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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縣政府部門績效管理領導評價在縣政府績效委領導下,由縣政府績效辦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條參與縣政府部門績效管理領導評價的對象包括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同時邀請縣委有關領導參加。
第三條領導評價的主要評估依據:
(一)被評價單位年度績效管理報告;
(二)被評價單位年度績效管理評估意見;
(三)領導掌握和了解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評價根據評估依據,按“優(yōu)秀單位”、“良好單位”、“合格單位”、“不合格單位”四檔對被評價單位進行評價,其中: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評價各占5%,其他縣領導(邀請的縣委常委、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取其平均值,評價占10%。
第五條縣領導對被評價單位績效指標均不作評價的,視為無效評價,不計入該單位的評分;對個別指標未作評價的,在計算分值時剔除。
第六條計分標準(滿分100分)
“優(yōu)秀單位”:按100分計分。
“良好單位”:按90分計分。
“合格單位”:按80分計分。
“不合格單位”:按50分計分。
第七條縣領導評價結果按20%的權重納入被評價單位績效管理得分。
第八條本細則由縣政府績效辦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