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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也曾主張:“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隸的,另一些人天生是來統(tǒng)治的?!保?]亞里士多德就對作為其分析對象的奴隸制這一社會生活事實進行了價值上的正當化論證。奴隸處于主人的支配權(potestas)下,奴隸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更毋論其財產權利,“主人對奴隸擁有生殺權,而且所有通過奴隸取得的東西,均由主人取得”。[3]性別上的不平等在羅馬法中也有很鮮明的體現(xiàn)。羅馬婦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男子是不平等的,其通常處于家長權、夫權或監(jiān)護權之下,行為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在羅馬法上,自由合意的婚姻關系不斷萎縮,“人們認為妻子處于丈夫的權力(manus)之下?!驒?manus)’非常類似于‘父權(patriapotestas)’,妻子相對于自己的丈夫處于女兒的地位,因而,如果她的丈夫是他權人,妻子則是其丈夫的父親的孫女”。[4]在夫權支配之下的妻子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人格,也就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可言。婦女要想獲得平等民事主體地位,就必須首先解放成為一個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之人,從他權人變?yōu)樽詸嗳???梢姡?a href="http://m.bjhyfc.net/lunwen/falulvnwen/mfgllw/201307/753839.html" target="_blank">民法獨立人格的實現(xiàn)是民事主體獲得彼此平等地位并正常開展民事活動、合法取得財產的重要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說,“無人格即無財產”,當然,必要的財產反過來也成為個人自由與人格自律的一部分。哪里沒有獨立、平等的個人,哪里只有支配依附關系,哪里就沒有平等關系,也就沒有民法作用的空間。有學者甚至指出:“不承認人格(法律主體)自由、不保障權利(主觀法)之秩序,便根本不是法律秩序。”[5]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對平等價值的追求也一直在進行①,平等法律價值的全面貫徹和取得實效仍然任重道遠。平等原則是市民社會經濟生活和倫理生活領域的必然要求,對此,梅因早有論斷:“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目前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保?](P.86)“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屬于‘家族’所有的權利和特權”,[6](P.97)可見梅因心目中所致力推翻的身份主要就是一種家族的、不平等的對人的權利能力或者行為能力構成不合理限制的支配依附關系。民法從古代到近代的實踐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們的民事主體身份愈加平等和民事活動愈加自由的過程。
民法獨立人格與平等原則的動態(tài)發(fā)展性
民法獨立人格及平等原則的內涵也是一個動態(tài)發(fā)展的過程,從羅馬法到近代民法再到現(xiàn)代民法,人們對民法獨立人格和平等價值的追求從未停止。恩格斯就曾指出:“平等的觀念……本身都是一種歷史的產物,這一觀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歷史條件,而這種歷史條件本身又以長期的以往的歷史為前提?!保?]民法(civillaw)一詞源于羅馬法的市民法(iuscivile),市民法是只適用于有羅馬市民權的人的法律,是特權階級的法律。奴隸乃至婦女要么不屬于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體,要么僅屬于具有部分法律人格的他權人,他們也都無法成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特征的民事主體。近代基督教思想、啟蒙哲學和自然法理論共同提倡“人的解放”,攻擊封建身份制社會,并對近代民法平等理念的貫徹起到了重要作用??档吕硇哉軐W則成為“人的解放”理論的集大成,“在任何情況下,把人當作目的而不只是當作工具”,“不能把你自己僅僅成為供別人使用的手段,對他們說來,你自己同樣是一個目的。”[8]受康德哲學的影響,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認為,在基本概念和基本價值之后所存在的人的典型形象是倫理學人格主義(ethischerPersonalismus),其雖未被明確表達卻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倫理學人格主義要求人與人的相互尊重,相互尊重原則也成為實定法的基本原則。[9]在這一方面,黑格爾曾說:“法的命令是,成為一個人,并尊敬他人為人?!保?0]社會的變遷和思想的解放帶來了近現(xiàn)代實定法上獨立人格范圍的擴張和進步。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條就彰顯:“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804年《法國民法典》在此基礎上于第8條規(guī)定:“一切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900年《德國民法典》更進一步于第1條規(guī)定:“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時?!痹摲ǖ涓怯诘谝徽碌诙?jié)承認了法人制度,將民事主體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從近代民法向現(xiàn)代民法發(fā)展的過程中,民事主體平等價值在法律上獲得彰顯,平等民事主體的范圍愈加擴大,民法平等原則的具體內涵也在側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同時,更加重視兼顧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近代民法制度建立在對當時社會生活所做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兩個基本判斷之上,在不發(fā)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民事主體的經濟實力相差無幾,在經過17、18世紀的發(fā)展、于19世紀歐洲各國編纂民法典而獲得定型化的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是強而智的經濟人,而且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頻繁互換位置,平等性方面的不足會通過互換性的存在得到彌補。然而,隨著壟斷和寡頭企業(yè)的不斷增加,以強者為前提的近代民法卻在一定意義上不幸扮演了制造弱者痛苦的角色。現(xiàn)代民法所處的此種社會環(huán)境中,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越來越明顯地出現(xiàn)企業(yè)主與勞動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等社會群體之間的分化對立,勞動者和消費者等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弱者。[11]于是,抽象的、理性的、強而智的人之外,具體的、輕率的、弱而愚的人也逐漸被發(fā)現(xiàn)并施予特別保護②。20世紀延續(xù)發(fā)展的現(xiàn)代民法在人的形象問題上,也就產生了兩個轉變,即從對所有的人完全平等法律人格的承認到承認人格權、從理性的強而智的抽象法律人格到弱而愚的具體法律人格的轉變。[12]現(xiàn)代民法出現(xiàn)了企業(yè)主和勞動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具體人格的強弱對立,也就相應地要求兼顧實質正義的民法理念和兼顧社會妥當性(Rechtsgemessenheit)的民法價值取向。[11]現(xiàn)代民法注意根據民事主體“具體人格”在“事物性質”(語境)上的不同而做出適當的差別對待,比如在近代民法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區(qū)分其行為能力和法律規(guī)則之外,也更加注意對消費者、勞動者、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的保護。③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分配利益和負擔的語境中可以有兩種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一種是強式意義的平等對待,它要求盡可能地避免對人群加以分類,從而使每一個人都被視為‘同樣的人’,使每一個參與分配的人都能夠在利益或負擔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額’。另一種是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人群進行分類,被歸入同一類別或范疇的人才應當得到平等的‘份額’,因此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既意味著平等對待,也意味著差別對待———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13]民法平等原則從近代到現(xiàn)代的發(fā)展,也包含著民法上價值判斷問題的一項實體性論證規(guī)則:“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保?4]在倫理生活領域對婦女、老人、兒童、殘疾人等的傾斜保護,在生活消費領域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在生產經營領域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均構成對民事主體做類型區(qū)分、區(qū)別對待的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
民法中獨立人格和平等原則的立法準則意義及其體現(xiàn)
民法上的獨立人格獲得越來越全面的承認,而在此支撐下的平等原則也在立法上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xiàn)。在我國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釋的實踐中,法律上獨立人格理念也主要通過對平等價值的規(guī)定和具體化而加以落實。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平等原則具有法律效力的貫穿始終性和規(guī)范性質的強行性。民法平等原則應當貫穿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④乃至學者討論民法價值判斷問題的始終。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必須是全面肯定民事主體的獨立法律人格并妥當貫徹平等價值之內涵的法律。亞里士多德就認為,公正的真實意義主要在于平等,對相等的人應該配給到相等的事物。立法者在分配利益和負擔時就要做到使得全體人民各得其所、各安其宜、各有職司、各盡所司。[15]拉德布魯赫更進一步指出,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構成正義核心的平等原則被有意識地否定時,法律本性就會缺失,這就是“拉德布魯赫公式”在論證惡法時的“否定公式”。[16]民法上平等原則的立法實踐首先體現(xiàn)在民法各部門法基本原則部分對平等這一原則的規(guī)定。第一,平等原則要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和民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平等。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就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比魏巫匀蝗?,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其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即在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方面一律平等。推而廣之,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組織彼此民事權利能力或有差別,但其民事主體資格也是平等的。第二,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主體地位平等,一般不存在隸屬服從關系,當事人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特別是財產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時原則上都要平等協(xié)商。而當國家參與民事活動,成為民事主體時,其與其他民事主體也處于平等地位。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存在等級、特權、歧視、操縱、控制、領導等非平等關系。我國《合同法》第3條就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物權法》第3條第3款也規(guī)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泵袷轮黧w民事權利能力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意味著其在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面都是一樣的,平等原則所要求的并非結果均等意義上的實體平等觀,而是機會平等意義上的程序平等觀。第三,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民事權益受侵害時會因為其權益的類型不同而在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上有所差別,而不會因為權益主體所有制身份等的不同而對其施加不同的保護?!段餀喾ā返?條就明確規(guī)定了物權平等保護原則:“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泵穹ㄉ掀降仍瓌t的立法實踐還體現(xiàn)在民法具體規(guī)則中也多有直接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規(guī)則設計。如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承擔方面,《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就從侵害生命權的死亡賠償金承擔方面做出了立法完善,一定程度上回應了“同命不同價”的問題⑤,力圖實現(xiàn)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又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也注意到對娶進的媳婦、出嫁的婦女、離婚的婦女等群體的土地承包權益取得和保護方面的強式平等對待:“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進一步規(guī)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边@些規(guī)定都有助于實現(xiàn)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權利取得和保護方面與男子的平等地位。需要指出的是,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解釋中的平等原則也經歷了從單純注重強式意義上平等對待到兼顧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價值變遷。
如我國《合同法》第41條中段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边@就對經濟能力相對弱勢一方的交易相對人進行傾斜保護,以提高其在法律上的實際締約協(xié)商能力⑥。又如在我國《婚姻法》上,立法者也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和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在法定情況下的傾斜保護原則,可謂是強式和弱式兩種意義上平等對待同時體現(xiàn)最為集中的領域?!痘橐龇ā返?條第1款就規(guī)定了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4條還規(guī)定了維護平等的婚姻家庭關系⑦?!痘橐龇ā返?條第2款則從弱式意義上平等對待的角度規(guī)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贝送?,在民事司法解釋中也多有對平等原則具體化的操作實踐。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就通過任意性規(guī)范的配置,來解決商品房面積誤差情況下對買受人的保護,意圖基于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實現(xiàn)對買受人的傾斜保護。總之,民事立法確認平等原則并將之具體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平等原則的實現(xiàn),當然也不能附加給民事立法積極實現(xiàn)平等的更多任務,實現(xiàn)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主要不是民法的使命,而有賴于民法之外的社會法、經濟法等。⑧
獨立人格、平等原則與民法的解釋適用
民法獨立人格和平等原則主要作為立法準則體現(xiàn)于民法基本原則和具體規(guī)則之中,分別起到立法上價值宣示和司法上個案裁判規(guī)范的功能。而在民法適用領域,主要通過對平等法律規(guī)則在個案中的具體化而發(fā)揮作用⑨,即民法平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立法上基于平等原則所配置具體規(guī)則的適用而間接得到實現(xiàn)。對平等原則的司法功能,有學者甚至進一步指出,平等原則不具有授權條款的性質,不能直接使用作為裁判依據。[17]不過,筆者認為,在疑難民事案件裁判過程中,民法平等原則仍然可以起到司法準則的裁判功能,以填補具體法律規(guī)則存在的漏洞,平等原則還有助于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澄清對有異議之法律規(guī)則的理解和適用。民法平等原則有助于保障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做到同案同判,避免因法律規(guī)范的競合或者體系違反而帶來裁判的不統(tǒng)一和不公正。例如,有法院就在客運合同糾紛案件裁判過程中認為:“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既有提起侵權之訴的受害者,又有提起違約之訴的受害者,法院應當按照司法平等原則的要求,對這些受害者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做到同案同判。這樣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又在客運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妥當地實現(xiàn)了利益平衡,能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爆伂姠灴梢?,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有的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并經法院裁判后,有的受害人又提起違約之訴,法院應適用與前案相同的賠償標準確定后案的賠償數額,以實現(xiàn)對同一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平等保護。民法平等原則有助于在法律解釋過程中澄清對有異議之法律規(guī)則的理解和適用,解決因立法技術等原因而存留的法律規(guī)則上的模糊現(xiàn)象。例如,同樣針對《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該條采取“可以”之立法表述,而非“必須”或者“應當”,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入手,就可能將該規(guī)定解釋為任意性規(guī)范,致使此規(guī)定在司法審判中不被采用而淪為空文。這就需要結合歷史解釋等方法探究該條規(guī)定總結實踐經驗、便于糾紛解決之立法目的,[18]并進一步考察本條規(guī)定背后民法平等原則之價值支撐,如同一案件中因為同一交通事故、礦難等原因導致多人死亡,針對城鄉(xiāng)居民區(qū)別對待,甚至賠償標準相差數倍,這就確實不符合民法乃至憲法上人人平等原則。基于民法平等原則,《侵權責任法》第17條在同一侵權案件中,遵循死亡賠償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既無損于城鎮(zhèn)居民的救濟,也符合社會大眾的公平正義觀念”。[19]可見,不能簡單地將《侵權責任法》第17條解釋為任意性規(guī)范。不過,民法平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不能過于擴張以致沒有邊界,必須妥當協(xié)調其與私法自治原則的關系。平等原則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邏輯前提,私法自治原則又是處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活動中針對不同的相對人選擇不同的交易價格等對待方式,而相對人仍可根據自己的自主意志選擇是否接受時,一般就不認為違反民法平等原則瑏瑡。當然,這種交易上的差別對待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部門的規(guī)制,如我國《價格法》第14條第5項就禁止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梢?,平等民事主體一方對彼此平等的其他多個民事主體之差別對待,仍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司法不宜過多介入,市場競爭更有利于消除此類不良現(xiàn)象,而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活動屬于一方壟斷性質的生活必需品供用合同(如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時,則會存在強制締約或者價格管制問題,不宜完全交由供用方自主決定。
結語
民法中的獨立法律人格在現(xiàn)代民法上已經成為一項公理性的、無需明文規(guī)定的、不言自明的結論。從民法原理和民法學方法的角度做歷史分析和價值分析就可以發(fā)現(xiàn),對民事主體獨立人格之承認是民事主體獲得彼此平等地位并正常開展民事活動、合法取得財產的重要前提。對民法獨立人格及平等原則的全面認可和內涵豐富都是一個動態(tài)發(fā)展的漫長過程,人們對其追求從未停止。民事立法要本著人文關懷理念,通過民法基本原則和民法具體規(guī)則的規(guī)范配置全面落實獨立人格和平等原則之價值,在疑難民事案件裁判過程中,民法平等原則也可以起到司法準則的裁判功能。“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保?0]民法通過尊重人的尊嚴、關心人的發(fā)展,實現(xiàn)以人為本,民法也正是要從細微處紓解人們的懊惱和愁苦,增進人們的歡喜和快樂。民法學研究過程中要始終注意以人為中心,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為宗旨,充分保障人的自由和尊嚴,對社會弱勢群體給予特殊關愛,始終重視民法的人文關懷,[21]并以人文關懷的理念構建民法體系和開展司法工作;而這些也都是民法中的獨立人格和平等價值的當然要求,民法平等原則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經成就卓然,但也仍然任重道遠。
作者:王雷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