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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jù)一些境內機構提出采用人民幣作為對外貿易合同計價貨幣的要求,為了促進對外貿易的順利開展,使境內機構在對外貿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為靈活的結算方式,進一步提高境內機構的國際競爭力,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簽訂進出口合同時,可以采用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二、境內機構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簽訂出口合同的,辦理出口收匯時,應當按照結算當日銀行掛牌匯價,及時足額收回外匯。
*、境內機構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簽訂進口合同的,其在辦理進口項下對外支付時,應當采用境內銀行掛牌貨幣,按照結算當日銀行掛牌匯價,將合同中約定的人民幣金額折算成外匯對外支付。
四、境內機構以人民幣作為合同計價貨幣和進出口報關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xù)。
五、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fā)所轄分支局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fā)所屬分支行。執(zhí)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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