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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區(qū)、直屬學校(園)、鄉(xiāng)(鎮(zhèn))中小學、民辦學校(園):
一、清理對象和范圍
全縣各級各類學校中因各種原因,沒有在崗位工作的在編人員及臨時工。
二、具體處理辦法
(一)未經批準擅自離崗人員的處理
1、未經縣教育局批準擅自離開編制所在單位,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處理。
2、對受黨紀、政紀、法紀懲戒的離崗人員,如結案后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已立案而尚未作出處理的或停職檢查期間外出的,按紀委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經批準的勤工儉學人員的處理
縣教育局不再辦理新的勤工儉學手續(xù)。已經批準的勤工儉學人員需續(xù)辦的,自發(fā)文之日起允許在原單位保留人事關系3年,工資晉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財政停發(fā)工資及福利待遇,停發(fā)工資的50%返還給學校作為公用經費(超編的單位不返回)。第4年開始人事關系和檔案按人事有關規(guī)定轉入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人事。勤工儉學期間,社會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由本人負擔,并按規(guī)定交納人事費。3年內或累計不滿三年,要求回來工作的由縣教育局根據學校師資需求情況進行統(tǒng)一調配。超過3年要求返回的,由縣教育局根據師資需求情況酌情落實。
(三)借用人員的清理
1、借用到本縣民辦學校的人員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借用本縣民辦學校在職教師,允許在原單位保留人事關系,取消工資,編制所在學校負擔借用人員各種保險的公助部分,個人負擔借用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等各類險種的自負部分和住房公積金全額。未經縣教育局批準,學校擅自借用的,按擅自離崗處理。
2、本縣教育系統(tǒng)內公立學校間借用的人員
本縣教育系統(tǒng)內公立學校之間借用教師由縣教育局批準備案。未經批準,學校擅自借用的,按擅自離崗處理。
3、借用到外系統(tǒng)人員
由借入單位提出申請,經學校和縣教育局同意,報縣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辦理借用手續(xù),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原已借用外單位的,必須在20*年10月12日前回原單位上班。確因工作需要繼續(xù)借用的,必須報縣組織人事部門重新批準辦理借用手續(xù)。借用時間期滿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未經批準擅自借用的,按擅自離崗處理。
4、借用到縣外的人員
縣教育局不再辦理新的外借手續(xù)。已經批準的人員必須在20*年10月12日前回原單位上班,需續(xù)借的報縣組織人事部門重新批準辦理借用手續(xù)。借用期間財政停發(fā)工資及福利待遇,社會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由本人負擔。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四)因病因事不在崗的人員
因病因事不能在崗的人員,必須按教職工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執(zhí)行請假工資福利待遇,否則視作離崗。借病事假之名外出勤工儉學、代課等的,一經查實,按擅自離崗人員處理。
1、長病假:經學校同意,教育局批準的長病假(兩個月以上)人員,保留原單位編制,病假期間的工資及待遇按國發(fā)[1981]52號、浙人薪[1994]67號、浙人薪[1997]163號文件執(zhí)行。病愈按時返回到編制所在單位。
2、事假:教師請事假一般不予批準,需要處理私事的安排在假期進行。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一周以內由學校批準,一周以上的經學校同意,報教育局批準。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作曠工處理,曠工期間停發(fā)工資。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30天的,予以辭退。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因私出國、出境:因私出國、出境人員,必須經學校同意、縣教育局批準,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出國請假不得超過半年,因故續(xù)假的,應在批準假期內辦理續(xù)假手續(xù)。超過假期半年以內的,予以停薪留職;超過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因私出國請假期間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扣發(fā),保留請假人員原單位編制,假期滿后,返回到編制所在單位。
4、脫產進修:教師脫產學習需經學校同意,報縣教育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參加脫產學習。在批準學習的期限內,保留原單位編制,工資照發(fā)。學習期滿應按時回原校工作,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經學校同意,教育局批準的商調人員,根據文編字[20*]05號文件規(guī)定,商調未成在當年8月25日之前未返校工作的,按擅自離崗人員處理。
(六)對“有實踐經驗但未滿服務期”調入或借入縣城學校返回規(guī)定學校的人員,必須在10月12日之前返回規(guī)定學校任教,否則,按擅自離崗人員處理。
(七)代課教師和其他臨時聘用人員的清理及管理辦法
學校不得擅自聘用代課教師和其他臨時人員。缺編學校確因工作需要的,由學校與臨時人員簽定協議,實行一年一聘,聘用人數要控制在編制數內,報縣教育局備案。超編學校不得另聘除門衛(wèi)與食堂管理人員以外的臨時人員,已經聘用的于20*年10月20日前予以清退,違反規(guī)定聘用的,縣教育局會計核算中心不予報銷聘用金或代課金。
三、清理工作要求
1、各學校要根據本意見精神,于10月12日前對工資關系在本單位的教職工在崗情況進行全面自查。查明不在崗的人員,包括擅自離崗,勤工儉學,長病休、因病因事不在崗,借用本縣教育系統(tǒng)公立學校(單位),借用本縣民辦學校,借用外系統(tǒng)和縣外,因私出國出境人員、外調未成逾期未歸人員、脫產進修人員、有實踐經驗未滿服務期人員、代課教師和臨時工等一律如實分類登計并上報教育局政工科(已經批準的內退教師不列入本次清理范圍)。按規(guī)定可以續(xù)辦有關手續(xù)的,及時通知教師本人在10月20日前辦畢手續(xù)。
2、各校要建立教職工在崗情況月報制度,對本單位在編不在崗教師變化情況按月及時上報縣教育局。
3、各民辦學校要加強教師管理,對經批準辦理借用手續(xù)的教師有擅自離開崗位的,要及時上報縣教育局。否則,取消下年度到公立學校借用教師資格。
4、縣教育局設立在編不在崗教師舉報箱。對在編不在崗人員情況,隱滿不報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一經查實,要追究學校校長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就地免職;對當事人作自動離崗予以辭退;縣教育局予以核減該學校相應的人員編制數,并核減相應人員經費。
本意見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