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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xiàn)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xiàn)象,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xiāng)村,這種現(xiàn)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xiàn)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guī)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guī)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xiàn)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保護令及其執(zhí)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fā)生。
一、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tǒng)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lián)合會權益部門統(tǒng)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fā)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tǒng)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qū),發(fā)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xiàn)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qū)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guī)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边@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xiàn)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閮仁且环N嚴重的性暴力現(xiàn)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guī)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xiàn)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guī)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guī)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guī)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fā)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規(guī)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guī)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xiàn)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系統(tǒng)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guī)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guī)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xiàn)行民事、刑事法律規(guī)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诩彝ケ┝κ侄蔚奶厥庑院蜁r間的持續(xù)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xù)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chuàng)新: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fā)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隨著社會發(fā)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xiàn)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guī)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關 鍵 詞】家庭暴力/內涵/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現(xiàn)象。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受到國際社會和各國政府的重視。有許多國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現(xiàn)象,特別是對婦女的暴力現(xiàn)象。但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國際術語,許多國家、學者對家庭暴力的理解卻不盡一致,因此,有必要從理論上對其內涵加以系統(tǒng)的研究,并揭示其法律特征。
根據筆者收集的資料,國內外關于家庭暴力內涵的主要法律規(guī)定和觀點有:
1.新西蘭
1995年12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全面處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該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時廢止了《1982年家庭保護法案》。新西蘭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條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了一個包括身體、性和心理傷害的寬泛解釋。有新西蘭學者認為,由于“傷害”與“暴力”有爭議性的不同內涵,該詞語的采用可能會產生一些解釋上的困難。而且,更有疑難的解釋是“心理傷害”。立法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沒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釋。因此,恐嚇、騷擾、損害財產、威脅,以及對兒童來說,讓兒童目睹傷害,都是潛在的心理傷害。還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斷地打電話、羞辱受害人,但對諸如忽視對方或拒絕同對方說話這種行為的忽略卻是不能持肯定態(tài)度的。(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Bainhamed.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pp.386、385。)
舊法僅適用于締結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寬了其適用范圍。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條對“家庭關系”的新解釋涵蓋了伴侶、家庭成員、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關系密切的人。根據該法,同性戀伙伴是該法第2條解釋的合法締結婚姻關系的“伴侶”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質關系共同生活的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無論現(xiàn)在或過去能否合法地締結婚姻關系)”。
2.加拿大
加拿大學者Julien D.Payne和Marilyn A.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門》一書中專章介紹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加拿大刑法典和聯(lián)邦離婚法等法律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guī)定,各省的法律也作了一些相關的規(guī)定,Saskatchewan在1994年還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均未對家庭暴力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的解釋。該書作者將家庭暴力分為對老年人的傷害、配偶傷害和對兒童的傷害,并分別作了一些闡釋。他們認為,對老年人的傷害雖然存在于包括制度照顧的情形,但也常常包括晚輩家庭成員,經常是子女或孫子女對老年人的傷害。對老年人最普遍的傷害是經濟傷害,常與此相伴的還有情感傷害。配偶傷害嚴格說來限于締結婚姻關系的人,但也經常用來指已離婚的配偶或按普通法關系生活的人之間的行為。配偶傷害包括對身體、性、心理或情感的壓制。配偶傷害呈各種形式,但均包含對配偶、已離婚配偶或普通法配偶予以控制或對其不適當地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是一段持續(xù)時間內發(fā)生的故意的行為過程。對兒童的傷害可以包含身體、性或情感壓制,也包括經濟上的剝奪,如不提供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房或醫(yī)療照顧。
3.英國
英國《1996家庭法法案》在第四部分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中,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間發(fā)生的家庭暴力提供了家庭法救濟,但沒有對家庭暴力的含義作出解釋。有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有許多表現(xiàn)形式。它不但包括對身體的攻擊,還包括對心理和情感的騷擾或折磨,以及糾纏、嘮叨、打騷擾電話、恐嚇?!彼€認為,“家庭暴力存在于社會各階層,不僅發(fā)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間,還發(fā)生于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保ㄗⅲ篕ate Standley:Family Law,Macmillan Press Ltd.,1997,PP.71.)
4.我國一些學者的觀點
我國尚未有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案,相關法規(guī)也未從立法上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人認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武力或脅迫等手段,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致使其肉體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為。其基本要件應是實行行為人必須是家庭成員,侵害的對象是家庭成員中的婦女,侵害的內容(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性并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家庭暴力須具備手段的殘酷性、情節(jié)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xù)性、動機的報復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又包括受治安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也包括民法調整的侵權行為。(注:參見鄭肇芳:《反對在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與夫權主義》,載馬原主編《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93-94頁。)
還有人給家庭暴力下了一個簡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凡在家庭成員間發(fā)生的觸犯刑律的犯罪,如殺人、傷害(重傷、一般傷害)、、虐待(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屬重大暴力。凡在家庭成員間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行政法規(guī)的毆打、捆綁、禁閉、虐待、輕微傷害等,屬一般暴力。(注:吳妙華:《論對家庭暴力的界定與防范對策》,載馬原主編《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11-112頁。)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觀點可以看出,國外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適用程度出發(fā)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的解釋,而我國學者主要是對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釋。但二者均反映了家庭暴力的兩個值得研究重要問題。
一是,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觀點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體,但在范圍上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增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與被侵害者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為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成員。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的一個顯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由于其對實際共同生活的重視,其界定的兩性關系的范圍遠比我國學者的寬泛。不僅包括婚姻關系,還包括同居關系,不僅包括異性婚,還包括同性婚,不僅包括現(xiàn)在的兩性關系,還包括曾經有過的兩性關系。除我們所指的家庭成員外,新西蘭還規(guī)定包括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關系密切的人。英國1996家庭法案雖然規(guī)定的兩性關系的范圍很寬泛,但未能為配偶和同居者之外的家庭成員提供家庭救濟,使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員得不到家庭法的保護,這是不可取的,這在該法頒布之前在英國國內就已經受到了批評。(注:Refer to Kate Standley:Family Law,Macmillan Press Ltd.,1997,73.)不管怎樣,從總體來看,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比我國學者的觀點寬泛,注重的是有無共同生活之實,而是否有親屬關系則是其次的,這當然有其合理性,也符合西方國家民族的觀點和文化,但把曾經有過共同生活經歷的人,如前配偶、前同居者作為家庭暴力的主體,卻無必要。新西蘭甚至把同性戀者也納入家庭暴力的主體,該國有學者認為這項規(guī)定表明家庭法吸納了1993人權立法的變化。(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Bainhamed.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pp.386、385。)但筆者認為,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有很強的民族性,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寬泛規(guī)定是不適合我國人民的倫理道德和文化傳統(tǒng)的。需要指出的是,從世界范圍來看,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對女性實施的暴力,但也不排除女性對男性的施暴;主要是配偶之間發(fā)生的暴力,但也不排除父母子女等其他親屬之間發(fā)生的暴力。
其次,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觀點均不同程度地闡釋了家庭暴力侵害的具體對象。外國法的規(guī)定和觀點包括對身體、性、心理或情感的傷害。綜合我國學者的觀點,基本可以將其歸納為身體、性和精神。“心理”、“情感”、“精神”,雖然用語不同,但實質上幾乎沒有什么差異。因此,可以說中外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體對象上基本達成了一致。這也符合聯(lián)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第2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理解所指出的“在家庭內發(fā)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雖然中外學者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體對象的外延上基本達成了一致,但是,這里還涉及如何界定其內涵的問題,特別是對“心理、精神”或“情感”的界定。筆者認為,由于心理傷害、精神傷害或者情感傷害不如身體傷害和性傷害那么客觀、那么容易認定,因此對其應作限制性的解釋。如上所述,新西蘭1995家庭暴力法案未對“心理傷害”作限制性的解釋,因此,引伸出恐嚇、騷擾、威脅、勾引、不斷地打電話、羞辱受害人,甚至損害財產等都是心理傷害的例子。正如新西蘭學者Bill Atkin所指出的:“像這樣闡釋家庭暴力的含義,國會可能會招致某些行為事實上不符合其含義的爭論,特別是當原告是心理疾病患者時。對心理傷害的解釋可能會更易于被告提起反訴。令人擔心的是新的制度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爭議?!保ㄗⅲ築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Bainhamed.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pp.386、385。)筆者認為,如果像新西蘭法那樣對“心理傷害”不作限制性的解釋,從而把恐嚇、騷擾等認定為心理傷害,或者像英國學者那樣把“糾纏、嘮叨、打騷擾電話”認定為家庭暴力的形式,那么,恐怕沒有“暴力”的家庭就不太多了吧?筆者認為,如果對家庭成員之間發(fā)生的身體、性,特別是精神或心理的傷害作擴大化的解釋,就會產生經濟學上的外部性問題,就會影響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帶來負的效應。因此,不能簡單地把家庭成員之間動手打人的行為,甚至語言上、態(tài)度上的不恭視為暴力行為。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家庭暴力片面地理解為均“須具備手段的殘酷性、情節(jié)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xù)性、動機的報復性”。如果這樣,就會使家庭成員間發(fā)生的輕微的毆打傷害等行為得不到法律的禁止和保護。因此,筆者贊同可按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將其劃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的觀點。因此,筆者認為,在概括其內涵時,外國法使用的“傷害”一詞,比我國學者所使用的“行為”更科學。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可以對家庭暴力作如下定義: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侵害對方身體、性、和精神的傷害行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說來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般來說,家庭暴力是指基于家庭共同生活,行為人對其家庭成員施以身體與精神等方面造成傷害的行為。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準確定義,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guī)定都不盡相同。
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1992年聯(lián)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行為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fā)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995年世界婦女權益保護會《行為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發(fā)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家庭中女孩的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tǒng)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p>
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缺乏權威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惫P者認為,家庭暴力不僅僅包括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還有一種被大家所忽視的,或者說已經被世俗的觀念所普遍接受的隱性的暴力方式,即性暴力,就是這種隱性的暴力,卻往往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見的。
二、家庭暴力的種類
目前世界上最常見的家庭暴力分類,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劃分,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大類。
身體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等外力直接傷害于受害人身體的暴力行為。身體暴力的后果,通常會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傷,具有直觀性。
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進行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家庭成員認為行為人的經常性精神折磨行為足以令其產生恐懼、受辱即可構成對其的精神傷害。
性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或某幾個針對另一個或幾個家庭成員強行實施犯的行為。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迫發(fā)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也有的是其他男性家庭成員對女性家庭成員實施犯行為。
在中國,法律所承認的家庭暴力的侵害客體是人身權利,具體而言包括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未在司法解釋中將性暴力單獨列為家庭暴力的一種應有形式,而是把性納入身體的范疇,當作對身體暴力的一種特殊形式。只有當性暴力給受害人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時,才認為是家庭暴力,并且也僅是將其認定為對身體的傷害。
筆者認為,無論從法理權利分析的角度,還是在現(xiàn)代國際法律文書中,都應該摒棄這種將婚內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觀念。妻子首先是人,其次才是配偶,雙方自愿應該是夫妻性生活的前提,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碼要求?,F(xiàn)代婚姻是雙方自愿的結合,這種自愿不僅指婚姻的締結,也包括婚姻存續(xù)期間的,締結婚姻本身表明雙方做出了上相互尊重的承諾,婚姻決不能成為性暴力合法的基礎。
三、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一)從個人角度看
1. 施暴者的角度。施暴者認為其既然有撫養(yǎng)妻子、教育子女的責任,當然也有權對之進行打罵。有的婚姻家庭中,施暴者因不滿婚姻現(xiàn)狀而毆打、虐待妻子甚至孩子以泄私憤,或者通過暴力逼迫對方同意或主動提出離婚。道德觀念較差和個人素質較低下,是發(fā)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個人因素;法制觀念較為淡薄,是發(fā)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此外,亦不排除個別家庭成員因具有精神病理學上的某些病因而誘發(fā)其實施家庭暴力。
2. 受害人的忍讓。一般來說,家庭的存在是以情感和血緣為紐帶的,這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情感上一般不能接受自己的家庭成員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實,甚至在施暴者受到制裁后會產生一種自責的心理。再者,由于家庭成員關系間的不可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亦害怕施暴者在受到法律制裁后會變本加厲地對其實施報復、打擊,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種種原因致使他們不愿也不能看到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只能選擇忍讓。
(二)暴力循環(huán)的原因
西方家庭暴力研究提出一種“暴力推動暴力”的理論——暴力循環(huán)理論,即:在成長的過程中,曾經遭受暴力的人對配偶或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概率,要遠高于沒有遭受過暴力的或者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這里我們可能會認為,施暴者的暴力行為在某些個案中是其于兒童時期在發(fā)生家庭暴力的環(huán)境中習得的,然而這一理論卻無法解釋那些在無家庭暴力環(huán)境下長大的孩子的施暴現(xiàn)象。這就自然地引出一個問題,即暴力行為的習得是在一種社會“亞文化模式中”作為生活方式而習得的,通過社會對暴力行為的認同或是默認,使得暴力心理不斷被強化,家庭暴力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社會所“遺傳”。
(三)歷史、文化的原因
從家庭暴力的歷史來看,我們不難看出,男權主義和夫權主義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歷史淵源。在中國,家庭暴力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基礎,從西周的禮,到漢代董仲舒提出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就是把子和妻作為男子的附從和財產,從而使家庭暴力在社會上被認為是合法的治家手段?!短啤艋槁伞芬?guī)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钡搅嗣髑?,法律規(guī)定“子女違反教令而依法處決,邂逅致死者無罪”。所有這一切,都顯示在封建社會中家庭暴力長久存在,只是被合法化罷了。
在國外,即使是在17、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啟蒙運動開始明確提出人權概念,提出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這一時期,人權的概念也并沒有沖破家庭的籬障,深入到家庭中,解放在家庭暴力中飽受壓迫的婦女。例如,法國民法典一方面確立了天賦人權的原則,另一方面又明確規(guī)定婦女不能享有同男性一樣的平等權利,規(guī)定了“夫應保護妻,妻應順從夫”的條文。
四、我國對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的司法救濟現(xiàn)狀
建國以來,我國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均對實現(xiàn)男女平等,保護婦女、老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憲法第4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有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钡?9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兒童?!边@是婦女權益保障的,是對家庭暴力最嚴厲的禁止。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以予勸阻、調解。我國憲法賦予了作為群眾自治性組織的居民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調解的功能,因家庭暴力發(fā)生于家庭成員之間,女性受害人與施暴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感情聯(lián)系和經濟聯(lián)系,受害人一般希望家庭暴力能夠盡可能平和地解決。因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調解功能就具有重大的意義,處理得當的話,大部分家庭暴力可以通過勸說與調解得到預防與制止。
(二)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以予勸阻;公安機關應以予制止。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既可以先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再請求公安機關制止;也可以直接請求公安機關以予制止,這完全由當事人自主選擇。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不能自行請求有關組織或者公安機關救助,受害人的親屬或者鄰居、朋友、同事等,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公安機關舉報。
(三)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痘橐龇ā返?5條規(guī)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庇纱丝梢?,對實施家庭暴力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構成犯罪。而我國刑法對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應當追究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只能通過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進行具體的分析,從而依據刑法的規(guī)定定罪,如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此外,《婚姻法》還規(guī)定,由于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也屬于司法救濟措施的內容。
五、結語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睦與穩(wěn)定關系著國家的穩(wěn)定與安寧,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濟途徑,充分運用法律的手段來遏制家庭暴力,依法懲罰施暴者,全面保護受害人,促進全社會都要來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會主義家庭是目前我們所要做的。
參考文獻
內容摘要:本文從家庭暴力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入手,分析其含義、特點,剖析了我國家庭暴力現(xiàn)象形成的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論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xiàn)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yè)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xiàn)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xiàn)象的現(xiàn)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xù)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xù)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xiàn)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tǒng)計數字。但全國婦聯(lián)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fā)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qū),發(fā)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fā)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fā)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yè)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lián)統(tǒng)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lián)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jiān)獄的調查發(fā)現(xiàn),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xù)發(fā)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fā)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jiān)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tài)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xiàn)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tǒng)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
暴力仍在發(fā)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xiàn)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tài)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xù)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xiàn)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yè)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tài),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tài)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xiàn)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zhí)法機關告發(fā),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fā)現(xiàn),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guī)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敖沽睢钡闹饕獌热莅ǎ航雇{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lián)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qū)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guī)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xiàn)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fā)現(xiàn)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xù)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guī)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鍡l規(guī)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guī)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tǒng)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qū)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xiàn)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guī)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xiàn)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lián)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fā)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tǒng)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guī)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guī)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guī)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tǒng)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y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tǒng)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qū)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qū)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xiàn)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xiàn)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xiàn)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lián)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fā)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fā)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fā)生率。如果現(xiàn)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qū)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qū)民警沉入社區(qū)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qū)居民、社區(qū)組織、婦聯(lián)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qū)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qū)居民研究社區(qū)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qū)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qū)居民協(xié)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xiàn)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qū)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yǎng)社區(qū)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fā)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fā)生的信息動態(tài)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xiàn),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fā)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fā)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tài),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tǒng)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qū),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zhí)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guī)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wěn)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中國大學生網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對策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xiàn)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本文試就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
進行攻擊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
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接觸。
2、發(fā)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
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wèi)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tài)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3、家庭暴力的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4、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其目的主要表現(xiàn)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qū)“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xiàn),該法第2條明文規(guī)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guī)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xiàn)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fā)現(xiàn)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愿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
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guī)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guī)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2、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tǒng)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
3、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fā)泄,便只能發(fā)泄到家里。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并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tài),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5、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qū)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三、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1、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長遠目標是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zhí)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xiàn)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3、健全機構,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國,根據全國婦聯(lián)權益部的調查,近年來,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級黨政領導和工青婦組織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范疇,形成全社會重視、各機構協(xié)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
4、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法規(guī)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xiāng)、送法進社區(qū),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yǎng)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充分發(fā)揮“半邊天”作用。
5、注重調解勸阻與懲罰制裁相結合的措施?!痘橐龇ā芬?guī)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請求,經過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劉國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對策探析「J.政法論叢,2004。