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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邊對應相等的三角形是全等三角形。SSS(邊邊邊)
2、兩邊及其夾角對應相等的三角形是全等三角形。SAS(邊角邊)
3、兩角及其夾邊對應相等的三角形全等。ASA(角邊角)
4、兩角及其一角的對邊對應相等的三角形全等。AAS(角角邊)
5、在一對直角三角形中,斜邊及另一條直角邊相等。RHS(直角、斜邊、邊)
內容提要: 我國《物權法》中改進了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之規(guī)定,從而擴張了其適用范圍,但有關規(guī)定在理解和適用中仍存在一些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不必限于債務人所有,非屬于債務人所有的動產上亦可成立留置權且無須以債權人“善意”為條件;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 法律 關系”的限定,較之“牽連關系”的界定更為準確和允當,但“ 企業(yè) 之間留置的除外”之規(guī)定是否妥當則值得商榷,不若理解或表述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82條和第84條的規(guī)定,留置權是基于特定的合同關系而依法產生的一種債的擔保,在保管、運輸、承攬、行紀等合同關系中,當保管人、承運人、承攬人、行紀人依約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委托人卻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保管費、運費、加工費、報酬等義務的情況下,如果標的物(限于動產)仍在債權人控制之中,則債權人即可留置該物(或與債權額相當?shù)牟糠郑洿吒婧髠鶆杖巳圆荒苡诤侠砥谙迌惹褰Y其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者就其變價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債權。這種擔保方式的簡便性、可靠性毋庸置疑,其積極意義亦值得肯定,但其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影響了其發(fā)揮作用的空間。2007年頒行的《物權法》第230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钡?31條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蓖ㄕf認為,此兩條規(guī)定通過改進留置權成立要件的規(guī)定而擴張了其適用范圍,值得肯定。但關于留置權的成立要件之規(guī)定究竟應如何理解和把握,也還存在一些疑問和爭議。本文試就其中的三個問題談談個人看法,就教于方家。
一、債權人占有的動產是否須為債務人所有
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時,才有可能發(fā)生留置權。此一要件已為《物權法》所明定。此要件中所謂的占有,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至于占有之方式,自不以直接占有為限,間接占有或利用占有輔助人而為占有,與第三人共同占有,均無不可。”[1]其中所謂的“合法”,是指必須是有合法原因而占有,基于合同關系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或基于其他正當原因而占有他人交付的物或者給其造成損害的物品等,均屬于合法占有。強占債務人的與債務無關的物品而迫使其償還債務,則構成侵權行為,不能發(fā)生留置權。此要件中還明確了我國法律上不承認不動產上的留置權,可以留置的財產限為動產。[2]上述幾點,在學說和實務上意見較為一致,無須多議。
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是否限于債務人本人所有的動產?對此問題,學說和立法例上有肯定說、否定說和折中說等不同的主張,[3]值得討論。目前我國多數(shù)學者主張有限制的否定說,即認為“債務人的動產”原則上限于債務人本人所有的或有處分權的動產,但如果標的物非為債務人所有而債權人不知情的,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4]國外立法例上也有類似規(guī)定(參見《瑞士民法典》第895條第3項)。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擔保法的解釋》)第108條規(guī)定:“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82條的規(guī)定行使留置權?!痹撘?guī)定顯然系采納了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的觀點,并且已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的認同;《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中關于“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的表述,則進一步使人堅定了這種認識。但本人認為,債權人只要是因正常的業(yè)務活動而占有與其債權有牽連關系的他人之動產,即可產生留置權,根本無須也不應該限定留置權人必須為不知情的“善意”債權人。[5]在可能發(fā)生留置權的法律關系中,要求債權人事先審查債務人送交的動產是否屬于債務人所有或有無處分權,明顯不合常理;債權人一旦知曉債務人對其送交的動產無處分權,就只能拒絕成立合同關系或要求必須由所有人親自送交,亦顯然違反基本的商業(yè)規(guī)則。例如,借用、租賃他人車輛而損壞,借用人、承租人送至修車廠修理,無論修車廠是否知道送修人非為車的主人,于其修理費未清償前,均得留置該車;承運人、保管人的運費、保管費未受清償,即可留置標的物,其根本無需關心標的物究竟為誰所有,也不存在其如果知道送交托運、保管的人非為標的物所有人就不得留置之理。在普通民事生活中,一個修傘匠對顧客送修的雨傘,修好了只管收取合理的修理費,其根本無需關心、無須過問送修人對該雨傘有何權利的問題??梢?,閉門造車的“留置權善意取得”之規(guī)則設計脫離了實際,也與其他相關規(guī)則產生了齟齬;理論上似乎順理成章且已成共識的規(guī)則,在遇到簡單的實際問題時,即顯得難以維持!據此,本人主張:對于《物權法》第230條中所稱的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不能限縮理解為“屬于債務人所有的動產” 而應予以擴張解釋,債務人所有的或有處分權的動產、債務人基于正當原因交于債權人占有的他人之動產,均應解釋為屬于“債務人的動產”;在符合留置權其他成立要件的前提下,標的物縱不屬于債務人本人,債權人亦得依據正當、合法的原因而取得并行使留置權,且不以其是否知道標的物不屬于債務人為條件,因此,留置權無所謂善意取得的問題。[6]
另值說明的是,在侵權人強奪或利用他人的器物作為實施侵權行為、犯罪行為的工具的情況下,債權人(受害人)無論是否知情,均無留置權規(guī)則的適用。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雖為進行自助而奪取該器物或者作為證據而占有、留置該器物,但絕不能發(fā)生就該器物“優(yōu)先受償”的問題。
二、“同一法律關系”的要件應如何理解
留置權是為擔保特定債權的實現(xiàn)而依法產生的擔保物權,其適用范圍應有必要的限制。否則,若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債務人的與債權無關的任何財產,則必將導致法律關系和法律秩序的混亂。因此,各國立法通常都以留置物與所擔保之債權間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為留置權成立的必要條件。但關于“牽連關系”應如何認定,各國立法上的態(tài)度及理論上的觀點卻有相當?shù)姆制?,可大別為兩類:一種是德國、法國等法律上所采用債權與債權有牽聯(lián)關系說,即主張債權人占有的相對人的物上能否成立留置權,取決于債權人的債權與相對人的物之返還請求權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惟兩方之債權請求權產生于同一法律關系者,方為有牽連關系。另一種是瑞士、日本及我國 臺灣 民法中所采用的債權與物之間有牽連關系說,即主張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標的物之間有牽連關系時,才可成立留置權。而理論上對于如何界定留置權人的債權與占有的物之間有牽連,尚有主張關于占有物為債權發(fā)生的原因應采用“統(tǒng)一的、單一的標準”的“一元論說”和主張包括直接關聯(lián)與間接關聯(lián)兩者在內的“二元論說”。一元說中對于何為發(fā)生原因,又有直接原因說、間接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和社會標準說等不同的認識;二元說中對于哪些情況是引起債權發(fā)生的“間接原因”,亦同樣存在著多種不同看法。[7]由此足見理論上對“牽連性”問題所作的解釋頗為繁瑣和復雜,不利于法律適用中的統(tǒng)一性要求。
關于債權的發(fā)生與所占有動產之間的牽連關系,我國多數(shù)學者認為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債權系由占有的動產本身而生;二是債權與該動產的返還義務系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生;三是債權與該動產的返還義務系基于同一事實關系而生。[8]依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精神,債權人只有按照特定的合同(保管、運輸、承攬、行紀)關系占有債務人的動產時才能發(fā)生留置權,也就是說,只有在債權、債務和債權人對標的物的占有之取得均基于同一原因事實(同一個合同)而發(fā)生的情況下,才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哆m用擔保法的解釋》第109條規(guī)定:“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這一解釋所采用的是債權與所占有的動產之間的牽連關系說,而且限于直接關聯(lián)關系。
鑒于牽連關系的概念過于模糊,范圍不易確定,法律適用中也容易發(fā)生分歧,因此我國《物權法》中沒有采用牽連關系的概念,又考慮到《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將留置權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特定的合同關系有失狹窄,因此采用了頗有新意的規(guī)定方式:“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第231條前句)。
關于“同一法律關系”,在理解中尤應注意兩個問題:其一,此中所謂法律關系的“同一”,是指“同一個”還是“同一類”?有人認為,同一法律關系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包括同類的法律關系,比如連續(xù)性性的運輸、保管、承攬等關系中,只要前次費用未清結,債權人對本次運輸、保管、承攬中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仍可行使留置權。而多數(shù)學者則認為這里的“同一法律關系”,系指“同一個法律關系”,雖屬同類但不屬于同一個法律關系的,不能發(fā)生留置權。本人贊同多數(shù)學者的認識。《物權法》第231條前句是關于留置權的一般成立要件之規(guī)定,而根據留置權的固有旨趣,其一般要件中要求債權人必須已經且持續(xù)地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喪失占有即意味著留置權的消滅;對于留置物與債權的關系問題,我國《物權法》在立法精神上是進行了比 “牽連關系”更為嚴格的限定,而絕非相反。其二,“同一法律關系”是否限定為“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如依《擔保法》的規(guī)定來理解,此同一法律關系自應限定為“同一個合同法律關系”,但依據《物權法》規(guī)定的精神來解釋,答案則為相反,因為《物權法》在立法精神上是意欲通過該項規(guī)定擴張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此同一法律關系的范圍較《擔保法》和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要寬,無論是基于同一個合同關系,還是基于同一個侵權行為關系、不當?shù)美P系、無因管理等,如果符合其他條件,皆可有留置權的發(fā)生。[9]比如,不當?shù)美陌l(fā)生如果是由于受損方的原因所致,則非償付得利方因此所支出的運費、倉儲費等費用,得利方可留置相應的動產;無因管理中的本人如不償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付出的必要費用,則管理人有權留置其因管理行為而已占有的本人的動產;造成侵權后果發(fā)生的動產或用于侵權的工具等,若在侵權行為實施過程中已為受害人所占有,則在侵權人賠償相關損失前,受害人有權留置;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失主,在履行其承諾的義務和償付拾得人支出的必要費用前,拾得人可以留置其拾得的動產,等等。因此,《物權法》中關于“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定,既有其明確、嚴格的一面,也有其靈活、寬泛的一面。據此規(guī)定,留置權的適用范圍整體來看較之以往有所拓展。此一改進,是值得肯定的。
三、“ 企業(yè) 之間留置的除外”之規(guī)定是否允當
《物權法》第231條中在對一般留置權中“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 法律 關系”作出規(guī)定的同時,又設但書規(guī)定:“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據立法機關的解釋,此系考慮到在商業(yè)實踐中,企業(yè)之間相互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yè)信用,如果嚴格要求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fā)生具有同一法律關系,則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則,因此設此但書作了除外規(guī)定。[10]但對于此一除外規(guī)定究竟應如何理解和把握及其是否允當,不無疑問。
依國內學界和實務界多數(shù)人的認識,某些特殊的留置權或商事留置權的成立,原則上只要求留置財產與被擔保債權之間有一般的關聯(lián)性即可,而不要求兩者間有直接的牽連關系或屬于同一法律關系。[11]在一些國際交易慣例和國外立法所規(guī)定的商事留置權中,也有類似規(guī)定。[12]我國物權法草案的兩個學者建議稿中,都曾主張在堅持“牽連關系”一般要件的同時,明確“因營業(yè)關系而占有”的除外情況。[13]但學者建議稿的方案未為立法機關所直接采用。對《物權法》第231條但書的規(guī)定,本人持疑惑不解和否定的態(tài)度。在討論特殊留置權或商事留置權的問題時,本人認為值得注意一下幾點:
第一,我國是實行民商合一體制的國家,國外法律上所規(guī)定的較為常見的承攬人、運送人、倉儲人、行紀人等所謂的“商事留置權”,在我國法律上屬于適用民法一般規(guī)則的“普通留置權”;我國《海商法》第25條所規(guī)定的船舶留置權和《信托法》第57條所規(guī)定信托留置權等所謂的商事留置權或特殊留置權,其中造船人、修船人、受托人所享有的留置權也都是符合留置權的一般成立要件的??梢哉f,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上尚無真正意義上的特殊留置權之規(guī)定。
第二,對于立法例上存在和國內一些學者所主張承認的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和營業(yè)主人之留置權,[14]完全可以通過優(yōu)先權制度或通過對自助行為的肯定來加以解決,無須一定要通過特殊留置權的規(guī)則來確認。
第三,國外立法例上關于留置權、法定質權、法定抵押權、優(yōu)先權等幾類法定擔保物權的類別劃分,并無統(tǒng)一的標準,甚至可以說是十分混亂的。有些立法上規(guī)定為留置權的事項,在其他立法例上卻規(guī)定為優(yōu)先權乃至法定質權;而有些立法上規(guī)定為法定質權、法定抵押權的事項,在其他立法例上則規(guī)定為優(yōu)先權(或先取特權)。我們通常所認為的采行“債權性留置權”的立法例上,往往存在大量的完備的優(yōu)先權規(guī)則,而如果將其債權性的留置權之規(guī)定與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二者相加,基本上等同于“物權性留置權”。故此,在法定擔保權的規(guī)定上,我們無須一定要效仿他國之制。我國法律上只承認留置權與優(yōu)先權兩類法定擔保權益,并無不妥。
第四,我國《物權法》上的“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之規(guī)定,與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立法上的表述有重大差異;企業(yè)之間的留置,擯除了《物權法》第131條前句的限制后,則只余第230條的規(guī)定適用,而該條規(guī)定非常的原則、籠統(tǒng)。就目前本人所見到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諸多學者所編著的物權法釋義之類的著述中,均未能對此規(guī)定應如何具體化的理解和適用作出清晰、明確的闡釋。
不少人根據《物權法》的此項除外規(guī)定而認為,如果企業(yè)之間因此前的合同關系(并不限于同類法律關系)而拖欠有保管、運輸、承攬、行紀等費用,債權企業(yè)即可以留置因本次合同關系而占有的債務企業(yè)的動產;為保障債務企業(yè)此前拖欠的貨款乃至應當償付的損害賠償金的支付,債權企業(yè)亦得留置目前因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的債務企業(yè)的動產。這種理解如果是正確的和符合立法精神的話,則無疑將導致以下結果的出現(xiàn):任何一個企業(yè)一旦欠有其他企業(yè)的債務,都需擔憂自己的動產可能因各種原因被債權企業(yè)占有而發(fā)生其留置權,并須謹防這種情形發(fā)生;如此,債務企業(yè)首先要堅守的是:除非與債權企業(yè)事先達成排除留置權的約定,必須拒絕再與債權企業(yè)發(fā)生有物的交付之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令人疑慮的是,這種法律規(guī)則是鼓勵交易的措施嗎?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允當舉措嗎?!
本人認為,將“企業(yè)之間留置的”情況一概排除于“留置物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定之外,過于寬泛,極有可能導致留置權被無限擴張和濫用的情況發(fā)生。而且,因交易關系而發(fā)生留置權的情形,大多發(fā)生于從事經營活動的主力軍——“企業(yè)”之間,一般民眾間并不多見。故此,企業(yè)之間發(fā)生的留置如不適用“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定,無異于將“除外規(guī)則”、“例外規(guī)則”、“特殊規(guī)則”事實上升格為了最常適用的“一般規(guī)則”,會產生意想不到的本末倒置之效果,從而動搖留置權制度之根基。依本人之見,我們雖然不能完全排除不受“同一法律關系”限制的特殊留置權之存在,但以“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之規(guī)定來規(guī)范此類特殊情形,殊非所宜。為使留置權能夠依法準確的適用并與物權法定原則相銜接,此一但書以表述為“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更為妥貼。對此表述,在解釋上可以稍作擴張,即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貿易規(guī)則以及公認的商業(yè)慣例中有除外的規(guī)定或規(guī)則的,自應遵從;將來的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也可根據需要而謹慎地作出其他的除外規(guī)定。
關鍵詞:專利授權量定量分析經濟增長
Abstract:The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timeseries data authorized amount of the three kinds patent of our country,and use CobbDouglas Production Function and the regression analysis to quantitative the authorized amount of the three kinds of patent so that it can reach the three kinds of patents output flexibility and analysis the impaction between the three kinds of patent and economic growth.From the result,it can play a guiding role when the relat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enterprises will be the strategy making.
Keywords:PatentAuthorized amountQuantitative analysisEconomic growth
1.引言
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內在要求,也是提升國家綜合國力和競爭力的必然要求。擁有更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已經顯得尤為重要。
近十年來,我國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在迅猛增長,但所授權的專利技術與美、日、歐等發(fā)達國家相比,在創(chuàng)新和高新技術含量方面都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如何提高我國企業(yè)的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如何讓授權的專利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以及研究三種專利在促進經濟增長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已經成為各企業(yè)和各部門必須面對和思考的問題。在我國,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這三種專利對經濟增長所起的效用強度是不同的,準確把握這三種專利各自對經濟增長的產出彈性,將對政府和企業(yè)的研發(fā)投入,及其專利戰(zhàn)略部署起到很好的導向作用。
到目前為止,運用經濟計量方法來研究專利與經濟增長之間關系的成果已經十分豐富,但這些研究大多數(shù)都集中在對專利本身的投入與產出上,并且大都把專利作為一個整體去研究[1],并沒有把專利細分為幾個種類進而研究其各自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比如,國內學者研究得出我國專利對科研資金的產出彈性為0.465,而對科學家和工程師的產出彈性高達1201[2],同時還得出專利制度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約為179%的結論[3]。為了準確把握三種專利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本文對我國從1989年~2007年的三種專利授權量和GDP(國內生產總值)等相關數(shù)據進行計量經濟學分析,以此來探究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三種專利的產出彈性,并解釋其深層次原因,進而提出相關的政策舉措。
2.模型設立
2.1研究假設。早在亞當斯密(Adam Smith)、里卡多(Ricardo)古典經濟學時代,經濟學家就從不同的視角證實了資本、技術和勞動力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亞當斯密認為,勞動分工推動了工人勞動技能的提高,推動了行業(yè)技術的進步,進而推動了經濟的增長。早期研究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理論可以歸納為兩種模式:內生增長理論和外生增長理論,這兩種理論都認為技術是經濟增長的原動力。[4]隨著人類歷史進程的加快,各領域內的技術日新月異,尤其是在當前的知識經濟時代,不僅是技術,還有各種有用信息都將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而知識產權正是這種信息的重要體現(xiàn),因為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就是對某種特定信息的專有權[5]。專利權是知識產權中最典型的代表,也是知識產權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研究專利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就具有顯著的意義。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設,并對其作簡要分析。
H1:專利的使用量能夠促進GDP的增長??茖W技術是生產力,科學技術的使用能夠帶來經濟的發(fā)展。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這三種專利正是科學技術的直接體現(xiàn),因此,專利的使用與經濟增長是成正比例關系的,在本文中主要體現(xiàn)在對GDP增長的影響。
H2:專利的授權量與專利的使用量成正比。顯然,專利授權量越多,運用專利的機會就越多,其使用量就越多。因此我們研究專利使用量對GDP的影響就轉化為專利授權量對GDP的影響。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專利授權量的數(shù)據更容易搜集,這也便于做定量分析。
H3:專利申請量與專利授權量成正比。申請專利的數(shù)量越多,那么授予其專利權的數(shù)量也相應增多。基于這個假設,當我們研究專利授權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時,也就包含了專利申請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H4:由使用專利而創(chuàng)造的GDP等于用于R&D(研究與開發(fā))的支出與某個乘數(shù)的乘積。本研究主要是為了探明三種專利各自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也就是分析三種專利的產出彈性,因此對作為整體的專利究竟貢獻了多少的GDP份額并不過多考慮,因為它不會對我們的研究結果帶來影響。由于R&D支出與專利的申請和授權之間有緊密的聯(lián)系。對一個企業(yè)來說,R&D投入越多,其擁有的專利數(shù)量也就越多,那么這些專利創(chuàng)造的經濟價值也就越多,因此我們用R&D支出來間接地表示專利創(chuàng)造的經濟價值就具有合理性。另外,由于R&D支出與其收到的經濟效益之間存在一個放大的乘數(shù)效應,因此為了合理地表示專利創(chuàng)造的GDP數(shù)量,還需要對R&D支出乘以某個乘數(shù)。
2.2變量設計與數(shù)據來源。
本文主要用到的一些變量:
IVT:發(fā)明專利授權量。指在報告年度內企業(yè)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fā)明專利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的項數(shù)。單位:百項。
LNIVT:對IVT所求的對數(shù)。
UMD:實用新型專利授權量。指在報告年度內企業(yè)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的項數(shù)。單位:百項。
LNUMD:對UMD所求的對數(shù)。
DSN: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量。指報告年度內企業(yè)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被授予專利權的項數(shù)。單位:百項。
LNDSN:對DSN所求的對數(shù)。
GDP:國內生產總值。單位:億元。
P:GDP指數(shù)。以1978年=100計算。
PGDP:以1978年GDP為基期折算的實際GDP。單位:億元。
R:研究與開發(fā)占當年GDP的百分比。
RPGDP:專利貢獻量。專利創(chuàng)造的GDP數(shù)量,數(shù)值上等于PGDPR100,其中100是我們前文所設定的乘數(shù)。單位:億元。
LNRPGDP:對RPGDP所求的對數(shù)。
本文所采用的數(shù)據是從1989年~2007年19年間我國三種專利授權量和GDP等宏觀經濟數(shù)據,數(shù)據全部來自于中國統(tǒng)計局網站和中國知識產權局網站。
2.3模型建立。三種專利授權量(IVT,UMD,DSN)與其產出RPGDP之間可以建立一個函數(shù)關系,函數(shù)中RPGDP是因變量,IVT,UMD,DSN是自變量。即:
RPGDP=f(IVT,UMD,DSN) (1)
在此我們沿用經典的CobbDouglas生產函數(shù)來表示以上函數(shù)關系。即:
RPGDP=A×IVTα×UMDβ×DSNγ×B(2)
則α、β、λ分別表示IVT、UMD、DSN的產出彈性。
對(2)式兩邊同時取對數(shù)并展開,得
LNRPGDP=LNA+αLNIVT+βLNUMD+γLNDSN+LNB (3)
令LNA=c, LNB=μ得
LNRPGDP=c+αLNIVT+βLNUMD+γLNDSN+μ(4)
上式中c為常數(shù)項,α、β、λ分別為LNIVT、LNUMD、LNDSN的系數(shù),它們的經濟意義仍然表示IVT、UMD、DSN的產出彈性。μ則表示函數(shù)模型的擾動項。
3.實證研究
3.1數(shù)據分析。IVT、UMD、DSN三種專利授權量的對數(shù)數(shù)值
3.2.1建立模型的擬合圖。首先通過建立模型的擬合圖來分析因變量的實際值與擬合值之間的關系,以此來找出模型中的異常數(shù)據。圖1是用Eviews軟件得出的模型的擬合圖。從中可以看出,因變量的實際值幾乎與擬合值重疊,只有1993年差距稍大一點。其原因是1992年9月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由于修改前后的專利法有較大的差異,1993年為新法實施的過渡期;很多專利申請人本來要在以前年度就應該向專利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但賴于新專利法尚未頒布實施,再加上新法對專利的保護更為合理,因此大多數(shù)專利申請人就暫時擱置了專利的申請,這樣等到1993年新法頒布實施后,就涌現(xiàn)出了大量的專利申請現(xiàn)象,對專利行政部門來說,這一年對專利的授權量也必然增多。這就導致了1993年的專利授權嚴重量偏離了正常的增長軌跡,出現(xiàn)數(shù)字虛高之勢。
3.2.2剔除異常數(shù)據重新回歸。為了進一步優(yōu)化模型,就需要對這些異常點進行剔除,這樣才能使建立的模型具有更好的解釋功能。因此,我們對1993年及其以前年度的數(shù)據,也即專利法第一次修改實施以前的數(shù)據予以剔除,把樣本的范圍定為1994 年~2007年14年間的數(shù)據。之所以這樣做,一是因為1993年本身的數(shù)據存在異常,對模型造成較大的干擾;一是因為專利法修改前后對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也存在較大影響,而我們研究的目的是專利法修改后專利授權量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那么以1994年為起點來研究也就更加合理。運用OLS方法,借助Eviews軟件對剔除后的新樣本數(shù)據進行回歸分析,其回歸結果如下:
LNRPGDP=6.624+0.168×LNIVT + 0.104×LNUMD + 0.223×LNDSN
(8.706)(1.4542)(0.644)(1.001)
+ 0.373 (5)
(0.882)
其中:R2 =0.981,DW=2.076。括號中的數(shù)據表示T統(tǒng)計量。
由R2=0.981可知模型的擬合優(yōu)度很高,說明因變量中有98.1%都可以由自變量進行解釋;DW=2.076,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方程通過了自相關性檢驗。
4.結論分析和政策建議
4.1模型得出的結論。通過(5)式可知,α=0.168、β=0104、λ=0223,即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授權量的產出彈性分別為0.168、0.104、0.223,從中可以看出外觀設計的產出彈性最高,發(fā)明的產出彈性次之,實用新型的產出彈性最低。說明在我國的三種專利中,對經濟增長影響最顯著的是外觀設計的發(fā)明。這與目前我國的實際狀況也正好吻合。
4.2分析可能的原因。
4.2.1我國不恰當?shù)匕褜嵱眯滦褪谟鑼@麢?。這也是為什么實用新型的產出彈性最低的直接原因。在當前世界上,已經很少有國家再把實用新型列為專利權的范疇,而我國到目前為止仍授予其專利權,并且其授權量占專利總授權量的很大比重,這也是造成我國每年專利授權量居世界前列的主要原因。而這種居世界前列只是一種假象,這也就解釋了我國為什么擁有這么多的專利但創(chuàng)新能力卻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歐美等一些發(fā)達國家的不合理現(xiàn)象。
4.2.2我國企業(yè)整體技術水平不高,消化和吸收新技術的能力偏低。這是造成實用新型的產出彈性最高的主要原因。由于企業(yè)所運用的技術大多數(shù)是一些相對落后的技術,并且這些相對落后技術普遍運用在企業(yè)的設備和產品的外觀設計上,所以造成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出彈性虛高。
4.2.3我國發(fā)明專利轉化為生產力的水平低、速度慢,這是造成為什么發(fā)明專利的產出彈性不是最高的主要原因。而在歐美等發(fā)達國家,發(fā)明專利對經濟的貢獻才是最大的。這也正反映出我國目前專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4.3政策建議。上述結論對我國企業(yè)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專利戰(zhàn)略將起到很好的導向作用。對企業(yè)來說不僅要加強對發(fā)明和外觀設計的研發(fā)投入,更重要的是提高發(fā)明專利的技術成果轉化率;對政府來說,在受理專利申請時,應相應側重對發(fā)明專利和外觀設計的授權,逐步減少對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以此來讓專利制度更好地發(fā)揮其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在我國專利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我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以建立其我國具有與國際接軌、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專利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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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末三國指:中國東漢與西晉之間的一段歷史時期,主要有曹魏、蜀漢、東吳三個政權。
赤壁之戰(zhàn)中曹操被孫劉聯(lián)軍擊敗,形成三國鼎立的雛型。220年,曹丕篡漢稱帝,國號魏,史稱曹魏,三國歷史正式開始。次年劉備在成都接續(xù)漢朝,史稱蜀漢。222年劉備在夷陵之戰(zhàn)失敗,孫權獲得荊州大部。223年蜀漢昭烈帝劉備駕崩,諸葛亮輔佐劉備之子后主劉禪與孫權重新聯(lián)盟、恢復國內生產。229年孫權稱帝,國號吳,史稱東吳,至此三國正式鼎立。此后的數(shù)十年內,蜀漢諸葛亮、姜維多次率軍北伐曹魏,但始終未能改變三足鼎立的格局。曹魏
(來源:文章屋網 )
在股市萎靡的大環(huán)境下,鼎立股份卻保持著穩(wěn)增長態(tài)勢,這與鼎立股份的掌門人,鼎立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寶星的高瞻遠矚、審時度勢分不開。
許寶星用一個知識分子特有的眼光,在企業(yè)上升的關鍵時期選擇的產業(yè)轉型升級之路。
上海鼎立科技發(fā)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上海膠帶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4月12日,鼎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三九企業(yè)集團持有該公司29.5%的股份,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從此走上了資本運營大舞臺。
去年1月10日,鼎立以12264萬元收購了國企江蘇清拖農業(yè)裝備有限公司,成為其控股股東。戰(zhàn)略重組后,將實施農業(yè)機械的多元化發(fā)展,增加流水線,延伸產業(yè)鏈,不斷拓展銷售市場,成為鼎立股份新的利潤來源。
在稀土礦業(yè)領域,鼎立就以4000萬元的價格收購廣西岑溪稀土開發(fā)有限公司10%的股權,拉開了進軍礦業(yè)的序幕。
在許寶星看來,轉型不能只說不動,而需要快速見效。一個真正好的礦產項目,除了要看儲量大小,還要評估開采的難度、設備的配置、專業(yè)人才儲備、深加工配套等一系列條件。
“我們要做的,就是在最短的時間里,把礦產的利潤最大化?!?/p>
公司最近的公告又傳來好消息:聘請劉柏祿先生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劉柏祿先生系高級工程師,贛州有色冶金研究所所長、委負責人,主要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生產方法的研究。
鼎立的醫(yī)藥業(yè)經國家藥監(jiān)局批準的國藥準字號品種達200多種,產品覆蓋栓劑、口服和大輸液等種類,涉及中成藥、參茸、蟲草、燕窩等名貴藥材的經營,還有“壽全齋”“馮存仁”兩家百年老字號零售藥店。
上海膠帶是一家擁有五十多年歷史的老牌國有企業(yè),主要生產各類輸送帶、三角帶、鋼絲帶和異型帶,產品主要供應于碼頭、礦山、機場、鋼廠等地。生產的“駱駝”牌膠帶榮獲國家銀質獎、上海市50強名牌產品等獎項,多年來一直是寶鋼等國內大型鋼企的主供貨商。
鼎立置業(yè)(淮安)有限公司在江蘇淮安投資建設的徐楊小區(qū)、城東花園,被譽為“蘇北地區(qū)新農村建設的典范”。2009年9月,公司全額投資近7億元的淮安地區(qū)唯一的五星級酒店——鼎立國際大酒店也如期開業(yè),成為淮安地區(qū)的標志性建筑。
鋰電池行業(yè),在東陽成立浙江鼎立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生產鋰電池正極材料磷酸鐵鋰,首期年產能可達5000噸,全面投產后可實現(xiàn)年銷售額6億元,這又標志著它將邁向新能源領域。
許寶星說:“我們企業(yè)先后涉足了農機、有色金屬、鋰電等時下的熱門行業(yè),雖然完成了傳統(tǒng)產業(yè)向現(xiàn)代化產業(yè)轉型升級,但是我們還要把低技術產業(yè)向高新技術產業(yè)升級,而且要加快高新產業(yè)運營的步伐?!?/p>
雖然從企業(yè)成功借殼上市至今,已經過了6年,但是許寶星仍然清楚地記得當初鼎立股份上市時,一位上海證監(jiān)局的領導對他說的那句話:“你們要成為收購上市公司的成功典范!”
許寶星說,這么多年來,他一直把這句話銘記在心,并努力付諸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