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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根據(jù)《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結合文物保護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凡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申請并取得《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方可承擔相應等級、業(yè)務范圍的工程。
第四條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頒發(fā)《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和資質年檢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資質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施工資質申報、審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檢每年一次。
二、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和暫定級。壁畫、石窟寺和石刻保護等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施工資質單獨核定。
第六條一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一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二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單位總體水平在國內同行業(yè)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yè)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不少于20人。
四、有健全的技術、經營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yè)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
第七條二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二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三級以上的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企業(yè)總體水平在?。撟灾螀^(qū)、直轄市內同行業(yè)領先,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yè)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術、經營管理制度和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yè)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400萬元以上。
第八條三級資質標準:
一、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法人單位,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五項、工程等級為三級,或者不少于十項、工程等級為四級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質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與技術人員均有較強的文物保護意識。
三、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yè)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
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護工程各專業(yè)工種技術人員齊備,且取得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較健全的技術、經營、質量、檔案、財務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能進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較完備的文物保護工程所需的專業(yè)技術裝備。
六、注冊資金200萬元以上。
第九條暫定級資質標準:資質條件不低于三級。
第十條壁畫、石窟寺和石刻保護等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施工資質除應具備上述相應的資質條件以外,還應具有掌握相關特殊技術的專業(yè)人員和必要裝備。
第十一條申請國家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五年以上,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三年以上,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三、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主管機關頒發(fā)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簡歷、任職文件、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簡歷、任職文件、職業(yè)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五、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職業(yè)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護工程合同及驗收評估資料;
七、審批機關認為必須的其他相關證件、資料。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取得正式資質并從事施工活動滿三年后,可提出升級申請。
申請資質升級,除提供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原資質歷年財務決算年報表。
第十五條新設立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可認定為暫定級,有效期三年。年檢合格,可申請正式資質。
四、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jù)自身資質等級和業(yè)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施工項目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分級見附表:
一級可承擔所有級別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項目。
二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二級及以下的施工項目。
三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施工項目。
暫定級可承擔工程等級為四級的施工項目。
第十七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是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的技術資格憑證,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越級或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業(yè)務范圍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年檢表》、《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初檢匯總后報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做出資質年檢結論。
第十九條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施工單位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并在過去一年內未發(fā)生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年檢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1、因施工質量問題對文物造成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2、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3、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二十條連續(xù)三年年檢合格,且符合相應等級標準,可申請晉升資質等級。資質年檢不合格降低資質等級。降級的施工單位,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遺失的,應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申請補發(fā)證書。
第二十二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分立、合并或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審批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因資質升級等原因而領取新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注銷。
第二十四條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撤銷、破產、倒閉的,應在三十日內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在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或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的,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五、罰則
第二十六條涂改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業(yè)務范圍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轉讓、出借或變相轉讓、出借《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造成文物安全隱患或損害的;
二、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對相關材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六、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