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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政管理畢業(yè)論文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lián)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yè)在我國的發(fā)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guī)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shù),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jù)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jù)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guī)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guī)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guī)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xiàn)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xù)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xù)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雹谒蕴崾就侗H撕捅槐kU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fā)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shù)淖兏紤皶r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yè)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shù)摹S捎谧R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jù)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jù)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yǎng)子、養(yǎng)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jù)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xiàn)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yōu)楝F(xiàn)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guī)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xiàn)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shù)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guī)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xiàn)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guī)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xiàn)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shù)谋戎?。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fā)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進行給付。根據(jù)《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jù)《繼承法》中的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fā)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jù)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jiān)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jiān)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jiān)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guī)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guī)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p>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xié)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fā)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guī)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guī)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xiàn)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xiàn)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guī)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guī)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guī)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wěn)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guī)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yè)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要切實的聯(lián)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jù)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jù)。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guī)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guī)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fā)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guī)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guī)定和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要切實的聯(lián)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③摘自《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第76頁;
④摘自《健康保險》第56頁。
⑤摘自《民法學》第1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