
8、保存網上交易記錄
網上交易參與方要注意保存交易全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數據、文件資料,尤其是大宗交易,以作為糾紛處理時的證據。交易者身份等基本信息,保存期限建議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2年;日常交易信息,保存期限建議不少于交易完成之日起的60日。
(二)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規(guī)范服務
1、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服務提供者提供網上交易相關服務,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需要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應經過主管部門批準。要具備一定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技術管理人員等。
針對特定購買人自主開發(fā)網上B2B交易平臺的企業(yè),也可視為網上交易服務提供者。
2、不斷提升技術水平
服務提供者要通過技術引進和自主創(chuàng)新,不斷發(fā)展網上交易技術和軟件,提高網上交易平臺軟件、應用軟件、終端設備等關鍵產品的開發(fā)能力和裝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構建有利于網上交易發(fā)展的技術服務支撐體系。
3、規(guī)范服務,健全制度
服務提供者要提供規(guī)范化的網上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戶注冊制度和用戶協(xié)議,
(2)平臺交易規(guī)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yè)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4、規(guī)章制度公示
服務提供者要以合理的方式,向用戶公示各項規(guī)章制度,提醒用戶注意與其自身合法權益有密切關系的條款,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的閱讀和保存。
已公示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不得損害網上交易其他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未公示的規(guī)章制度,對參與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5、保護消費者權益
服務提供者要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出賣人信用信息查詢服務,以便消費者選擇可靠的出賣人。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服務提供者要積極協(xié)助消費者采取法律措施。
6、維護用戶利益
服務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用戶隱私和商業(yè)秘密,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注意監(jiān)控用戶的商品信息、公開論壇和用戶反饋欄中的信息,盡力杜絕垃圾郵件的傳播。
7、保證數據安全
服務提供者要特別注意保存網上交易的相關信息、記錄和資料,并采取相應的技術手段保證上述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8、維護交易秩序
服務提供者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證網上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公平、公正、公開以及安全可靠的交易環(huán)境和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建立并完善網上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警示機制。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具體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要件
電子交易合同與其他類型的合同相比,除了溝通媒介不同之外并無本質的區(qū)別,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電子合同的訂立也應當經過要約、承諾的方式。關于合同是否采用書面形式、何謂“書面形式”等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書面合同的好處是內容明確,有據可查。口頭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快捷,但缺乏證明,容易發(fā)生爭議,并且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故在商業(yè)活動中,書面形式仍為廣泛采用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之內,在《合同法》第11條中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由此,我國以立法形式徹底解決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中國的電子商務活動中合同當事人可以訂立以數據電文為形式的“書面合同”。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guī)定“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guī)定不適用下列文書:(一)涉及婚姻、收養(yǎng)、繼承等人身關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yè)服務的;(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guī)定“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書面形式。”第七條規(guī)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簽訂過程
1、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相對于承諾而言,是法律當中對簽訂合同磋商過程的定義,其具體含義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要約的作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不能無故隨意撤銷,否則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對于要約邀請,則僅僅是指發(fā)出人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發(fā)出人不負有上述義務,可以隨時撤銷已發(fā)出的意思表示。由于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大陸和英美兩大法系都對要約與要約邀請作出了法律區(qū)分,如我國的《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第15條規(guī)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同時特別指出,如果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特征的也視為要約。
根據目前情況來看,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lián)網上刊登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視為要約,還是應視為要約邀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但一直爭持不下的問題。一派主張為要約邀請,因為這些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fā)出的;另一派認為應都按要約處理,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具體確定,包括了價格、規(guī)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yè)活動形式,但其與傳統(tǒng)商業(yè)活動的區(qū)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區(qū)別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標準仍然應回到《合同法》中去尋找。根據前述的法律規(guī)定,判別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的標準應該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fā)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由于網絡賦予廣告人充分的信息空間,廣告人為了更加吸引顧客,往往將品種、數量、單價、質量標準、交易期間、送貨辦法等詳細內容均一一列出,最后還附有一份電子訂購單或者合同,可以說,上述內容是完全符合要約的法律特征的,當然,有些比較簡單的網絡廣告如:網頁頭上的橫幅廣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內容。因此,一般的網絡廣告應當屬于要約邀請,但符合要約特征的網絡廣告則屬于要約。
2、要約的生效
要約一旦作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在傳統(tǒng)的交易模式下,由于要約通過通訊手段(如:郵寄、電報等)發(fā)出直至到達受要約人處時,中間有一段時間差距,此時要約在何時生效,是在發(fā)出時生效?還是在受要約人收到時生效?就成為區(qū)分交易雙方法律責任的關鍵要素。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我國對要約的生效時間均采取“到達主義”,《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钡?,由于電子交易均采取網絡進行,要約內容均表現(xiàn)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人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地收到要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tǒng)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到達的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笨梢姡P于要約生效的立法是比較明確的,但關于由何人來證明“特定系統(tǒng)”這個問題,目前司法界尚無統(tǒng)一做法。
就技術而言,由于“特定系統(tǒng)”一般由網絡服務供應商(ISP)提供,因此由ISP提供上述證明是最直接和簡單的方法,但在實踐當中,ISP往往與電子交易的一方有合作經營關系,因此由ISP提供的證明其公正性往往受到質疑。筆者認為,可以考慮由政府部門牽頭制定技術規(guī)范和統(tǒng)計軟件,統(tǒng)一安裝在各ISP的網絡服務器上,專門用于記錄各種電子信息的到達時間和來源,這種方法不僅可以解決要約生效時間的問題,同時對下述的承諾、撤回、撤銷等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均有重要證明作用。
3、承諾的生效承諾的生效關乎合同的生效問題,《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币虼?,承諾生效之時即為交易雙方合同的生效之時。對于承諾的生效方式,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有三種,分別是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作出行為和簽訂確認書。第一種是最普通的形式,對于采取電子交易方式的,《合同法》特別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钡诙N是指在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情況下,承諾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自然生效。第三種是根據《合同法》第33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p>
4、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在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中,往往會發(fā)生一方反悔的情況,因此在《合同法》上分別規(guī)定了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制度。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或同時,發(fā)出人又向對方發(fā)出通知,否認前一個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但相應的限制要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27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當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在對方作出答復之前,發(fā)出人又向對方發(fā)出通知,以否認前一個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相應的限制要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應當明確的是,撤銷制度僅適用于要約的撤銷,承諾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一旦作出,就不需要對方再行答復。在電子交易當中,由于意思表示往往以電子數據的形式通過網絡進行傳輸,速度極快,因此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變?yōu)橐粋€十分復雜的問題。5、關于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問題“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fā)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fā)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xiàn)對于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規(guī)范和完善合同內容、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格式條款往往由單方制定,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雙方的意志,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重大挑戰(zhàn)。格式條款在電子交易中被廣泛采用,許多電子商務網站都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有些網站的格式條款甚至規(guī)定:
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條款,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一俟通知即生效;有些則規(guī)定,消費者必須事先作出承諾后方可知曉內容;還有些網站對于格式條款中所包含的重要或者免責內容未以強調或者醒目之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這些問題都構成了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和對電子交易的聲譽的損害??梢灶A見的是,隨著電子交易的不斷發(fā)展,對格式條款的限制和對相對人利益的保護將會是一個越來越突出的問題。就立法而言,我國我國《合同法》已對格式條款問題作出了比較完備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盡管是針對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但其確立的基本原則如必要警示規(guī)則、承諾作出后方知要約內容者無拘束力規(guī)則、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規(guī)則等等,對于電子商務仍然是可以適用的。
(三)、電子證據的收集
電子證據是指以數字信息為表現(xiàn)形式、以證明一定的法律事實為目的的系列數字組合。必須承認:電子證據的不同特性對傳統(tǒng)證據理論構成很大沖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guī)定,法定證據共七種:(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上述規(guī)定并未考慮電子證據在內。
關于電子證據到底該歸入何類的問題,是法學界多年來一直爭論未決的問題。從目前的爭論焦點來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證據應當歸入視聽資料,其理由是:但凡電子證據的內容必須在計算機等終端上以圖形、數字、符號等形式顯示,根據傳統(tǒng)證據法理論,該種在計算機內存儲的信息可以被視為視聽資料一類。英國1984年刑事司法法就是將計算機證據歸入視聽資料。至于對何謂“視聽資料”的解釋方法,有學者認為可以通過采取“擴張式解釋”的方法來涵蓋電子證據。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guī)定,視聽資料應與其它證據相結合方能確定其證據力。所以,如果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一類,其證明效力就將大打折扣。另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證據應當歸入書證一類,因為《合同法》等法律已經對書面作出了更寬泛的解釋,使之涵蓋數據電文。筆者認為:在現(xiàn)行的民事訴訟法中,書證是各項證據之首;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但是視聽資料則必須結合其它證據綜合認定。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抑或書證直接關乎其證明力的大小,就其表現(xiàn)形式以及對事實的還原程度而言,視聽資料和書證有重要的差別:視聽資料以其記載的聲音、圖象、符號等信息,直觀、生動、感性、連貫和動態(tài)地反映和再現(xiàn)案件事實的發(fā)生過程。而書證則以其包含的文字靜態(tài)、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數據電文似乎同時具備視聽資料與書證的特性,它既可以僅以文字形式表現(xiàn),也可以同時以圖象、聲音、文字三種形式表現(xiàn)出來,同時由于電子簽名等技術保障,數據電文對事實的還原性還是較有保障的。因此,將電子證據歸入書證一類在法律上亦無不妥。就保護和發(fā)展電子交易的角度而言,若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將直接影響電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因此將電子證據歸入書證一類也是合理的。當然,電子證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應納入視聽資料還是書證,這是一個需要技術和主觀認識不斷提高的問題,目前恐怕難以作出統(tǒng)一的結論。但可以預見的是,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飛速發(fā)展,電子證據效力問題將會變得更加復雜,解決此問題將是對發(fā)展電子商務的有力法律保障。
當然在證據的收集方面是需要企業(yè)和具體操作電子商務的人員特別注意的,由于電子郵件證據的易修改性和對電子載體的依賴性,因此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合同的磋商、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等)需要注意:
1、事先約定使用某種電子方式傳遞交易文件;
2、盡量使用企業(yè)自己的網站郵箱,不要使用免費郵箱,以免數據丟失;
3、保管好電子密鑰;
4、保存全部與交易有關的電子郵件在郵箱服務器中,絕對不能使用OUTLOOK等桌面郵件工具下載刪除服務器內容,特別是有爭議的交易,在保存的同時還要打印出紙質檔案保存,交易履行完畢繼續(xù)存檔;
5、取證時必須通過公證機關登錄郵箱服務器或在線網站瀏覽、下載取證。
(四)、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解決
電子商務中的爭議處理和法律保障問題一直都比較棘手,目前國內尚無一部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范,因此,發(fā)生電子商務合同糾紛后目前還只能選擇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出臺以后,又一個新的概念“在線爭議解決機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簡稱ODR)為這一難題提供了思路,但我認為,這種方式的推行還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其民間調解的法律效力問題可能是最大的弱點。
簡單說,ODR是利用網絡解決各種爭議的總稱,它主要包括在線仲裁(OnlineArbitration)、在線調解(OnlineMediation)和在線和解(OnlineNegotiation)三種方式。雖然ODR行業(yè)已經興起,但絕大多數ODR提供商都在于美國和歐洲,在中國它幾乎還是一片空白。中國的在線爭議解決機制還剛剛起步,也僅僅只有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等提供針對網上域名爭議的在線解決方式,幾年來裁決了不少域名爭議案件,但并不是真正的電子商務合同糾紛。2004年6月,我國第一個專門的在線爭議解決機構“中國在線爭議解決中心”正式成立,但該中心目前也僅僅處于逐步完善各項解決機制的階段,還不能真正為網絡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糾紛的解決提供有效服務。從總體上來說,我國ODR的發(fā)展還面臨許多法律和技術方面的難題。
五、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
(一)、著作權問題
主要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相關規(guī)定來了解。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受保護的電子形式的著作權包括:
1、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huán)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2、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guī)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4、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還對“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guī)定,即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下統(tǒng)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四)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fā)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名稱);
(三)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支付報酬;
(四)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賠償標準:
網絡著作權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jié)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傳播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域名問題
2004年12月20日生效的《中國互聯(lián)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域名是指互聯(lián)網絡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與該計算機的互聯(lián)網協(xié)議(IP)地址相對應。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域名注冊服務遵循“先申請先注冊”原則。
已注冊的域名出現(xiàn)下外情形之一時,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請注銷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四)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注銷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
域名爭議的解決機制及其效力:
規(guī)則一、任何人就已經注冊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投訴,并且符合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
規(guī)則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
規(guī)則三、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規(guī)則四、域名爭議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域名持有者不得轉讓有爭議的域名,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2006年3月7日實施)對域名爭議的具體解決規(guī)則作了非常詳細的規(guī)定。目前國內域名的爭議解決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負責裁決。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24號]對審理涉及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規(guī)定:
管轄權:
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fā)現(xiàn)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包括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或組織、國際組織,或者域名注冊地在外國的域名糾紛案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fā)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認定構成侵權的標準:
司法程序對域名糾紛定性為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一)為商業(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但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fā)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qū)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認定馳名商標的突破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裁決的內容:
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
(三)、商標權問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號]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管轄權: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qū)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
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原則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明確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之一。
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及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審查。
(四)、商業(yè)秘密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中也可能會涉及到侵犯商業(yè)秘密問題。1995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修正)》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規(guī)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本規(guī)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xiàn)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yōu)勢。本規(guī)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xié)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規(guī)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yè)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1998年6月12日)明確了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說,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yè)秘密。
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xié)議、對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yè)秘密權利人有業(yè)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yè)秘密權利人有業(yè)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yè)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六、結語
作為一種全新的、發(fā)展迅猛的貿易方式,電子交易給傳統(tǒng)商業(yè)貿易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同時,它諸多不同于傳統(tǒng)交易方式的特性,給傳統(tǒng)法律規(guī)范帶來了重大挑戰(zhàn)和研究課題,我們某些傳統(tǒng)的法律規(guī)范已經給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造成了障礙。許多國家關于電子商務立法實踐經驗表明,為電子商務進行專門立法已是當今之潮流。中國《合同法》針對電子商務專門規(guī)定了數個條文,這是一個極富遠見的大膽舉措,它對中國電子商務未來的發(fā)展將起到深遠影響。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合同法》沒有、也不可能解決電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法律問題,根本的解決之道是制定專門的電子商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